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旗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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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锦旗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部门预算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财监20191343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府发202052号)以及财政部、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和财政项目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概念)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和要求,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管理、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管理纳入预

2、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一系列管理活动。第三条(管理主体)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财政部门是指旗财政局。预算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财政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和协调主体,负责全旗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与制度建设,组织指导全旗各预算单位和苏木镇绩效管理工作;各预算单位是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第四条(适用范围)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对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开展绩效目标

3、管理、绩效跟踪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及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基本原则)(一)绩效导向原则。预算管理各个环节的活动都要以绩效为核心导向,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理的全过程,实现财政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二)目标管理原则。预算编制时要设定明确的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要实施过程性绩效跟踪,预算完成后要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围绕绩效目标的实现,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三)全面推进、科学规范原则。预算绩效管理要采用科学的体系、规范的程序、适当的方法、明确的措施,保障各项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及可操作性,提升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质量。着力加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将绩效评价由项目支出

4、拓展到各预算单位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绩效、财务管理及经费控制等方面,加强绩效指标体系标准化建设,加强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实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四位一体的预算绩效全过程管理。(四)有序推进原则。以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为指导,有序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借助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中介等各方力量,形成合力,以重点项目支出绩效管理为重点,逐步向预算单位整体绩效和财政政策绩效管理拓展,逐步实现预算绩效管理范围和内容的全覆盖。(五)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原则。预算绩效管理要按照旗人民政府的相关要求

5、,在旗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资金类别、项目性质及预算绩效管理环节分类推进,分工负责。(六)绩效问责原则。预算绩效管理要强化部门预算管理责任和效率意识,本着“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理念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有效的绩效问责机制和奖励约束机制,将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实施绩效管理情况逐步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部门履职能力的提升。(七)信息公开原则。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制度,完善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机制,推进预算绩效信息的逐步公开,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第六条(预算绩效管理分类)根据财政资金类别及其使用特点,我旗预算绩效管理分为项目支

6、出预算绩效管理、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三类,并对其实行分类管理。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组织保障)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要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旗财政局成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绩效评价管理专职股室,以及内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职责;预算部门(单位)要确定本部门(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牵头部门,明确内部各相关职能机构的工作职责,加强本部门(单位)内部各职能机构之间的配合和协调。第八条(财政部门职责)(一)财政绩效管理与监督股负责制定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全旗绩效目标编报、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操作规范,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计划。(二)各业务

7、股室负责指导本股室归口管理的预算部门(单位)和各苏木镇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有关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三)各业务股室负责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管理,配合财政绩效管理与监督股开展绩效评价管理及评价结果反馈和结果应用管理等工作。(四)财政绩效管理与监督股要组织安排第三方对预算绩效管理开展抽查和再评价,并根据抽查和再评价结果对预算部门(单位)的自评价结果进行纠正,对承担自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提出处罚意见。(五)财政绩效管理与监督股负责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共性指标框架,指导预算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行业指标体系建设。(六)财政绩效管理与监督股负责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系统应用和推广。(

8、七)财政绩效管理与监督股负责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第九条(预算主管部门职责)(一)负责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制度、工作计划、配套措施等。(二)组织实施本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三)研究并建立本行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四)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目标审核管理。(五)对预算执行实施绩效跟踪,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财政部门;同时,根据财政部门要求,配合开展本部门绩效跟踪,根据跟踪结果落实纠偏整改。(六)组织开展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绩效自评价工作,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七)按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信

9、息在本部门公开或向社会公开,接受各方监督。(八)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第十条(预算单位职责)(一)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二)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配合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开展绩效目标审核管理工作。(三)对预算执行实施绩效跟踪,并将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预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时,根据财政部门要求,落实纠偏整改。(四)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五)按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在本单位公开和向社会公开,接受各方监督。(六)按规定向预算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10、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第十一条(绩效工作报告)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应分别根据市、旗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年度考核要求,及时总结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并进行自我评价,撰写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基本概况。财政部门基本情况应包括年度财政收支基本情况,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总体情况。预算部门(单位)基本情况应包括部门职能履行情况、事业发展情况、预算完成情况等。(二)自评情况。对照市、旗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的内容和要求,分别对旗级层面及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自评,并就相关工作进行总结和说明。(三)问题建议。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及下年度工作安排和建议等。第

11、十二条(实施工作考核)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要求,结合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重点,对预算主管部门和各苏木镇财政部门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包括基础工作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评价结果应用、绩效管理创新以及监督发现问题等)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为有关部门实施行政问责提供依据。第十三条(聘用、委托第三方)预算绩效管理主体组织开展绩效目标评审、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可以根据需要聘用和委托中介机构、行业专家等第三方实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政府采购。第十四条(信息化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预算绩效信息化

12、管理统一部署,稳步推进以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结果应用管理为核心内容的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为预算绩效管理提供技术支撑。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要积极运用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规范预算绩效管理,逐步提升管理水平。第三章指标库建设第一节指标库建设概述第十五条(指标库建设职责)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指标库,协调实绩考核部门,以各部门工作职责和各项管理制度、考核制度以及旗委政府的目标要求为依据,指导、督促各预算部门(单位)建立健全适应现代管理制度和本部门(单位)实际的部门指标库,并在此基础上调整完善旗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指标库。财政部门的职责是:建立健全旗级层面的

13、预算绩效管理指标库;根据实绩考核部门的要求,将旗委、政府需要进行绩效考核的指标纳入指标库;根据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各预算部门(单位)的申请,调整、完善指标库。实绩考核部门的职责是:提供各预算部门(单位)近年工作计划、总结,提出旗委、政府对各部门的考核目标要求,如有旗委、政府对考核目标要求变动,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指标库维护申请。预算部门(单位)的职责是:在旗财政的统一指导下,建立适应本部门的业务指标体系,并根据本部门的业务指标体系向财政部门提出预算绩效管理指标库维护申请。第十六条(指标库建设遵循的原则)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指标库建设要遵循下列原则:1.实用性、相关性原则。指标库收录的绩效指标,应与杭

14、锦旗部门绩效考核和各预算部门(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开展工作实际需要应用的绩效指标相关,确保指标可用、好用,并能够反映本部门(单位)的工作成绩。2.兼容性原则。指标库的设计和具体指标的收录,除了要考虑杭锦旗的实际情况外,还要与中央、自治区、市的绩效管理指标框架体系兼容,使指标库可以同时满足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和本旗财政预算资金的绩效管理要求。3.先进性、可扩展性原则。指标库要参考先进地区指标库建设经验,充分考虑今后通过信息系统管理的数据结构和要求,预留一定的扩展空间,以便今后指标库在信息系统中的应用和通过大数据分析中的应用。第十七条(指标库建设的方法)1.重点突破,以点带面。从管理规范、行业分类特征明

15、显、考核指标清晰的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和本级财政项目资金入手,通过参考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实地调研资金管理部门等方法,先行归纳出行业特点、绩效特征明显的专项资金适用的个性化绩效指标,形成示范和模板,在实际工作中再逐步扩充完善,最终覆盖所有财政资金领域。2.明确依据,指明出处。从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工作报告、政府规划、政策文件、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申请文件等规范性文件中研究、提炼、总结出各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理解的绩效指标,做到依据充分、出处明确,符合业务主管部门真实的工作需要。3. 合理分类,总结提炼。指标库中的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主要按政府日常行政工作种类进行划分,如资金管理、会议

16、培训、政府财政、工程基建、宣传报道等进行分类,再设计具体指标。个性指标主要结合财政收支分类科目、专项资金的具体用途等进行综合考虑,对绩效指标进行行业分类,再收集具体指标。绩效指标要经过总结提炼,选择共识度高的、常用的、与财政资金使用领域关系紧密的、信息完整的指标优先选入指标库。第十八条(指标库的结构设计)为了尽量提高指标数据的完整性,在绩效指标的数据结构方面,为每一项绩效指标(本文所述“绩效指标”,如无特别说明,均指三级指标)设计了若干个信息项。各信息项及其具体含义如下表:信息项名称解释分类(大类)指绩效指标所属行业分类,具体按照政府收支功能分类中的类级科目设置。000表示通用类。分类(子类)

17、指绩效指标所属行业分类,具体按照政府收支功能分类中的款级科目设置。000大类中,00子类为所有行业通用指标,01子类为基本建设通用指标,02子类为精准扶贫通用指标,03子类为会议培训通用指标。资金用途是指绩效指标所对应的资金使用领域的分类,如各级财政专项资金下的具体用途指标名称(一级指标)参考财政部对绩效指标的划分方法,一级指标分为管理指标、投入指标、过程指标、产出指标、效益指标五类,每一个二级指标至少对应其中一个分类指标名称(二级指标)按财政部的划分方法,主要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属于产出指标)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 可持续影响指标、满意度指标(属于效益指标)

18、。指标名称(三级指标)是各部门的个性化指标,主要由各部门收录。每一个三级指标应属于某类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指标解释是指对某项绩效指标定义、口径等内容的解释。指标出处一般是指提出某项指标或明确对某项指标进行考核的政策或文件依据。评分标准指对某项绩效指标的计分方法或计分公式。指标值(标准值)指一项指标的目标值,或者是说明获取指标目标值的来源。如中央或自治区、市、旗下达的考核要求、部门设置的绩效目标等也可作为标准值。指标值(实际值)是指获得当年度指标的实际值,或者是说明获取指标实际值的来源,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部门的统计数据、评价机构现场收集的数据等。指标值(历史值)是指一项指标以往年度的历史数值

19、。或者是说明历史数值所属年度。如XXXX年、前X年平均值、历史最高值、历史最低值等。指标值(其他地区参考数据)是指同一项指标在国内其他区县或市内其他兄弟旗区的数值,或者说明数据来源。如XX旗区、全市最高、全市最低等。指标适用范围(层级)指(1)中央、(2)自治区、(3)市、(4)旗四级,即适用于哪级财政资金的绩效评价。一个绩效指标可以选多个适用层级。指标适用范围(类型)分为(1)项目支出绩效评价、(2)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3) 财政政策绩效评价三种类型,一个三级指标可以选多个适用类型。指标值(关键字)是指对该指标进行搜索、匹配时使用的关键字,可由收录指标的部门和单位自行设置。第十九条(绩

20、效指标的分类)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指标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类级科目、款级科目设置大类、子类,然后再按资金用途分别设置绩效指标,并将绩效指标按照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进行归类。指标库建成并运行后,其类别、资金用途和绩效指标均可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的实际需要和申请进行扩充和调整。第二节指标库的使用第二十条(指标库的使用对象)指标库开放并适用的对象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监督部门、第三方中介机构等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满足我旗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的使用需求,以及各业务主管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的需求。第二十一条(指标库的使用范围)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指标库适用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包括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21、、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等方面。第二十二条(指标的选用)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在使用时,应根据行业分类、预算资金用途,选用合适的、针对性强的相关指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时,应优先选用指标库中的指标进行绩效目标编制、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确需选用未纳入指标库的其他指标时,应按照“先入库后使用”的原则,按规定程序对指标库进行维护后方可选取。第三节指标库的管理与维护第二十三条(管理与维护的概念)指标库的维护是指绩效指标的入库、调整、退库等操作,必须在符合一定约束条件的情况下实施。其中,入库是指在指标库中新增绩效指标;调整是指在指标库中对已入库绩效指标的信息进行修改;退

22、库是指在指标库中对已经不适用的绩效指标进行删除。第二十四条(管理与维护权限)对共性绩效指标,由旗财政局进行维护。对个性绩效指标,原则上应由预算单位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维护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财政部门发起维护申请,提供需要新增、调整或删除的指标信息,同时提出相关的理由或文件依据,由旗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对指标库进行更新。没有明确合理依据的申请,旗财政局审核时可以不予通过并退回部门。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可以就具体绩效指标的入库、调整、退库向旗财政局提出意见建议,并提供合理依据。旗财政局认为合理的,进行相应维护。第二十五条(特殊情况处理)各业务主管部门应该主动配合旗财政局及时在指标库维

23、护好个性绩效指标,完善指标库,保证工作顺利开展。如旗财政局发现业务主管部门未主动收录必要的绩效指标或收录的绩效指标不符合要求导致无法使用的,旗财政局将与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沟通,根据本局掌握的资 料(政策文件、资金申请文件等)设置和收录必要的绩效指标,并依据这些指标对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第二十六条(维护流程)首次建立指标库或预算单位申请新增、修改、删除指标库中的指标,需填写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指标库数据表(格式见附件1)。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指标库的新增、修改、删除等维护按照下列流程图办理:主管部门审核通过财政局业务股室审核通过退回预算单位修改完善后重新申请财政局绩效管理与监督股审核预算单位(或第三方中介机

24、构)提出维护申请财政局绩效管理与监督股进行维护通过未通过未通过未通过第三章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第二十七条(适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我旗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财政项目支出所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等管理活动。项目支出是指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单位)”)、财政部门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以外,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支出。预算部门(单位)开展项

25、目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应对相关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二十八条(绩效管理依据)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国家和自治区、市、旗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自治区、市、旗各级党委、政府提出的重点任务要求;(三)预算部门(单位)职责相关规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五)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及办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和会计资料;(六)项目设立的政策依据和目标、预算批复材料和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或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

26、检查报告等;(八)其他相关资料。第二十九条(绩效目标申报)预算部门(单位)申请项目年度预算时,应按照规定要求申报绩效目标,填写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详见附件2-1)。未按照规定申报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第三十条(绩效目标内容)绩效目标的内容应反映项目预期的产出、效果、满意度等,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和量化,主要包括:(一)产出指标,包括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时效指标,以及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和资源等。(二)效益指标,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指标等。(三)满意度指标,包括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等。(四)指标值,即上述指标预期达到的绩效目标具体值。第

27、三十一条(目标编报要求)绩效目标编报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突出重点。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相匹配,通过归纳和总结项目内容,梳理、分析和提炼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果的核心目标。(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定量的,可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三)合理可行。绩效目标要以结果为导向,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要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要结合不同对象管理的基本要素和要求,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第三十二条(事前绩效评估)预算部门(单位)新增重点项目时

28、,应结合预算评审、项目立项审批等工作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项目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内容,并形成评估结论。前款所称的重点项目是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项目,贯彻落实自治区、市、旗各级党委、政府重点任务要求的项目,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项目。第三十三条(评估结果应用)事前绩效评估结论作为预算部门(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新增重点项目预算的必备条件,未按照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不得申请预算。第三十四条(绩效目标审核)预算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绩效目标和事前绩效评估结论的审核,重点审核绩效目标的

29、完整性、规范性、可行性、合理性,以及目标与预算的匹配性、关联性。绩效目标和事前绩效评估结论的审核意见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审核未通过的,不得纳入财政支出项目库,不得安排预算。第三十五条(目标批复和调整)预算经人大批准后,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项目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应由预算部门(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第三十六条(绩效跟踪)在预算执行期间,预算部门(单位)要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并填报项目支出预算绩效跟踪表(详见附件3-1)。原则上绩效跟踪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并可根据需要增加跟踪频次。第三十七条(跟踪结果应用)绩效跟踪是预

30、算部门(单位)改进项目管理、合理安排预算、提高财政预算绩效的重要依据。绩效跟踪结果与绩效目标有较大偏差的或存在问题的,预算部门(单位)要及时分析原因进行纠偏和整改,如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调整。财政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对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跟踪,对实施中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应暂缓执行或停止预算拨款,对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调减或收回预算资金。第三十八条(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科学公正、统筹兼顾、激励约束、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实施。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一)单位自评是指预算部门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对预算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单位自

31、评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项目支出。(二)部门评价是指预算部门根据相关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本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部门评价的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部门履职的重大发展改革项目,随机选择一般性项目。原则上应以5年为周期,实现部门评价重点项目全覆盖。(三)财政评价是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财政评价的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重点项目,并对重点项目周期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第三十九条(评价主体要求)单位自评应由项目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部门和财政评价应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以

32、下简称第三方,主要是指与资金使用单位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实施,并加强对第三方的指导,对第三方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推动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预算部门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的,要体现委托人与项目实施主体相分离的原则,一般由主管财务的机构委托,确保绩效评价的独立、客观、公正。财政评价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与实施。第四十条(绩效评价方法)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单位自评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比较法;部门和财政评价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

33、析的方法。(二)比较法。是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三)因素分析法。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的方法。(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的办法。(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六)标杆管理法。是指以国内外同行业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七)其他评价方法。第四十一条(绩效评价标准)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一)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二)

34、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三)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四)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第四十二条(指标评分方法)绩效指标中的定量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与设定的指标值相比,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对完成值高于指标值较多的,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原指标值设定明显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离度适度调减分值;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记分。定性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指标、部分达成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

35、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60%(含)、60%-0%合理确定分值。第四十三条(评价定级标准)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第四十四条(单位自评内容和实施)预算部门(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年度预算安排后的次年3月底前完成自评工作。单位自评结果主要通过填写项目支出预算绩效自评表(详见附件4-1)的形式反映,做到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一)单位自评内容单位自评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

36、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二)指标和权重设置单位自评指标是指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指标,包括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单位自评指标的权重原则上统一设置为: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满意度指标10%。如有特殊情况,一级指标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三)单位自评实施预算部门(单位)对照预算批复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通过收集并分析项目实施完成情况、相应效果等数据和信息,对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的得分进行

37、评定,完成绩效自评表的填报。对预算执行率偏低、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自评结果较差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整改措施。第四十五条(单位自评结果应用)预算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随同部门(单位)决算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结果,并切实加强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对自评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将自评结果作为本部门(单位)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第四十六条(部门和财政评价内容及实施)预算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及相关工作要求,适时开展部门和财政评价。部门和财政评价结果主要通过绩效评价报告的形式反映,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一)部门和财政评

38、价内容部门和财政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内容。(二)指标和权重设置部门和财政评价绩效指标以项目支出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为基础(详见附件5-1),在确定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与评价对象密切相关,全面反映项目决策、项目和资金管理、产出和效益;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资料应当可采集、可获得;同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应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部门和财政评价指标的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

39、定,应当突出结果导向,原则上统一设置为:决策指标20%,过程指标20%,产出指标30%,效益指标30%。同一评价对象处于不同实施阶段时,指标权重应体现差异性,其中项目实施期间的评价更加注重决策、过程和产出,实施期结束后的评价更加注重产出和效益。(三)主要工作环节部门和财政评价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环节: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和范围;下达绩效评价通知;研究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收集绩效评价相关数据资料,并进行现场调研、座谈;核实有关情况,分析形成初步结论;与被评价部门(单位)交换意见;综合分析并形成最终结论;提交项目支出预算绩效评价报告(提纲见附件6-1);建立绩效评价档案。(四)评价结果反馈预算部门和财政

40、部门应在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至被评价部门(单位),并明确整改时限;被评价部门(单位)应当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报送整改落实情况。第四十六条(部门和财政评价结果应用)预算部门应按照要求将部门评价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评价结果作为本部门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财政评价结果作为安排政府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对评价等级为优、良的,根据情况优先予以支持;对评价等级为中、差的,要完善政策、改进管理,根据情况核减预算。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相应调减预算或整改到位后再予安排。第四十七条(信息公开及接受监督)预算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照要求将

41、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编入部门决算和政府决算,相关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和结果应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第四十八条(法律责任)对使用财政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预算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42、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章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第四十九条(适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预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财政政策组织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等管理活动。财政政策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由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政策目标的财政专项资金政策(主要指惠民补贴、产业发展、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政策性专项资金),以及旗对苏木镇的专项转移支付政策。具体政策范围由财政部门确定。预算主管部门开展政策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应对相关结果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五十条(绩效管理依据)政策绩

43、效管理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国家和自治区、市、旗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部门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三)财政政策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等;(四)预算部门(单位)相关的预算、决算情况;(五)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等记录;(六)反映政策效果的书面材料;(七)相关历史数据标准、行业标准和计划标准;(八)人大审查结果、审计、财政监督检查报告;(九)符合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第五十一条(绩效目标编报)各预算主管部门申请政策年度预算时,应依据政策文件规定和有关要求编报政策的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2)。第五十二条(绩效目标内容)政策目标的内容应反映预期产出、效益

44、和满意度等,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主要包括:(一)产出指标,是指政策实施的规模、政策覆盖面、受益人数等数量指标;政策实施管理需要符合规定要求和标准的质量指标;政策实施时间要求的时效指标;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预计需要发生和利用的资金、资产和资源等情况。(二)效益指标,是指政策的实施,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其中:经济效益指标是指政策实施中,以尽量少的劳动耗费取得尽量多的预期经营成果,或者以同等的劳动消耗取得更多的预期经营成果。如利润增加、产能提高等生产经营成果指标。社会效益是指政策实施对社会发展所起的积极作用或产生的有益效果,具体表现为促进社会进步,带动地方就业等。生

45、态效益是指政策实施对促进生态平衡的影响。可持续影响指标是指保障政策实施效果的持续影响。(三)满意度指标,是指社会公众和受益对象等对政策实施效果的满意度。第五十三条(目标编报要求)财政政策绩效目标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突出重点。编制绩效目标应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事业发展计划,应与财政支出内容和效果相匹配,通过归纳和总结政策内容,梳理、分析和提炼符合政策主要内容的核心指标。(二)细化量化。编制绩效目标应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要理顺政策绩效目标与具体项目绩效目标的汇总流程,政策的绩效目标应与具体项目绩效目标

46、相对应、相衔接。(三)合理可行。编制绩效目标要以结果为导向,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要结合投入产出,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科学编制预算。第五十四条(事前绩效评估)预算主管部门出台新增重大政策时,要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送财政部门。事前政策评估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政策制定必要性。即政策需要解决的社会需求和目标,政策与部门职能、社会需求、财政投入和产出与效果的相关性。(二)政策投入经济性。即财政投入是否取得合理的效果。(三)绩效目标合理性。即政策预期可实现程度,包括绩效目标细化量化程度和政策预期效益可实现程度等。(四)实施方案可行性。即包括政

47、策内容是否明确、决策程序是否规范、预算编制和技术方案是否科学合理,组织机构、资金保障条件、政策管理制度和管控措施是否健全有效。(五)筹资合规性。即资金的筹集是否合法合规。第五十五条(事前评估应用)预算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政策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作为向财政部门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未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估或者绩效评估结果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第五十六条(绩效目标和事前评估审核)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重点审核绩效目标的可行性、合理性,以及产出和效果与预算的匹配性。财政部门结合预算评审,对预算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和事前政策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审核未通过的,不得纳入财政支出项目库,不得安排预算。第五十七条(目标批复和调整)预算经同级人大批准后,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在政策实施中,因政策变化等因素需调整绩效目标的,应由预算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第五十八条(绩效跟踪内容)在预算执行期间,预算主管部门要对政策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定期编制财政政策绩效跟踪表(具体格式详见附件3-2),原则上每年至少跟踪一次,并可根据需要增加跟踪频次。涉及跨部门的政策,原则上按预算执行单位分别进行跟踪。第五十九条(跟踪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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