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ppt

上传人:豆**** 文档编号:77693814 上传时间:2023-03-16 格式:PPT 页数:123 大小:24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23页
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ppt(12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一、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人员法商l二、商业银行授信审批常用法律法规解读l三、商业银行授信审批法律风险把控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一、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人员法商l(一)法商的内涵l法商(Law Quotient Law Quotient)应该是一个人对法的内心体认和自觉践行,体现的是人们法律素质的高低,法治意识的强弱,明辨是非的能力,以及依法办事、遵守秩序、崇尚规则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

2、务综合法律实务l法商包括四个层次法商包括四个层次:第一,法律认知;第二,法律评价;第三,法律行为;第四,法律意识l法商的概念,不应该是以对法律的认知为前提,应该强调的是人们法律认知的程度,对法律的信仰。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给自己树立一面旗帜l罗杰 罗尔斯-皮尔 保罗l信念值多少钱?信念是不值钱的,她有的时候是一种善良的欺骗,然而你一旦坚持下去,她就会迅速升值。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二)授信审批领域的法商运用l1、商业银行法 2、公司法l3、破产法 4、合同法l5、民事诉讼法 6、刑法l7、劳动合同法 8

3、、其他法律法规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三)授信审批人员法商提升l人权与法权l顾问与律师l法律素养与维权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二、商业银行授信审批常用法律法规解读l(一)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l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l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l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l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

4、务l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l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l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l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l(一)资本

5、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l(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l(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l(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l(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l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6、。l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l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l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l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

7、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l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l第四十六条 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l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

8、需要。l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l第四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l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的营业时间应当方便客户,并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告的营业时间内营业,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l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

9、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l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财务会计报表、业务合同以及其他资料。l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l(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l(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l(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l(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l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

10、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二)公司法有关规定l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l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l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l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l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

11、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l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l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l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12、。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l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l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l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

13、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l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l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

14、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l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l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l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l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

15、,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l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l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ll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商业银行授信审批

16、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

17、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

18、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七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l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商业银行授信

19、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

20、综合法律实务l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二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三条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

21、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第二百零八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

22、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三)破产法有关规定l第二条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

23、规定清理债务。l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l第三条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第七条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

24、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l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

25、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l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人

26、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第四十条第四十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

27、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

28、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29、。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

30、人可以申报。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l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

31、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第七十条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

32、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l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33、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二)债权分类;(三)债权调整方案;(四)债权受偿方案;(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一)对债务人

34、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三)债务人所欠税款;(四)普通债权。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l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5、。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六条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l第八十八条第八十八条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五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

36、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

37、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

38、务综合法律实务l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l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

39、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四)合同法有关规定l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

40、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

41、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

42、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43、,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

44、、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

45、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l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

46、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

47、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l(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48、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一百条当事人

49、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第一百零二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第一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

50、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l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商业银行授信审批业务综合法律实务l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小学资料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