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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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含水土保持,下同)监督管理,建立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的常态机制,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环境保护监督是指在集团公司控股的电源(含水电、火电、新能源等,下同)、煤炭(含煤矿、煤化工、港口、码头等,下同)等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与生产运行等过程中,对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标准等情况的监督,包括环境保护管理监督和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第三条 环境保护监督是从环境保护角

2、度保障企业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维护企业利益,推动可持续发展的活动,坚持监督与考核、检查评价与整改进步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二级机构、基层企业(含全资、内部核算、控股企业和委托集团公司管理的企业等,下同 第二章 职责、分工及权限 第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实行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二级机构、基层企业 第六条 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是集团公司系统环境保护监督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环境保护全过程监督管理,并指导二级机构、基层企业开展环境保护监督工作。第七条 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是战略规划和各产业协调发展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平衡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集团公司各

3、产业部门是火电、水电及新能源、煤炭、工程技术等产业管理的专业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相关产业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第八条 二级机构负责管理所属区域或企业的环境保护监督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所属企业的环境保护监督工作。二级机构应设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环保监督管理岗位。第九条 各基层企业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主体,也是环境保护监督工作的执行者,必须依据国家及集团公司、二级机构有关政策、规程、标准、制度、技术措施积极主动开展环境保护监督工作。第十条 华电电力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华电电科院”)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受集团公司委托对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行使指导与监督职能,并对环境保护技术监督服务机

4、构的监督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监督职责:(一)监督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政策要求的执行;(二)监督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的落实和执行以及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三)监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执行;(四)监督企业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与环境保护项目的实施;(五)监督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目标和生态保护任务的完成;(六)负责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监督环境污染事故及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保护纠纷的处理。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监督人员在监督职责范围内执行监督,具有以下权限:(一)有权参与建设项目和重大环保改

5、造项目在项目发起、立项、核准、开工等决策环节以及项目设计审查、设备选型、调试、试生产和验收工作,参与重大环保设备改进、新型环保设备鉴定等工作,对项目前期论证和建设等情况提出环境保护监督意见。(二)有权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查及竣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验收,在前期和基建过程中督促落实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方面的具体要求。(三)有权参与环境保护设施性能考核试验工作,督促环境保护设施达到项目审批要求。(四)开展生产过程的环境保护检查,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环境保护情况,查阅、提取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资料。(五)有权制止违法违规排污、违法违规施工、破坏生

6、态等行为。(六)有权要求保护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取证。(七)有权纠正隐瞒污染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或阻碍调查的行为。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认真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包括环境保护法定手续履行和环境保护技术要求落实情况,应贯穿于项目前期、基建、投产至竣工验收结束过程。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在发起、立项、核准、开工等决策环节是否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隐患。(二)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

7、报告书报批工作。(三)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开展环境保护“三同时”实施方案报批工作。(四)建设项目在工程招标及商务谈判中是否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文件的要求。(五)是否存在擅自修改经批准的环境保护相关内容情况。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等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时,建设单位是否在主要设备和环境保护设施招标、主体工程开工等重要节点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变更审批工作。(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要求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及需配套落实的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居民搬迁等外部条件是否在投产前落实到位。

8、(七)建设单位是否督促并保证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项目设计、工程施工中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措施及有关批复文件的要求,项目是否按照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程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八)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履行项目试生产申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竣工水土保持验收工作。有限期整改的项目,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九)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的性能验收试验工作。(十)建设单位是否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应急预案,环境保护纠纷是否得到妥善处理。第四章 生产运行环境保护监督 第十五条 企业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各项生产运营活动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有

9、关政策法规要求。生产运行环境保护监督应包含污染物排放、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总量减排目标完成、生态保护工作等内容。第十六条 电源生产运行环境保护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一)污染物排放监督:监督电厂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噪声排放对环境的影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噪声等指标是否达标排放。(二)环境保护设施监督:监督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火电厂除尘、脱硫、脱硝、废水处理等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按要求建立运行台帐,设施停运时是否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水电厂水土保持、生态保护设施等是否正常运行,鱼类增殖放流等生态保护任务是否执行。(三)总量减排监督:监督国家和集团公司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完

10、成情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是否满足总量控制目标要求,脱硫、脱硝治理项目是否按减排计划如期完成。(四)环境保护技术改造项目监督:监督环境保护技改项目在立项、设计、招标、调试、投运、验收等环节是否满足环境保护要求,是否履行环境保护法定程序,脱硫、脱硝等总量减排重点项目是否满足减排要求,脱硫、脱硝等环境保护设施是否按规定完成性能验收试验。(五)环境保护监测监督:监督火电厂是否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物监测,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并与环保部门联网,集团公司环保实时监管系统是否正常运行;水电厂生态监测任务是否按照项目环评审批要求执行。(六)电源企业是否建立突发环境事件

11、(事故)应急预案,环境保护纠纷是否得到妥善处理。第十七条 煤炭项目生产运行环境保护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一)污染物排放监督:监督煤矿、煤化工项目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噪声排放对环境的影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噪声等指标是否达标排放,煤矿矿井水、煤矸石是否满足综合利用要求。(二)环境保护设施监督:监督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废水处理、煤尘防治、锅炉除尘、脱硫等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生态保护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三)环境保护监测监督:监督是否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物监测,煤矿地下水变化、地表沉陷生态监测、生态恢复效果监测等任务是否按照项目环评审批要求执行。(四)煤炭生

12、产企业是否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应急预案,环境保护纠纷是否得到妥善处理。第五章 监督方式 第十八条 实施全过程监督。从项目前期、基建及生产运行等环节中均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第十九条 实施环境统计监督和定期报告制度。建立生产环境保护统计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定期报告制度,各级单位应按要求报送环境保护统计报表和报告。第二十条 实施即时监督。环境保护监督人员参加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等环节的日常活动,提出环境保护意见,采用多种形式进行监督。建立集团公司火电厂环保实时监管系统,实行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第二十一条 实施专项监督。以集团公司和二级单位为主,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监

13、督。第二十二条 实施标准化监督。按照项目类型、阶段分类制定环境保护监督实施细则,逐步实现全过程规范化管理。第二十三条 实施社会监督。各级单位应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处理媒体曝光、社会来信和举报,接受社会监督。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实行环境保护告警制。对环境保护工作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重大问题,视严重程度发环保整改通知单或环保告警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第二十五条 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对环境保护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单位,年度内不得评选为集团公司先进单位、文明单位、节能减排先进单位等。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实行环境保护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第二十七条 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机构、基层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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