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察机构与队伍培训课件(共68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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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讲座材料安全讲座材料安全工程专业课程安全工程专业课程 第第1节节 安全监察组织机构与职责安全监察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第2节节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制度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制度 第第3节节 安全监察员安全监察员 第第4节节 安全监察业务建设安全监察业务建设 第第5节节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劳动安全卫生监察 第第6节节 化学工业部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办法化学工业部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办法安全讲座材料安全讲座材料安全工程专业课程安全工程专业课程第第1节节 安全监察组织机构与职责安全监察组织机构与职责 我们首先以煤矿安全监察为例,介绍有关情况。1 11 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2

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四条规定: (煤矿安全工作制度)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制度。 第五条规定: (煤矿安全国家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对煤矿安全实施国家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章规定: 国家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据实际情况设立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当针对划定区域内煤矿的安全状况,制定年度监察计划,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征

3、求意见稿)第三章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煤矿安全监察员。 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熟悉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工作经验。煤矿安全监察员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 1.21.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安全监察员的职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安全监察员的职责 1.2.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情况; (二)监察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 (三)负责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四)组织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培训考核与发证; (五)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六)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2.2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责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2428条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有权调阅有关资料,有权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有权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 煤矿安全监察员在监察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

5、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出决定。 煤矿安全监察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及时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安全监察员发出安全监察指令,应当制作执法文书;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来不及制作执法文书的,应当随后补充制作执法文书。 煤矿安全监察员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应当公正、严格、廉洁,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煤矿安全监察员不得接受煤矿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煤矿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

6、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借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在煤矿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以上讲的是国家行使的煤矿安全监察,这些职权本来是由劳动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行使的;在煤炭企业内部,还设有自己的安全监察机构,实行内部安全监察,其基本情况是: 13煤炭企业的内部安全监察煤炭企业的内部安全监察 (1)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按企业隶属关系向煤炭工业企业派驻安全监察机构,主管其企业的安全监察与管理工作。 (2)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与其派驻煤炭工业企业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上下级业务领导关系。 (3)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应根据安全监察与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立有关职能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4

7、)各级安全监察机构的局、处、站长按所在单位行政副职配备;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按所在单位副总工程师级配备。安全监察局、处、站长的任免要征求上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的意见。 (5)派驻煤炭工业企业安全监察机构的人员享受所驻单位同级生产、技术和管理人员同等政治、生活福利待遇和奖励。 (6)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煤炭工业企业应为安全监察机构配备必要的业务办公、交通工具、通讯装备、仪器仪表等安全监察装备。14 矿务局(公司)向煤矿(处)矿务局(公司)向煤矿(处)派驻安全监察处(站)和安全监察员派驻安全监察处(站)和安全监察员的规定的规定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以下简称煤炭法)关于“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8、,实行矿务局局长、矿长负责制”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安全监察机构,严格履行安全监察职能,行使安全监察权力,有效地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原煤炭工业部1997年7月14日制定了关于矿务局(公司)向煤矿(处)派驻安全监察处(站)和安全监察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要求: (1)矿务局(公司)安全监察局向所属煤矿(处)派驻安全监察处(站),配备安全监察处(站)长1名、主任工程师1名、安全监察员12名。 驻煤矿(处)安全监察处(站)长代表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对所派驻煤矿(处)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对局长(经理)负责;安全监察处(站)主任工程师和安全监察员行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井对安全监

9、察处(站)长负责。 (2)驻煤矿(处)安全监察处(站)长、主任工程师和安全监察员由矿务局(公司)安全监察局推荐,矿务局(公司)任免。驻煤矿(处)安全监察处(站)长按所派驻单位的行政副职配备,主任工程师按派驻单位副总工程师级别配备。安全监察人员接受矿务局(公司)安全监察局的业务领导和管理。 (3)煤矿(处)要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必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和检查工作。安全监察处(站)及其安全监察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政治思想觉悟高,责任心强,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作风正派; 从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 身体

10、健康,胜任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煤矿(处)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规定、技术标准、安全规章制度情况; 监督检查煤矿(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监督检查煤矿(处)安全投入、安全技术措施工程落实情况; 监督检查煤矿(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监督审核矿井生产布局、生产接续、生产计划,保证安全均衡生产; 监督审查矿井采掘、通风、瓦斯抽放、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运输、提升、机电、矿井防火、矿井防治水等生产系统、生产环节的安全稳定性和可靠性,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监督审核矿井技术改造、采区设计,参加矿井技术改造及采区、采掘工作面生产施工安全措施审核和竣工验

11、收; 监督检查煤矿职工的安全行为,严肃检查制止干部违章指挥,定期评价干部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状态; 监督检查涉及井下安全的煤矿设备、设施、仪器和材料的质量; 监督检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监督检查职工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另外,还要履行上级行政和业务主管部门赋予的其它监督检查职责。 (6)安全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现场检查,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 安全监察人员进入现场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有权要求有关单位立即改正或限期解决;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有关单位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安全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权对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

12、规、技术标准、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职工,有权提出依法罚款或行政处罚建议。 安全监察人员有权直接向局(公司)长(经理)或矿务局(公司)安全监察局反映安全生产情况。 安全监察人员应尽职尽责,依法监督检查;对玩忽职守、拘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7)煤矿安全监察处(站)应建立健全安全监察工作制度;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专业技术巡回监督检查制度;矿井事故隐患追踪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监督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监督例会、调度汇报工作制度;安全监察工作总结、评比和表彰等制度。 (8)安全监察人员由煤炭工业部组织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后发给煤矿安全监察

13、员证。 安全监察人员应持证上岗;在执行公务时,应出示煤矿安全监察员证件。 (9)安全监察人员的人事、工资关系及考核奖励由矿务局(公司)安全监察局负责管理。派驻单位负责向派驻安监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第2节节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制度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制度2 21 1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的监察内容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的监察内容 国务院颁布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章规定了煤矿安全监察内容: 第二十九条(煤矿安全监察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察。 第三十条(安全设施设计审

14、查)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第三十一条(安全设施验收)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第三十二条(管理方面的监察内容)煤矿安全

15、监察机构对煤矿企业的下列事项实施监察: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活动的; (二)煤矿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的; (三)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五)未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与具备资质的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的。 第三十三条(涉及从业人员的监察内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下列涉及从业人员的事项实施监察: (一)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二)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即分配职工上岗的; (三)未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

16、未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五)煤矿负责人、煤矿其他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第三十四条(生产矿监察内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的下列事项实施监察: (一)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绘制符合实际情况的图纸并及时填绘的; (二)未编制岗位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或者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作业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和煤矿维简费的; (四)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第三十五条(生产煤矿监察内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矿井的下列事项实施监察: (一)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掘作业的; (二)作业场所的瓦

17、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三)煤矿矿井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第三十六条(主要灾害监察内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的下列事项实施监察: (一)未制定和实施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计划的; (二)未制定和实施隐患排查、监控、治理制度和措施的; (三)矿井、采区、工作面通风系统和设施未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二)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三)瓦斯超限仍然作业的; (四)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的

18、; (五)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治自然发火设计并采取有效防治自然发火措施的; (六)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不清,未采取有效的防治水措施的。 第三十七条(诚实配合执法义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向煤矿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时,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隐瞒本煤矿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它安全问题。 第三十八条(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下列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一)贯彻落实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情况; (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情况; (三)对生产矿井和煤矿建设项

19、目的日常监督检查执法情况,煤矿隐患整改及复查情况; (四)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落实情况; (五)煤矿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和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22内部监察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制度内部监察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制度 1995年原煤炭部颁发的煤炭工业安全监察暂行规定煤炭工业安全监察暂行规定第四章规定: (1)实施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监察。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对担负煤炭生产建设的各级领导、管理及生产人员履行安全职责和安全行为的情况实行安全监察;对矿井的设计、建设、验收、生产和报废实行安全监察;对矿井采、掘、机、运、通等生产系统实行安全监察。 (2)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各级煤炭工业主管

20、部门层层下达安全目标,进行考核,实施奖罚。 (3)建立煤矿安全检查制度。煤炭工业部、省(区、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每半年,市(地)、县(市)、乡(镇)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每季组织安全检查;煤炭工业企业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活动。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要组织煤矿安全专业技术巡口监察队,对煤矿实施巡回监察。 (4)建立矿井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按照企业负责、政府监督检查的原则、建立矿井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业务部门的安全职责。 (5)建立事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煤炭工业企业在生产区域内发生事故,按照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进行报告、统计并参与调查处理。 (6)建立安全监察例会制度。煤炭工业

21、部每年召开安全监察工作会议,省(区、市)每半年,地(市)、县(市)、乡(镇)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矿务局、矿每月召开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和安全办公会议,总结分析安全情况,制定安全生产措施,部署安全工作。 (7)建立安全情况调度汇报制度。省(区、市)每月,市(地)、县(市)、乡(镇)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每半月向上一级安全监察机构汇报安全情况。煤炭工业企业要不定期地向主管部门汇报重要安全活动及安全憎况。 (8)研究探讨煤炭工业企业安全监察与管理经验,向所在单位和上级提出安全工作对策和建议。 (9)建立安全监察工作总结、评比和表彰制度,开展争创标准化安全监察局、处、站和优秀安全监察员活动。煤炭工业部

22、、省(区、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每年,市(地)、县(市)、乡(镇)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煤炭工业企业每半年对安全监察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和表彰。第第3节节 安全监察员安全监察员 31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员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员 国务院颁布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章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煤矿安全监察员。 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熟悉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工作经验。 煤矿安全监察员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煤矿安全监察员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应当出示

23、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 32企业内部安全监察员的条件企业内部安全监察员的条件 根据煤炭工业安全监察暂行规定要求,煤炭工业安全监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煤炭工业安全监察工作,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2)从事煤炭工业生产技术工作5年以上,熟悉本职业务、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区、科长以上的干部。 (3)身体健康,能胜任安全监察与管理工作。33安全监察员的职责安全监察员的职责 煤炭工业安全监察暂行规定规定的职责是: (1)依照国家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安全规程、规定、技术标准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煤炭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 (2)监督检查煤炭工业企业安全监

24、察、矿山救护、安全培训、劳动保护工作情况。 (3)监督检查煤炭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生产现场和作业场所,有权令其整改,限期解决。情况紧急时,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5)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事故责任者,有权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和给予经济处罚,有权提出撤销职务、调离岗位等建议。 34安全监察员的权利和行政责任安全监察员的权利和行政责任 1权利 (1)有权随时进入任何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2)有权参加设计、措施的审查, (3)有权监督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4)有权制

25、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行使违章罚款或提出其它处理意见。 (5)对不安全的隐患,有权要求限期解决。 (6)对有发生事故危险的作业场所,有权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 2行政、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煤矿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报告,或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第4节节 安全监察业务建设安全监察业务建设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是业务性很强的工作,不仅要求安监人员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

26、协调能力和管理水平,而且需要掌握煤矿多方面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现场实践经验。煤矿安全监察有其本身的知识体系和理论基础。因此,加强煤矿安监人员的业务建设既是煤矿生产特殊条件的要求,也是搞好安全监察工作的基本保证。4.1掌握安全法规掌握安全法规 我国现行的矿山安全法规体系分为多个层次,目前我们遵循和执行的主要法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4)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5)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7)煤矿安全规程及其执行说明; (8)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炭工业安

27、全监察暂行规定; (9)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2学习有关专业技术知识学习有关专业技术知识 要做到熟知本专业安全技术生产知识和各个生产环节容易发生的问题,以便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掌握工程质量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掌握煤矿各种灾害的发生原因、预兆、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了解本专业安全生产最新技术、最新装备。 43加强安全监察内业建设加强安全监察内业建设 应加强如下7个方面的建设: (1)建立健全安全监察工作制度。 主要有入井检查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例会制度、定期汇报制度、日常调度制度、事故报告制度、政治学习和技术业务学习制度、安监人员奖惩制度等。 以上各项

28、制度要求健全、完善、付诸实施,并做到认真考核。43加强安全监察内业建设加强安全监察内业建设 (2)建立安全资料档案。 主要内容应包括安全法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责任制、质量标准、会议材料、事故案例、历年事故台帐、安全生产规划总结、安全技术刊物、死亡和重伤事故报告。 要建立伤亡事故登记簿、非伤亡事故登记簿、事故追查分析记录簿、安全生产会议记录簿、安全大检查记录簿、重大隐患登记簿、三违人员登记簿、安全奖罚台帐; 要坚持使用安监人员意见书、违章人员处分意见书、违章罚款通知单; 要建立安监机构牌板、伤亡事故牌板、质量达标牌板、采掘动态图、供电系统图、通风系统图、排水系统图等。 (3 3)按照生产

29、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认真搞好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做到及时、规定,认真搞好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做到及时、准确、齐全、工整。准确、齐全、工整。 (4 4)经常深入基层,搞好安全调查研究,总结典型)经常深入基层,搞好安全调查研究,总结典型经验,揭露矛盾,并用简报的形式弘扬先进、通报事经验,揭露矛盾,并用简报的形式弘扬先进、通报事故和重大隐患,提出改进工作、消除隐患的措施。故和重大隐患,提出改进工作、消除隐患的措施。 (5 5)加强工伤管理,掌握政策规定,坚持原则,正)加强工伤管理,掌握政策规定,坚持原则,正确处理工私伤争议问题,会同劳资、信访、

30、医院等部确处理工私伤争议问题,会同劳资、信访、医院等部门进行工伤定残鉴定工作。门进行工伤定残鉴定工作。 (6 6)加强安全监察装备与工具的使用和保管。)加强安全监察装备与工具的使用和保管。 专用通讯设施要畅通无阻,交通工具要能保证迅即赶赴事故现场,各种监察装备和仪器要做到齐全、灵敏、可靠。 (7 7)注意学习和掌握一些安全管理方面的新理论、)注意学习和掌握一些安全管理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以拓宽知识面,更加有效地进行监督监察。新技术,以拓宽知识面,更加有效地进行监督监察。第第5节节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劳动安全卫生监察 5.1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概念与发展沿革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概念与发展沿革 5.

31、1.1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概念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对企业的生产过程实施安全卫生监察;以政府的名义,运用国家权力对生产在履行劳动安全卫生职责和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纠举和惩诫的行政行为。其目的是防止事故发生。 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监察活动是以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依据法律、法规向政府和法律负责,既不受行业部门或其他部门的限制,也不受用人单位的约束,因而具有公正的第三方特性 。 安全卫生监察具有专属性。其执法主体是县级和县级以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而不是其他的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安全卫生监察还具有强制性。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对违

32、反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的行为,有权采取行政措施,并具有一定的强制特点。这是因为它是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后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以保证法律的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这也是法律同其他行为规范,道德规定和社会典论的最根本的区别。 劳动法中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各方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达到消除隐患,减少事故,保证劳动法律、法规和标准全面正确贯彻实施的目的。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对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5.1.2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发展沿革 在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

33、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就提出人民政府“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 1950年5月,政务院批准的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试行组织条例和省、市劳动局暂行组织参赛则规定:“各级劳动部门自建立伊始,即担负起监督、指导各产业部门和企业劳动工作的任务”。 1956年5月,中共中央批示:“劳动部门必须早日制定必要的法规制度,同时迅速成将国家监督机构建立起来,对各产业部门及其所属企业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同年5月25日,国务院在发布“三大规程”的决议中指出:“各级劳动部门必须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 1979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劳动总局会同有关部门,从伤亡事故和职业

34、病最严重的采掘工业入手,研究加加安全立法和国家监察问题。1979年5月,原国家劳动总局召开全国劳动保护座谈会,重新肯定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立法和建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宣布在各级劳动部门设立矿山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时,相应设立了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以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国家监察制度。 1983年5月,国务院批转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指出:“劳动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监察制度,加强安全监察机构,充实安全监察干部,监督检查生产部

35、门和企业对各项安全法规的执行情况,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应有的监察作用。”确定全面实行劳动安全限于生国家监察制度。 从1982年至1995年,由四川、湖北、天津等地区带头,相继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城市通过了地方立法,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局、厅)是主管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的机关,行使国家监察的职能,在本地区实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同时,下级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指导。 1993年8月,劳动部发布了劳动监察规定,对劳动监察的内容作出了规定。1994年7月全人大通过了劳动法,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安全卫生国家监察体制。1995年6月,劳动部颁布了劳动安

36、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5260号文),具体规定了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应具备的条件、推荐、考核发证、监察标志、应履行的职责、应遵守的纪律和奖片等条款。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应根据该管理办事员法来执行。这些法规对于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国家监察体制和建立一支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队伍,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1996年10月4日劳动部颁布了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5.2 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工程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劳动安全卫生监察 规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 第3号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

37、规定已经1996年10月4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伯勇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七日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工程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

38、项白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建设项目中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 (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会同劳动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三)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

39、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 (四)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 (六)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负全面责任。其职责是: (一)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人计划,同时编报。引进技术、设备的建设项

40、目,原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得削减,没有劳动安全卫牛设施或设施不能满足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应同时编报国内配套的投资计划,并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初步设计会审前,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含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见附件一)和有关的图纸资料。初步设计方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见附件二); (三)对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负责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条件; (四)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劳动安

41、全卫生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在人员培训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应制定完整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 (五)建设项目预验收前,应自主选择并委托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度分级和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并将试运行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写入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六)对预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劳动行政部门; (七)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经劳动行政部门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

42、见附件三)。 第七条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和管理对策,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并委托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并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第八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一)大

43、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三)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四)大量生产或使用级、 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六)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对从事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单位实行资格认可和管理制度。未获取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不得承担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 第十条从事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是独立的法人,获取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证书,并

44、具备与资格证书和所从事的行业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专业人员。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由劳动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应采用先进、合理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分析建设项目中潜在的危险、危害性及其可能的后果,提出明确的预防措施并写入预评价报告书。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应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负技术责任。其职责是: (一)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同时作出论证,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

45、三)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遵守现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并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完善初步设计; (四)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纸设计时,应落实初步设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内容和在初步设计审查中通过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审查意见; (五)凡经审查同意的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方案,如有变动应征得原负责审批的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确实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实施,实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 (一)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及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

46、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贯彻执行“三同时”规定的情况; (二)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行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审查并批复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巾的劳动安全卫生论证内容,审查(或组织审查)并批复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三)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对建设项目竣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验收。 对本规定第八条中所列的建设项目,在正式验收前应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验收或专项审查验收; (四)对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建设单位及承担可行性研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监

47、督检查其整改情况; (五)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发挥行业管理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机构的作用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六)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标准,公正廉洁、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务院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直接组织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劳动部负责; (二)其它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劳动部于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七日颁布的

48、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劳字198848号)同时废止。第第6节节 化学工业部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办法化学工业部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办法化劳发(1992)第837号文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加强劳动保护,推动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法规、规定的贯彻落实,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失,结合化学工业生产具有易燃、易爆、毒物多、危险性大的特点,对化工行业实行安全卫生监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和县以上(含县)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外贸、中外合资等化工企、事业单位(

49、包括化学矿山、化机制造、化工建设安装以及科研、设计等事业单位)。 第二章第二章 组织机构组织机构 第三条 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分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两级。化学工业部和省化工厅(局)分别设立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安监委)。 省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监委)接受化学工业部安全卫生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部安监委)的业务领导,并接受国家安全卫生监察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各级安监委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 主任由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安全卫生工作的领导和安全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 各级安监委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

50、称安监办)。 安监办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六条 各级安监委根据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工作的需要,任命专职或兼职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员(以下简称部级或省级监察员),建立、发展、充实监察组织。并可按区域式行业建立若干个监察小组进行活动。 第三章第三章 安监委及安监办职责安监委及安监办职责 第七条 安监委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制度、标准,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联系化工安全生产的实际,制定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目标。 (二)编制监察工作规划,制定并颁布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制度、技术标准等各项监察法规; (三)对化工企、事业单位和各级主管部门执行安全卫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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