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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0章 反洗钱法律制度10.1 反洗钱法律制度概述反洗钱法律制度概述10.2 人民币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和可疑交人民币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和可疑交 易报告制度易报告制度10.3 大额外汇资金交易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大额外汇资金交易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 报告制度报告制度 学习目标学习目标 了解洗钱的概念及其危害性 理解人民币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掌握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原则、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机构的职责 本章引例本章引例浙江浙江“8.27”赌资洗钱案赌资洗钱案 2003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下称浙江省分局)对收集到的居民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数据进行筛选和分析,发现8位居民的
2、交易存在疑点。于是将上述8人作为重点关注对象加以密切跟踪和分析,并与当地公安部门配合开展调查工作。经过调查发现:部分当事人的身份证系伪造,且多名当事人有非法买卖外汇的前科;上述当事人的外汇交易中存在大量利用银行通存通兑系统实现异地外汇资金划拨的现象,且外汇交易量呈快速放大的趋势,其中最大的交易量至7月底累计达到了1688万美元。由此认定,此8人均涉嫌从事非法买卖外汇交易。经过4个月的侦查,公安部门在金融机构反洗钱部门的配合下获取了了确凿证据。2003年12月19日专案组果断出击,现场抓获正在进行非法外汇交易的犯罪嫌疑人并当场缴获港币现钞467.30万 经审讯证实,这是一起澳门赌资洗钱案:即澳门
3、的赌场放贷公司在向大陆赌客放贷后,直接派人来大陆收回赌债;收债之后,为便于将赌资携带出境,再就地将收回的人民币资金通过大陆的外汇黑市兑换成大面额港币,并经由珠海等口岸出境后流向澳门。本案中已查实的4笔非法交易的人民币均是大陆赌客在澳门所欠的4笔赌债。该案件是我国利用外汇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破获的一起重大跨境洗钱案件,也是迄今为止我国外汇管理系统对单个自然人主体实施行政处罚金额最高的一起案件。10.1 反洗钱法律制度概述反洗钱法律制度概述 洗钱概念、形式及其危害洗钱概念、形式及其危害 1)洗钱概念)洗钱概念 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三条规定:“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
4、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2)洗钱形式)洗钱形式(1)利用金融机构(2)通过投资办产业的方式(3)通过商品交易活动(4)利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银行账户保密限制(5)其他洗钱方式 3)洗钱的危害性)洗钱的危害性 (1)洗钱活动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助长了犯罪势力,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秩序。(2)洗钱过程绝大部分是通过金融机构完成的,它严重损害金融机构本身的信誉,也妨碍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动摇社会的信用基础。(3)洗钱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4)洗钱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往往造成大量资金外逃,危害国家的金融稳定和安
5、全。导致社会财富流失。10.1.2 金融机构反洗钱基本制度金融机构反洗钱基本制度1)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原则)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原则(1)合法审慎原则(2)保密原则(3)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 2)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监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督管理职责:(1)制定或者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
6、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2)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3)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4)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5)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6)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3)金融机构反洗钱专门机构及要求)金融机构反洗钱专门机构及要求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这里的金融机构是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
7、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反洗钱对金融机构的具体要求下反洗钱对金融机构的具体要求下: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4)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1)客户身份识别制度(2)报告大额交易制度(3)报告可疑交易制度(4)保存客户
8、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制度 5)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法律责任)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法律责任10.2 人民币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和可疑人民币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交易报告制度 10.2.1 人民币大额交易的含义及认定人民币大额交易的含义及认定标准标准 1)人民币大额交易的含义)人民币大额交易的含义 人民币支付交易,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网上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人民币大额支付交易是指规定金额以上的人民币支付交易。2)人民币大额交易的认定标准)人民币大额交易的认定标准 人民币大额交易的认定标准
9、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10.2.2 可疑支付交易的含义及认定标准可疑支付交易的含义及认定标准 1)可疑支付交易的含义)可疑支付交易的含义 可疑支付交易是指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用途、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的人民币支付交易。2)可疑支付交易认定标准)可疑支付交易认定标准 10.2.3 人民币大额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的人民币大额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的报告程序报告程序
10、 1)人民币大额支付交易的报告程序)人民币大额支付交易的报告程序 金融机构办理大额转账支付,由各金融机构于交易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于业务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并由其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2)人民币可疑支付交易的报告程序)人民币可疑支付交易的报告程序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应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并报送一级分行。一级分行经分析后应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同时报送其上级行。3)人民币大额交易和可
11、疑支付交易)人民币大额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的具体实施报告的具体实施 人民币大额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的答复程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分析金融机构报送的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需要金融机构补充资料或进一步作出说明的,应立即通知金融机构说明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对金融机构报送的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按周汇总,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告。对重大的可疑支付交易,应立即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4)金融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人民币大额交)金融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人民币大额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规定的法律责任: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规定的法律责任
12、: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开户资料为个人开立结算账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停止核准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暂停或停止其部分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并取消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参与伪造开户资料,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协助进行洗钱活动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3 大额外汇资金交易和可疑外汇大额外汇资金交易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10.3.1 大额外汇资金交易的
13、含义及认定标准大额外汇资金交易的含义及认定标准 1)大额外汇资金交易含义)大额外汇资金交易含义 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是指交易主体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结算方式发生的规定金额以上的外汇资金交易行为。2)大额外汇资金交易认定标准)大额外汇资金交易认定标准 (1)当日存、取、结售汇外币现金单笔或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2)以转账、票据或银行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交易以及其他新型金融工具等进行外汇非现金资金收付交易,其中,个人当天单笔或累计等值外汇10万美元以上,企业当天单笔或累计等值外汇50万美元以上。10.3.2 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含义及认定标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含义及认定标准准 1)可疑外汇资金交易
14、的含义)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含义 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是指外汇交易的金额、频率、来源、流向和用途等有异常特征的交易行为。可疑外汇资金交易又分为可疑外汇现金交易和可疑外汇非现金交易。2)可疑外汇现金交易的认定标准)可疑外汇现金交易的认定标准 (1)居民个人银行卡、储蓄账户频繁存、取大量外币现金,与持卡人(储户)身份或资金用途明显不符的;(2)居民个人在境内将大量外币现金存人银行卡,在境外进行大量资金划转或提取现金的;(3)居民个人通过现汇账户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标准以下频繁人账、提现或结汇的;(4)非居民个人频繁携带大量外币现金人境存人银行后,要求银行开旅行支票或汇票带出的;(5)非居民个人银行卡频繁
15、存人大量外币现金的 (6)企业外汇账户中频繁有大量外币现金收付,与其经营活动不相符的;(7)企业外汇账户没有提取大量外币现金,却有规律地存人大量外币现金的;(8)企业频繁发生以现金方式收取出口货款,与其经营范围、规模明显不符的;(9)企业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从非本单位银行账户转人的;(10)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从其他单位银行账户转入的;(11)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的。3)可疑外汇非现金交易的认定标准)可疑外汇非现金交易的认定标准 (1)居民个人外汇账户频繁收到境内非同名账户划转款项的;(2)居民个人频繁收到从境外汇入的大量外汇再
16、集中原币种汇出,或集中从境外汇人大量外汇再频繁多笔原币种汇出的;(3)非居民个人外汇账户频繁收到境外大量汇款,特别是从生产、贩卖毒品问题严重的国家(地区)汇入款项的;(4)居民、非居民个人外汇账户有规律出现大额资金进账,第二日分笔取出,然后又有大额资金补充,次日又分笔取出的;(5)企业通过其外汇账户频繁大量发生在外汇局审核标准以下的对外支付进口预付货款、贸易项下佣金等;(6)企业通过其外汇账户频繁大量发生以票汇(支票、汇票、本票等)方式结算的出口收汇的;(7)企业一些休眠外汇账户或平常资金流量小的外汇账户突然有异常外汇资金流入,并且外汇资金流量短期内逐渐放大的;(8)企业通过其外汇账户频繁发生
17、大量资金往来,与其经营性质、规模不相符的;(9)企业外汇账户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持续一段时间后,账户突然停止收付;(10)企业外汇账户资金流动以千位或万位为单位的整数资金往来频繁;(11)企业外汇账户资金快进快出,当天发生额很大,但账户余额很小或不保留余额;(12)企业外汇账户在短时间内收到多笔小额电汇或使用支票、汇票存款后,将大部分存款汇出境外;(13)境内企业以境外法人或自然人名义开立离岸账户,且资金呈有规律流动;(14)企业从一个离岸账户汇款给多个境内居民,并以捐赠等名义结汇,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少数人操作的;(15)外商投资企业年利润汇出大幅超出原投人股本或明显与其经营状况不
18、符;(16)外商投资企业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17)与走私、贩毒、恐怖活动等犯罪严重地区的金融机构附属公司或关联公司进行对销存款或贷款交易;(18)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交易、清算无关外汇资金的;(19)经营B股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的;(20)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境外投保人发生赔付或退保行为。10.3.3 金融机构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金融机构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程序资金交易的程序 金融机构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实行双向上报原则和程序,即金融机构各分支机构将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情况逐级上报至设
19、在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的一级分支机构(主报告机构),同时报送外汇局当地分支局。各主报告机构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情况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其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汇总其辖区内主报告机构上报的信息后在每月20日前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10.3.4 金融机构违反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金融机构违反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的法律资任交易报告制度的法律资任 未按规定报告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未按规定保存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记录的、违反规定泄露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的、未按规定审查开户资料为单位开
20、立外汇账户的,由外汇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开户资料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的,由外汇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金融机构违反管理办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外汇管理局可以暂停或停止其部分或全部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协助进行洗钱的,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章小结本章小结 随着我国反洗钱法的颁布和实施,将会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打击洗钱活动,维护金融安全,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
21、行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三项基本原则 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制度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制度。思考题思考题1.简述洗钱的概念及其危害性。2.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原则有哪些?3.简述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管制度。课堂讨论题课堂讨论题 一些单位随便给自己的员工买一种保险,过一段时间再退保,这样剩余的保险金就分别打入每个员工的账户。这种变相发福利的方式有什么不妥吗?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2002年8月-2004年4月间,蔡清海将贩卖毒品所得的赃款陆续通过菲律宾地下钱庄汇入我国
22、境内地下钱庄。在蔡海清的指使下,其叔蔡怀泽、其堂弟蔡建立分别以各自名义在农业银行石狮市支行、建设银行石狮市支行开设个人账户,并将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的赃款存入上述账户。其中,蔡怀泽建行、农行账户存入赃款共计人民币350余万元,蔡建立建行账户存入赃款人民币660余万元。事后,蔡怀泽、蔡建立将大部分赃款转出。蔡清海利用蔡建立和蔡怀泽的账户进行洗钱活动的主要过程为:蔡清海通过菲律宾地下钱庄将赃款“汇入”我国泉州、晋江、石狮等地的地下钱庄;泉州、晋江、石狮等地的地下钱庄将赃款分别存入蔡建立、蔡怀泽的账户;蔡建立、蔡怀泽在蔡清海的指示下多次取现,用于购买车辆等用途。分析犯罪分子洗钱的形式。分析提示 蔡某等人的洗钱形式有:一是利用地下钱庄进行“跨境”资金转移。事实上,本案中菲律宾与我国境内的地下钱庄之间并未进行真正意义上的跨境汇款,它们的操作手法一般为双方之间的账面对冲。二是利用发达的经济环境掩盖洗钱行为。本案中的资金交易行为均集中在福建省泉州、晋江、石狮,这些地区经济发达、交通便利、民营企业活跃,因此正常的经济活动中的资金交易量巨大。三是利用便利的金融服务达到洗钱目的。本案涉及金融机构(网点)遍布泉州、晋江、石狮等地;同时,蔡某等人熟练掌握了网上银行、自助银行和POS机等金融服务措施,使用银行卡方便地进行资金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