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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设计与设计专利 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 Where there is life,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1.1 何謂設計 工程設計、美術設計或工業設計皆為創造性的活動,均 冠上設計的字眼。就社會通念,所謂設計係指有系統、有目的經過縝密籌 劃的創造活動或創造成果。1.1.1 設計的語源設計一辭源於英語design,根據牛津英語辭典(The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design可作名詞及動詞解。名詞的design係源於16世紀法語desseing,表示目的、計劃。現代英語des
2、ign是名詞、動詞同形,有思維上的計劃及美術上的計劃兩種意思。思維上的計劃是指內心的計劃、規劃,或計劃的行為;美術上的計劃是指在美術相關的專業領域上,表現於圖面、模型的計劃、構想,或指將計劃、構想表現於圖面、模型的過程、行為。1.1.2 設計的意義所謂設計通常指:定謀;籌擬、籌劃;立定計劃而使之實現;匠心之斟酌計劃。上述文字為一般性解釋,見於一般常用辭典。從設計的觀點,無論是實用功能、人體操作或美感表現,三者均為工具的基本需求,一般稱為:功能需求(如劈斷能力因素);使用需求(如使用者操作因素);美感需求(如心理感覺因素)。就社會學的觀點,人類為求生存,首先不得不順應自然,在適者生存的原始社會依
3、賴氣力求生存。一旦人類懂得運用思維創造工具,藉由工具的機能改變生存的大自然環境,達到適合人類生存的狀態,即構成人類工具環境的系統關係(圖1-1)。1.1.3 設計的範疇目前雖然有相當多行業或專業領域冠上設計一辭,就學術的立場,設計的領域概分為三類:1.以傳達意思或資訊為目的之設計,主要指視覺設計(visual design),其中有平面設計(graphic design)、標誌設計(sign design)等。2.與物品有關的設計,包括人們日常使用的機器、用品、生產設備等,稱為產品設計(product design),此為狹義的工業設計。3.與人類生活空間和環境有關的設計,例如:室內設計(in
4、terior design)、建築設計(architecture design)、都市設計(urban design)、環境設計 (environment design)。1.2 何謂工業設計人類改變天然或人造素材的形態而創造出工具,藉由工具的機能調和人類與環境之關係,這種觀點一直影響著設計活動。工業革命後,新的需求及新的設計思潮開啟了工業設計的發展。工業革命的結果使手工少量生產模式轉換為工廠大量生產模式。產品大量出現在市場上,導致產業競爭,進而擴及國際市場,也開啟了現代工業設計發展的契機。現代的工業設計已成為企業經營策略的一部分,在產品的生產銷售過程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優良的工業設計具備提
5、高商品價值的作用,隨著產業發展和文化水準的提昇,工業設計已為企業產銷的尖兵,負有提昇商品價值的任務。1.2.1 工業設計的發軔18世紀末英國工業革命啟動了工業大量生產的模式,當時由於動力、技術之運用以及成本需求、產業競爭等因素,傳統手工製造的產品逐漸被大量標準化的工業製品取代,產業結構因此發生變化。原先手工製品的設計者與製造者合而為一的生產模式逐漸蛻變,企業為求大量生產、降低成本、創造利潤等,工廠內部的設計者與製造者各司其職,以致工廠產出的機械製品粗糙簡陋,而與從前技術工人手製的優雅工藝品無法相提並論。在此背景下,一連串的設計運動美術工藝運動、新藝術運動、德國工作聯盟於焉展開,促使社會大眾開始
6、注意科學技術與藝術美學結合的價值。1907年德國工作聯盟成立,主要的成就在於整合工業生產及美術工藝,使社會大眾認知設計的價值。1919年包浩斯 設計學院成立,則進一步確立了現代工業設計兼 容並蓄科學及藝術美學的理念。1.2.2 工業設計的定義國際工業設計師協會理事會對工業設計師所下的定義:工業設計師是受過訓練、具有技術知識、經驗和觀賞能力的人;他能決定工業生產過程中產品的材料、結構、機構、形狀、顏色和表面修飾等。設計師尚須具備解決包裝、廣告、展覽和市場等問題的技術知識和經驗。有關工業設計的定義,最具權威者當推國際工業設計社團協會(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Societi
7、es of Industrial Design,簡稱ICSID)所定義:工業設計係針對工業量產品需求的一種創造行為,使產品外觀與內部機能結構的品質達成一致,藉以符合使用者的需要,俾使生產者及使用者均表滿意。設計是一種創造性活動,其宗旨在和人、工具、公共設施所構成的人為環境與自然環境之間的關係,讓人與自然取 得平衡而融合為統一和諧的整體。1.2.3 工業設計的構成要素1.科學技術2.人因工程3.經濟因素4.社會因素5.藝術美學1.2.4 工業設計的本質1.物品的本質各種工業產品均有其用途以及有效達成該用 途之機能,其機能內容即為物品的本質。2.造形的本質工業產品的機能內容係藉產品的外觀造形來 表
8、現,惟造形的本質價值不在於該機能內 容,而在於以美為中心概念的造形機能。造 形機能不只源於理性,甚且超越理性的範 圍,具有理性及感性的綜合屬性,產品造形 得以發揮魅力、達成美感需求即基於此,是 以造形機能為工業設計價值之所在。1.2.5 工業設計師在產業中的定位工業設計師在產業中的角色有如演藝界的製作人或建築業的建築師,工業設計師與工程師的關係有如建築師與土木結構工程師之關係。在產業界工業產品的設計工作居於產品開發過程的前導地位,需要各行各業人士參與,工業設計師則負有總其成的責任。工業產品設計的基本目標是:1.創造產品滿足人對於實用功能方面的需求2.使產品與人、環境臻於和諧的關係1.2.6 工
9、業設計的價值1.使用價值1.實用功效係滿足日常生活及生產活動方面的物質 需求,以及使用方便性需求的價值。2.造形美感係透過視覺而獲得美感或快適感的滿足 等精神需求的價值。3.社會意識係傳達身份、地位、時代、文化、性 別、年齡、流行、風格等社會意識,並 滿足其需求的價值。2.經濟價值1.3 工業設計與工業財產權保護工業財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第1條第(2)款明定:工業財產的保護係以專利、新型、工業設計、商標、服務標章、商號名稱、產地標示或原產地名稱,以及防止不正當競爭等為標的。依其性質概分為三類:1.產業創造活動成果的權益,如專利、新型、工業設 計。2.維持產業秩序的識別標誌,如商標、服務
10、標章、商 號名稱、產地標示或原產地名稱。3.維持產業秩序的公平,如防止不正當競爭。1.3.1 專利制度理論1.基本權(自然權)論 1.基本財產權論 2.基本受益權論2.產業政策論 1.獎勵發明論 2.補償祕密公開論 3.防止不正當競爭論1.3.2 工業設計專有權基於巴黎公約的規定,目前世界上有關工業設計的保護法制雖然紛雜,主要仍可區分為兩種類型。一為專利導向的保護制度,此制度係源於18世紀的英國,包括英國、台灣、日本、美國及北歐諸國均屬之。另一為著作權導向的保護制度,則係源於18世紀的法國,包括法國、德國、西班牙及比荷盧等諸國。歐盟設計(Community Design)則係綜合此兩種類型之制
11、度。1.4 新式樣專利工業設計在產業發展過程中與實用功能性創造活動立於同等重要的地位,因此我國對不同性質的智慧創造活動成果分別制定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新式樣專利。由於工業設計的本質價值在於物品外觀造形的美感,並非實用功能創作的結果,而為訴諸視覺的造形效果,故具有三項特色:1.易遭模仿;2.追隨季節流行風潮;3.產品壽命週期短暫。1.4.1 新式樣專利與工業設計工業設計係統合物品內在諸設計要素,將其價值及概念具體表現在物品外觀造形上的行為,或指該造形本身。現行專利法(93年7月1日施行)第109條第1項:新式樣,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將該規定與工業設計的意涵結合
12、。新式樣物品係由物品的用途、機能等內涵結合外觀的形狀、花紋、色彩等外在造形所構成。就新式樣專利而言,對於物品及造形,甚至視覺(美感)性皆有進一步的理論規範,將新式樣專利完全視同為工業設計恐非允當,毋寧將新式樣專利視為專利法觀念上的工業設計,或稱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工業設計為新式樣專利,方謂妥適。1.4.2 新式樣專利的本質新式樣,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從該新式樣專利的定義觀之,新式樣物品係具備特定用途、機能而且具備特定造形的具體物品;換言之,新式樣專利是融合物品性和造形性為一體的物品造形,物品和造形係不可分離而獨立存在。新式樣專利的構成要素約略歸類如下:1.物品性
13、新式樣物品的用途及機能,涵蓋工業設計 部分的科學技術要素及人因工程要素。2.造形性新式樣物品外觀的形狀、花紋、色彩,涵 蓋工業設計部分的藝術美學要素、社會要 素及人因工程要素。1.4.3 新式樣專利的價值新式樣專利的本質涵蓋能發揮用途及機能的物品本質,以及訴諸視覺(美感)的造形本質。新式樣專利的物品本質與新型專利並無太大不同,均有實用技術屬性。因此,與造形本質有關的視覺美感或造形美感,堪稱新式樣專利特有的價值。有謂新式樣專利所指的視覺效果、視覺訴求並非指美感,而是透過視覺的辨識性(區別性)或訴諸視覺的原創性(獨創性)。姑且不論所謂辨識性、原創性的真義為何,以及該兩性質與新穎性、創作性之差異,僅
14、就新式樣專利與其鄰接競合的商標權、著作權交叉比較,即可得知該論點並不正確。1.4.4 新式樣專利的目的專利法第1條開宗明義規定: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我國新式樣專利與發明、新型專利合併立法,專利法總則所規定的專利法目的同樣適用於新式樣專利。此規定宣告了專利法的宗旨目的,其意義在於:給發明人保護發明的利益,鼓勵發明創作;給社會大眾利用發明的利益,促進產業發展。1.4.5 新式樣專利的定義依專利法規定,新式樣專利保護的客體須符合三項廣義的專利要件:構成要件(法109條)、狹義的專利要件(法110、111條)、除外規定(法112條)。所謂構成要件係指新式樣專利成立
15、的要件,或稱為新式樣專利的定義,乃規定新式樣專利保護的客體,判斷物品申請為新式樣專利是否適格的要件。由前述專利法立法架構,顯示專利法對於新式樣專利保護客體的規定採定義式除外式混合型式,得以取得新式樣專利者首須符合構成要件,其次判斷是否屬於除外規定中所列各款,即使符合專利法第109條規定但屬於同法第112條各款所規定者,仍不得取得新式樣專利。1.4.6 新式樣專利的基本原則我國新式樣專利與發明、新型專利共同立法,係屬專利導向的保護制度。從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及新式樣專利權的取得過程來看,新式樣專利具有3項基本原則:1.權利原則2.審查原則3.先申請原則1.5 新式樣專利應回歸設計保護本質當前正值國際組織亟欲整合全球工業設計保護制度之際,無論是美國、英國或是日本、歐洲聯盟,其設計保護制度均處於求新求變或改弦更張的時代,我國企求以單一新式樣專利擔負工業設計保護的任務,似已力有未逮難以周全之慮。尤其我國工業技術水準尚不足與工業化國家競爭,衡諸英國、日本保護工業財產權的經驗,平衡發明、新型及新式樣專利之保護才是我國利益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