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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姻法相关重点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预。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制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制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
2、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3、。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下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
4、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局部各自所有、局部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
5、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七、
6、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展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展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导
7、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
8、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以下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以下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