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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之比拟分析摘要: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当中的两个原那么,前者在刑事诉讼的历史上占有主导地位,而随着近年批判有罪推定的声音愈加强烈,无罪推定原那么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当中也开场越来越受到重视。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都有其自身的合理性与局限性,本文就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的联系与区别稍作比拟分析,最后得出相比与有罪推定,无罪推定更有利于人权的保障与法律价值的实现。关键词:有罪推定 无罪推定 举证责任“即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这句话是司法机关希望到达的最正确效果。然那么,事实上这两句话是两个困难的选择,一者要想不放过一个坏人,那么就得进展有罪推定,但却容易产生冤假错案;二者假
2、设想不冤枉一个好人,那就需要进展无罪推定,结果又会容易放过真正的罪犯。一、有罪推定易产生冤案一有罪推定在实践中的表达有罪推定,简单来说就是指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司法人员即对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做出有罪的推定,其核心是“有罪、“定罪。有罪推定虽然越来越遭到法学界的批判,在我国司法领域中它仍然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与活力。笔者认为这根源于我国古代传统的有罪推定思维模式,到如今已经产生了“沉锚效应,即我们常说的思维定势。现今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有罪推定的身影层出不穷,严刑逼供就是最明显的证据。当有罪推定如“沉锚一样固定了刑事司法人员的思维,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冤假错案就会大量涌现。当一个个如赵作
3、海、佘祥林的名字出现在我们视野当中时,法律的尊严就被一遍遍的践踏。二有罪推定的存在合理性诚然,存在即为合理,有罪推定能够长期存在并且能释放出强大的生命力是有其必然性的。在古代,官府假设是想破获一个案子,要是有一个嫌疑很大的人,为了减少审判者自己去取证的困难,他就会假定这个嫌疑人就是罪犯,要是嫌疑人想洗清自己的罪名,就需要自己想方设法取证来证明自己的清白。只有完全证明自己与案子没有关系,才能无罪释放,这便是有罪推定。由此看来,有罪推定是有自己的历史地位的,它符合日常的经历法那么。常人都是默认为守法之人,都遵守着法律所说明的义务,如果行为人不遵守法律,干了违法犯罪之事的时候,那么他就承当了解释自己
4、行为的义务,此时法律可做出对其不利的推定,因为法律肯定与保障守法的大多数人的权利,便于惩治犯罪而言,有罪推定是节约诉讼本钱与提高诉讼效率的有力武器,毕竟刑事犯罪是复杂与特殊的行为,犯罪内部事实,很多时候只有置身其中的犯罪人员才了解真实具体的情况,作为局外人的办案机关想要举证当事人的犯罪行为是非常困难的。三有罪推定的局限性无论是历史上还是现如今,有罪推定都缔造了无数的冤假错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有如实答复的义务,而侦查人员囿于有罪推定的惯性思维,同时又受迫于破案期限,随之而产生的就是刑讯逼供。刑讯逼供就是有罪推定下滋生的毒树之果,为了追求破案的效率,警方对嫌疑人采
5、用暴力手段严刑逼供,屈打成招,带着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无视有关嫌疑人的无罪证据,这样一个个冤假错案就这么产生了。如杜培武案件当中,公安机关办案人员采用连续审讯、拳打脚踢、罚跪、电击等方式逼迫杜培武成认杀人犯罪事实,铸成冤案。二、无罪推定易放跑罪犯一无罪推定的举证责任每当一个冤案出现在公众视野当中,“有罪推定原那么就会遭受到越来越多的口诛笔伐,“无罪推定原那么逐步成为公认的法庭审判原那么。根据无罪推定原那么,要证明嫌疑人或者被告有罪,公诉一方必须要拿出足以排除合理疑心的程度的证据,嫌疑人只需要对公诉方拿出的证据进展反驳,找出其漏洞即可。如假设公诉一方拿不出证明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同时又无法证明嫌疑
6、人无罪的情况下,只能推定嫌疑人无罪。毕竟,当事人自己想证明自己无罪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放在现今的司法体制来看,一那么嫌疑人的行动受到限制,一般刑事司法程序中,一旦推定嫌疑人为罪犯,执法部门就会采取羁押嫌疑人的方式,限制其自由;二那么,相比于公诉机关,嫌疑人取证的难度要大得多,资源与渠道少得多,而公诉机关掌握着公权力,取证明显比嫌疑人要便利得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一条款实质上就是将证明嫌疑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公诉方。参考世界其他国
7、家刑事诉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通行做法,刑事诉讼中由控诉方承当举证责任是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最根本条件之一,也是无罪推定的根本要求。二无罪推定原那么意义无罪推定原那么是现代民主法治下刑事诉讼的根底性原那么,对于我国刑事司法开展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无罪推定原那么赋予了控辩双方平等的对抗权利,使得嫌疑人或被告取得刑事诉讼的主体地位,而不像封建时代,嫌疑人或被告只有被拷问与追究,不享有与控诉方同等的法律地位;其次,无罪推定原那么有利于保障嫌疑人或被告的诉讼权利,将证明嫌疑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控诉方,这就要求控诉方从诉讼到审判的整个过程中应当以无罪的地位来对待嫌疑人,予以了嫌疑人沉默权、辩护权等一系列
8、诉讼权利,能够有效防止办案机关主观臆断与滥用职权的现象,防止出现冤假错案;最后,无罪推定原那么确实立与适用是彰显一国民主与法治的一个标准,是一国法治思维的高度表达,表现出人民特别是司法工作人员按照法律原理与规律来思考、解决社会矛盾的能力。三无罪推定的局限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曾说:“宁可错放,不可错判。这句话的意义就是宁可错放三千,也不能让一个无辜者蒙冤,这是无罪推定的一个理念。但是,无罪推定的弊病就是有可能放跑真正的罪犯。最著名的案例就是1994年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由于警察的失误,证据的可信度大打折扣,非法搜集的证据又被排除,结果因为证据缺乏,按照无罪推定原那么,辛普森被无罪释放。
9、正如这个案例所反映的,有人就说,无罪推定会放纵罪犯,让真正的罪犯逃脱了法律的制裁,给社会带来了潜在的危害。这确实是无罪推定的一个局限。经过上述的讨论,回到文章开头那句话“即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确实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不管是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它们各自有各自的优缺点,而在实际操作中,重点就在于我们如何选择。我们仔细思考一下,按照无罪推定原那么,即使我们放过了一个罪犯,我们以后仍然有时机再把他绳之以法,但同时我们最大限度的保障了无辜的人;假设是按照有罪推定,我们伤害了一个无辜的人,就像杜培武、佘祥林等人一样,我们就有可能伤害所有无辜的人,因为所有人都有可能面临与他们同样的境地与命运,同时我们还放纵了真凶,让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上述粗略进展比拟之后,以两害当中取其轻为考量,笔者认为无罪推定更有利于人权的保障与法律价值的实现。第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