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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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节选劳动合同法节选及社保政策及社保政策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

2、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

3、制度,保障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

4、定。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

5、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法权益。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

6、、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者收取财物。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

7、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

8、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的,实行同工同酬。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

9、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

10、作满十年的;(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

11、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

1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证件号码;

13、(三)劳动合同期限;(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

14、项。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

15、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

16、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十

17、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

18、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

19、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

20、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1、。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22、(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

23、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向当地

24、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劳动者对危害生

25、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

26、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章劳动合

27、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五)因本法第

28、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单位。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

29、位可以解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

30、情形致使劳动(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能从事原工

31、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

32、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劳动

33、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34、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裁减的人员。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35、,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

36、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一)劳动

37、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第四十

38、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劳动者依

39、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40、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

41、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个月的平均

42、工资。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43、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法有关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

44、二年备查。二年备查。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社会保险是一项福利社会保险是一项福利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的一项福利。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的一项福利。缴纳社会保险是员工的一项权利,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缴纳社会保险是员工的一项权利,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义务,但是目前我们公司的一部分员工却忽视了自己的这项权利。义务,但是目前我们公司的一部分员工却忽视了自己的这项权利。我国现行的三大保险险种我国现行的三大保险险种范围划分种类适用人群农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农业户口人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城镇居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非

45、农业户口并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保险的人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对户籍无要求,只要是被企业正常录用的职工均可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目前,公司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共计有五项,包括养老保险、目前,公司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共计有五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是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是1958元。元。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公司为员工缴纳公司为员工缴纳元元/人人/月月,员工本人缴纳员工本人缴纳元元/人人/月。月。失业保险:公司和员工各缴纳失业保险:公司

46、和员工各缴纳元元/人人/月。月。医疗保险:公司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公司为员工缴纳元元/人人/月,员工本人缴纳月,员工本人缴纳元元/人人/月月+大大额医疗额医疗6 6元元/人人/月。月。工伤保险:公司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公司为员工缴纳元元/人人/月,员工本人不承担缴纳费用。月,员工本人不承担缴纳费用。生育保险:公司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公司为员工缴纳元元/人人/月,员工本人不承担缴纳费用。月,员工本人不承担缴纳费用。当前养老保险转移办法当前养老保险转移办法转出宁夏区外,具体步骤:转出宁夏区外,具体步骤:第一步:由银川市社保局开具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第一步:由银川市社保局开具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第二步:

47、凭缴费凭证到北京市社保局开具养老保险接收证明。第二步:凭缴费凭证到北京市社保局开具养老保险接收证明。第三步:持北京市社保局养老保险接收证明到银川市社保局打印第三步:持北京市社保局养老保险接收证明到银川市社保局打印养老保险缴费明细。养老保险缴费明细。第四步:将银川市社保局打印的缴费明细交至北京市市社保局录第四步:将银川市社保局打印的缴费明细交至北京市市社保局录入系统,即可将养老保险转入北京市社保局。入系统,即可将养老保险转入北京市社保局。当前养老保险转移办法当前养老保险转移办法宁夏区内五市范围内互转,具体步骤:宁夏区内五市范围内互转,具体步骤:第一步:参保人员到银川市社保局申请参保关系转出,银川市社第一步:参保人员到银川市社保局申请参保关系转出,银川市社保局做停止交费处理,并出具信息表,由参保人员确认后加盖银川保局做停止交费处理,并出具信息表,由参保人员确认后加盖银川市社保局公章。市社保局公章。第二步:参保人员持信息表,向转入地社保局提出转入申请。转第二步:参保人员持信息表,向转入地社保局提出转入申请。转入地社保局审核相关资料,符合转入条件的办理转入手续,不符合入地社保局审核相关资料,符合转入条件的办理转入手续,不符合转入条件的告知其理由。转入条件的告知其理由。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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