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第六章)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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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国际结算国际结算(第五版)(第五版)(第五版)(第五版)苏宗祥、徐捷著苏宗祥、徐捷著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第六章第六章 信用证概述信用证概述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第二节 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第三节 开立信用证第四节 跟单信用证的基本业务流程第五节 银行信用证业务案例

2、详解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第一节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一、信用证的定义、性质及其作用一、信用证的定义、性质及其作用(一)跟单信用证的起源 跟单信用证起源于旅行信用证。旅行信用证是银行为了便利旅客到国外旅行时就地支取旅费、杂费所开立的信函式的信用证,旅行者既是信用证申请人,也是受益人。19世纪中叶,海上运输业的发展使用了提单,货物单据化。保险、公证、检验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使用了保险单、检验证,履约证书化,形成了商业跟单信用证。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

3、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二)信用(二)信用证统证统一一惯惯例的沿革例的沿革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UCP)是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发展起来,由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加以成文化,旨在确保在世界范围内将信用证作为可靠支付工具的一套国际惯例。1、1933年5月在维也纳举行的ICC第七次年会通过了关于采用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决定。2、1951年1月,ICC在里斯本举行的第十

4、三次年会上对UCP进行了第一次修订。3、1962年4月,在墨西哥城举办的第十九次年会上,ICC通过了新版UCP。4、1974年ICC再次对UCP进行了修订,以ICC第290号出版物公布(即UCP290)。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5、1983年ICC再度进行了修订,后以ICC第400号出版物公布(即UCP400)。6、1993年3月10日,ICC第500号出版物公布(即UCP500),并于1994年1月1日起生效。7、2007年7月1日,ICC正式启用了UCP600。内容:1、UCP600的

5、条文编排参照了ISBP98的格式,对UCP500的49个条款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及增删,变成现在的39条。2、第15条为总则部分,包括UCP的适用范围、定义条款、解释规则、信用证的独立性等;第613条明确了有关信用证的开立、修改、各当事人的关系与责任等问题;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3、第1416条是关于单据的审核标准、单证相符或不符的处理的规定;4、第1728条属单据条款,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等;5、第2932条规定了有关款项支取的问题;6、第3337条属银行的免责条款;7、第3

6、8条是关于可转让信用证的规定;8、第39条是关于款项让渡的规定。见UCP规则演变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Back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三)信用(三)信用证证的定的定义义1、定义:信用信用证证(Letter of creditLetter of credit)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

7、承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2、信用证的三个要素:(1)信用证应当是开证行开出的确定承诺文件。(2)开证行承付的前提条件是相符交单。(3)开证行的承付承诺不可撤销(开证行不能单方面撤销,但是经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同意之后可以撤销)。3、UCP600下的三个重要概念: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1)重要概念之一:重要概念之一:承付承付 承付是UCP600中出现的一个全新的概念。通过创设这一概念,开证行和被指定银行(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在信用证下的所有承诺和付款行为被概括为两种:承付和议付。承付行为

8、(付款行或承兑行在到期日付款的行为)被限定在三种信用证下,即承付是在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项下的行为,而在议付信用证项下则没有承付行为可言。并不是开证行、保兑行或其他被指定银行在信用证下所有的付款行为都称为承付。例如在议付信用证下的所有付款行为,包括被指定议付行的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对议付行的偿付,被指定银行未议付时开证行或保兑行的付款,开证行对保兑行的偿付;在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下开证行和保兑行对被指定银行的偿付;在延期付款信用证或承兑信用证下,被指定银行在承诺延期付款或承兑后但在到期日之前向受益人的付款不视为承付,因为其不是在到期日付款。经营者提供

9、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2)重要概念之二:重要概念之二:议议付付 UCP600中议付的概念概念:指定银行(议付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归纳如下:议付的前提是受益人向被指定银行提交了相符单据。议付只能由开证行指定议付的银行(议付行)进行。如果是自由议付信用证,任何银行都是被指定银行。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议付既可以是保留追索权的融资,也可以是无追索权的买断,这完全取决于双方的事先约定

10、,UCP600对此没有规定。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议付可以是受益人交单金额扣除融资利息和费用后的全额融资,也可以只预付交单金额的一部分。预付款项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受益人交单的当天,也可以发生在开证行或保兑行应予偿付日期之前的任何时间。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3)重要概念之三:重要概念之三:相符交相符交单单 UCP600中关于“相符交单”包括如下的含义:1、在UCP600的规则之下,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不但要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而且要做到与UCP600的相关适用条款一致,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

11、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方面的要求,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才是相符单据。2、相符的标准并不需要一定完全等同,但“不等同”不能到相互产生“矛盾”的程度。ICC在审单的过程中一般采用“镜像原则”。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Back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四)信用(四)信用证证的的自主性自主性(独立抽象原(独立抽象原则则)跟单信用证应贯彻独立和分离的原独立和分离的原则则(i

12、ndependent and abstraction principle),即1、开开证证行行负负第一性付款第一性付款责责任任(银银行信用)行信用)根据UCP600第7条,如果信用证为以下情形之一,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1)信用证规定由开证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2)信用证规定由被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3)信用证规定由被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诺延期付款;或其虽承诺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4)信用证规定由被指定银行承兑,但其未承兑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虽承兑了汇票,但未在到期日付款;(5)信用证规定由被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

13、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2、信用信用证证是独立文件,与是独立文件,与销销售合同分离售合同分离(1)UCP600第4条A款规定: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2)A款继续规定:“因此,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其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影响。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3)第4条B款规定:“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

14、试图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作为信用证组成部分的做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3、信用信用证证是是单单据化据化业务业务 信用证业务是单据买卖。在信用证业务中的所有各方,包括银行和商人所处理的都是单据,而非货物。受益人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行拒付只能以单据上的不符点为由。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五)信用(五)信用证证的的作用作用1、信用证解决了贸易双方互不信

15、任的矛盾(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就可以拿到货款,而买方又无须在卖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前支付货款)。2、保证出口商安全收汇(即使在进口国实施外汇管制的情况下,也可保证凭单收到外汇)。3、保证进口商安全提货(通过信用证条款来控制进口商按质、按量、按时交货)。4、进、出口双方均可在信用证项下获得资金融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二、信用证的当事人二、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业务所涉及的基本当事人为三个: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除此以外,还可能出现保兑行、通知行、被指定银行、转让行和偿付行等

16、。见信用证业务当事人示意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一)(一)开开证证申申请请人(人(Applicant)1、含义:在国际贸易中,开证申请人通常是进口商。2、开证申请人(买方)的权利和义务为:(1)及时申请开立信用证(根据合同的规定及时申请开证,且信用证的内容与合同的内容要一致)。(2)付款责任(合格单据下,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即使开证行倒闭,仍有向受益人偿付的

17、责任)。(3)得到合格单据的权利(若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有权拒付)。(4)对于受益人利用信用证的欺诈行为,开证申请人也有权请求银行拒付,或请求法院通过支付令强制银行停止对信用证的支付(信用证的欺诈例外原则)。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二)(二)开开证证行(行(Issuing Bank)1、含义:开证行指应开证申请人要求,为其开立信用证的银行,通常是进口地银行。2、开证行受三个合同的约束: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付款代理合同;与受益人之间的信用证;与通知行或指定银行之间的代理协议。

18、3、开证行主要权利和义务如下:(1)严格按照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开证申请书)开证。(2)开证行审核单据的义务。(3)相符交单下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4)开证行保管单据(受益人提交单据,开证行审核单据兑付货款前的这段时间)的义务(不得擅自处置单据)。(5)相符交单付款时,开证行有权从开证申请人处获得偿付。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三)受益人(三)受益人(Beneficiary)1、含义:受益人一般是出口商或中间商,是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2、受益人受两个合同的约束: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

19、贸易合同和与开证行之间的信用证。3、其权利和义务如下:(1)及时发货并且相符交单(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必须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必须符合UCP600和ISBP的规定)。(2)开证行迟迟未开立信用证时要及时催证。(3)审核信用证并要求改证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重点审核的内容:审核信用证的通知方式-是否直接从海外寄交或从本地某个地址寄交的;审核信用证的性质-是否为不可撤销(IRRevocable)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并不是指信用证完全不可撤销而是指信用证不能被单方面撤销,必须经过

20、所有的当事人同意才能撤销。审核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期、交单期、有效期和到期地点(应该为受益人所在地);信用证的内容与合同是否一致(当事人名址、开证日期、货物描述、金额、数量、运输条款等);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审核信用证中是否有软条款或限制生效条款;软条款:指信用证中的约束性条款,开证行或申请人可以借此条款随时解除自己的付款责任,使出口商不能顺利收款。例如:A.出口商需要等开证申请人告知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等才能装船,但是进口商迟迟不告知,出口商很难在最迟装运日之前发货;B.近洋运输

21、中要求出口商把货运单据径直寄交给进口商;C.信用证中的某些单据,如检验证书、发票等需要由进口商或其授权人签发;D.采用FOB的贸易术语,但是要求出口商在收款时要提交保险单。审核信用证中的银行费用负担是否平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四)通知行(四)通知行(Advising Bank)1、含义:通知行一般是开证行在受益人当地的代理行。2、通知行的职责:(1)验明信用证的真实性;(2)及时通知真实的信用证。3、通知行若不能判断信用证表面真实性,通常采取如下两种方式(1)毫不延误地通知开证行;

22、(2)如果仍然决定通知,应告知受益人不能确信其真实性。4、通知行的权利:(1)可以拒绝通知,但必须毫不延误地告知开证行;(2)有权向开证行收取通知信用证的手续费;(3)在未保兑的情况下,无义务对受益人进行议付或承付。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5、第二通知行(UCP600新概念)(1)含义:若申请人选择的通知行与开证行之间没有代理关系,开证行一般会选择与自己有印鉴密押关系的代理行为第一通知行,而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为第二通知行。(2)UCP600的规定:经由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通知信用证的银行必须

23、经由同一银行通知气候的任何修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五)被指定(五)被指定银银行(行(Nominated Bank)1、含义:被指定银行是指除了开证行以外,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可以是即期付款行、延期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也可以是议付行。2、UCP600第12条规定:第一,除非被指定银行是保兑行,对被指定银行发出的承付或者议付的授权并不赋予指定银行承付或者议付的义务,除非该被指定银行明确同意并照此通知受益人。(除保兑行之外的被指定银行可以拒绝开证行的指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24、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第二,通过指定一家银行承兑汇票或者承担延期付款承诺,开证行即表明授权该被指定银行预付或者购买经其承兑的汇票或者由其承担延期付款责任的承诺,被指定银行对于承兑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这两种远期信用证可以办理贴现。(延期付款信用证下的付款行与承兑信用证下的承兑行在相符交单下有预付和贴现受益人的权利)第三,非保兑行身份的被指定银行接受、审核并寄送单据的行为既不使该被指定银行具有承付或者议付的义务,也不构成承付或者议付。此时的被指定银行仅仅是单据处理行。(被指定银行的承付或议付必须以支付货款为基

25、础)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六)保(六)保兑兑行(行(Confirming Bank)1、含义: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即为保兑行。保兑信用证下的受益人可获得开证行和保兑行的双重独立付款保证。2、保兑行的责任和义务如下:(1)受益人相符交单下,根据信用证的种类予以承付或无追索权的议付。(2)自为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不可撤销地受到承付或者议付责任的约束。(3)对相符交单的被指定银行进行偿付。(4)保兑行有拒绝开证行“加具保兑”的要求。(但是必须毫不迟疑地通知开证行,

26、并仍可通知此份未经加具保兑的信用证)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3、沉默保兑(Silent Confirmation)(1)含义:在未经开证行授权或要求的情况下,一家银行与受益人达成协议(往往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行为,习惯上被称为沉默保兑(silent confirmation)。(2)沉默保兑行的权利:沉默保兑行并不享有UCP中规定的保兑行的权利,除非在它与受益人达成的协议中另行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

27、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七)(七)偿偿付行(付行(Reimbursing Bank)1、含义:开证行若授权另一家银行代为偿付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均称为索偿行)的索偿时,则该银行为偿付行。一般是信用证结算货币清算中心的联行或者代理行,主要是为了头寸调拨的便利。2、偿付行的权利和义务:只负责根据开证行的偿付指示进行偿付,而没有审单的义务。3、索偿行索偿的业务流程:在指定偿付行的情况下,索偿行一方面向偿付行邮寄索偿书,另一方面向开证行寄单,开证行若收到与信用证不符的单据,有权向索偿行追回已经偿付的款项,但开证行不得向偿付行追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

28、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第二节第二节 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开证申请人首先填写开证申请书(Application Form),其中每项内容必须符合UCP600的要求。一、开一、开证证申申请书请书的填写的填写说说明明 516标准跟单信用证格式中规定的开证申请书所要求具备的项目:(1)申请人。(2)开证行。(3)申请书的日期。(4)交单的有效日期和地点。(交单的地点是指使用信用证的被指定银行所在地的城市。)(5)受益人。(6)航空邮寄开证(信开本信用证)。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

29、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7)简电通知(按UCP600第11条行事)。简电本信用证不能作为受益人交单收款的依据,必须等待收到证实书之后,利用证实书来收款。(8)电讯传递开证(按UCP600第11条行事)。(9)可转让信用证(按UCP600第38条行事)。(10)保兑。(11)金额。(金额前加上about、approximately等词语时则允许有10%的增减幅度)(12)使用信用证的被指定银行。(13)分批装运。下列情形不视为分批装运: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只要显示相同的目的地,不视为分批装运,即使运输单据上表明的

30、发运日期或装货港、接管地或发运地点不同。如果交单由数套单据构成,其中最晚的一个发运日将被视为发运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含有一份以上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的交单,如果单据看似由同一快递或邮政机构在同一地点和日期加盖印戳或签字并且表明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但是,含有一套或数套运输单据的交单,如果表明在同一种运输方式下经由数件运输工具运输,即使运输工具在同一天出发运往同一目的地,被视为分批装运。(14)转运。(15)申请人投保。(16)运输细节。运输单据的出单日期早于开征日

31、期者可以接受。最迟装运日的规定中不要使用这些术语:prompt、immediate、as soon as possible。在信用证内规定一个到达日期或估计到达日期是不正确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关于装运日期的计算 A、“在或大概在(on or about)”或类似用语将被视为规定事件发生在指定日期的前后5个日历日之间,起讫日期计算在内。B、“至to”、“直至(until、till)”、“从开始(from)”及“在之间(between)”等词用语确定发运日期时包含提及的日期。Ship

32、ment to be made until 12/31/2007 Shipment to be made from 12/1/2007 Shipment to be made between 12/1/2007 and 12/31/2007 C、使用“在之前(before)”及“在之后(after)”时则不包含提及的日期。Shipment to be made before 12/31/2007 Shipment to be made after 12/1/2007 D、“从开始(from)”及“在之后(after)”等词用语确定到期日时不包含提及的日期。30 days from/after

33、shipment date(1 APR.2001)Maturity date 1 May 2007 E、“前半月”及“后半月”分别指一个月的第1日到第15日及第16日到该月的最后1日,起讫日期计算在内。一个月的“开始(beginning)”、“中间(middle)”及“末尾(end)”分别指第1日到第10日、第11日到第20日及第21日到该月的最后1日,起讫日期计算在内。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17)货物描述。货物描述应尽量简短,不应罗列过多细节。货物数量前面有about、approxi

34、mately或类似词语,则数量有10%的增减幅度。如以重量、长度、体积作为数量,则有5%的增减幅度。(18)贸易条件。现在使用的贸易条件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60号)。(19)(23)规定的单据。须准确说明:a.单据名称,申请人要确定这些单据是受益人能够提供的。b.每种单据要多少张,是正本还是副本。c.出单人是谁,不要加列没有用的词语形容出单人,如“第一流”、“著名的”等。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24)交单时期 按照UCP600第14条C款规定,受益人或其

35、代表在不迟于发运日之后的21个日历日内交单。双到期信用证:信用证中的装期和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称的“双到期”,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将装期提前一定的时间(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时间来制单结汇。(25)附加指示。填写需要的附加指示。(26)结算。(27)签字。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二、申二、申请请人与开人与开证证行之行之间间的关系的关系1、每个信用证下面,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体现为开证申请书。2、为了开立信用证,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需要订立经常性的开证便利(Formal F

36、acility),明确以下几点:(1)信用证项下提交单据作为担保品或抵押品(Security),当申请人无法偿付时,开证行可将单据上的货物处理还款。(2)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品独立于信用证和提交的单据。(3)订明申请人负担费用和承担风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3、开证行与申请人还需要订立经常性的偿付协议(Reimbursement Agreement),明确以下几点:(1)申请开证是否预交若干成保证金。(2)偿付方式采用付款交单DP方式,或收到单据天偿付的方式,或其他方式。4、申请人对于开

37、立信用证应承担以下六项义务和责任:(1)确定申请人和受益人都同意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以及规定的单据,他们的理解也是相同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2)确定安排开出信用证给受益人,以便使后者有充足的时间装运。(3)了解开证申请书格式,保证填写完整准确的指示给开证行。(4)对任何修改请求作出迅速答复。(5)对任何要求放弃不符点的请求作出迅速答复。(6)只要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且符合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者就要支付这些单据项下的款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

38、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第三节第三节 开立信用证开立信用证一、开一、开证证行行审阅审阅开开证证申申请书请书内容内容 以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16号所列的“致受益人和致通知行的信用证通知书”为例说明审阅开证申请书的内容。(1)信用证类型 (2)信用证号码 (3)开证地点和日期 (4)交单的有效日期和地点 (5)申请人 (6)受益人 (7)通知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8)金额 (9)被指定银行和信用证可用性 (10)分批装运 (11)转运 (12)

39、买方投保 (13)UCP600第3条所述从(From)用于确定发运日或到期日的不同确定方法。(14)货物描述 (15)规定的单据(普遍之点)(16)商业发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17)运输单据(普遍的)(18)运输单据(特定的)(19)保险单据 (20)其他单据 (21)交单期限 (22)通知指示(仅用于“致通知行的通知书”)(23)银行致银行的指示(仅用于“致通知行的通知书”)(24)页数 (25)签字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

40、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二、开二、开证证行开立信用行开立信用证应证应承担的承担的义务义务和和责责任任1、按照下述要求开立信用证:(1)ISBP如UCP600。(2)严格按照申请人指示。(3)受益人能够在信用证下凭单支款,这些单据是受益人能够获得或提供的,即信用证是有效的可供受益人使用的。(4)迅速开证,使受益人凭此装运货物。2、挑选代理行承担通知、承付、议付和保兑(如适合做保兑时)信用证。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3、对修改信用证的要求作出迅速答复。4、按照ISBP

41、审核单据和承付信用证的承诺或拒绝接单。5、开证行不能回避这一事实,即不可撤销的承诺就是:(1)独立于申请人的看法和概念;(2)独立于信用证已经付款而不论申请人是否能够偿还。6、开证行如已审单并决定承付,有责任抵制申请人利用开证行作为拒付工具的企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第四节第四节 跟单信用证的基本业务流程跟单信用证的基本业务流程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1、申请人和受益人订立合同,约

42、定使用商业跟单信用证付款。2、申请人按照销售合同制作开证申请书,指示开证行按照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3、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和要求位于受益人所在国家的银行去通知或保兑信用证。特别注意:(1)通知信用证给受益人,通知行必须核验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2)如果通知行不能核验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必须毫不延迟地告知开证行,并在通知信用证中告知受益人:它不能核验该证。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3)不通知信用证时,通知行必须毫不延迟地告知开证行,不必说明拒绝通知的理由。(4)如果信用证要求通知行加上保兑,通

43、知行愿意加上保兑时就在信用证上注明。(5)如果通知行不愿保兑,必须毫不延迟地通知开证行。(6)UCP600第9条规定通知信用证指示时,如遇指示不完整或不清楚时,通知行可以对受益人作出仅供参考的预先通知,不负任何责任。(7)通知行可以被信用证规定为指定银行。(8)可转让、不可撤销、自由议付的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银行作为转让行,多数情况是指定通知行作为转让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4、通知行通知受益人。5、受益人审证发货并制作单据。审核的项目一般包括如下方面:信用证是否属通知行正式通知

44、的有效信用证。审核信用证的种类。审核L/C是否加具保兑。审核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审核信用证的支付货币和金额。审核付款期限和有关货物的内容描述。审核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审核装运期、转船、分批装运条款和有效期。审核信用证付款方式和提交的单据。审核信用证上印就的其他条款和特殊条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6、受益人将要求的单据提交指定银行。受益人交单给被指定银行有四项优点:(1)有效地点在被指定银行,受益人可以充分利用有效日期,即使在有效日期最后一天交单给被指定银行也不会过期。(2)被指定银行寄单

45、给开证行在路途中可能遗失,开证行仍应承担付款责任,不能让受益人承担单据遗失的风险。(3)被指定银行审单发现不符点,受益人就近修改单据很方便。(4)被指定银行审单,如单证相符,向受益人办理各种结算方式使受益人尽早得到资金融通便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受益人也可直接交单给开证行,这样存在三个缺点:(1)开证行必须在有效期内收到单据,为了防止过期,受益人必须提早寄单。(2)从受益人所在地寄单给开证行,单据在路途中可能丢失,风险要由受益人承担。(3)开证行审单发现不符点,受益人要去修改单据,

46、很不方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7、指定银行凭信用证按照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合理小心地审单。(1)银行审单、寄单。(2)银行付款、议付或者承兑。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8、指定银行寄单给开证行要求开证行偿付。信用证规定的索偿方式一般分为四类:单到付款、主动借记、授权借记和向偿付行索偿。(1)单到付款是指议付行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开证行审单无误后付款。(2)主动借

47、记,是指开证行或其总行在议付行开立账户。信用证规定,议付后可立即借记其账。(3)授权借记是指开证行在议付行虽然开立账户,但信用证规定,必须在开证行收到正确单据后,再授权议付行借记其账户。(4)向偿付行索偿,是指开证行指定第三家银行为偿付行,偿付行一般是在开证货币的发行国。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9、开证行收到单据,在最多5个银行工作日内审单完毕,确定单证相符后,就向指定银行偿付。如果信用证另有偿付行,开证行不办理偿付,而只接受单据。10、开证行接受单据后,按照它与开证申请人预先订立的偿付协

48、议交单给开证申请人。11、申请人按照预先订立的协议,偿付单据款项给开证行。12、开证申请人把运输单据提交当地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取货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第五节第五节 银行信用证业务案例详解银行信用证业务案例详解一、流程大纲一、流程大纲进、出口双方签订销售合同进口商向进口地银行(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进口地银行(开证行)将信用证开抵出口地银行(通知行)出口地银行(通知行)向出口商通知信用证出口商审核信用证出口商准备信用证项下单据,提交出口地银行(交单行)出口地银行(交单行)缮制交单面

49、函,将单据寄交进口地银行(开证行),请求付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进口地银行(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向出口地银行(交单行)付款进口商向进口地银行(开证行)付款,取得单据二、信用证业务案例二、信用证业务案例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本章参考资料本章参考资料1.标准跟单信用证格式,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16号。2.跟单信用证业务指南,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15号。3.ICC银行委员会意见汇编1

50、9952001,国际商会出版物第632号。4.于强:UCP600与信用证操作实务大全,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7。5.程军、贾浩:UCP600实务精解,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6.美联银行及富通银行有关UCP600培训材料。7.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国际商会出版物第681号。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复习思考题复习思考题1.信用证的概念是什么?具有哪些特征?2.信用证的当事人有哪些?各自有什么权利义务?3.开证申请书主要包含哪些项目?银行在审查开证申请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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