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处理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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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处理案例建筑施工企业常用法律问题的处置案例1、业主(发包人)故意延期不展开支付,承包人怎么办?北京某施工企业给一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一批别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就交付了工程。承包人及时提交了单方结算报告,但开发公司只收不签字,.后开发公司在承包人催促下,,派员与承包人对帐,.开发公司的对帐人员一周只出面一次,讲工作忙,任务多,没时间,而且对帐人员频繁变动,帐没有核对一半,开发公司的对帐人员又换岗了。结果,工程交付了两年多,竣工结算事宜双方也没有一个结论,当然工程款更无法给付了,【律师指点】承包人必须秉持先工程支付,后交货工程的策略。合同依据:示范文本第32条竣

2、工验收条款、第33条竣工结算条款约定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给付结算价款交付工程 四个步骤的先后顺序.示范文本第33.2条规定: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建设部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21条: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法律依据:合同法第279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2、业主(发包人)故意延期不展开完工支付,承包人怎么办?【律师指点】建议在承包合同专用条款中

3、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及时审核,并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示范文本的缺陷: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3条竣工结算,共有6个条款,但没有言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单方竣工结算报告28日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竣工结算价。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6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该文件规定,发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的审查时间为:20天至60天,根据工程规模大小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

4、,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结论:在合约专用条款中主动签订合同有关内容:发包人接到完工支付文件后,在28天内未异议的,视作普遍认可完工支付文件。3、业主(发包人)故意延期不展开完工支付,承包人怎么办?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往往催促交付工程.,业主实际占有建设工程后,,通常采用各种方法故意拖延结算.发包人故意拖延竣工结算的情形主要有那些? 有的业主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故意不签收,包括不接收结算书,虽接收结算书但不签字、盖章,或派一个普通职员只签字,不盖章,让承包人无法证明签字人的身份;有的业主收

5、到承包人的结算报告后,派员假装与承包人对帐,但故意拉长对帐过程,不给承包人任何书面答复; 有的业主收到承包人的结算报告后,回复一个很低的结算价方案,有意扩大双方的结算价差距。【律师视点】承包人应当通过正当程序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并把签收手续作为维权的主要证据. 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的程序的正当性值得重视.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应当是书面形式,并由发包人签收,留下发包人签收的书面凭证,且要妥善保存.为什么一定要发包人在收到结算文件时签收呢?因为此是一份十分重要的证据.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单方结算报告书,是进入竣工结算程序的起点、标志,亦是判断哪方违约的重要书证.承包人只要能举证出发包人签

6、收结算报告的签收手续,发包人未及时在28天内答复,发包人即构成违约,并从第29天起承担拖欠工程款的同期贷款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递交结算报告不适用留置递交的方式.假如发包人不签收结算报告怎么办?邮寄递交.承包人应当注意对邮寄文件清单、邮寄送达回执的保存.必要时可以申请公证.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业主(发包人)擅自采用的,如何处置?某建筑公司,为北京一工厂改扩建厂房,将厂房改建成集贸市场用房.建筑公司施工范围就是二次结构、装饰工程.工程完工后,业主在未展开工程竣工验收的情形下,单方面轻易投入使用工程,招商入场,开业营业.似乎摆了不与承包人支付的架势.承包人还要等候发包人非政府工程验收吗?【律

7、师指点】承包人用数码器材紧固业主投入使用工程的时间和状况,主动启动支付程序维权. 建筑法第61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环评或者环评不合格的,严禁交付使用. 首先,承包人应立即用数码器材紧固业主投入使用工程的时间和状况.业主擅自采用该工程的时间,就是实际完工日期.业主投入使用工程的犯罪行为,判定工程质量合格,免去了承包人部分质量质保责任.但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仍分担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第13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采用后,又以采用部分质量不合乎签订合同为由主张权利的,予以积极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分担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第14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存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置:(三)建设工程未经环评,发包人擅自采用的,以迁移占据建设工程之日为完工日期. 其次,承包人主动启动支付程序提交完工支付报告,不要再等业主非政府工程验收了;或轻易启动法律维权程序,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或按合约写作提出申请仲裁,并提出申请财产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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