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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工集团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规以及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指集团所属企业的人员或施工现场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消防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集团对其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以及负有管理责任的责任人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谈话,由其对
2、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及事业部。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约谈:(一)不认真履行安全、消防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在集团公司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火灾隐患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二)对已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火灾隐患或环境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进行整改或纠正而被通报批评的,或者由于违法违规行为致集团公司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扣分等处罚的。(三)企业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人员配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在检查中发现有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或环境保护职责的。(四)发生一般以上(含)生产安全事故的。(
3、五)发生火情以上(含)事故,报 119 火警出警的。(六)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情形,由集团领导或集团安全监管部提出约谈建议,集团安全监管部在网上发布约谈通知。第六条 约谈一般以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由集团安全监管部组织召开。约谈小组由集团主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集团安全监管部及相关部室负责人组成。第七条 约谈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由项目负责人汇报施工现场隐患治理或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措施、治理整改情况以及应该吸取的教训。(二)由单位主管领导汇报本单位针对约谈事由督促整改的具体工作、所采取的举一反三的防范措施以及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情况。(三)由被约谈单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盖公章)和处理决定(正式行文)。(四)由约谈小组对被约谈单位提出管理要求。(五)由集团安全监管部向被约谈单位发布违法违规行为建议函。第八条 约谈会应形成书面记录,由约谈会参加人签名确认并存档。第九条 约谈后应就以下处理方式作出决定:(一)诫勉。(二)取消被约谈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三)责令向集团公司作出书面检查。(四)在集团管理平台上通报批评。(五)提交集团纪检部门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行政责任。以上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