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风险管理与保险规划---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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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风险管理与保险规划-培训课件 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 Where there is life,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课程内容课程内容授课时间:授课时间:1616课时课时授课目标:熟练掌握金融理财风险管授课目标:熟练掌握金融理财风险管理与保险规划部分知识理与保险规划部分知识授课目的:系统学习保险基础知识,授课目的:系统学习保险基础知识,掌握相关概念,充实专业知识,锋利掌握相关概念,充实专业知识,锋利技术行销力技术行销力教学方法:讲授、案例分析、讨论教学方法:讲授、案例分析、讨论 个人风险管理个人风险管

2、理 保险基本原理保险基本原理 各类保险产品特性分析各类保险产品特性分析 保险规划与购买决策保险规划与购买决策 个人与家庭的保险规划案例分析个人与家庭的保险规划案例分析课程大纲课程大纲第一章第一章 个人与家庭风险管理导论个人与家庭风险管理导论第一节第一节 风险及其本质风险及其本质一、风险的概念一、风险的概念风险是指在给定的客观情形下,在特定期间内,那些可能发生的结果之间的差异程度。二、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二、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一)风险因素(一)风险因素:风险因素是指促使或引起风险事故发生的条件,以及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扩大的条件。根据其性质,通常把风险因素分成物质风险因素、

3、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三种。1、物质风险因素、物质风险因素是指那些影响损失概率和损失程度的条件或因素,它是一种有形的风险因素。2、道德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指与人的不正当社会行为相联系的一种无形的风险因素。3、心理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是一种无形的风险因素,但与道德风险因素不同。它是指由于人的主观上的疏忽或过失,导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机会或扩大损失程度。(二)风险事故(二)风险事故:又称风险事件,是指引起损失的直接或外在的原因,它是使风险造成损失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媒介,也就是说风险是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来导致损失的。(三)损失(三)损失:是指非故意、非计划、非预期的经济价值减少的事实。(四

4、)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三者关系(四)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三者关系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三、风险的特征三、风险的特征(一)风险存在的客观性(二)风险发生的偶然性(三)可变性第二节第二节 风险的分类风险的分类一、静态风险与动态风险1、静态风险、静态风险指由于自然力的不规则作用,或者由于人们的错误或失当行为而招致的风险。它是在社会经济正常情况下存在的一种风险,故谓之“静态”。2、动态风险、动态风险指以社会经济的变动为直接原因的风险,通常由人们欲望的变化、生产方式和生产技术以及产业组织的变化等所引起。静态风险动态风险是否有损失一般是实实在在的损失可能有可能没有影响的范围只涉及到少数人较为广泛是否

5、规则可以发现规律很难找到规律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的比较二、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有否获利机会)二、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有否获利机会)1、纯粹风险、纯粹风险是指那些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纯粹风险的风险事故发生,对当事人而言,必有损失形成。(两种可能)2、投机风险、投机风险是指那些既有损失可能也有获利机会的风险。(三者可能)三、财产风险、人身风险和责任风险三、财产风险、人身风险和责任风险(按潜在的损失形态分)1、财产风险、财产风险是指财产发生毁损、灭失和贬值的风险。2、人身风险、人身风险是指由于人的死亡、残废、疾病、衰老及丧失或降低劳动能力等所造成的风险。人身风险通常又可分为生命风险和健康风

6、险两类。三、财产风险、人身风险和责任风险(续)三、财产风险、人身风险和责任风险(续)3、责任风险、责任风险指由于社会个体(经济单位)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负有经济赔偿责任,以及无法履行合同致使对方受损而应负的合同责任,所形成的风险。四、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政四、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损失原因)治风险(损失原因)1、自然风险、自然风险指由于自然现象、物理现象和其他物质风险因素所形成的风险。四、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四、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续)(续)2、社会风险、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个人行为的反常或不可预料的团体行

7、动而形成的风险。3、经济风险、经济风险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相关因素的变动或估计错误导致产量减少或价格涨跌的风险。四、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四、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续)续)4、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是指起源于种族、宗教、国家之间的冲突、叛乱、战争所引起的风险。五、其他分类五、其他分类2、按照风险所涉及的范围分类按照风险所涉及的范围分类,风险可分为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1、依照承担风险的主体分依照承担风险的主体分,风险可分为个人风险、家庭风险、企业风险、国家风险;五、其他分类(续)五、其他分类(续)3、按照能否预测和控制,风险可分为可管理风险和不可管理风险;第三节

8、第三节 个人与家庭的风险管理及其基本内容个人与家庭的风险管理及其基本内容一、个人与家庭风险管理的概念和作用一、个人与家庭风险管理的概念和作用(一)个人与家庭风险管理的概念:(一)个人与家庭风险管理的概念:个人与家庭风险管理是通过对风险的识别和衡量,采用合理的经济和技术手段对风险加以处理,以最小的成本获得个人或家庭最大安全保障的一种管理行为。(三)个人和家庭风险管理的作用(三)个人和家庭风险管理的作用1、对家庭的贡献2、对个人的贡献(1)风险管理有利于维持个人成长和发展的稳定。(二)个人与家庭风险管理的必要性(二)个人与家庭风险管理的必要性2、对个人的贡献(续)、对个人的贡献(续)(2)风险管理

9、有利于提高个人的可支配收入(3)风险管理有利于为周围造就一个安全稳定的气氛,提高积极性和创造性,也有助于提升一个人给别人带来的安全感,有利于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形象。二、个人和家庭风险管理的基本内容二、个人和家庭风险管理的基本内容(一)风险识别:(一)风险识别:风险识别是指通过对来源可靠的个人或家庭信息资料进行系统了解和分析,认清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而确定所面临的风险及其性质,并把握其发展趋势。小问题:小问题:问题一:1、确定的3000元收入2、80%的可能获得4000元,20%的可能获得0元问题二:1、确定的3000元损失2、80%的可能损失4000元,20%的可能无损失风险厌恶

10、者风险厌恶者l视风险为危险l高估风险l喜欢低波动性l假设最差的情形(强调损失的可能性)l悲观主义者l喜欢清晰l不喜欢变化l偏好确定性l视风险为机遇或契机l低估风险l喜欢高波动性l假设最好的情景(强调收益的可能性)l乐观主义者l喜欢模糊l喜欢变化l偏好不确定性风险追求者风险追求者(二)风险衡量:(二)风险衡量:风险衡量是对某种特定的风险,测定其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及其损失程度。风险处理是指针对经过风险识别和风险衡量之后的风险问题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三)风险处理:(三)风险处理:风险处理的手段风险处理的手段控制型:控制型:1 1、避免、避免2 2、损失管理、损失管理处理风险处理风险财务型:财务型

11、:1 1、自担风险、自担风险2 2、保险、保险如何选择适当的对付风险的方法(举例)风险频率风险频率损损失失程程度度高低高避免或预防保险低自留或避免自留(四)风险管理效果评价(四)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风险管理效果评价是指对风险处理手段的适用性和效益性进行分析、检查、修正和评估。第二章第二章 个人与家庭风险管理计划个人与家庭风险管理计划第一节第一节 个人风险管理概述个人风险管理概述一、个人与家庭风险管理的总目标:一、个人与家庭风险管理的总目标:个人和家庭风险管理的总目标是满足个人和家庭的效用最大化,即以最小的风险管理成本获得尽可能大的安全保障。二、个人与家庭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二、个人与家庭风险管理的

12、具体目标 :(一)损前目标(一)损前目标 1、经济合理目标 2、安全系数目标 3、合法性目标 4、担忧减轻目标(二)损后目标(二)损后目标 1、减少风险的危害 2、提供损失的补偿 3、保证收人的稳定 4、防止家庭的破裂 5、促进发展的目标第三章第三章 保险基本原理保险基本原理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职能与作用保险的概念、职能与作用一、保险概念一、保险概念(一一)保险的定义:保险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

13、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可保风险的构成条件可保风险的构成条件可保风险可保风险构构 成成损失标的足够大损失标的足够大可以预测的可以预测的可用货币计量可用货币计量纯粹风险纯粹风险偶然性偶然性(二二)保险的要素保险的要素1、可保风险2、多数人的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3、费率的合理厘订4、保险基金的建立5、订立保险合同(三三)保险的特征保险的特征 1、经济性2、互助性3、法律性4、科学性二、保险的职能二、保险的职能保险的职能保险的职能基本职能基本职能分摊风险分摊风险补偿或给付补偿或给付派生职能派生职能投资投资防灾防损防灾防损三、保险的作用三、保险的作用(一一)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14、: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是指保险职能的发挥对全社会,对国民经济总体所产生的经济效应。(一一)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续)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续)1、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2、有助于财政收支计划和信贷收支计划的顺利实现3、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4、有利于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二二)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主要是指保险作为经济单位或个人风险管理的财务处理手段所产生的经济效应。(二二)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续)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续)1、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增强

15、市场竞争能力3、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4、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发挥社会稳定器社会稳定器作用,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总之,保险在宏观和微观经济中的作用有二:总之,保险在宏观和微观经济中的作用有二:发挥经济助动器经济助动器作用,为资本投资、生产和流通保驾护航。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二、自愿原则三、境内投保原则四、专业经营原则五、公平竞争原则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的分类保险的分类 一、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与责任保险:一、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与责任保险:按照保险标的,保险可以分为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与责任保险。(一)人身保险:(一)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

16、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二)财产保险:(二)财产保险: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货币或实物方式对保险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进行补偿的一种保险。(三)责任保险:(三)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二、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二、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 :按照实施方式,保险可以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一)自愿保险(一)自愿保险自愿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二、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二、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续):(续)强制保险是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而建立保险关系的

17、一种保险。(二)强制保险(二)强制保险三、直接保险与再保险三、直接保险与再保险 根据承保方式,保险可以分为直接保险和再保险。(一)直接保险:(一)直接保险: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二)再保险(二)再保险:再保险是指直接保险人为转移已承保的部分或全部风险而向其他保险人购买的保险。第四节第四节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一、保险业监督管理概述一、保险业监督管理概述 保险业监督管理是指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依照保险监管部门法、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

18、。二、保险业监督管理的内容二、保险业监督管理的内容(一)条款和费率的监督管理(二)资金运用监督管理(三)业务竞争监督管理(四)保险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五)监管报表的监督管理(六)精算制度的监督管理三、保险业监督管理的方式三、保险业监督管理的方式(一一)稽核稽核(二二)检查检查(三三)整顿和接管整顿和接管 第四章第四章 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概述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性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性1、保险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需要供需双方当事人基于不同的经济利益进行协商,并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才能成立并受到法律保护。2、保险合同必须合法

19、,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保险合同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一)保险合同的一般特性保险合同的一般特性1、保险合同是特殊的有偿合同2、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4、保险合同是最大的诚信合同(二二)保险合同的自身特性保险合同的自身特性二、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二、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一)要约与承诺(二)对价(三)签约资格(四)标的的合法性(五)双方达成一致协议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三、保险合同的种类(一)以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愿为标准划分,可以划分为自愿保险合同和强制保险合同。自愿保险合同自愿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订立的保险合同。强制保险合同强制保险合同又

20、称法定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订立的保险合同。(二)以保险标的价值或金额的确定为标准划分,可以划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和定额保险合同。1、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合同是对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分类2、定额保险合同定额保险合同是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的三、保险合同的种类(续)三、保险合同的种类(续)(三)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划分,可以分为足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不不足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这是对不定值保险而言的。三、保险合同的种类(续)三、保险合同的种类(续)足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

21、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出险时的保险价值等额。不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比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低。这种情况又称为部分保险。超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与不足额保险合同相反,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合同,叫做超额保险合同。三、保险合同的种类(续)三、保险合同的种类(续)(四)以保险人的承保方式为标准划分,可以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即合同的直接保障对象是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即保险人,为将其承保的危险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或专业再保险人,以及为接受其他保险人的分入业务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的保障对象是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三、保险

22、合同的种类(续)三、保险合同的种类(续)(五)以保险标的为标准划分,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这也是我国保险合同的基本分类方式。l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l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三、保险合同的种类(续)三、保险合同的种类(续)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概述一、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概述二、保险合同订立一般原则二、保险合同订立一般原则(一)公平互利原则(二)协商一致原则(三)自愿订立原则(一一)保险利益的确立保险利益的确立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2、保险利益

23、应当是合法的经济利益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经济利益4、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有一定的特殊性三、保险利益原则三、保险利益原则1 1、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权益。包括:(1)因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而产生的保险利益。(2)因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3)因有可能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二二)保险利益的种类保险利益的种类法律承认的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人员有如下几类:(1)本人。(2)配偶、父母、子女。(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人身

24、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2、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三三)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界限2、防止道德危险的产生3、限制保险金额四、最大诚信原则四、最大诚信原则(一一)最大诚信原则概述最大诚信原则概述(二二)告知义务告知义务 所谓告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告知义务人将保险标的的有关事实情况对保险人所为的如实陈述。1 1、告知的内容、告知的内容投保方告知:投保方告知:第一,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作如实回答。所谓“重要事实”一般是指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25、承保和确定费率的事实。第二,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投保方告知:(续)投保方告知:(续)第三,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第四,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第五,保险标的转让时,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方可变更合同。保险人告知:保险人告知:第一,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如果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第二,在保险事故发生或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2 2、告知形式、告知形式(1)(1)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投保人的告知形式:

26、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l无限告知无限告知又称客观告知。即法律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性的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l询问回答询问回答告知又称主观告知,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无须告知。2 2、告知形式(续)、告知形式(续)(2)(2)对保险人来说对保险人来说,告知形式也可以分为二 种:明确列明与明确说明。l明确列明明确列明是指保险人只须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当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l明确说明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当中,还须对投保人进行明确

27、提示,并加以适当、正确的解释。3 3、投保方未履行或者违反告知义务法律后果、投保方未履行或者违反告知义务法律后果(1)关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2)关于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3)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4 4、保险人未尽到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人未尽到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1)对于保险人来说,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义务,该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无效,即自保险合同成立时起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4 4、保险人未尽到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续)、保险人未尽到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续)(2)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

28、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三三)保证保证 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对某一投保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其行为不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

29、任。1明示保证:指以保证条款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证2默示保证:指虽然未载明于保险合同,但按照法律和惯例投保人应保证的事项 保证按形式不同可分为保证按形式不同可分为1承诺保证:指投保人在投保时对某事项的现在和将来合同有效期内正确所作的担保2确认保证:指投保人在投保时对某事项的过去和现在正确所作的担保保证按性质不同可分为保证按性质不同可分为五、近因原则五、近因原则(一)、近因(一)、近因近因不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最有效、或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二)、近因原则的应用(二)、近因原则的应用1、单一原因致损2、多种原因同时致损3、多种原因连续致损4、多种原因间

30、断致损六、补偿原则六、补偿原则对不定值保险而言,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划分,可以分为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财产保险中的防止不当得利的原则两个派生原则两个派生原则:(一)、代位追偿原则(一)、代位追偿原则1、代位2、代位追偿 代位求偿的条件有:l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l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l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l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l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二)、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二)、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1、重复保险:在保险责任期限相同或重叠的前提下,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两个

31、以上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且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2、分摊方法比例责任制限额责任制顺序责任制几个必须搞清楚的概念几个必须搞清楚的概念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五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受益人、中介人四金: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金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基本内容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基本内容保险价值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指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费保险费 保险费简称“保费”,是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向保险人缴付的费用。保险金保险金 保险金是指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的保险赔偿

32、金或给付金。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合同的主体是指在合同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二、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二、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指保险合同中所应包括的主要事项与合同中具体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保险合同主体之间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一一)保险合同的主要事项保险合同的主要事项1、有关保险主体的名称和住所2、保险标的3、保险责任4、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一一)保险合同的主要事项(续)保险合同的主要事项(续)6、保险价值7、保险金额8、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9、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二二)投

33、保方的基本义务投保方的基本义务1、如实告知义务2、交付保险费义务3、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义务4、提供单证义务(三三)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保险人的基本义务1、说明义务2、及时签单义务3、保密义务4、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5、支付其他必要特殊费用的义务 三、保险合同的索赔与理赔三、保险合同的索赔与理赔(一一)索赔索赔1、索赔程序和内容(1)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保护现场。(2)查勘检验。(3)确定损失数额。(4)提出索赔。(5)领取保险金。2、索赔时效保险合同的索赔时效是指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期间,即法律规定的请求权存在期限。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寿保险以

34、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二二)理赔:理赔: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以保险合同为依据,对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索赔请求进行审核,并按约定进行处理的行为。1 1、理赔程序、理赔程序(1)立案及出险检验。(2)审核索赔单证。(3)核定责任。(4)支付保险金。(5)如涉及第三者责任,应按法定程序进行代位求偿。2 2、理赔时限、理赔时限 第四节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变更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变更一、保险合

35、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要约要约 承诺承诺 合同成立合同成立1要约:亦称订约提议,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发出要约的人可称为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人称为受约人,而受约人可提出新的要约。构成要约的条件有以下几点:(1)要约人愿意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3)要约应当是要约人对于合同主要内容的完整的意思表示;(4)要约应当有要求另一方作出答复的期限。2承诺:亦称接受提议,是指受约人在收到要约后,对要约的全部内容表示同意并作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要约的人可称为承诺人,承诺人一定是受约人,但受约

36、人不一定是承诺人。承诺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约人本人或有订立合同的代理权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3)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4)承诺必须以要约要求的形式予以答复。(二二)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1、保险单2、其他保险凭证3、其他书面协议形式二、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二、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二)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三)合同的无效l体检时死亡保险公司该赔付吗?体检时死亡保险公司该赔付吗?l黄某于2002年4月11日为颜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平安鸿盛”保险金额档次1万元,同时预交了首期保险费1181元。

37、保险公司开了“人身险暂收收据”给原告。由于颜某超龄,保险公司于2002年4月25日向投保人发出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的新契约通知书。l4月26日,业务员带领被保人颜某到医院体检。颜某在体检开始之前疾病发作,当时办理了住院。经诊断为(1)肺部感染性休克;(2)冠心病;(3)心衰,住院至4月29日死亡。原告黄某于2002年10月2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后双方达成和解:保险公司退给原告保险费1181元;同时按照保险责任一年内疾病身故支付1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0元;共计2411元。原告同意放弃诉讼请求及保险责任等一切权力。协议履行之后,原告又于2002年12月20日再次起诉,要求被报

38、告赔偿。三、保险合同的变更三、保险合同的变更(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四、保险合同的终止四、保险合同的终止(一)因合同解除而终止(二)保险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 第五节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一、解决保险合同争议方式一、解决保险合同争议方式(一)协商(二)仲裁(三)诉讼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及方法(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效力 各类保险产品特性分析各类保险产品特性分析个人和家庭面临的主要风险:人身风险财产风险责任风险第五章第五章 人身保险概述人身保险概述第一节第一节 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二

39、、人身保险的特征二、人身保险的特征一、人身保险的概念一、人身保险的概念(一)人身保险不是补偿性保险1、标的的不可估价性;2、定额给付性;3、不能代位求偿;4、不存在重复投保;(二)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三)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的特点二、人身保险的特征(续)二、人身保险的特征(续)(四)保险收益的特点(五)人身保险核算的科学性二、人身保险的特征(续)二、人身保险的特征(续)(六)人身保险业务受到人们经济、文化、心理等因素的影响(七)人身保险与储蓄的比较(八)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障的比较一、按保险标的分类一、按保险标的分类第二节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一般分类人身保险的一般分类(一)人寿保险(二)人身意外伤害险(

40、三)健康保险二、按实施方式分类二、按实施方式分类(一)强制保险(二)自愿保险三、按投保方式分类三、按投保方式分类(一)个人保险(二)团体保险四、按保险期限分类四、按保险期限分类(一)长期业务(二)一年期业务(三)短期业务 第三节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及其主体、客体和人身保险合同及其主体、客体和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三)保险中介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一)保险标的(二)可保利益四、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四、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签订、人身保险合同的签订、变

41、更、失效和终止变更、失效和终止一、人身保险合同的签订一、人身保险合同的签订(一)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二)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一)投保人的变更(二)被保险人的变更(三)受益人的变更(四)保险金额的变更(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变更(六)缴费方式的变更四、保单的转让四、保单的转让五、人身保险合同的失效和复效五、人身保险合同的失效和复效六、保险合同的解除六、保险合同的解除七、保险合同的终止七、保险合同的终止(一)自然终止(二)义务已履行而终止(三)合同自始无效 第五节第五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

42、一般条款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一、一、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二、年龄误告条款二、年龄误告条款三、宽限期条款三、宽限期条款四、复效条款四、复效条款年龄不实复效条款两种情况:1、年龄不实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2、年龄不实影响保险费及保险金额的情况;年龄不实年龄不实复效后不可抗辩条款是否重新执行?复效后不可抗辩条款是否重新执行?复效条款复效条款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续)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续)五、不丧失价值的任选条款五、不丧失价值的任选条款六、贷款条款六、贷款条款七、保险费自动贷款条款七、保险费自动贷款条款八、赔款任选条款(结案的任选方式)八、赔款任选条款(结案的任选方式)九、战争及航空除外条

43、款九、战争及航空除外条款十、红利任选条款十、红利任选条款十二、意外事故死亡或残疾条款十二、意外事故死亡或残疾条款十一、受益人条款十一、受益人条款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续)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续)受益人受益人受益人l明确受益人l明确受益人是否可以更换十三、自杀条款十三、自杀条款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续)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续)自杀自自 杀杀主观上有终结自己生命的意图主观上有终结自己生命的意图客观上实施足以使自己死亡的行为客观上实施足以使自己死亡的行为自杀自杀第六章第六章 人寿保险人寿保险 定期寿险 传统型人寿保险 终生寿险 两全保险年金保险创新型人寿保险人人寿寿保保险险第一节第一节

44、普通人寿保险普通人寿保险一、定期寿险(一)定期寿险的概念与特点(二)定期寿险的类型定期寿险的类型(三)定期寿险的两个重要条款两个重要条款(四)定期寿险的适用性和局限性定额定期寿险递减定期寿险递增定期寿险定期寿险的类型定期寿险的类型可续保条款可转换条款两个重要条款两个重要条款二、两全保险二、两全保险(一)两全保险的概念与特点(二)两全保险的类型(三)两全保险的适用性与局限性 三、终身寿险三、终身寿险(一)终身寿险概述(二)终身寿险的类型普通终身寿险限期缴费终身寿险趸缴终身寿险对于一个30岁的健康男性岁的健康男性,将如下四类保单按其保费大小由大到小的顺序排列:(A)连续保费终身寿险(B)限10年缴

45、费终身寿险(C)趸缴终身寿险(D)缴费至50岁的终身寿险排序结果:CBDA第二节第二节 年金保险年金保险 一、年金保险概述:一、年金保险概述:年金保险是保险人按照事先约定的间隔(可以是一个月,也可以是一年),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一系列给付。保险人每次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是订立契约时约定的。二、年金的分类二、年金的分类(一)按年金购买方式分:可以分为趸缴年金和期缴年金。1趸缴年金趸缴年金是在购买时保费一次缴清的年金,是最常见的形式。趸缴年金可以在缴清保费后立即开始给付,也可以几年后才开始给付。2期缴年金期缴年金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缴纳年金保费的年金(二)按年金给付频率分:定期给付频率取决于年金期间的长度

46、。年金期间是指相邻两次定期给付的时间间隔。比如,按年给付年金的年金期间是一年,每年给付一次;按月给付年金的年金期间是一个月,每年给付12次。投保人可以根据保单规定和自己的需要选择合适的给付频率。(三)按年金给付起始时间分:1即期年金:是指从购买年金之日起,满一个年金期间后就开始给付的年金。由于即期年金在购买后不久保险公司就开始给付,保费通常采用趸缴形式。2延期年金:是指从购买之日起,超过一个年金期间后才开始给付的年金。虽然延期年金规定了给付的起始日期,但投保人可以随时申请改变这一日期。人们通常在工作期间购买延期年金,以满足退休后的生活费用需要。孙女士在50岁时获得10万元现金收入,她用这笔现金

47、购买了一份年金,以便在60岁后按月领取年金收入。孙女士购买的是趸缴延期年金,累积期间为10年(即从50岁购买年金到60岁开始给付的时间间隔),年金期间是一个月。(四)按年金给付终止时间分:1终身年金:是一种至少在指定个人的生存期间定期给付的年金。2固定年金:是一种在约定期间定期给付、约定期满后停止给付的年金,与年金领取人生存与否无关。3限期生存年金:是一种在约定期限内或年金领取人死亡之前(以先发生者为准)定期给付的年金。(五)按年金领取人数分:1、联合与最后生存年金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提供定期给付,直到所有年金领取人死亡为止。当一个年金领取人死后,定期给付金额可以降为原来的一半或三分之二。2

48、、联合生存年金也可以为多人提供收入来源,但只要其中一个年金领取人死亡,给付就停止。(六)按年金给付金额是否有保证分:(其主要差别是投资风险的承担者不同)1固定给付年金:是指保险公司保证对所收取的年金保费至少以约定金额定期给付的年金。2变额年金:是指其累积价值和每月给付金额将随着分立投资账户的绩效上下波动,投资风险由投保人承担,保险公司不保证投资收益率和定期给付金额。第三节第三节 寿险产品近年来的演变寿险产品近年来的演变一、可调整寿险可调整寿险是一种允许投保人随保险需求的变化而改变险种的人寿保险,保险公司通常根据投保人所需的保额和愿意支付的保费水平设计适当的保险计划,包括定期寿险、两全保险和终身

49、寿险。二、不确定保费寿险不确定保费寿险又称非保证保费寿险或可变保费寿险,是一种改进后的传统终身寿险,它同时规定了一个保险费率上限和一个较低的保险费率,并保证实际的保险费率不会超过保单规定的上限。由于保险公司作出了这一保证,费率上限通常会略高于类似传统终身寿险的保险费率。三、利率敏感型终身寿险:利率敏感型终身寿险在不确定保费寿险基础上迈进了一步。不确定保费寿险只能通过保险费率的调整来反映定价因素的改变,利率敏感型终身寿险除了这一应变能力外,还可以通过提供高于保证水平的现金价值来作出反应,也就是说,如果实际经验好于定价假设水平,实际的现金价值可能会高于保证的现金价值。四、分红寿险四、分红寿险(一)

50、非分红寿险的缺陷:对于非分红寿险产品,保险费率一旦确定,投保人就按合同规定的费率缴纳保费,形成相应的保险基金,保险公司再将这些资金在理赔前进行投资,使保险基金增值,从而用以支付有保证的死亡保险金和现金价值。如果实际经验比精算假设有利,则保险公司将获得超额利润,投保人没有资格分享。如果实际经验比精算假设不利,则保险公司将发生严重的亏损,由于保额、保费、现金价值等因素都是固定的、有保证的,投保人将不受影响,全部亏损由保险公司承担。因此,非分红产品可能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精算定价风险。(二)分红寿险的设计(三)分红寿险的利源分析红利怎么来?红利分配方式红利的四个来源红利的四个来源 利差益:实际投资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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