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务基本知识(共1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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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信托基本知识及法律实务引语目前信托财产总规模已突破7万亿,信托公司在管理资产规模方面已经成为国内金融行业的重要力量,并呈现更加专业化、特色化的发展趋势。信托已经成为国内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市场的生力军。房地产信托、政信合作信托、股权收益权信托等信托业务呈现出新的发展特点。信托基金、主动管理型信托等受到关注。信托定义信托就是信用委托,是一种具有“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对信托的概念进行了完整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

2、分的行为。上述定义基本体现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责任有限性和信托管理连续性这几个基本法理和观念。信托主体信托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他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指定受托人、并有权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受托人承担着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约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必须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的法律规定管理好信托财产的义务。在我国受托人是特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

3、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儿。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则是社会公众。信托客体信托客体主要是指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范围: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分该财产而取得的信托利益,也属于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具体范围我国没有具体规定,但必须是委托人自有的、可转让的合法财产。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须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作为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特殊性:信托财产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独立性,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

4、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建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建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依法被解散,依法被撤消,或被宣告破产时,当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时,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当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B.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区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其归入自己的固有财产。C.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受益人虽然对信托财产享有受益权,但这只是一种利益请求权,在信托存续期内,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信托财产的物上代位性:在信托期内,由

5、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形态可能发生变化。如信托财产设立之时是不动产,后来卖掉变成资金,然后以资金买成债券,再把债券变成现金,呈现多种形态,但它仍是信托财产,其性质不发生变化。信托财产的隔离保护功能:可以说,信托财产形成的风险隔离机制和破产隔离制度,在盘活不良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中,信托具有永恒的市场,具有银行、保险等机构无法与之比拟的优势。信托一般按委托人的意图经营管理信托财产,信托的经营风险一般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信托投资公司只收取手续费和佣金,不保证信托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而银行信贷则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存放款利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自主经营,因而银行承担整个信贷资金的营运风险,

6、只要不破产,对存款要保本付息、按期支付。银行破产时,存、贷款作为破产清算财产统一参与清算;而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由新的受托人承接继续管理,保护信托财产免受损失。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以及例外: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因此,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一般债权人是不能追及信托财产的,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是一般原则。例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七条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

7、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信托设立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信托目的;(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

8、事由等事项。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于公益信托活动应当给予支持。信托分类

9、以信托关系成立的方式为标准,信托业务基本可以分为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一)任意信托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托称为任意信托,任意信托又称为自由信托或明示信托,大部分信托业务都属于任意信托。(二)法定信托法定信托是与任意信托相对应的一种信托形式。主要指由司法机关确定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而成立的信托。设立法定信托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当事人财产被不法使用。比如,某人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但他并未对遗产的处置留下任何遗言,这时只能通过法庭来判定遗产的分配。即由法庭依照法律对遗产的分配进行裁决。法庭为此要做一系列的准备工作,比如进行法庭调查等等。在法庭调查期间,遗产不能无人

10、照管,这时,司法机关就可委托一个受托人在此期间管理遗产,妥善保护遗产。以信托财产的性质为标准,信托业务分为金钱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和金钱债权信托。(一)金钱信托金钱信托也叫资金信托,它是指在设立信托时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是金钱,即货币形态的资金,受托人给付受益人的也是货币资金,信托终了,受托人交还的信托财产仍是货币资金。在我国信托机构从事的信托业务中,金钱信托占有很大的比重,主要包括信托贷款、信托投资、委托贷款、委托投资等形式。市场中最常见:资金信托,又分为单一资金信托、集合资金信托。(二)有价证券信托有价证券信托是指委托人将有价证券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

11、人代为管理运用。(三)不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是指委托人把各种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转移给受托人,由其代为管理和运用,如对房产进行维护保护、出租房屋土地、出售房屋土地等等。(四)动产信托动产信托是指以各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而设定的信托。(五)金钱债权信托金钱债权信托是指以各种金钱债权作信托财产的信托业务。金钱债权是指要求他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力,具体表现为各种债权凭证,如银行存款凭证、票据、保险单、借据等等。受托人接受委托人转移的各种债权凭证后,可以为其收取款项,管理和处理其债权,并管理和运用由此而获得的货币资金。以信托目的为标准,信托可以划分为担保信托、管理信托、处理信托、管理和处理信托

12、。(一)担保信托担保信托是指以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受托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当受托人接受了一项担保信托业务后,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在受托期间并不运用信托财产去获取收益,而是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保证信托财产的完整。(二)管理信托管理信托是指以保护信托财产的完整,保护信托财产的现状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三)处理信托处理信托是指改变信托财产的性质、原状以实现财产增值的信托业务。(四)管理和处理信托这种信托形式包括了管理和处理两种形式。通常是由受托人先管理财产,最后再处理财产。以信托事项的法律立场为标准,信托可以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一)民事信托民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项所涉

13、及的法律依据在民事法律范围之内的信托。(二)商事信托商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商法规定的范围之内的信托。按照委托人的不同,信托可以分为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及个人法人通用的信托。(一)个人信托个人信托是指以个人(自然人)为委托人而设立的信托。个人只要符合信托委托人的资格条件就可以设立信托。个人信托的开展与个人财产的持有状况及传统习惯有很大的关系。个人有生命期的限制,由此个人信托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生前信托,二是身后信托。1生前信托生前信托是指委托人生前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契约,委托信托机构在委托人在世时就开始办理有关的事项。2身后信托身后信托是指信托机构受托办理委托人去世后的各项事务。

14、身后信托与生前信托的区别在于信托契约的生效期,生前信托的契约在委托人在世时即可生效。但生前信托的事项可以延续到委托人去世以后。身后信托的契约有些是在委托人在世时就与信托机构签定,但契约的生效却是在委托人去世后,还有一部分身后信托的发生并不源于委托人的意愿,而是在委托人去世后,由其家属或法院指定的。身后信托大多与执行遗嘱管理遗产有关,身后信托的受益人只能是委托人以外的第三者。(二)法人信托法人信托是指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社团等作为委托人而设立的信托。(三)个人与法人通用信托业务以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的目的为标准,信托可以分为营业信托与非营业信托。(一)营业信托营业信托是指受托人以收取报酬为

15、目的而承办的信托业务。(二)非营业信托非营业信托是指受托人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而承办的信托业务。从受益人的角度对信托进行划分,可以将信托分为四类:自益信托、他益信托、私益信托、公益信托。(一)自益信托自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自己指定为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二)他益信托他益信托是委托人指定第三人作为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业务。信托发展早期主要是他益信托,利用这种形式使他人也能享受自己财产的收益。例如身后信托就是一种他益信托。(三)私益信托私益信托是指委托人为了特定的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四)公益信托公益信托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使整个社会或社会公众的一个显著重要的部分受益而设立的信托。按委托人数量

16、不同可分为: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一)单一信托单一信托就是受托人接受单个委托人的委托,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的方式(二)集合信托集合信托主要是指受托人把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动产或不动产或知识产权等等)加以集合,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对所接受委托的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的方式。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信托公司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未经中国银行业监

17、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信托公司处理信托事务不履行亲自管理职责,即不承担投资管理人职责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信托公司业务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

18、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公益信托活动。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信托公司经营外汇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

19、规定,并接受外汇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按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的业务分为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又称固有业务)。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买入返售实质上是一种期权合约。买入返售证券业务是指资金融

20、出方与其他有关方面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价格买入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将该批予以返售。这种业务实际上是以证券为依据向交易对方融出资金,而有价证券并不真正转移,目的是获取买卖价差收入。买入返售是贷款、投资,卖出回购是借款、负债,因此前者可以,后者禁止。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二)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三)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四)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五)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即以自由资金开展的业务,与信托业务相对应。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

21、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三)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信托公司的关联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标准界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定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信托计划),即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信托计划的设立信托公司设

22、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

23、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信托计划推介期限届满,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推介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承担。信托计划的运营与管理信托资金可以进行组合运用,组合运用应有明确的运用范围和投资比例。信托公司

24、运用信托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事先制定投资比例和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二)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三)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四)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五)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六)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

25、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信托产品产品设计原则信托产品是指一种为投资者提供了低风险、稳定收入回报的金融产品。信托品种在产品设计上非常多样,各自都会有不同的特点。各个信托品种在风险和收益潜力方面可能会有很大的分别。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产品种类(一)根据信托投资收益的确定程度划分1、固定收益类信托这类信托产品的本金及预期收益一般由融资方的相关资产或第三方担保来保障。如:由融

26、资方资产或股权质押(抵押贷款类信托)、由担保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及法人连带担保(担保类信托)、由次级投资方给优先级投资人提供优先保障(结构化信托)等。也就是说固定收益类信托的收益是相对固定的,其风险主要由抵押率及变现价值等因素决定。2、浮动收益类信托这类信托产品的收益是浮动的,其预期收益有可能实现或超额实现,也有可能是负值,是没有保障的。如主要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的“证券投资类信托(阳光私募)”等。3、固定+浮动收益类信托这类信托的本金及基本收益的保障同“固定收益类信托”,只是其收益率可能比较低;浮动收益部分根据信托资产最终运作结果而定。(二)根据信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划分按信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

27、划分,可分为:证券投资类信托(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私募股权投资类信托、房地产类信托、工矿企业类信托、交通运输类信托、基础设施类信托等等。(三)根据组成信托资产的资金性质划分1、非结构化信托,即一般信托。2、结构化信托所谓结构化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结构化信托理财产品与一般信托产品的不同,主要就在于“结构”上。目前,国内信托公司设计的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理财产品具有几个可识别的特征。首先,在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上采用“一般/优先”模式。社会投资

28、者是优先受益权委托人,一般受益权委托人则为机构投资者。“一般/优先”模式使委托人的收益与风险成正比。从理论上说,初始信托资金由优先受益权资金和一般受益权资金按一定比例配比。其次,在风险承担上,一般受益权委托人(一般受益人)以其初始信托资金承担有限风险在先,而优先受益权委托人(优先受益人)承担相对较低的风险在后;在收益分配上,优先受益人则优先于一般受益人。结构化信托理财产品的避震功能也就体现于此,当该信托计划出现较大的风险并由此造成亏损时,机构投资者的资金冲锋在前,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与此相对应,当投资获得丰厚回报时,机构投资者的收益也要比个人投资者多得多。此外,“结构”还体现在投资模式上。结

29、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就是投资的多元组合,此类产品可以投资股票、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多种有价证券,具体的投资比例由该信托的投资团队掌握。(四)按资金运用方式划分1、贷款信托类贷款信托是指通过信托方式吸收资金用来发放贷款的信托方式。这种类型的信托产品,是数量最多的一种。2、权益信托类这一类型的信托产品,是通过对能带来现金流的权益设置信托的方式来筹集资金,其突出优点就是实现了公司无形资产的变现,从而加快了权益拥有公司资金的周转,实现了不同成长性资产的置换,有利于公司把握有利的投资机会,迅速介入,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3、融资租赁信托类信托公司以设立信托计划的方式募集信托资金,将其运用于融资租赁

30、业务,通过严格专业化、流程化的管理,通过定期收取租金,实现信托收益,为社会投资人提供安全、稳定回报的理财服务常见信托产品介绍-房地产信托产品房地产信托融资主要有贷款型信托、股权型信托、混合型信托、财产受益型信托四种模式。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满足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国家最低要求等条件。信托公司不得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一)贷款型信托1、操作流程在这种模式下,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市场中不特定(委托人)投资者的委托,以信托合同的形式将其资金集合起来,然后通过信托贷

31、款的方式贷给开发商,开发商定期支付利息并于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偿还本金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定期向投资者支付信托受益并于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之时支付最后一期信托收益和偿还本金给投资者。2、特点及优势对公司(项目)要求“四证”齐全,自有资本金达到35,二级以上开发资质,项目盈利能力强。要求的风险控制机制资产抵押(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抵押率一般在50左右)、股权质押、第三方担保、设置独立账户。退出方式偿还贷款本金(二)股权型信托1、操作流程在这种模式下,信托公司以发行信托产品的方式从资金持有人手中募集资金,之后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收购股权或增资扩股)向项目公司注入资金,同时项目公司或关联的第三方承诺在一定的

32、期限(如两年)后溢价回购信托公司持有的股权。2、特点及优势对公司(项目)要求股权结构相对简单清晰、项目盈利能力强。要求的风险控制机制向(项目)公司委派股东和财务经理、股权质押、第三方担保。退出方式溢价股权回购。(三)混合型信托(夹层融资型)债权和股权相结合的混合信托投融资模式。它具备贷款类和股权类房产信托的基本特点,同时也有自身方案设计灵活、交易结构复杂的特色,通过股权和债权组合满足开发商对项目资金的需求。(四)财产受益型信托1、操作流程利用信托的财产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的特点,开发商将其持有的房产信托给信托公司,形成优先受益权和劣后受益权,并委托信托公司代为转让其持有的优先受益权。信托公司发

33、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购买优先受益权,信托到期后如投资者的优先受益权未得到足额清偿,则信托公司有权处置该房产补足优先受益权的利益,开发商所持有的劣后受益权则滞后受偿。2、特点及优势对信托财产要求业已建成,产权清晰,证件齐全;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如商场、写字楼、酒店等租赁型物业。要求的风险控制机制通常设置一般受益权和优先受益权,分别由开发商和投资者(信托计划)持有;信托到期后如投资者优先受益权未得到足额清偿,则信托公司有权处置该房产补足优先受益权的利益,开发商所持有的劣后受益权则滞后受偿;回购承诺及第三方担保。退出方式开发商溢价受益权回购。信托法律实务信托项目运作流程1.融资方评估资金需求;2.信托

34、公司与融资方接洽、沟通,开展尽职调查与商务谈判;3.形成融资方案;4.设计信托产品;5.融资方、信托公司与律师、会计师沟通、讨论融资方案及信托产品的相关法律、会计问题,拟定交易文件、信托文件等信托融资法律文件;6.信托融资项目审批,包括信托公司内部审批和特殊项目向监管部门报备;7.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成立信托计划;8.信托公司按相关交易文件与信托文件之约定向融资方注入资金,并对资金运用和融资方进行监督管理;9.信托计划的重大事项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表决通过;10.资金退出,信托收益分配;11.信托清算结束。信托项目尽职调查对信托融资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权属状况以房地产信托

35、融资项目为例,项目权属状况调查内容包括:项目的立项、土地使用权、前期报备及审核、项目的他项权利与法律瑕疵等项目现状以房地产信托融资项目为例,项目现状调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动拆迁、建设施工、竣工验收、已支付的税费、预售等信托方案设计与项目风险控制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1.项目公司调查情况2.项目调查情况3.重点关注的问题4.结论5.文件清单6.本尽职调查报告的说明与提醒尽职调查报告是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必备文件之一。信托所涉法律文件信托融资项目完整的文件包括:意向性及框架性安排协议: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交易文件:合作协议、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贷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

36、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公司文件:项目各方内部的程序性文件,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信托文件: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其他:财务顾问协议、资金保管协议、资金代理收付协议等。(一)资金保管协议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对非现金类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可约定实行第三方保管,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应当为同一账户。保管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受托人、保管人的名称、住所;(二)受托人、保管人的权利义务;(三)信托计划财产保管的场所、内容、方法、标准;(四)保管报

37、告内容与格式;(五)保管费用;(六)保管人对信托公司的业务监督与核查;(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二)资金代理收付协议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可与商业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委托人以现金方式认购信托单位,可由商业银行代理收付。信托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信托计划收付业务时,应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信托公司可委托商业银行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三)认购风险申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

38、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三)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四)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注明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数量,分别由信托公司和受益人持有。(四)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二)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三)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四)信托计划的

39、推介日期、期限和信托单位价格;(五)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名称;(六)信托经理人员名单、履历;(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八)风险警示内容;(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五)信托合同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信托目的;(二)受托人、保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四)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五)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安排;(六)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七)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八)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九)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十)信托当

40、事人的权利、义务;(十一)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十二)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十三)风险揭示;(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十五)信托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以信托合同以外的其他书面文件设立信托时,书面文件的载明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信托合同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信托计划法律意见书主要内

41、容:一、信托计划的主要内容;二、参加信托计划各方的主体资格;三、信托计划合法性分析;四、实施信托计划必需的程序;五、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六、关联交易;七、结论意见。信托法规一法三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2月4日发布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10年8月24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银监会以“通知”方式发布了很多关于信托公司以及信托业务的规范性文件,尤其针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证券信托业务、银信合作及证信合作等监管层主要关注的领域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的问题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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