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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5: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甲方:(工务段)乙方:(施工单位)为加强在营业线路施工的安全管理,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行车安全,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经双方协商,制定本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共同遵照执行。一、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二、施工地段: 线 区段三、施工期限: 年 月 日至2 年 月 日四、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一)共同安全职责1.甲乙双方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铁办2005133号)和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各项安全规章制度。2.成
2、立安全责任小组,由乙方 任组长,甲方 任副组长,双方各出23人为成员。安全小组负责检查、指导、监督施工中的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施工对营业线可能造成的各种安全隐患,遇有危及行车安全的重大问题应立即向各自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汇报,并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3.当行车安全与施工发生矛盾时,要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4.甲、乙双方各自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和联合检查记录,并相互签认备查。(二)甲方责任、权利和义务1.积极协助乙方做好施工的配合工作,为施工创造条件。具体配合内容:开工前设备现状调查;施工计划申报办理;提供既有相关设备的技术资料;协助施工现场安全监护。2.
3、实行行车安全监督制度,甲方对乙方施工涉及本专业的安全进行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逐步提速等情况的监护工作,并进行检查签认。3.发现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和铁路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及有安全施工隐患的情况发生,有权责令乙方立即整改,危及行车安全时必须责令乙方停止施工,并采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4.对未履行施工安全协议造成行车事故的,甲方负主要责任。对因监督不力造成行车事故的,除追究施工、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和建设管理机构的责任外,同时要追究甲方责任,影响其安全成绩。5.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检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电缆等设备的准确位置。如无法提供地下设施
4、的准确位置时,甲、乙双方和设计单位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制订安全措施,确保运营设备的完好和行车安全。(三)乙方责任、权利和义务1.乙方对施工安全全面负责。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或施工安全协议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严禁施工。乙方擅自施工的要给予经济处罚。严格按审定的施工组织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施工中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对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的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并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其具体情况,乙方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2.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行车事故的,乙方负主要责任。(工程质量按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铁路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评定)3.乙方组织施工前,必须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甲
5、方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提出施工作业的内容、项目及需要配合的人员数量。未经甲方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建设标准构成的行车事故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双方因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铁路局安监部门裁决。4.乙方在施工地段发生既有设备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必须立即组织抢修,甲方要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5.乙方要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施工规范和部、局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对可能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要制定各项“卡死”制度。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要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6.乙方要建立健全安全保证
6、体系。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有关部门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合格证)上岗。7.乙方改动既有设备,须停水、停电、停用信联闭、石方爆破等需封锁线路或慢行的施工,均应按照铁路局各项行车设备施工的审批与实施办法的程序规定,制定施工计划、施工过渡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8.局外施工单位,凡在成都铁路局管内承担营业线施工,要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执行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成铁安2005481号)。(本条只针对局外施工单位)五、安全防范内容和措施(根据各专业、各工点情况,甲乙双方制订细则)。六、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各专业、各工点情况,甲乙双方制订细则)。七
7、、安全监督配合费安全监督及配合费按照铁道部关于发布营业线施工配合费计费暂行标准的通知(铁建设函200252号)和路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八、违约责任(一)甲方不履行本协议职责,造成行车事故及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主要责任,若因监督不力造成行车事故的,也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甲方责任。配合单位、监护人员无故不到场,影响施工计划执行的,追究配合单位、监护人员和设备管理单位责任。(二)乙方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本协议职责,造成行车事故及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三)双方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本协议职责,造成行车事故及经济损失的,对事故进行联合调查,按各自过失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及经济损失赔偿。注:关于事故经济赔偿
8、及处罚额度按铁路局有关处罚办法的规定确定。九、各施工地段根据本规定,结合各专业实际情况,增补条款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补充,与本协议一并执行。十一、路内施工单位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报上级主管部门、路局安全监察室或办事处安全监察室各一份(、级施工报路局安全监察室,级施工报办事处安全监察室);路外施工单位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一份,报上级主管部门(乙方主管部门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路局安全监察室及建设单位(工程管理总部、建设指挥部)各一份。十二、本协议须经上级主管部门、路局安全监察室(级施工为办事处安全监察室)审查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 乙方:(盖
9、章)代表: 代表:甲方主管部门:(盖章) 乙方主管部门:(盖章)代表: 代表:年 月 日 年 月 日铁路局安监室(办事处安监分室):(盖章)代表:年 月 日 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甲方:(电务段) 乙方:(施工单位) 工程在甲方管辖的运营线路施工,为加强营业线施工的安全管理,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行车安全,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经双方协商,制定本工程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1. 施工项目:2. 作业内容:3. 地点和时间:4. 影响范围: 二、施工责任地段: 线 区段; 三、施工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四、双
10、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1. 乙方(施工单位)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1)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2)严格按审定的施工方案设计(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施工方案及验收安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及负责人、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及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和批准的施工计划组织施工;(3)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施工。2. 甲方(设备管理单位)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1)严格按照对设备管理单位的要求进行配合施工;(2)严格按照施工规范中对甲方设备要求和甲方的设备维护规则要求配合施工。五、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甲乙
11、双方制订具体条款)1.2.3.六、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共同安全职责1. 成立安全责任小组,由乙方 任组长,甲方 任副组长,双方各出23人为成员。安全小组负责检查、指导、监督施工中的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施工对营业线可能造成的各种安全隐患,遇有危及行车安全的重大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并立即向各自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汇报。 2.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3. 甲乙双方严格按照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7186号)和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各项安全
12、规章制度要求组织施工。甲乙双方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当行车安全与施工发生矛盾时,要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 4. 甲、乙双方各自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和联合检查记录,并相互签认备查。 (二)甲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1.积极协助乙方做好施工的配合工作,为施工创造条件。 具体配合内容: (1)开工前对本单位维护管理的设备现状调查。 (2)按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计划申报。 (3)提供本单位管辖范围内既有相关设备的技术资料。 2. 实行行车安全监督制度,甲方对乙方涉及本专业的的施工安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点前准备、点
13、中控制、点后开通等情况的监护工作,并进行检查签认,确保本单位维护管理的既有设备良好运用。 3. 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乙方立即整改,危及行车安全时必须责令乙方停止施工,并采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4. 甲方未履行施工安全协议造成行车事故的,甲方负主要责任;对因监督(监护)不力造成行车事故的,除追究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责任外,同时要追究甲方责任,影响其安全成绩。 5.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检查自身维护管理的既有设备情况,提供自身维护管理的地下管、线、电缆等设备的准确位置。如无法提供地下设施的准确位置时,甲、乙双方和设计单位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制订安全措施,确保
14、运营设备的完好和行车安全。 (三)乙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对施工安全全面负责。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或施工安全协议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严禁施工。乙方擅自施工的要给予经济处罚。 2. 乙方施工中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对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的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并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其具体情况,乙方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3. 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行车事故的,乙方负主要责任(工程质量按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铁路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评定)。4. 乙方组织施工前,至少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通知甲方,告知施工计划安排情况、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施工作业的内容、项目及需要配合的人员数量。 5. 未经甲方同意或甲方监
15、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建设标准构成的行车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的直接和间接损失。6. 双方因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铁路局安监部门裁决。 7. 乙方在施工地段发生损坏既有设备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必须立即组织抢修,甲方要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8. 乙方要严格执行部、局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对可能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要制定各项“卡死”制度。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要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9. 乙方要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有关部门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合格证)上岗。
16、 10. 乙方改动既有设备,须停水、停电、停用信联闭、石方爆破等需封锁线路或慢行的施工,均应按照铁路局各项行车设备施工的审批与实施办法的程序规定,制定施工计划、施工过渡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11.局外施工单位,凡在成都铁路局管内承担营业线施工,要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执行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成铁安2005481号)。 七、安全监督配合费 安全监督及配合费按照铁道部关于发布营业线施工配合费计费暂行标准的通知(铁建设函200252号)和路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履行本协议职责,造成行车事故及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主要责任,若因监督(监护)不
17、力造成行车事故的,也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甲方责任;甲方监护人员无故不到场,影响施工计划执行的,追究甲方责任。 (二)乙方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本协议职责,造成行车事故及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双方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本协议职责,造成行车事故及经济损失的,对事故进行联合调查,按各自过失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及经济损失赔偿。 注:关于事故经济赔偿及处罚额度按铁路局有关处罚办法的规定确定。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补充,与本协议一并执行。十、路内施工单位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报上级主管部门、路局安全监察室或办事处安全监察室各一份(、级施工报路局安全监察室,级施工报办事处安全监察室);路
18、外施工单位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一份,报上级主管部门(乙方主管部门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路局安全监察室及建设单位(工程管理总部、建设指挥部)各一份。 十一、本协议须经上级主管部门、路局安全监察室(级施工为办事处安全监察室)审查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甲方主管部门(盖章) 乙方主管部门(盖章)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安监室(办事处安监分室)(盖章)代表年 月 日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甲方:(供电段) 乙方:(施工单位) 工程在甲方管辖的运营线路施工,为加强营业线施工的安全管理,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
19、则,确保行车安全,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经双方协商,制定本 工程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1.施工项目:2.作业内容:3.地点和时间:4.影响范围(指施工作业对甲方设备的影响): 二、施工地段: 线 区段(站) 三、施工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共同安全职责 1.甲乙双方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5133号)和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各项安全规章制度。2.成立安全责任小组,由乙方任组长,甲方任副组长,双方各出23人为成员。安全
20、小组负责检查、指导、监督施工中的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施工对营业线可能造成的各种安全隐患,遇有危及行车安全的重大问题应立即向各自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汇报,并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3.当行车安全与施工发生矛盾时,要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 4.甲、乙双方各自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和联合检查记录,并相互签认备查。 (二)甲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1.积极协助乙方做好施工的配合工作,为施工创造条件。 具体配合内容: (1)开工前设备现状调查。 (2)施工计划申报办理。 (3)提供既有相关设备的技术资料。 (4)施工现场安全监护。 2.实行安全监督制度,对乙方施工中涉及
21、甲方设备相关的施工安全进行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并进行检查签认。 3.发现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和铁路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及有施工安全隐患的情况发生,有权责令乙方立即整改,危及行车安全时必须责令乙方停止施工,并采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4.对未履行施工安全协议造成行车事故的,甲方负主要责任。对因监督不力造成行车事故的,除追究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责任外,同时要追究甲方责任,影响其安全成绩。 5.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检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电缆等设备的准确位置。如无法提供地下设施的准确位置时,甲、乙双方和设计单位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制订安全措施,确保运营设备的完好和
22、行车安全。 (三)乙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对施工安全全面负责。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或施工安全协议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严禁施工。乙方擅自施工的要给予经济处罚。 严格按审定的施工组织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施工中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对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的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并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其具体情况,乙方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2.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甲方设备损坏和行车事故的,乙方负主要责任(工程质量按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铁路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评定)。3.乙方至少在组织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甲方提报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提出施工作业的内容、项目及需要配合的人员数量。未
23、经甲方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违反施工程序及安全建设标准构成的设备和行车事故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因乙方施工致使甲方设备不满足规范要求或造成损害的,乙方必须按规范要求予以及时恢复。 双方因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铁路局安监部门裁决。 4.乙方在施工地段发生既有设备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必须立即组织抢修,甲方要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5.乙方要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施工规范和部、局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对可能发生危及设备和行车安全的作业,要制定各项“卡死”制度。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对施工期间不能按期恢复正常状态的设备应采取措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必要时派人
24、看守;对影响设备和行车的各个环节,要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6.乙方要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有关部门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合格证)上岗。 7.乙方改动既有设备,须停水、停电、开挖、爆破、封锁线路等影响甲方设备正常运行的施工,均应按照铁路局各项行车设备施工的审批与实施办法的程序规定,制定施工计划、施工过渡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8.局外施工单位,凡在成都铁路局管内承担营业线施工,要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执行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成铁安2005481号)。 五、安全防范内容和措施(根据供电及水电专业特点、各施工项目具体
25、情况,甲、乙双方必须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内容和措施)。六、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供电及水电专业特点、各施工项目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必须明确结合部工作的安全分工)。七、安全监督配合费 安全监督及配合费按照铁道部关于发布营业线施工配合费计费暂行标准的通知(铁建设函200252号)执行。 八、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履行本协议职责,造成行车事故及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主要责任,若因监督不力造成行车事故的,也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甲方责任。 (二)乙方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本协议职责,造成行车事故及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双方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本协议职责,造成行车事故及经济损失的,对事故进行联合调
26、查,按各自过失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及经济损失赔偿。 注:关于事故经济赔偿及处罚额度按铁路局有关处罚办法的规定确定。 九、各施工地段根据本规定,结合各专业实际情况,增补条款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补充,与本协议一并执行。十一、路内施工单位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报上级主管部门、路局安全监察室或办事处安全监察室各一份(、级施工报路局安全监察室,级施工报办事处安全监察室);路外施工单位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一份,报上级主管部门(乙方主管部门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路局安全监察室及建设单位(工程管理所、建设指挥部)各一份。 十二、本协议须经上级主管部门、路局安全监察
27、室(级施工为办事处安全监察室)审查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经办人联系电话 经办人联系电话主管领导 主管领导 甲方主管部门(盖章) 乙方主管部门(盖章)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安监室(办事处安监分室)(盖章)代表年 月 日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甲方:车务段(直属站) 乙方:(施工单位) 工程在甲方管辖的运营线路施工,为加强在营业线路施工的安全管理,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安全,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1)施工项目:(2)作业内容:二、施工地段:区间(站)、施工里程三、设备停用及影响范围(含列车运行条件):四、施工期限:
28、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五、职责 (一)共同责任 1.甲乙双方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执行铁道部关于加强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4133号)和成都铁路局运营线路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2.成立安全责任小组,由乙方任组长,甲方任副组长,双方各出2-3人 为成员。安全小组负责检查、指导、监督施工总的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施工对既有运营线可能造成影响行车安全的隐患,遇有危及行车安全的重大问题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并向各自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汇报(车务部门应向列车调度员汇报)。 3.当行车安全与施工发生矛盾时,要严格遵循“安全
29、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 4.甲、乙双方各自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和联合检查记录,并相互签认备查。 (二)甲方责任和义务 1.积极做好施工的配合工作,按规定牵头主持施工前安全协调会和施工后总结会,为施工创造条件。 2.实行行车安全监督制度,甲方对施工期间的行车安全进行安全监控,发现安全隐患,有权责令乙方立即整改,危及行车安全时必须责令乙方停止施工,并采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3.因甲方行车组织造成行车事故的,甲方负主要责任。 (三)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在甲方管辖的运营线路及设备的所有施工必须按有关规定提前向有关部门提报施工方案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协议书,经批准后,方可提包施工计划
30、,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乙方对施工安全全面负责。严格按审定的施工组织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施工中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对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的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并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其具体情况,乙方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3.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行车事故的,乙方负主要责任(工程质量按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铁路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评定)。 4.乙方组织施工前,提前与甲方联系,通知施工作业的内容、项目及需要配合的人员数量。 5.乙方在施工地段发生既有设备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必须立即组织抢修,甲方要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6.乙方要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施工规范和有关安全
31、规则。对超范围施工和可能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要制定各项“卡死”制度。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要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7.乙方要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 和工班长应经过安全培训并取得上岗证方能上岗。 8.乙方在铁路用地范围内修建的临时房屋等设备,工程完毕施工队伍搬迁时不得将其转卖给私人或路局等外单位。 9.局外施工单位,凡在成都铁路局管内承担营业线施工,要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执行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成铁安2005481号)。 五、安全防范内容和措施1乙方应按规定设置好驻站防护员、工地防护员、两端关门防护员后方可
32、施工。2每天封锁施工前乙方施工负责人必须到车站信号楼进行施工登记,由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请点,得到列车调度员发布的施工调度命令或口头指示后方可开始施工。严禁以施工日(班)计划、施工电报和施工月度计划代替施工调度命令进行施工。 3乙方的施工料具必需按规定堆码,集中管理,并派专人看守,严防侵限。4乙方严禁在道岔区段装卸料具,施工时要注意保护通信、供电、信号设备。5施工中,甲乙双方应按照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则的规定,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施工期间 的行车和人身安全。六、结合部分工1乙方在施工中对甲方设备有损坏时,必须按照甲方技术要求恢复,经甲方检查验收达到标准为止。2乙方的轨道车、宿营车及
33、其他车辆需在站内停放、转线时,必须得到车站值班员的同意。车辆停留的防溜措施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监督检查。3工程施工完毕,乙方必须做到工完料清。七、安全监督配合费 安全监督及配合费按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 2006113号)的规定和安全协议支付。 八、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履行本协议职责,造成行车事故及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主要责任,若因监督不力造成行车事故的,也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甲方责任。 (二)乙方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本协议职责,造成行车事故及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双方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本协议职责,造成行车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对事故进行联合调查,按各自过
34、失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及经济损失赔偿。 注:关于事故经济赔偿及处罚额度按铁路局有关处罚办法的规定确定。 九、各施工地段根据本规定,结合各专业实际情况增补条款,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增补条款与本协议一并执行。十、路内施工单位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报上级主管部门、路局安全监察室或办事处安全监察室各一份(、级施工报路局安全监察室,级施工报办事处安全监察室);路外施工单位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一份,报上级主管部门(乙方主管部门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路局安全监察室及建设单位(工程管理所、建设指挥部)各一份。 十一、本协议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安监室审查盖章后生效(级施工办事处安全监察室审查盖章后生效)。 十二、其它补充条款:(空白)双方协商需补充完善的具体内容。乙方(盖章) 甲方(盖章) 代表 代表 乙方主管部门 甲方主管部门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安监室(办事处安监分室) (盖章)代表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