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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油站转让合同本加油站买卖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14年 月 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山东省 签订:甲方(卖方):乙方(买方): “双方”一词指以上提及的“甲方”和“乙方”,“一方”指以上提及的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鉴于:1、 “甲方”拥有“转让油站”,并有权向“乙方”依照本合同出让“转让油站”;2、 “乙方”拟从“甲方”受让“转让油站”,并由“乙方”负责经营和管理。为此,“双方”就“转让油站”的出让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定义 1.1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规定或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用语应具有下列含义:“转让油站”指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甲方”拟依照本合同出让给“乙方”的加油站。“转让价
2、格”指本合同第3 条中所述的“乙方”购买“转让油站”所支付的价格。“转让日期”指 “乙方”和“甲方”依照第6 条的约定,进行“转让油站”的交接的日期。“油站固定资产”指附件四所列的“转让油站”的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指“转让油站”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为“转让油站”的资产的一部分。“转让油站经营证照”指附件三所列的文件。“不可抗力事件”指第9.1 条所述的定义。1.2 本合同中的条目和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加,而不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或理解。第二条 “转让油站”2.1 “甲方”同意向“乙方”出让“转让油站”, 而“乙方”亦同意购买该等“转让油站”。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转让油站”的下列所有资产都应
3、当依照本合同转让给“乙方”。“转让油站”的资产包括:(1) “油站固定资产”; (2) “土地使用权”;(3) “成品油零售经营权”;第三条 “转让价格”和支付3.1 “转让油站”的“转让价格”应当为人民币(大写)叁佰万元。该价格中包括“转让油站”的所有资产的价格,包括“油站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其中,房屋价格为 万元,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设施设备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经营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双方”应按照附件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格”。3.2 “转让油站”应以交接时正常经营状况转让给“乙方”,包括“转让油站”的所有资产,“双方”不再以任何原
4、因修改“转让油站”的价格。3.3 “甲方”应当在“转让油站”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前向“乙方”开据符合中国有关法律和法规的正式税务发票。第四条 “转让油站”所占土地的使用权4.1 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油站”的资产已包括“土地使用权”。因此,在自“转让日期”起 “乙方”即获得“转让油站”所占用的土地。4.2 税收除“乙方”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依照中国法律所需缴纳的税费外,“甲方”应承担依照中国法律规定作为土地使用权所有者和土地出让方所应缴纳的税费。第五条 健康、安全、环保5.1 “乙方”无需承担对于在“转让日期”之前存在于“转让油站”的任何部份或周围的任何污染物、毒素、化学废料或任何其它形式的污染(“
5、环境污染”)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责任。而且“乙方”经营“转让油站”,不应被视为“乙方”接受或承担任何上述责任。第六条 “转让油站”的转让“转让油站”的交接6.1 “双方”应当在“转让日期”完成“转让油站”的交接,具体内容如下:(1) “乙方”人员将在该“转让日期”进驻“转让油站”;(2) “双方”在交接时应当书面确认“转让油站”的资产状况;(3) 所有“转让油站经营证照”原件已全部移交给“乙方”。“转让日期”6.2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则“转让油站”的“转让日期”即为 年 _月 日。6.3 “乙方”有权自“转让日期”开始对“转让油站”进行经营和管理。“转让油站”以交接时的正常经营状态移交
6、给“乙方”。如果对“转让油站”的证照及资产有任何争议应当以在交接时的清单为准。6.4 “甲方”应当在“转让日期”前提供其与第三方就“转让油站”签订的有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通讯服务合同。“乙方”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承续该等合同。6.5 在“转让日期”之前,“甲方”应协助“乙方”征得第三方同意,使“甲方”为从事正常经营活动而获得的第三方的同意,在“转让油站”交接后,同样适用于“乙方”。为了避免产生疑问,本条款的“第三方”指除缔约“双方”和政府部门外的任何企业、组织或自然人。第七条 双方的义务“乙方”的义务7.1 除本合同明确规定的“乙方”的义务之外,“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7.1.1
7、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格”。7.1.2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自“转让日期”起,“乙方”应承担此后发生之事情而引起与“转让油站”有关的所有债务及索偿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税项、租金及其它开支。并且“乙方”应承担“转让油站”在“转让日期”后资产所遭受的任何风险。7.1.3 “乙方”应及时和“甲方”共同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乙方”合法拥有和运营“转让油站”所需的各种文件。7.1.4 在“转让日期”前已产生的与“转让油站”和业务有关的收入由“甲方”享有,如果“乙方”在“转让日期”后收到或取得该等收入,“乙方”应立即将该等收入交还给“甲方”。7.1.5 对于“甲方”在
8、“转让日期”前所支付的所有有关“转让油站”的预付款项,在“甲方”提供支付证据证明,并且“乙方”在“转让日期”后享受与该预付款项有关的受益的前提之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其受益部分所对应的款项。“甲方”的义务7.2 除本合同明确规定的”甲方”的义务之外,”甲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出让“转让油站”。 协助“乙方”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乙方”合法拥有和运营“转让油站”所需文件以使“乙方”得以将“转让油站经营证照”变更至“乙方”名下,包括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 “甲方”应承担在“转让日期”前发生之事情而引起的与“转
9、让油站”有关的债务以及索偿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工资及尚欠职工的其它款项、税项、租金及其它开支。 在“转让日期”后已产生的与“转让油站”和业务有关的收入由“乙方”享有,如果“甲方”在“转让日期”后收到或取得该等收入,“甲方”应立即将该等收入交还给“乙方”。 对于“乙方”在“转让日期”后所支付的与“转让油站”有关的款项,在“乙方”提供支付证据证明,并且“甲方”在“转让日期”前享受与该款项有关的受益的前提之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其受益部分所对应的款项。 “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以使“乙方”能在“转让日期”实际占有和控制“转让油站”,包括中止与在“转让油站”内经营的其他第三方的合
10、同。第八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双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8.1 “双方”在此分别向另一方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任何一方应就违反任何声明和保证引起的一切损失,开支和责任向另一方做出赔偿: 其是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 其已取得为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各自在本合同项下义务所需要的一切权力,授权、批准及同意; 本合同一经签署,本合同中的规定将构成合法、有效并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本合同条款予以执行; 无论是本合同的签署还是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其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合同的任何规定。 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和承诺真实准确,并无误导。8.2 “甲方”的陈述、保
11、证和承诺 其对“转让油站”拥有法律上有效的所有权或权力,并且不涉及任何抵押权、留置权、置押权或者任何种类或性质的其它“第三方”权利和权利要求; “转让油站”在“转让日期”处于依法正常运营状态,加油站的建设符合国家规定,公用设施处于正常状况。 于“转让日期”或之前“甲方”已依照附件二将证照原件提供给“乙方”。并且就“甲方”所知,“转让油站”所在城市没有现存或正在编制的、可能会危及“乙方”充分享用“转让油站”的政府重建计划、城市规划安排或者其它房地产开发项目。 尽“甲方”所知,“转让油站”不存在任何诉讼或争议,并且“转让油站”不存在因土地下面或地下水中的废物或污染而导致的任何行政、民事或刑事方面的
12、诉讼或索偿。 除“甲方”已经向“乙方”提供的与“转让油站”有关的合同外(见附件五),没有其他与“转让油站”有关的合同未向“乙方”提供。8.3 赔偿每一方均应就其违反在本合同中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而导致的一切索赔、损失、责任、费用或支出向其它方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第九条 不可抗力9.1 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不可抗力事件”指(1) 直接或间接妨碍履行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主要义务(2) 不能合理预见(3) 超出一方的合理控制之外,(4) 即使一方经过应尽勤勉和审慎处理也不能全面或局部避免和克服任何客观的事件、情况或状况。“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任何天灾(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水灾、大气干
13、扰、爆炸、电击、暴雨、台风、龙卷风、地震、土崩、土壤侵蚀、地陷、飓风或瘟疫);战争、暴动、内战、封锁、叛乱、故意破坏、公敌行为、骚乱;联合抵制、罢工、封厂或其它类似工业扰乱。除战争、内战,联合抵制或封锁外,国家政府机构、民事机构或军事机构的命令、判决、裁决、决定或其他行动,或上述机构未能采取行动,均不得被称为“不可抗力事件”。9.2 宣称“不可抗力事件”已经发生的一方应向另一方告知上述事件已经发生,上述通知应采用在当时情况下最迅速、最有效的手段送达。宣称暂停履行义务的一方有责任证明上述情况构成按本11 条宣称暂停履行义务的正当理由。在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其义务期间,该方的任何义务
14、和其他方的相应义务应暂停履行,但只在该方不能履行责任的限度之内。第十条 合同终止和违约责任10.1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1) “双方”同意终止本合同;(2)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并且该“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一百八十(180)天,(除非“双方”另行书面同意的其它此类期间),且“双 方”无法就替代性的安排达成一致意见;(3)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中所作的承诺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另一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合同。10.2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80 天内,如“转让油站”的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书中任何一项仍然没有变更至“乙方”名下,“乙方”可选择继续
15、履行或终止本合同。10.3 终止时的处理(1) 除非另有约定,“乙方”应当将“转让油站”依照返还时的正常经营的状况返还“甲方”;(2) “甲方”应当将其从“乙方”获得的与“转让油站”有关的所有款项返还给“乙方”;(3) “乙方”应当将从“甲方”获得的与“转让油站”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油站固定资产”“转让油站经营证照”,“土地使用权”返还给“甲方”,并协助“甲方”将已经办理变更的证照变更回“甲方”名下;(4) 如果终止时,“乙方”已为“转让油站”购买保险,“乙方”可以终止该保险,并且“乙方”有权将其商标、标识及与之相关的文件、信息从“转让油站”撤走。10.4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包括违反其
16、所作的陈述、保证和承诺),导致本合同没有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则该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不止一方违约,则每一违约方应承担其各自的那部分违约责任。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11.1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论或索赔,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本合同的违反、终止或无效的任何问题(“争议”),“双方”应首先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进行解决。一方将存在的争议书面通知另一方后“双方”应随即开始协商。11.2 如在一方首次书面通知另一方存在争议后的六十(60)天内,“双方”未能解决该争议,则任何一方可根据本条的规定将该争议提交仲裁。11.3 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位于成都仲裁委员会并根据其届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7、11.4 仲裁裁决应为终局的,并应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同意受该决约束,并按该裁决行事。“双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申请对裁决做出司法承认并申请强制执行令。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12.1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中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则应参照国际通用惯例。第十三条 税收13.1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否则,每一方应负责缴纳中国有关部门依照“中国法律”向其征收的税款。第十四条 其它规定14.1 放弃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并没有减损该项权利、权力或特权的作用,亦不应被解释为放弃该项权利、权力或特权;对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的单独或部分行使
18、,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排除对该项权利、权力或特权的其它或进一步行使或者对本合同项下任何其它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14.2 转让任何一方未取得其它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14.3 可分割性如果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或条款被任何政府或政府机关宣布为不合法或无效,而致使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本合同中的其它部分或条款应继续有效,“双方”应真诚地商定最能够反映“双方”原意的替代条款。14.4 文字本合同以中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14.5 完整协议本合同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所达成的完整协议。14.6 修改除非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同意和签署,否则,不得对本合同进行修改、修订或变更。14.7 生效本合同应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文以下无正文)甲方: 乙方:法定(授权)代表: 法定(授权)代表: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第 13 页 共 1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