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责任与司法救济.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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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法律责任释义卫生法律责任是“卫生法”与“责任”的合成概念。为了解释、界定卫生法律责任,有必要首先对“责任”进行语义分析在古代汉语中,“责任”同“责”是一个语义丰富的概念。据辞源、辞海等权威辞书摘引“责”在六种意义上被使用。第1页/共49页其一,求,索取。如“宋多责贿于郑”。其二,要求,督促。“不教而责成功,虐也”。其三,责备。“使先生自责,乃反自誉”。其四,处罚。“责小过以大恶,安能服人”。其五,责任。“若尔三王,是有丕子之责于天”。其六,债。“乃有意欲收责于薛乎”。第2页/共49页在现代汉语中,“责任”一词有三个互相联系的基本词义一,份内应做的事。如“岗位责任”.二,特定人对特定事项的发

2、生、发展、变化及其成果负有积极的助长义务。如“担保责任”、“举证责任”。三,因没有做好份内的事情或没履行助长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第3页/共49页卫生法律责任的定义指卫生法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后果。主体:行政,医疗卫生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第4页/共49页特点:1、以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为前提2、有卫生法律、法规等的明确规定3、由专门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 追究4、具有国家强制性第5页/共49页卫生法律责任的构成卫生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认定卫生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一,责任主体(无行为能力人)二,违法行

3、为或违约行为,或损害结果三,因果关系四,主观过错(故意,过失)第6页/共49页卫生法律责任的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卫生法律责任做不同的分类。如按照承担责任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自然人责任、法人责任。按照责任的承担内容的不同可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等等。在法律实践中最基本的分类方法是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所做的分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7页/共49页卫生行政责任定义:卫生行政责任是指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卫生行政责任既包括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授权或委托的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卫生行政管理中因违法失职、滥用职权或行政不当而

4、产生卫生行政责任;也包括公民、社会组织等行政相对人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而产生的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第8页/共49页1行政处罚:依据管辖原则,针对外部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等7种。行政处分:依据隶属原则,针对内部行政相对人,主要包括警告,记过、降级等八种。第9页/共49页卫生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归责的最终要件(以前是因果联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

5、责任第10页/共49页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如果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第11页/共49页案例:1994年6月3日,瞿某的母亲按计划免疫有关规定和要求,带其到指定地点被告某省级机关医院的儿保科注射“百白破”三联针第一针,注射的部位为瞿某左臀肌,操作者系被告的护士葛某。6月18日瞿某的父母发现其左脚掌下垂,足趾活动迟缓,左脚无力。自6月20日起瞿某到本市多家医院诊治,但未查明病因。与此同时,瞿某的父母向有关部门反映了原告接种第12页/共49页防疫针后出现的情况。同年7月,省、市、区、防疫站有关人员到瞿某家中,对其左腿及病历进

6、行了查看、分析,到场人员对瞿某左腿有异常和其出生仅有一次注射史不持异议。1994年9月原告正式向区防疫站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因鉴定未作出结论,瞿某于1995年3月去上海就医。同年4月6日,上海某附属儿科医院对瞿某施行了左坐骨神经探查、松解手术,手术诊断结论第13页/共49页为瞿某为左坐骨神经损伤(注射型)。瞿某虽经手术补救,但其神经恢复正常已不可能,5岁时还需再次手术。1995年瞿某诉至一审法院。问题:1、此案中原告是谁?2、此案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3、此案中如果医院主张自己没有责任,他应提供哪些证据?第14页/共49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

7、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程有无过错承担举证的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为什么要倒置?第15页/共49页卫生刑事责任卫生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卫生法的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实现形式:刑罚(主刑,附加刑)在刑法中规定了十余种与违反卫生法有关的罪名。第16页/共49页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1、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2、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3、犯罪主体: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人4、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

8、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第17页/共49页医疗事故罪概念: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体:医务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主观上:过失客体:病人的生命和健康权以及医疗单位正常的管理活动。第18页/共49页案例:2001年1月30日下午,年龄尚不满14岁的肖某(化名)到梓潼县一家医院接受割除阑尾手术。主刀医生赵某在没有对手术所需器材、敷料进行轻点、登记的情况下,违规手术。术后,在对刀口进行缝合时,赵某一时疏忽大意,将一块医用纱布遗忘在病人腹中。同年2月,肖勇出院,但回家就出现持续性剧烈腹痛,不

9、得不在当月12日再次进入这家医院检查。但院方并未第19页/共49页对其腹痛原因进行详查,仅按照一般的手术后疼痛医治。由于腹痛难忍,肖勇被迫于17日转至梓潼县另一家医院,该医院经检查,发现导致肖勇剧烈腹痛的是一块滞留其腹腔的纱布,而且这块纱布已造成局部性化脓性腹膜炎、肠粘连。2月18日,通过手术。这块纱布被取出。至此,该纱布滞留肖勇腹中长达19天。肖某的父母多次找到医院协商未果,随后报案,要求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第20页/共49页卫生行政救济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自己合法权益的损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补济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我国现有的卫生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

10、是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诉讼和卫生行政赔偿。第21页/共49页特点:1)卫生行政救济是对权利所进行的救济2)是对行政所实施的救济,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引起3)一般应在法律上形成为某种制度4)一般是事后救济第22页/共49页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1、性质不同2、程序不同3、审查范围不同4、法律效果不同第23页/共49页卫生行政复议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复议决定的活动。第24页/共49页行政与司法的双重活动1、具有一定司

11、法性的行政行为2、是行政机关内部纠错机制第25页/共49页卫生行政复议的原则1、合法原则(主体、依据、程序)2、公正原则(及时、按期审结、决定及时、处理及时)3、公开原则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6、有错必纠原则7、诉讼终局原则第26页/共49页卫生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对卫生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财物等)2、对卫生行政机关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决定不服的(查封、扣押、取缔、没收)3、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卫生行政机关颁发卫生许可证(照),卫生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第27页/共49页5、认为卫生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

12、行义务的6、认为卫生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7、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1、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的第28页/共49页特点:1)由作为行政相对人提起2)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行使3)是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一种程序上权利,不得被非法剥夺4)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第29页/共49页卫生行政复议的管辖卫生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关于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对卫生行政复议的权限划分1、

13、对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卫生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申请卫生行政复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30页/共49页 2、对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乡镇卫生监督派出机构)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4、两个卫生行政机关或卫生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做出的行政行为第31页/共49页不予受理的情形(1)规范性文件(2)行政处分或人事处理(3)民事调解第32页/共49页申请:60日受理:5日、15日决定:60日、30日哪些情况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2、复

14、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3、申请人申请停止,复议机关认为合理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第33页/共49页卫生行政诉讼概念:主体:(原告、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客体: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第34页/共49页基本制度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审查合法性被告负举证责任不适用调解(涉及赔偿可适用)相对人选择复议第35页/共49页受案范围不服行政处罚不服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对医疗事故的处理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不履行法定职责第36页/共49页起诉和受理7日审理和判决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2、撤销原行为,判决重新作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第37页/共49页卫生行政赔偿概念赔偿范围赔

15、偿程序方式和标准第38页/共49页行政复议申请人,王某,男,45 岁。被申请人,市卫生局。申请人王某于 2003 年 4 月 30 日在市立医院做骨外科手术失败。实施手术者为张某。张某,2001 年大学毕业后到市立医院骨外科工作,2002 年 9 月参加了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2002 年 12 月 1 日获得执业医师资格,2003 年底领到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但未进行医师注册。王某多第39页/共49页次要求市立医院及张某对其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未果。2004 年 6 月 7 日王某向被申请人市卫生局请求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市卫生局于2004年 7 月 15 日给予书面答复,认为张某直

16、到2003年底才拿到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是因为证件制作、上报验印有个过程,因此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王某不服,于 2004 年 7 月 20 日向省第40页/共49页卫生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张某没有医师执业证书,不能单独实施医疗手术为由,请求撤销市卫生局作出的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的答复。问:本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第41页/共49页案例为加强对荆州城区面条、米粉加工市场的管理,2000 年 10 月 18 日由市城管办、工商局、公安局和卫生局联合发布通告,要求城区所有面条米粉加工户必须进入指定的市场内生产,非指定地点生产的面条米粉不准上市销售。但一部分加工户不愿进场”

17、,处于无证经营、无人监管的状况。第42页/共49页2001年 6 月 27 日,周 到市卫生防疫站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并缴纳了体检办证费用,接受了健康检查。经管监督员经现场审查后认为符合卫生要求,于 6 月 29 日向其发放了卫生许可证。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该发证行为与通告精神相悖,要求市卫生防疫站与通告精神保持一致。第43页/共49页迫于压力,市卫生防疫站派人于 7 月 5 日直接到原告处收回了已发出的卫生许可证,并于 7 月 6 日和 7 月 9 日 2次通知原告到市卫生防疫站当面向其告知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和依据,承诺退还已收的费用。原告不接受解释,在反复要求返还卫生许可证及领取个人健康

18、证明无果的情况下,于 7 月 11 日以被告市卫生局、市卫生防疫站“行政侵权”为由向荆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向其返还卫生许可证,并发放个人健康证明。第44页/共49页案例:2000年12月间,石家庄市康桥药店承包人霍某在该市流沙镇集市个体摊贩中,购得印有“中超”牌商标标识的养胃丸一批,运往某市后,由康桥药店批销给本市六家商场及医药公司。上述单位购入“中超”牌养胃丸后,随即进行了调运、批发与零售,致使本市18家药店经销了这批养胃丸。在销售过程中,某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获悉消费者反映该养胃丸药味不浓,第45页/共49页于同年6月派出质检员进行检查,证实该“中超”牌养胃丸质量确实欠佳,便通知所属

19、部门停止销售,并抓紧退货。该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某中药制药一厂于2000年8月6日,分别向石家庄工商局与市卫生局投诉,请求对市医药单位销售冒牌养胃丸案依法查处。第46页/共49页市工商局于2000年9月10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对现已封存于康桥药店的412盒冒牌养胃丸予以全部销毁;(2)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3)对康桥药店及其他18家药店的非法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第47页/共49页问:(1)这起处罚案件哪些机关有管辖权?(2)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3)如果市卫生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行处罚,是否违背了“一事不再罚”之原则?为什么?(4)经查,市工商局是以简易程序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本拟处以罚款1500元,因康桥药店不断提出申辩,后决定罚款2000元。从程序上看,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第48页/共49页谢谢您的观看!第49页/共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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