凉山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提取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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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凉山出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管理办法一、凉山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支持个人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凉山实际,指定本办法。贷款对象及条件凡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未负有住房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两年以内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缴存人,须账户启封并重新按时足额缴存满一年以上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

2、具有常住户口或者有效居民身份证。(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购买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市县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市县及以上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房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四)同意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五)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房屋套数认定标准为借款人(包括借款人及其配偶和共有人)在拟购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信息系统中实际名下拥有的房屋套数(含已备案登记的住房)。(六)个人信用报告仅作个人信用参考。(七)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购买住房办理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该套

3、住房不得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包括最高额度和单笔可贷额度:(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凉山州各县、市的房价和工资水平、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规模等因素进行调整,并授权管理中心予以公布。(二)单笔可贷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或共有人)收入情况、信用情况、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购建住房价格、借款期限、还贷能力系数、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单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最高贷款额度。职工在西昌市及州外购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每户家庭最高额度35万元,在德昌、会理、会东、冕宁、宁南、木

4、里、雷波等县购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每户家庭最高额度20万元,其余各县购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每户家庭最高额度15万元。借款人的还贷能力系数(每月还款额与家庭月收入之比)由管理中心确定、调整并予公布。普通商品房、再交易房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不得超过70%;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25年,购买再交易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应适当缩短贷款年限。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利率政策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且按月还款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按

5、相应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次利率执行。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贷款程序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管理中心或西昌市分中心、各县管理部提出申请,提供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管理中心及西昌市分中心、各县管理部受理借款人申请的,应认真做好贷前调查,严格审查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情况,以及购建、大修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管理中心及西昌市分中心、各县管理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发放贷款的,书面说明原因并将相

6、关资料退还申请人。对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审核批准的贷款,由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借款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已全额支付购房款的,贷款可以直接划入借款人银行联名卡账户。贷款担保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三种:(一)住房抵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所购买的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或者其他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的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抵押;借款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用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的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抵押。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尽量采用住房抵押担保。(二)质

7、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国债、银行存单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不得用住房公积金作质押担保。(三)保证担保。由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或者经管理中心认可的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必须是经管理中心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国家机关及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借款人采取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押,抵押人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住房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并办理公证。抵押住房的现值,由管理中心按照购买该住房的总价款或者该住房的评估价

8、值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住房现值的70%。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和受委托银行的监督检查。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出质人必须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按有关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有价证券交由受委托银行保管。由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由管理中心对担保公司资格进行认定,选择经省金融办批准的有资质,有实力的担保公司承担,采取比选方式选择,由州人民政府审批。担保公司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担保公司须与借款人和受委托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或协议,同时

9、有权要求借款人以住房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借款人可自愿办理房屋保险,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贷款偿还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1年)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由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自银行发放借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以银行发放借款日的前一日或借款人与银行约定的固定时间为每月还款日。借款人可以在每月还款日到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贷款银行通过信用卡、储蓄账户等代扣。借款人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经管理中心同意,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还应同时通知担保公司

10、,即可用自有资金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借款人提前还贷,用下列方式归还本息: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应还利息按剩余本金实际占用天数乘以与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对应的现执行利率计算。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按相应担保合同约定,将抵押物或质押物返还给抵押人或出质人,解除设定的担保权,并及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借款合同终止。 贷后管理风险监测与预警。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积极配合委托贷款银行,加大对客户动态、存量贷款数据、贷款质量变动趋势、逾期贷款催收、还本付息数据的分析监管;密切关注贷款担保情况

11、的变化,及时跟踪了解担保物价值的变动趋势,发现异常,及时报告,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建立贷款风险分类等级制度。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特点,划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呆账贷款三类(后两类称为“不良贷款”)。按照贷款风险分类等级划分,须建立贷款风险分类台帐管理。以合同还款到期日次日形成的逾期贷款,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应会同受托银行,采取短信、电话、书面通知、上门催收,以及纪律、行政、法律诉讼等措施进行催收。呆滞呆账形成的不良贷款损失的处置,将按照四川省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办理。贷款档案管理。建立完整的贷款资料管理制度,并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分年限、分类别妥善保管,到年限的档案,应按档案管

12、理的规定进行销毁。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法律责任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委托银行经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同意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借款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并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二)不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或偿还贷款本息的。(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抵押住房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将抵押住房、质押物重复抵押、质押的。(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

13、查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处置抵押住房或质押物:(一)借款人在偿还贷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二)借款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因重大经济纠纷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三)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最后还款期限三个月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处置抵押住房或质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支付处置抵押住房、质押物所需费用。(二)扣除处置抵押住房、质押物应缴纳的税款。(三)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违约金。(四)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质)押权人造成的损

14、害。(五)剩余金额交还抵(质)押人或借款人。处置抵押住房、质押物的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违约金和赔偿金时,抵(质)押权人有权继续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发生贷款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可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西昌市分中心及各县管理部负责追回,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和受委托银行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造成工作失误的,由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

15、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有权向州管委会及管理中心检举揭发住房公积金贷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附则 本办法由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5月22日起执行。 二、凉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99号)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凉山州实际,制定本办法。提取范围在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符合本办法提取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16、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超过一年未再就业的;(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九)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五)款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可以同时申请提取其配偶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条件及额度职工夫妻尚未结清住房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按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其次用于偿还银

17、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隐瞒住房贷款而办理了购房提取的视为缴存职工自愿放弃在此之前的偿还住房贷款的提取权利。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二)、(三)、(四)、(七)、(八)项,只能所在单位为申请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终止缴存手续后并且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才能一次性全额提取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存储本息,同时注销个人账户。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办理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下同)的,只能在一年内(以有效材料证明的时间为准)办理一次提取手续,提取金额以百元为单位。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支出的70%(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

18、有所有权的住房,也就是指所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产权归职工所有的住房)。职工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按期偿还贷款满一年,可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职工夫妻双方提取额合计不能超过上一年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历年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住房贷款总额。职工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符合一次性偿还贷款条件,并要求一次性偿还住房贷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一次性偿还贷款剩余本息。夫妻双方提取住房公积金合计不能超过贷款剩余本息,以后年度不再提取。职工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有逾期贷款的,不予批准。父母与子女共同购买自住住房的,按共有份额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用

19、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无房屋所有权的共同借款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已办理购房提取后再用该套住房进行住房贷款的,不得进行该笔贷款的还贷提取。职工租住普通住房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必须是在工作所在地无自住住房;租住住房的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以90平方米计算租金。提取额度为超出家庭收入15%部分。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部分住房公积金:(一)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患省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本人和配偶及子女身份证

20、明,可申请合计提取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最多不超过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的住房公积金。(二)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凭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以及缴存人和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明,在灾难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可申请从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合计提取最多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所需费用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符合条件、资料齐备的,在三个工作日内批准办理完毕;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提取凭证及支付方式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依据下列不同提取条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备案。(一)购买自住住房,提供购

21、房合同或协议,首付款收据。(二)职工购买二手交易自住房,提供交易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及纳税发票。(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县级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所规定的相关资料。(四)职工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县级以上房管部门的鉴定意见、房屋所有权证、工程预(决)算方案。(五)职工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相关审批表。(六)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县级以上鉴定机构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七)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超过一年未再就业,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医院的死亡通知书或公安部门的户口注销证明。(

22、九)职工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十)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供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合同、银行的贷款余额凭证。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不够一次性偿还贷款,必须先行补足方可提取。(十一)职工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提供单位的家庭收入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房管部门的租赁登记证明。职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以转账方式直接转入办理贷款银行指定的还款账户;其余的以转账方式转入职工所在单位的相关账户或个人账户。提取程序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经办人员统一办理。符合本办法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一)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

23、支取申请书、提取公积金还贷提取额度确认书或提取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书,一式二份。(二)审核。所在单位对职工申请进行审定核实,符合条件的,单位在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三)审批。所在单位承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手续资料和单位审批的资料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四)支付。管理机构审批后,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支付方式办理。(五)备案。办结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后,应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的相关资料一份返还所在单位备案。附 则所在单位违反本办法,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出具虚假证明,并已经提取的,由公积金管理机构责令单位限期退回所提住房公积金,并由委托贷款银行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计收罚息,违规职工在两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住房公积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本办法由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从5月22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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