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考试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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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用于调整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卫生法是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1) 需用多种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2) 同自然科学尤其是医学的发展紧密联系,3) 具有国家监督管理属性,4) 具有社会共同性。原则:1) 保护公民健康原则,2) 预防为主原则,3) 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4) 国家卫生管理和监督原则。二 卫生执法: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卫生法律、法规的活动。种类:1) 卫生行政机关,2) 卫生法律、法规授权组织,3)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特征:1

2、) 主体的特定性:卫生行政机关;2) 职权、程序的法定性:依照法定程序;3) 行为的主动性: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连续性和不间断性;4) 国家强制性:国家意志的体现。三 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对原具体卫生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范围:1) 对行政机关在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作出的各种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 对行政机关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 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侵犯其法定经营自主权的;4) 认为符合条件申请有关卫生许可证(照),卫生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5)

3、要求卫生行政机关履行其他法定职责拒不答复的;6) 认为卫生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7) 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侵害其人身权、财产权的;8) 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诉讼: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据事实与法律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范围:1) 卫生行政处罚2) 卫生行政强制措施,3) 拒绝发放许可证或对许可申请不予答复,4) 卫生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的行为,5) 卫生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法外义务的,6) 对卫生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7) 卫生行政机关对医疗事故和其他卫生事件的

4、处理决定联系:都是解决卫生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卫生行政复议可作为卫生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可作为一种单独的申诉制度;对同一行政争议,不可同时适用这两种制度。区别:(1)性质(行政,司法);(2)适用程序;(3)法律后果(二审);(4)审查力度(合法性和适当性);(5)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四.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种类:1) 重大传染病疫情2)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3)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4)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应急方针: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应急工作

5、原则: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预防与应急准备:(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1)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应急预案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内容;(2)突发事件预防控制: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突发事件防范教育,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工作要求。(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准备:(1)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储备制度;(2)突发事件医疗急救网络建设;(3)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培训。5. 公共场所卫生要求:(1)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环境清洁,卫生;(2)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应当安全卫生无害;(3)公共场所应当配备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和盥洗设施设备;(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

6、系统应当具备预防疾病传播的净化消毒设施或装置,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5)公共场所使用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工作时穿戴整洁。六 学校工作监督:(1)学校卫生工作监督机构及其职责;(2)学校卫生监督员及其职责;(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学校卫生工作任务:实施学校卫生监测,掌握本地区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掌握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动态;制定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计划;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开展卫生服务。6. 传染病防治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

7、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基本特点:1) 体现了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2) 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辩证统一3) 以人为本,强化人文关怀传染病防治法对传染病预防的规定:(1)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2)消除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3)改善公共卫生状况,(4)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5)健康检查,持证上岗,(6)监测、预警制度及菌种、毒种管理制度,(7)防止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8)对血液、生物制品的管理,(9)对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10)消毒处理、环境卫生调查、饮用水安全。7. 疫情控制中医疗机构,CDC,政府的职责医疗机构

8、:1) 对患者,病原携带者给予隔离治疗;2) 对疑似患者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 对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4) 乙类或丙类传染病患者采取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 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2) 传染病爆发时进行卫生处理;3) 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1) 停止集市;停工,停业,听课;封闭水源,食品;2) 扑杀染疫野生动物;3) 封闭传染病可能扩散的场所。8.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休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

9、起的,并列人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前期预防:(一)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1)用人单位的申报与监管;(2)建设项目的申报与监管:1) 预评价报告制度,2) 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和生产使用3) 危害

10、控制效果评价制度。10.生产经营法律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法律责任:(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2)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3)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4)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5)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

11、物肉类的制品;(6)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7)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8)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9)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10)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11.艾滋病防治条例:“四免”:免费提供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适当减免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然治疗药品的费用,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查,免费向艾滋病孕妇提供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一关

12、怀”:免收义务教育阶段艾滋病孤儿和未成年病毒感染者的学费,书本费等。权利:(1)享有平等权,其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2)享有隐私权,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3)享有就医权,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或者拒绝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治疗其他疾病;(4)享有接受社会其他救助的权利。义务:(1)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2)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3)就医时

13、,将感染或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4)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另外,还特别强调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责任:1)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2) 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职业许可证件。另外,构成犯罪的,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1) 生命健康权,2) 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权,3) 教育和劳动就业权,4) 合法财产权,5) 隐私权,6) 知情权与知情同意权,7) 女精神疾病患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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