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施工专项方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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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远安县安鹿渡改桥、鸣凤沮河一桥扩建工程建设安全施工专项方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远安县安鹿渡改桥、鸣凤沮河一桥扩建工程建设(以下简称本项目)安全管理,规范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施工专项方案(以下简称安全施工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查、审批、实施和监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从事本项目路基、路面、桥涵、安全设施、房建、机电等工程施工、管理的施工、监理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施工专项方案,是指本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编

2、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单独编制的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二章 专项方案编制第四条 施工单位对下列危险性较大工程,应编制安全施工专项方案。(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的土方、石方开挖; (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五)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等; (六)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七)与其他公路、铁路或建筑设施相交,且又相互干扰的工程施工,如互通交叉工程等; (八)爆破工程; (九)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

3、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的加固与拆除; (十)其他危险性较大工程。 第五条 安全施工专项方案编制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实行专业分包的,应由专业承包单位负责编制。 第六条 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并结合工程特点进行编制。除有明确规定外,安全施工专项方案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工程概况(含地貌、地形、地质、水文条件等); (二) 编制方案的目的、依据; (三) 施工方案简介(含施工总体部署、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施工工艺工序、设计验算等); (四) 施工过程危险因素分析; (五) 针对性的安全对策措施(含管理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

4、控、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费用投入等); (六) 根据危险因素分析,编制应急预案; (七) 检查与验收;(八) 其它。第三章 专项方案审核、审查、审批第七条 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设备、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审核人员中至少 3 人应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专业分包的,必须有专业分包单位负责人签字),上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批。第八条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安全施工专项方案进行审查、审批,同时报建管办备案。重大的安全施工专项方案,施工单位还应根据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审查人员中至少 3 人应

5、具有本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 安全施工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查、审批人应在安全施工专项方案上签名并注明技术职称。 第四章 专项方案专家审查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安全施工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专家对安全施工专项方案进行审查,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科研、大专院校或工程咨询等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实行专业分包的,由施工主承包单位组织或委托进行专家审查。 第十一条 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审查专家人员不得少于 5 人,方案编制方和审查组织单位的人员不能进入专家组。 第十二条 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审查专家主要来源:设计、科研、大专院校、工程咨询单位或行业管

6、理部门等有丰富知识和相关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本项目设计单位及施工(非方案编制方)、监理单位技术专家。 第十三条 专家组审查时,推举一名工作经验丰富、技术职称高的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审查采用集中会审的方式进行,下列人员应当参加审查会,便于完善方案的修改、审核、审查、审批等管理工作。 (一)特邀专家; (二)方案编制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三)建管办相关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四)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负责人、安全监理工程师及对应监理组组长; (六)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四条 专家组应对安全施工专项方案

7、编制的技术指标、措施、结构安全稳定性验算结论、应急方案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形成一致意见后,提出书面审查报告。专家组成员应在审查报告上签字,对审查结论负责。专家组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施工专项方案的附件。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专家组提交的审查报告对安全施工专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专家组认为安全施工专项方案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专家意见重新编制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五章 专项方案的实施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专项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经过审查、审批的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等因素发生变化,

8、确需修订的,应重新履行审查、审批程序。第十七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方案编制人员或施工技术负责人应向工程项目的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第十八条 对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挂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危险性较大工程名称、部位、措施、施工期限、安全监控责任人和联系电话等。第十九条 在安全施工专项方案的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质量、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应对安全施工专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专职安全工程师对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不按照安全施工专项方案施工的行为要

9、予以制止,并要求立即整改。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的验收制度。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验收,必须由项目部组织,并由验收组负责人签字。实行工程专业分包的,由主承包单位组织。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将需编制安全施工专项方案的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需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应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详细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并实施现场监理。第二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理;对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并上报建管办。第二十三条 各监理、施工单位应将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发现不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查、审批和实施安全施工专项方案的,应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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