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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安市 公司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经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条 协商双方经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的分析与预测,结合其他相关经济因素,对照政府颁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经平等协商,形成如下意见:(1)在上年度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水平 元的基础上,本年度企业职工人均工资调整幅度为 %。(2)加班加点工资计算标准:(3)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 元。(4)工资支付时间:每月 日发放。(5)其他内容(如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制度
2、、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办法、假期工资支付标准、带薪年休假等可根据企业情况选择作为协商内容)。第三条 上年度本企业利润总额 元,增长幅度为 %;今年预计利润总额 元,增幅为 %;上年度企业职工劳动生产率为 ,增长幅度为 %,今年预计为 ,增幅为 %;上年度政府公布工资增长指导线 ,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工资总额 元,平均工资为 元,比前年增长 %。第四条 本合同由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负责监督,监督检查小组每年不少于二次向企业和工会联席会议汇报合同履行情况,联席会议有权针对问题适时协商。企业工会应每年不少于一次向职代会(职工大会)报告
3、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第五条 本合同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或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可协商修改合同,但每年只能一次。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于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并于期满前60日内进行下一轮工资集体协商。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上级工会、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一份。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淮安市 公司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本协议由 (单位)(简称甲方)与 工会(简称乙方)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条例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经企业方代表和职工方代表平等协商一致签
4、订。本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的规定。第一条 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环境和作业条件,积极加以改善;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第二条 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坚持“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建立教育培训档案、台帐。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作业。第三条 企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和引
5、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参与“三同时”审查验收,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企业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上写明。有毒有害等作业场所应当设立警示、警告标志,定期进行安全卫生检测,向职工公示公布检测结果。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要进行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同时按要求每年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建立个人职业卫生健康档案。职工因患职业病或因工受伤的工资和医疗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和严重职业
6、危害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的同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六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企业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保障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企业在研究制定和修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时,工会应当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第七条 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合企业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教育培训,按规定穿戴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工会应积极协助行政落实企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监督国家劳动安全
7、卫生法规的执行,通过开展群众性的“安康杯竞赛”等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第八条 工会应认真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企业行政方面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第九条 以下由企业、职工代表提出要求协商的与劳动安全卫生有关的问题:第十条 本协议由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负责监督,监督小组每年不少于二次向企业和工会联席会议汇报协议履行情况,联席会议有权针对问题及时协商。企业工会应每年不少于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劳动安
8、全卫生协议履行情况。第十一条 本协议经企业与职工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生效。第十二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并于期满前60天内进行下一轮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协商。第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达成的意见可作为协议的附件一并执行。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上级工会、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一份。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淮安市 公司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本协议由 (单位)(简称甲方)与 工会(简称乙方)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
9、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条例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经企业方代表和职工方代表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的规定。第一条 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企业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解除其劳动合同,或无故将其转为待聘和富余人员。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第二条 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工作)的原单位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第三条 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四条 女职
10、工孕期保护(一)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单位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80%。第五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一)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
11、5天。(二)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20至30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三)符合晚育年龄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增加产假30天。第六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二)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三)婴儿满1周岁后,经市及所辖市(区)级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
12、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四)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6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80%。第七条 落实避孕措施、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凭医疗单位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证明,给予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皮埋”术休息3天,取“皮埋”休息2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第八条 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普查,普查时间按公假处理。第九条 企业按照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按规定支付妇女病普查费、孕期检查费、生育费、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第十条 以下由企业、职工代表提出要求协商的与
13、女职工特殊保护有关的问题:第十一条 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第十二条 企业行政和工会要定期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联合检查,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或座谈会,就企业女职工权益维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并将履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并参与处理有关争议。第十四条 本协议经企业与职工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生效。第十五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并于期
14、满前60天内进行下一轮女职工特殊保护集体协商。第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达成的意见可作为协议的附件一并执行。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上级工会、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一份。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审查意见书企业名称: 工会委员会名称:企业性质: 职工人数: 人企业法定代表人: 工会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协商首席代表: 协商首席代表:代表人数: 人 代表人数: 人审核意见:经审核,该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合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请予以执行。 清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年 月 日 年度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会意见书 2009年度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应报的材料:双方协商代表授权书、集体协商要约及答复意见书、企业法人证书和工会主席批文、集体协商会议记录、企业工资集体合同书、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决议工资集体协商已经审阅工资集体协商材料齐全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基本符合规定要求。年 月 日 第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