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试点一般纳税人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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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试点试点一般纳税人培训 直属分局直属分局 邓晓青邓晓青营改增试点试点一般纳税人培训营改增试点试点一般纳税人培训营改增的意改增的意义和目和目标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是国家深化财税改革的重头戏,是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具有重大意义。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总体上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降低的政策效果。营改增试点试点一般纳税人培训营改增试点试点一般纳税人培训二、二、营改增涉税事改增涉税事项办理理国税部门已与地税部门完成了征管系统数据的对接,部分涉税事项试点纳税人无需再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将通过免填单方式发放有关表证单书让试点纳税人完成确定。税税

2、务登登记方面。方面。试点纳税人无需到国税部门重新办理税务登记。资格登格登记方面方面。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免税销售额)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其中,应税行为年销售额指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销售额;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应税行为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营改增试点试点一般纳税人培训营改增试点试点一般纳税人培训税款征收方面税款征收方面。未在国税部门办理过税库银三方协议的

3、试点纳税人需重新签订税银三方协议。发票使用方面。票使用方面。1、从2016年5月1日起,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一律发放新版普通发票,对原国税管辖纳税人将分期分批供应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使用期限截止于2016年12月31日,逾期使用一律无效。从2017年1月1日起,广东省国税系统(不含深圳,下同)将全面启用新版普通发票。2、试点纳税人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在5月1日后可继续使用,具体截止日期为2016年8月31日,剩余空白地税冠名发票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缴销。3、购买的税控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详细参照财税【2012】15号文)营改增

4、试点试点一般纳税人培训营改增试点试点一般纳税人培训税收税收优惠方面惠方面。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1、试点纳税人已在主管地税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或审批手续的减免税事项凡符合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继续有效,试点纳税人无需另行办理增值税备案手续。通知规定的减免税项目要求保送有关材料的,纳税人应将有关材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纳税人不符合享受减免税条件的,应当停止享受

5、减免税。3、实施后,试点纳税人新增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减免项目,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营改增试点试点一般纳税人培训营改增试点试点一般纳税人培训三、此次营改增的范围:建筑服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动。金融服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销售不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生活服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具体应税范围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6、、不动产注释。营改增试点试点一般纳税人培训营改增试点试点一般纳税人培训四四、营改增政策改增政策解解读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金融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7、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营改增试点试点一般纳税人培训营改增试点试点一般纳税人培训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营改增试点试点一般纳税人培训营改增试点试点一般纳税人培训计税方法基本规定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

8、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1、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营改增试点试点一般纳税人培训营改增试点试点一般纳税人培训计税方法2、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1)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2)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

9、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营改增试点试点一般纳税人培训营改增试点试点一般纳税人培训销售额的确定1、基本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36号文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2、具体规定(一)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

10、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二)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营改增试点试点一般纳税人培训营改增试点试点一般纳税人培训(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四)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3、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一)单位或者个体

11、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营改增试点试点一般纳税人培训营改增试点试点一般纳税人培训4、不征收增值税项目:(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2)存款利息。(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

12、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营改增试点试点一般纳税人培训营改增试点试点一般纳税人培训增值税进项额抵扣增值税抵扣凭证(如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2、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6号文实施办法中的第

13、二十六条第(四)大点有详细的描述)营改增试点试点一般纳税人培训营改增试点试点一般纳税人培训关注点: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5号。营改增试点试点一般纳税人培训营改增试点试点一般纳税人培训关注点:2、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

14、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3、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营改增试点试点一般纳税人培训营改增试点试点一般纳税人培训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

15、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营改增试点试点一般纳税人培训营改增试点试点一般纳税人培训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7、接受贷款服

16、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8、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营改增试点试点一般纳税人培训营改增试点试点一般纳税人培训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7、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营改增试点试点一般纳税人培训营改增试点试点一般纳税人培训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非固定业户应

18、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营改增试点试点一般纳税人培训营改增试点试点一般纳税人培训增值税纳税期限:一般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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