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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合夥協議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第二條本企業為普通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第三條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為准。第四條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第二章合夥企業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地點第五條合夥企業名稱: 第六條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合夥目和合夥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第七條合夥目:為了保護全體合夥人合夥權益,使
2、本合夥企業獲得最佳經濟效益。(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合夥經營範圍: 。(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具體填寫。合夥經營範圍用語不規範,以企業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範、核准登記為准。合夥經營範圍變更時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合夥期限為 年。第四章合夥人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第九條 合夥人共個,分別是:1、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2、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注:可續寫)以上合夥人為自然人,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五章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第十條 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1、合夥人: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可
3、填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他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占註冊資本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個月內繳足。2、合夥人: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可填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他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占註冊資本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個月內繳足。(注:可續寫)第六章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第十一條合夥企業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條合夥企業虧損分擔,按如
4、下方式分擔: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第七章合夥事務執行第十三條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權利。經全體合夥人決定(注:也可以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在本條約定其他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決定”), 委託 (列出所委託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其中法人合夥人委派 、其他組織合夥人委派(注:可根據實際續寫,如無非自然人合夥人,此內容刪去)代表其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注:如果全體
5、合夥人都執行合夥事務,此內容應刪除)。執行合夥事務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第十四條 不執行合夥事務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情況。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第十五條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十條規定作出決定。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決定執行事務,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第十六條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
6、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表決辦法。(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條規定在本條約定其他表決辦法)第十七條合夥企業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在本條約定其他同意方式,例如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同意”或“經全體合夥事務執行人一致同意”等)(一)改變合夥企業名稱;(二)改變合夥企業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地點;(三)處分合夥企業不動產;(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六)聘任合夥人以外人擔任合夥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第十八條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業務。除經
7、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在本條約定其他同意方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活動。第十九條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出資。(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在本條約定合夥人是否可以增加或減少對合夥企業出資;如果可以,也可約定其他決定方式)第八章入夥與退夥第二十條新合夥人入夥,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在本條約定其他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夥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
8、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夥人其他權利和責任)。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二十一條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合夥人可以退夥。(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保留該條;否則,刪除該條)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注: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保留該條;否則,刪除該條)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夥,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第二十二條 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當然退夥。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經其他合
9、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合夥人退夥。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第二十三條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對合夥人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二十四條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在本條約定其他同意
10、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合夥人資格。有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情形之一,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財產份額。合夥人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本條約定其他退還辦法)。第二十五條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原因發生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退夥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規
11、定分擔虧損。第九章合夥財產份額轉讓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以上可自行約定)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第二十七條 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以上可自行約定)第二十八條 合夥人以外人依法受讓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合夥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後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第十章爭議解決辦法第二十九條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
12、解不成,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一章 合夥企業解散與清算第三十條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解散:(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二)合夥協議約定解散事由出現;(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五)合夥協議約定合夥目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原因。第三十一條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經營活動。合夥
13、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剩餘財產,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規定進行分配。第三十二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第十二章 違約責任第三十三條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章 其他事項第三十四條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第三十五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注:此條供合夥人參考。設立合夥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夥協議)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執行。全體合夥人簽名(或蓋章):(注:合夥人為自然人應簽名,為法人、其他組織應加蓋公章)年 月 日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