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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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意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2号),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

2、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依法惩处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完善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努力构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到2020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二、依法规范使用农民工的劳动用工管理(一)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各类企业应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下同)要严格落实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施工企业、非公有制企

3、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经营者的劳动合同法律和政策培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配合)(二)实行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管理。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实行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用工手册,记录进场施工农民工身份、劳动考勤、工资支付等信息。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对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

4、专项工程项目,由专业承包企业负责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要积极配合项目发包企业,做好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负责)三、着力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各类企业要依法向招用的农民工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对没有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仍由该企业继续承担支付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

5、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配合)(四)落实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鼓励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施工企业负责为直接

6、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委托银行按月将工资汇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人行配合)(五)全面落实工资支付月清月结制度。各类企业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货币形式向农民工按月支付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负责编制直接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清单,书面记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经农民工本人、施工企业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或委托银行发放。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

7、支付书面记录保存2年以上备查。工期不足1个月的短期或临时性用工,施工企业应在工作任务完成当日或按日支付工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配合)四、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六)推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料分离”制度,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两条线拨付。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款中单独列支农民工工资款,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专用账户中的资金只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住房城乡规

8、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配合)(七)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监控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加强日常监察执法,多渠道动态监控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扩大日常巡视检查范围,通过举报专查、书面审查、专项执法检查等方式,全面掌握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对发现存在欠薪隐患的企业或工程项目,要责成相关企业或项目及时纠正整改,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基层工会组织、派出所的作用,及时收集、汇总欠薪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配合)(八)实行差别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

9、度。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工程,在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都应按照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交通、水利等行业的工程项目,从2016年6月开始全面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缴纳办法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跨地区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选择其中一个地区缴存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别化管理和缴存,对连续3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企业,要提高缴存比例。切实加强工资保证金的管理,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确保资金安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

10、各县(市)区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负责)(九)加强工程项目审批和工程款支付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严禁先开工后补办审批手续,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的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的开工建设。(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配合)五、

11、依法惩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十)加强部门协作,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信访等部门执法合作,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联合接访等方式,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办效能。实行处理农民工欠薪问题“首问负责制”,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欠薪问题举报投诉的接待工作,指派专人负责。对属于本部门负责的,要立即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负责的,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移送。对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的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发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

12、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早介入,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有效防范欠薪逃匿和转移财产等行为,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震慑作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信访局负责)(十一)充分发挥调解仲裁制度优势,及时调处欠薪争议案件。深入开展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和谐使命”行动计划,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农民工欠薪争议中的预防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争议纠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加大案件分类处理力度,优先处理涉及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切实发挥绿色通道作用,深入推行流动仲裁庭制度,向农民工争议多发地

13、派驻流动仲裁庭,采取现场立案、上门取证、现场调解等方式,为农民工维权提供便捷服务。畅通申请渠道,将立案审查制度改为立案登记制度,为农民工讨薪及时登记立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十二)加强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实行欠薪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完善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将欠薪严重企业列入诚信“黑名单”,并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失信黑名单企业惩戒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37号)有关要求,书面告知同级信用主管部门,通过“信用辽宁”网站及省信用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向全社会公开披露。对被列入欠薪“黑名单”的失信企业,有关单位和组织

14、要根据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朝政办发201641号)有关规定,核查失信企业记录,对失信企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或者实施市场禁入,使欠薪失信企业在全市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市人行配合)(十三)健全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因欠薪引发的突发

15、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对因欠薪引发去省进京上访的群体性事件,当地政府要迅速处置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组织、串联越级集体上访信息的监测监控,及时掌握信息动向,提前做好预防工作,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市信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负责)六、加强组织领导(十四)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

16、市)区政府作为本地区预防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属地责任,确保将欠薪问题解决在当地。市政府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纳入到对各县(市)区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对因政府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相关人员工作不到位,导致本地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频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十五)落实部门责任。市政府建立由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

17、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信访局、市总工会、市人行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制度。2016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部门职责,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工作,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依法受理并查处拖欠工资案件,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经认定确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

18、的欠薪案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侦办,参与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工作。信访部门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接待办理,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解决农民工合理诉求等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律宣传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国有企业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措施,协调解决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并参与实施欠薪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工作。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强法制宣传,协调推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市人行负责监管相关银行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农民工个人工资银行卡发放等工作,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确保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我市已有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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