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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输合同6篇 运输合同篇1 甲方:_身份证:(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身份证:(车队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保证施工中道路、取土、装车、卸土的畅通。 乙方负责运输:运输地: 要求乙方车辆:部(解放、东风王平头、斯太尔);车箱长5.3米、车箱宽2.3米、车箱高1.4米 运距:公里运费:元/ 结算方式:按车次结算,24小时结算(以现金方式结算) 此协议双方认同,在约定时间内于_年_月_日乙方将施工车辆安排到现畅 甲方负责联系住宿地方,乙方车队自己交房租。 甲方安排乙方工程项目收取合理的管理费:工程总费用的_% 违约罚金:乙方车队按约定到达后甲方如无工程安排,违约方应付
2、给乙方违约金每车500元/天。乙方车队没按约定到达工地并施工,违约方应付给甲方违约金500元/天。 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定后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乙方:_ 代表人:_代表人:_ 范例2 发包人(甲方):_ 承包人(乙方):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 工程地点:_ 二、工程承包范围: 基坑土方外运(甲方负责装车,乙方负责用车外运至工地外)。 三、合同工期: _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基坑开挖验收规范达到全面优
3、良。 五、合同单价及价款及工程量计算方式: 项目单价总价备注说明 土方外运元/平方米按实际方数乘以单价1土方单价以实方计算; 2本单价含施工时的有关机械台班费用,外运装车等费用; 3本单价含外运泥尾场地清理费用; 4本单价含一切乙方机械进退场费用。 六、付款方式: 1、按月结算,每月按实际完成量的80%,结算时扣除相关罚款及相关费用后支付给乙方; 2、当主体基坑到底完成后三个月内付清完成工程量的95%; 3、所有土方工程及手尾工作完成后六个月内支付5%。 七、甲方责任: 1、办理施工许可证,余泥排放证等费用; 2、组织图纸会审,组织监督落实班组工人进场安全教育; 3、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负责
4、工程控制轴线的放线、测量标高工作; 4、向乙方提供基坑支护施工图纸一份。 八、乙方责任: 1、指派管理人员驻现场,负责管理土方队伍,办理准运证及相关费用; 2、运输车辆必须是散体物料运输正规车辆,禁止雇请非法营运“野鸡车”; 3、余泥堆放场必须是手续证件齐全(提供合格证件给甲方备案)否则承担相关责任; 4、必须服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业主、监理公司、总包单位管理人员的管理;对进场新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平安卡考试; 5、负责工人的安全教育,对工人进行安全、质量技术交底、管理工人的生活问题; 6、乙方必须带领全体工人生产、文明施工,如发生事故(无论任何原因)乙方负者20%事故引起的相关费用,甲方负者8
5、0%的相关费。 7、各班组在签订本协议时先交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金。 8、在施工过程中所有的安全防护及安全标志,没有甲方许可不得随意拆除。 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如违章作业、违章蛮干,不听从管理人员指挥,一律按项目部管理人员的通知进行罚款; 9、分包单位必须按广东省、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及总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负责土方内外运输工作的货及机械、车辆的安全责任,负责土方施工进程中违规导致的政府部门的罚款; 10、乙方外运的过程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持场地内外道路文明卫生清洁(卫生由乙方负责);车辆禁止超速、超载等道路交通违规行为,如有发生乙方负责相应为规
6、处罚费用及相应责任; 11、乙方必须服从项目部的工序、工作面及工期安排; 12、乙方负责周边外围关系(如*、*、街道、村委等)。 十、违约责任: 1、甲方因图纸变更未能及时通知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2.甲方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所造成工期延后责任有甲方负责; 3、乙方施工时因工艺及施工方法而造成质量返正,其返工费用由乙方负责,工期不得顺延; 4、乙方如不能满足合同规定的工期要求乙方须采取有效措施如增加机械车辆等,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5、本合同结算方式为乙方完成整个基坑开挖标准如果中途乙方自行退场,则甲方只结算乙方所完成总工程量的85%; 十、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
7、生争议时请仲裁委员会调解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副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正副本一份。(附安全责任书、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发包单位:(公章)_承包单位:(公章)_ 法定代表人:_法定代表人:_ 签约代表人:_签约代表人:_ 电话:_电话:_ 帐号:_帐号:_ 日期:_日期:_ 甲方:_身份证:(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身份证:(车队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保证施工中道路、取土、装车、卸土的畅通。 乙方负责运输:运输地: 要求乙方车辆:部(解放、东风王平头、斯太尔);车箱长5.3米、车箱宽2.3米、车箱高1.4米 运距:公里运费:元/ 结算方式:按车次结算,24小时结算(
8、以现金方式结算) 此协议双方认同,在约定时间内于_年_月_日乙方将施工车辆安排到现畅 甲方负责联系住宿地方,乙方车队自己交房租。 甲方安排乙方工程项目收取合理的管理费:工程总费用的_% 违约罚金:乙方车队按约定到达后甲方如无工程安排,违约方应付给乙方违约金每车500元/天。乙方车队没按约定到达工地并施工,违约方应付给甲方违约金500元/天。 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定后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乙方:_ 代表人:_代表人:_ 运输合同篇2 供货单位(简称:甲方): 购货单位(简称:乙方): 承运单位(简称:丙方):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以自愿、平等互利为原则,就煤炭购销运输三方达成如下协议:
9、 1,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甲方向乙方销售煤炭,甲乙双方认可丙方作为承运单位承运甲方销售给乙方的煤炭。 2,甲方向乙方提供煤炭吨煤炭单价元,运费单价元。甲方向乙方出具煤炭款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丙方向乙方提供税务部门认可的运输发票(税率7%)作为结算票据。丙方委托甲方代收货款。 3,丙方在承运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甲方发出货物与乙方收到货物数量不得减少2%,超出部分由丙方承担并按相应价格赔偿甲方。 4,收货数量及质量依到乙方场地后乙方的检测数据作为结算依据。 5,乙方在收到货物及收到结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运输发票(税率7%)票据10日内,1次性以银行或现金方式向甲方付清煤炭及运
10、费款。甲方在收到款项后5日内以银行或现金方式向丙方支付丙方票据所开具的运费,甲方不得截留运费。 6,本协议有效期:自本协议签定后至_年_月_日止。 7,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签名盖章后即生效。 供货单位(简称:甲方): 购货单位(简称:乙方): 承运单位(简称:丙方): 年月日 运输合同篇3 甲方(托运人)地址:;乙方(承运人)地址:驾驶证编号:车牌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就货物运输等问题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一年。 二、在上述合同期限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汽车公路运输。货物运输名称:(化纤
11、)数量:根据厂家出货需求。价值:30-50(万元)运费:根据客户需求。 到货地点:(广东潮汕地区)收货人:不定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的原则进行包装,甲方货物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绝起运。 2、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运费。 四、乙方的权利、义务。 1、按照甲方的要求, 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2、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如出现此类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3,为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乙方需向甲方支付保证金(
12、伍仟元),在合同期内乙方需先满足甲方的运输要求。合同期内如乙方未履行义务甲方可将保证视为违约金。 4、乙方对甲方交付承运的货物负有安全保护义务,若运输途中发生货物被盗、毁损、雨淋等,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自己负责。 六、由于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双方都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未经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抵触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每份协议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年月日 运输合同篇4 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对运输最基本
13、的需求就是:受到尊重、保证安全,这是从事海上客运的企业所必须满足的。但是,海上客运的安全状况却不容乐观。因为海上旅客运输的运输环境复杂,自然条件、船舶的技术状况以及船公司的管理水平等都可能成为影响海上客运安全的不良因素,从而使得选择海上客运的旅客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在人身权益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为了更好地维护旅客的利益,在海上旅客运输中建立承运人强制保险制度是最为可靠和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海上强制责任保险概念辨析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保险对象、保险责任和保险险种。保险合同的签订不管投保人和保险人是否愿意,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的保险。保险人有接受投保的义务,投保人有
14、投保的义务,强制保险只能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开办。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和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是强制保险的两种形式。 (一)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论投保人是否履行投保手续、或交纳保险费或者履行续保手续,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依法当然发生。我国现行的铁路、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均属此类保险。这种类型的强制保险现在适用的范围愈来愈小,不具有普遍意义或者代表性。 (二)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 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而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之后发生。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若投保人不依法投保,保险的效力并不当然发生,但
15、法律对投保人不投保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制裁。法律制裁不投保的投保人之目的,在于迫使符合强制保险条件的投保人投保法定的强制保险。 目前,在海上旅客运输中,因为以自愿为基础的保险制度难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政策目标,承运人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就其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投保,那么对受害人(旅客)而言,其利益即得不到充分保障。所以,在海上旅客运输领域,国家为贯彻保险的基本目标,应推行对受害人(旅客)的法律保护措施,以强制性为本质特征,要求承运人必须就其营运中对旅客所造成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进行投保。适度推行强制保险,具有广泛和重要的适用的价值,有利于保险的基本政策目标
16、的实现,也符合强化保护受害人利益的需求。 二、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保险的性质 依据雅典公约和国内法律的规定,一旦发生海上客运事故,承运人将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保险的性质是责任保险。保险法中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意义在于:第一,具有分散责任的功效,将集中在一个船东或一个航运企业的责任,分散于社会大众,做到损害赔偿社会化。第二,实现民事责任的基本目标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民事责任的首要功能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海上旅客运输强制承运人投保责任险,可以使旅客获得及时的赔偿,特别是在承运人清盘或破产不
17、能对旅客承担赔偿责任时。第三,应付索赔的便利。在责任保险中,旅客可以直接诉讼,这使得旅客对保险人有直接请求赔偿的权利,减少了索赔的烦琐。 长期以来,在责任保险领域中,仅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一般认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仅限于非故意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合同义务的不履行而导致的赔偿责任 不得作为责任保险标的。美国作为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法院的判例绝大多数将合同责任排除于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但我们认为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责任险的标的)损害赔偿责任,既包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又包含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应包括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定金责任以及违
18、约补救等内容。在现行的海商法中,虽然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69clc)及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及赔偿公约(简称hns公约)及建立了承运人强制保险的制度,但其强制保险的标的只是船东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损害赔偿责任和油污损害赔偿责任而言,因为公约规定损害为“运油船舶之外”的损害,所以,承运人的责任通常仅是由单一的侵权责任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与传统理论上的责任保险的标的不相抵触。 承运人如依公约规定(如69clc的规定),强制投保了船东责任险,就可将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因而分散了承运人的责任,也可以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但在海上
19、旅客运输中,旅客与承运人之间签订有旅客运输合同,一旦发生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那么承运人即违反了与旅客所订立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所规定的“保证旅客运送安全的义务”,而构成违约;同时,承运人不但侵害了旅客的生命、健康权,还构成了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这样,承运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就构成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三、我国对海上旅客运输进行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我国虽没有加入20xx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雅典公约议定书,但在借鉴海上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制度意见上分歧不大,只是在借鉴时间上存在分歧。如,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海上运输制度现在没必要进行修改,而且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许多国家均对之采取观
20、望态度,在此种形势下提出与新公约接轨,未免过于草率。待公约在我国生效之后,再为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而修正海商法亦为时不晚。我们认为,应该借鉴公约的合理内容,依据我国的国情,同时适当超前立法,建立起我国的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我国有关海上旅客运输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基本参照了1974年雅典公约,仅规定有承运人对事故承担责任的赔偿原则和责任限额,没有涉及强制责任保险和直接诉讼制度。除了责任限额的规定外,第五章的规定适用于国际旅客运输合同和中国港口间的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中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46,666sdr。而最高
21、人民法院199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规定:“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是指案件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海事赔偿案件”,并规定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的赔偿责任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显然,这与我国海商法第五章的规定是矛盾的,因为根据规定关于“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的定义,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无疑也是涉外的,46,666sdr约合47万人民币,与80万人民币的差距不可忽略。当发生此类人身伤亡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近些年来,作为海商保险立
22、法的重要问题之一的责任保险,呈现强化并强制化的立法趋势。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越来越倾向于海上旅客运输伤亡的索赔方既可以直接向事故船的船东索赔,也可以向责任保险人索赔。日本政府已经立法给予国内海上旅客这种权利,及日本国内海上旅客可以选择向事故船的船主或责任人索赔。而且,华沙公约有关航空旅客运输的部分也作出了修改,这些修改给予了旅客所有的前述权利,目前在海上保险中建立第三方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问题已逐渐提上日程,该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强制保险使海上事故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可以选择向事故船舶的船东或者责任保险人索赔。 四、我国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的制度建构 航运业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对海上旅客运输进行强
23、制保险时要注意到航运业、海上保险 业和旅客之间的利益平衡,既要考虑到航运业的国际化需求,又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推进海上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应该解决以下问题。 (一)保险条件和形式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尚不能承受雅典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将在下文详细论述),制定合理的国内立法成为建立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最佳选择。目前,交通部正在起草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草案),拟针对从事沿海旅客运输和沿海液货危险品运输的船舶引入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根据管理规则草案第6条的规定,没有进行强制责任保险或取得财务保证的船舶将没有资格从事沿海旅客运输。然而此草案针对的仅是沿海旅
24、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对于国际线路运输并无效力。 应选择在我国海商法中补充强制保险制度的内容,要求相应的海上旅客运输船舶的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人身伤亡必须进行责任保险或取得相应的财务保证。可以采纳雅典公约议定书的相应规定,对于已有效实施保险或取得财务证明的承运人,由我国港务监督机关签发或核发雅典公约第四条拟规定的“证书”。对国有船舶,如果没有进行保险或取得财务担保,则应备有一份我国港务监督机关签发的证书,声明该船为国有,并在相关条款规定的限度内承担责任。 (二)投保主体 因为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可能会是巨额的,风险极大的,影响通常是多方面的,所以有观点认为应当对保险人的资格
25、加以限定,明确投保的主体。可以仿效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做法,立法要求承运人投保强制责任险,具体的保险人则由那些具有实力的保险人或保赔协会担任。 在海上航运实践中,经营者与船舶的所有者两者的身份一般是分开的,船舶所有人将船舶以期租或光租方式交给承租人来经营,光船承租人可以将光租的船舶再进行转租,承租人与乘客形成运输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成为承运人。承运人在整个过程中不是一个稳定的连接。如果将强制保险的投保人规定为承运人,就无法达到强制的效果。在与油污有关的国际公约中,都把船船所有人规定为强制保险的投保人。相对于承租人来说,所有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且一般情况下都具有更强的财务实力,当船
26、舶所有人违反规定,没有投保强制险时,法律或行政法规可更好地采取惩罚的措施。 (三)合理限额问题 合理的限额,关系到保险人、投保人和旅客三者之间利益平衡问题。我们采纳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足点应以我国的理论与实践发展为基础,海商法的法律移植要以是否有利于我国海事法制目标的实现,以及能否确保我国海事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自洽性为前提,不能仅仅以同国际接轨为目标,应该坚持本土化原则。责任限额制定,要从对受害方的救济程度、航运企业的承受能力以及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出发。 依据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的规定,财务保证的数额或保险金额应依照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额确定。秉承这一理论,在确定海上
27、旅客运输中承运人的强制责任保险的财务担保的数额或保险金额时,也应按照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办理,即46,666个计算单位乘以该船舶的证书所注明的载客定额11。承运人投保的金额能否超过这一数额,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应该制定合理的限额。责任限额是保障保险人得利益的工具。许多国家都规定即使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丧失了责任限额,保险人还可以继续享受限额,所以制定合理的限额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结合我国旅客运输实际,对承运人应当施加更为严格的责任,对于因航运事故和船舶自身缺陷所导致的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对于其他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况,则改
28、变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而提高承运人对航运安全的注意,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性,并给予受害人更为妥善、积极的保护。 运输合同篇5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乙方开挖拖运地点: 2、项目名称: 二、土方工程承包范围 1、乙方包工包开挖包拖运和场内包安全包各项运费手续(单价/方)。 2、甲方将约准。 3、进场时间大约签约在天之内进场开工。 三、其他 1、场内事宜,全部归甲方负责处理,出场事宜全部由乙方负责。 2、由于甲方场内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20xx年
29、全国注册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如在签合同之日起五十天之内,不能正常开工,按违约金千分之三甲方赔偿给乙方,依此类推。 四、付款方式 1、甲方应按每壹万立方付85%给乙方,分四次付清,余款从乙方完成工程验收为准,四个月内全部付清给乙方。 2、乙方如不按甲方规定的时间进场,乙方按千分之三赔偿给甲方如有其他事宜,甲乙双方再另行协商。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甲方法人代表: 年月日 年月乙方:乙方法人代表:日 运输合同篇6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促进双方经济发展,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双方友好协
30、商,双方就货物的运输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委托乙方将货物从运输地运往甲方指定目的地. 2.甲方委托乙方运输时应把货物的规格.件数.吨位.牌号.以及收货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目的地清楚的告诉乙方. 3.乙方在接到甲方提货通知时应及时安排. 4.乙方提货时应根据甲方提单的要求进行提货,对所提货物的质量进行把关,如发现货物外观有破损.变型,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5.乙方运输完成后应及时将甲方所需单据返回甲方. 6.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应保证货物及时安全的运到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 7.在运输过程中甲方如需改变运输目的地,应提前通知乙方,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8.运费:应甲方每次运输目的地不同,运价由双方另协商定价. 9.费用结算时间为次月一日至十日,甲方不得无故拖欠乙方运费,乙方负责提供运输清单和运输发票, 10.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违背. 11.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通过宝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xx.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1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甲方(盖章):_乙方:_ 代表人(签字):_身份证号码: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运输合同6篇】第 22 页 共 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