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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交通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交通行业应急管理工作,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科学和规范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市交通行业有关单位和部门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行业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2、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包括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查、批准、印发、备案、培训、演练、宣教、实施、修订、信息化管理等方面内容。法律、法规和我市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做到体系清晰,编制规范,管理科学,实施有效。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体系构成与管理第五条 应急预案体系应建立在风险评估工作基础上,通过全面系统识别本市交通行业及其各业务领域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和安全隐患,明确主要事件、次生衍生事件和相关保障工作范畴,确定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确保应急预案覆盖主要风险和重点领域。第六条 应急预
3、案体系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按层级划分为行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基层单位应急预案和企业应急预案四大类。行业综合应急预案是规范交通行业或重点业务领域应急应对工作的总纲,是市交通委指挥协调行业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行业某一业务领域突发事件,或针对重大活动保障、重要目标物保护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市交通委某个或某几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基层单位应急预案是市交通委直属或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委属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和行业特点,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本地区或本行业相关业务领域的应急预案。
4、企业应急预案是各交通企业根据自身业务需要、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以及承担的重要专项工作,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应急措施。第七条 为进一步细化落实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各方责任,市交通委机关相关处室(以下简称“委相关处室”)、委属单位及各交通企业可结合本单位和本部门具体情况,灵活制定处置工作方案、执行程序或操作手册等。第八条 市交通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筹规划、监督指导全行业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工作。第九条 委相关处室、委属单位及各交通企业结合各自职责和行业特点,负责建立和完善本领域、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并分别负责专项应急预案、基层单
5、位应急预案及企业应急预案的管理与实施工作。委相关处室、委属单位要加强对所属行业和地区有关应急预案的指导和检查。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十条 委相关处室应针对本业务领域主要安全风险,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委属单位及各交通企业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基层单位应急预案和企业应急预案编制计划。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积极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能力评估,并结合工作实际,及时总结归纳突发事件应对经验,梳理并确定应对流程,明确应对任务和责任,在此基础上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所涉
6、及的主要事件、次生衍生事件处置责任单位和相关保障单位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家及本市总体应急预案、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有关规定; (三)符合本部门、本行业、本地区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确保可操作、可实施; (四)基本要素齐全;(五)依托交通行业应急管理体系,在组织体系、责任体系、预警指标等方面做好与上位和同级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在次生衍生事件方面做好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六)文字简洁规范,符合国家和本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相关要求。第十四条
7、 行业综合应急预案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内容主要规定全行业及其重点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原则、委层面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分级和响应标准、事件分级标准和分级响应措施、现场指挥工作标准和要求、善后处置和应急保障等。第十五条 专项应急预案由委相关处室根据行业综合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编制,内容主要规定某一业务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工作流程,明确主责部门和突发事件处置部门、保障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及职责权限、现场处置措施、信息报送和保障措施等,注重与基层单位应急预案和企业应急预案相联系。第十六条 基层单位应急预案由委属单位根据行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单位职责和所辖业务领域特点编制,内容主要规定本单位
8、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分级响应标准、应急工作流程、现场处置措施、信息报告要求、事件调查评估、协调联动机制和应急保障等。第十七条 企业应急预案由交通企业负责编制,预案侧重明确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流程和措施、专业处置措施、现场安全防护、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特点。 第十八条 针对重要交通设施、重点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应急预案以及重大活动保障的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等资源保
9、障的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制定的处置工作方案、执行程序或操作手册,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防护保障等内容。第十九条 对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界定分级响应措施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行业突发事件特点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能力及资源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条 对应急预案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有关内容,应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明确各方工作职责,拟定相应级别突发事件的宣传口径文本,并明确工作时限。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
10、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和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基层单位应急预案和企业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审核与批准第二十二条 行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由市交通委审核批准。基层单位应急预案和企业应急预案由编制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审核批准。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等。必要时,
11、应急预案审核部门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第二十四条 行业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审核批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编制部门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意见,并进行充分沟通;(二)编制部门将应急预案报指挥部办公室初审,报送时应附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和编制工作说明,对预案进行修订时还应附修订说明和修订对照表,列明原文内容、修订后内容、修订依据等;(三)编制部门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将应急预案报市交通委法制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四)应急预案经合法性审核同意后,编制部门按规范性文件办理程序审核签发。第二十五条 化学危险品运输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交通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
12、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交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的相关处置工作方案、执行程序或操作手册由编制单位自行批准,必要时可经专家评审通过。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印发、备案与公布第二十七条 行业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以市交通委名义印发。基层单位应急预案和企业应急预案以编制单位名义印发。第二十八条 以市交通委名义印发的应急预案发送范围应包括委相关处室、委属单位及相关交通企业,并向交通运输部应急办、北京市应急办报备。第二十九条 委相关处室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业领域内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以委属单位
13、名义印发的应急预案应当向指挥部办公室和委相关处室报备。第三十条 地面公交运营企业、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客运场站经营单位、化学危险品运输企业、行业领域内建筑施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在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市交通委机关或所在地区交通局、委公路分局、委运输管理分局、相关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前款所列单位属于市属交通企业的,其总公司的应急预案报指挥部办公室和委相关处室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属地和行业管理原则报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不属于市属交通企业的,其应急预案报委相关处室和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前款所列单位以外的
14、其他交通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由委相关处室和委属单位确定。第三十一条 交通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文本(含附件)及电子档案;(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第三十二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修订后应当重新报备。第三十四条 备案登记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归档
15、;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第三十五条 行业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六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评估与修订第三十六条 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依照应急预案规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保障随时启动预警响应与应急响应。在应对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在完成应急预案规定的相关工作基础上,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完善应对工作流程和措施。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公路建设、化学危险品运输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交
16、通企业,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需及时修订或细化: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位预案发生变化的; (二)相关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危险源、危险区域发生变化或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后认为存在一定风险及隐患,需要强化控制措施的; (四)应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出现新情况,面临新问题,现行应急预案不能满足工作要求的; (五)国内外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件后或重大活动保障结束后,通过对应急预案使用情况做出全面评
17、价,认为应急预案内容应做修订的; (六)应急演练结束后,对应急预案使用情况做出全面评价,认为应急预案应做修订的; (七)出现其他必要修订条件的。 第三十九条 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完成后,由编制单位按本办法重新办理审核批准与印发等相关程序,并按要求及时报备或备案。第七章 应急预案的演练、培训与宣教第四十条 本市交通行业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并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高本行业、本单位、本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能力。第四十一条 指挥部办公室、委相关处室应定期组织行业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18、。委属单位和各交通企业根据本单位、本地区的突发事件特点,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基层单位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企业应急预案演练。地面公交运营企业、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客运场站经营单位、化学危险品运输企业、公路建设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第四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加强应急预案的培训工作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开展应急预案培训,使有关人员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相关工作要求。第四十三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向公众广泛宣传。第八章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检查与
19、保障第四十四条 指挥部办公室、委相关处室、委属单位及各交通企业应当定期对预案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自检自查,及时纠正存在问题,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 (二)应急预案合法合规及编制覆盖率情况; (三)与各级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情况; (四)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应急预案使用情况及应对后的总结改进情况; (五)应急预案的演练、培训和宣教工作情况; (六)应急预案修订及时性; (七)应急预案备案、公布工作情况; (八)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工作情况。 第四十五条 负有应急预案管理职责的委相关处室或委属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指挥部办公室责令改正。对未按规
20、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严肃处理。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由分管领导或分管负责同志作为本单位本部门应急预案管理的责任人,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管理具体工作。 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人员应熟悉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本地区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情况,了解相关突发事件特点和应对工作的基本要求,熟悉应急预案编制的要求、程序和方法。 交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第四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开展应
21、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各单位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四十八条 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结合应急预案管理及辅助决策的需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信息系统及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推进应急预案数字化应用,提高应急预案的信息化管理水平。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条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应急预案评审(论证)意见表单位名称:单位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预案名称:预案评审(论证)时间:应急预案评审
22、(论证)意见:评审(论证)结果:评审(论证)结果:评审(论证)组组长:评审(论证)组成员:评审(论证)组成员:附件2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单位名称联 系 人联系电话传 真电子信箱主要负责人资产总额万元行业领域从业人数人单位地址邮政编码根据北京市交通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现将我单位于 年 月 日签署发布的:等预案,以及相关备案材料报上,请予备案。本单位承诺,本单位在办理备案中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及其信息均经本单位确认真实,无虚假,且未隐瞒事实。(单位公章)年 月 日附件3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备案编号:单位名称单位地址邮政编码主要负责人经办人联系电话传真你单位上报的:等应急预案,以及相关备案材料已于 年 月 日收讫,材料齐全,予以备案。(盖章) 年 月 日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