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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继承法婚姻家庭继承法l l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l l1、婚姻自由原则l l2、一夫一妻原则l l3、男女平等原则l l4、保护妇女、保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l l5、计划生育原则l l6、夫妻间相互忠实、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原则l l二、亲属二、亲属l l世界各国一般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世界各国一般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l l1 1、配偶、配偶l l2 2、血亲。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法律上的、血亲。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法律上的血亲又有以下两种分类: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血血亲又有以下两种分类: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血亲。亲。l l3 3、姻亲是指以婚姻关
2、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夫、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夫妻关系除外。男女结婚以后妻关系除外。男女结婚以后,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亲属之间产生姻亲关系。亲属之间产生姻亲关系。l l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l l直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直系血亲间具有直接的生育关系,如:自己与祖父母、外直系血亲间具有直接的生育关系,如:自己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均为直系均为直系血亲。直系血亲除自然直系血亲外,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血亲。直系
3、血亲除自然直系血亲外,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形成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l l旁系血亲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没有直接的生育联系,但与己身出是指与己身没有直接的生育联系,但与己身出自同一祖先,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如同源于父母的自同一祖先,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叔伯姑与侄子女、姨舅与外甥同源于祖父母的叔伯姑与侄子女、姨舅与外甥子女、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子女、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关于亲属关系的“代数”l l 直系血亲的计
4、算方法。直系血亲是从自己算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直系血亲是从自己算起为一代起为一代,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至祖父母、外祖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至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为四代父母为三代;至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为四代;至至高祖父母、高外祖父母为五代。往下数也是如此高祖父母、高外祖父母为五代。往下数也是如此,自己至子女为二代自己至子女为二代;至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三代。至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三代。依此类推。依此类推。l l 旁系血亲的计算法。也可分为三步:第一步,首先找旁系血亲的计算法。也可分为三步:第一步,首先找到自己与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的血缘同源人;第二步,从到自己与所要计算的旁系
5、血亲的血缘同源人;第二步,从两边分别往上数代数至血缘同源人,得出两个代数;第三两边分别往上数代数至血缘同源人,得出两个代数;第三步,如果两边代数相同步,如果两边代数相同,其相同数为代数其相同数为代数;如果两边代数不如果两边代数不同同,则取其多者为其代数。例如则取其多者为其代数。例如,计算自己与兄弟姐妹的代计算自己与兄弟姐妹的代数,双方同源人是父母数,双方同源人是父母,从自己与兄弟姐妹两边分别往上从自己与兄弟姐妹两边分别往上数代数数代数,两边都是相同数字两边都是相同数字“2”,“2”,则自己与兄弟姐妹为二则自己与兄弟姐妹为二代旁系血亲;计算自己与叔、伯的代数代旁系血亲;计算自己与叔、伯的代数,双
6、方血缘同源人双方血缘同源人是祖父母是祖父母,从两边分别往上数代数从两边分别往上数代数,自己至祖父母是三代自己至祖父母是三代,叔、伯至祖父母是二代叔、伯至祖父母是二代,两边数字不等两边数字不等,则取多的一边的数则取多的一边的数字字,即自己与伯、叔为三代旁系血亲。即自己与伯、叔为三代旁系血亲。l l三、结婚制度三、结婚制度l l(一)婚约(一)婚约l l婚约是指一男一女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订立的事先约婚约是指一男一女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订立的事先约定。定。l l现在我国许多农村地区给付彩礼的情况较为普遍,对彩礼现在我国许多农村地区给付彩礼的情况较为普遍,对彩礼问题处理不当,可能会使一些当事人的
7、财产权益受到严重问题处理不当,可能会使一些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根据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损害。根据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第1010条中规定了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几种情形:一是双方条中规定了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几种情形: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解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解释中规定的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释中规定的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
8、离婚为条件。l l(二)结婚条件l l1、结婚的必备条件l l男女双方须有结婚的合意男女双方须有结婚的合意l l须达到法定婚龄(男性须达到法定婚龄(男性2222周岁,女性周岁,女性2020周岁)周岁)l l所谓晚婚是指男所谓晚婚是指男2525周岁、女周岁、女2323周岁以上结婚。晚育是指女周岁以上结婚。晚育是指女青年青年24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而言。周岁后生育第一胎而言。l l2、结婚的禁止条件l l 我国婚姻法第我国婚姻法第7 7条规定: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
9、婚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疾病。”婚姻登记条例第婚姻登记条例第6 6条规定:条规定:“申请结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理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病的。”l l(三)结婚的程序l l结婚登记l l
10、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问题l l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应分别认定和处理:一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适用婚姻关系的有关规定;二是认定为同居关系。(1994年2月1日是临界点)l l(四)无效婚姻l l1 1、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或者说欠缺婚姻的成立要件的男女结合,件的男女结合,或者说欠缺婚姻的成立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的效力的制度。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的效力的制度。l l2 2、婚姻无效的原因、婚姻无效的原因l l3 3、婚姻无效的后果、婚姻无效的后果婚姻无效的原因l
11、 l1 1、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违法行为;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违法行为;2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婚姻当事人属直系关系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婚姻当事人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3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如婚后该疾病已治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如婚后该疾病已治愈的或婚后才患有该疾病的,不得宣告婚姻无效。愈的或婚后才患有该疾病的,不得宣告婚姻无效。4 4、未到法定婚龄的
12、。未到法定婚龄的。“未到法定婚龄未到法定婚龄”不是指结婚时未到不是指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而是指在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仍未到法定婚龄,而是指在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仍未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l l当事人就上述事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事人就上述事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以该无效的情形依然存在为前提,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以该无效的情形依然存在为前提,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的,如重婚已经解除,疾病已经治愈、年龄已达法消失的,如重婚已经解除,疾病已经治愈、年龄已达法定婚龄的,人民法院对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不予支持。定婚龄的,人民法院对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不予支持。无效婚姻的法律后
13、果l l1 1、当事人所缔结的婚姻依法宣告无效,当事人之间不产生配偶、当事人所缔结的婚姻依法宣告无效,当事人之间不产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l l2 2、子女的抚养问题。婚姻无效,并不影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子女的抚养问题。婚姻无效,并不影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无效婚姻当事人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与其父母的关系,适义务。无效婚姻当事人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与其父母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子女抚养,由双方协商处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子女抚养,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应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理;协商不成的,法院应根据
14、子女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l l3 3、财产处理问题。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处理问题。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对同居所有的财产,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对同居生活期间的所的财产,由无效婚姻当事人双方协议处理;协议生活期间的所的财产,由无效婚姻当事人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但对重婚导致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但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当事人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的婚姻无效当事人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产权益。l
15、 l4 4、其他法律后果。如当事人构成重婚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其他法律后果。如当事人构成重婚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l l(五)婚姻的撤销(五)婚姻的撤销l l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成立时有违反某项婚姻要件,其效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成立时有违反某项婚姻要件,其效力是不确定的,是可以依法撤销的。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力是不确定的,是可以依法撤销的。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被撤销后则自始无效。定,婚姻被撤销后则自始无效。l l受胁迫而结婚是请求撤销婚姻的唯一理由受胁迫而结婚是请求撤销婚姻的唯一理由l l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只能由婚姻关系中受胁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只能由婚姻关系中受胁迫
16、的当事人本人享有和行使。受胁迫而结婚的当事人提出迫的当事人本人享有和行使。受胁迫而结婚的当事人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年时间届满,受胁迫而结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年时间届满,受胁迫而结婚的当事人本人未行使撤销请求权的,该撤销请求权归于婚的当事人本人未行使撤销请求权的,该撤销请求权归于消灭。消灭。l l四、夫妻关系l l(一)夫妻人身关系(一)夫妻人身关系l l(二)夫妻财产关系(二)
17、夫妻财产关系l l1 1、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l l 婚姻法第婚姻法第1717条规定: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1)工资、奖金;工资、奖金;(2)(2)生产、经营的收益;生产、经营的收益;(3)(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4)(4)继承或赠与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18条第条第3 3项规定的除外;项规定的除外;(5)(5)其他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处理权。
18、”l l2、夫妻个人财产l l根据夫妻之间的约定归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根据夫妻之间的约定归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l l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l l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等费用l l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l l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l l其它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其它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l l五、离婚l l(一)协议离婚l l婚姻法第婚姻法第3131条规定: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
19、关查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发给离婚证。”l l(二)诉讼离婚l l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l l1、夫妻感情破裂认定依据l l(1)(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l l(2)(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l l(3)(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有赌博、
20、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l l(4)(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 2年的;年的;l l(5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l l2、关于离婚的特别规定l l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有重大过错的除外l l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1、,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l l3、离婚的后果l l夫妻人身关系终止夫妻人身关系终止l l财产的分割财产的分割l l债务的偿还债务的偿还l l子女的抚养(探视权)子女的抚养(探视权)l l六、父母子女关系l l1、婚生父母与婚生子女l l2、非婚生子女l l3、养父母与养子女l l4、继父母与继子女l l5、人工授精子女l l七、继承法l l1、遗赠扶养协议l l 我国继承法第我国继承法第3131条规定: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
22、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l l2、遗嘱继承和遗赠l l区别在于对象是否为法定继承人l l3、法定继承l l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l l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l l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
23、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承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l l代位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代位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该先死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亡的情况下,该先死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先死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l l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权利转由他的继承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权利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继承法律制度人继承的继承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