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及相关法律制度34433.doc

上传人:muj****520 文档编号:77524835 上传时间:2023-03-15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2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及相关法律制度34433.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及相关法律制度34433.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及相关法律制度34433.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及相关法律制度34433.doc(10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及相关法律制度内容摘要:?合同法?51条规定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之一的无权处分行为。本文试从无权处分的概念入手来阐述对无权处分行为的界定证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同时讨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不当得利、权利瑕疵担保等相关法律制度在运用上的不同为无权处分设定一个合理的适用范围以在理中准确理解和把握。一、无权处分行为的概念及界定。?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别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获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此条规定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之一的无权处分行为。界定无权处分行为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展分析:(一)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所谓财

2、产处分权的欠缺是指行为人在无权处分别人财产的情况下而与第三人订立处分别人财产权利的合同。无处分权(无权处分)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其一是无所有权。以某物为合同标的却没有所有权其权利暇疵是显而易见的如将别人之物出卖以别人之物出租等都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其二是处分权受到限制这是在有所有权但所有权受限制的情况下施行的处分行为。1如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对抵押物的处分等。处分财产的权利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无处分权人处分别人财产那么构成对别人财产的损害。即使是对共有财产享有共有权的共有人也只能依法处分其应有份额不能擅自处分其他财产。(二)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施行了处分别人财产的行为。效力待定合同是指虽然合同当

3、事人主体资格欠缺但经有权人追认可自始生效的合同。主体资格欠缺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即行为才能的欠缺、代理权的欠缺及财产处分权的欠缺前两种情形都是行为人以财产权利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财产处分权的欠缺无权处分人须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合同。无权处分人如以财产权利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那么应作为无权代理合同处理。(三)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背法律的行为。行为不具有性不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假如某种处分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而行使的具有合法性就不能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如查封、拍卖、扣押当事人的财产行为。二、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对财产的处分权是属于所有人的无处分权的人处分别人财产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并且很

4、可能构成对别人财产的损害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的无权处分行为法律出于鼓励交易的考虑规定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获得处分权的该种处分行为所订合同有效。比方某甲出国前将一批保质为二年的高级营养保健品存放某乙处讲明年内回国取走。一年多后某甲因故仍未归又一时联络不上某乙遂与商场签订该保健品销售合同。经某甲归国后追认该销售合同有效。当然追认的形式权利人既可以向买受人作出追认也可以向处分人作出追认。无向谁作出追认其法律后果都由权利人承当。法律这样规定对于在特殊情况下为保护别人财产利益而处分别人财产的行为是个鼓励更重要的是促进了资源能向有效发挥作用的地方实行流转防止了资源的浪费。

5、?国际商事合同通那么?第3.3条第(2)明确规定:“合同订立时一方当事人无权处置与该合同相关联之财产的本身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我国现行?合同法?中无权处分的规定在几次草案中数易其稿最终才有了如今的第51条规定立法者在保护所有人利益与保护交易平安两层目的之间力求寻找一个平衡点让双方满意但上并没有做到。笔者认为既然传统民法向现代民法过渡是一个必然的就应当确立现代民法理念现代民法提出了社会所有权的观念认为所有权不可进犯是个人的绝对崇拜不利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和开展保护实现动态的交易平安较之静止的财产平安更能表达全社会的、正义、效益和秩序。依此观念就应当以保护动态的交易平安为先来处理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

6、题。由于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无权处分人与权利人、权利人与相对人三层民事关系其中只有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为纯属交易关系因此应在保障此交易平安的前提下再考虑其他两层民事关系的问题。以此为出发点我们分几个方面作如下分析:(一)相对人明知无权处分人无处分权而与之进展交易的行为。相对人明知无权处分人无处分权而与之进展交易行为其目的在于使自己通过交易获得本属于权利人的利益而对于无权处分人无处分权不加理睬双方通过默示主观上达成了恶意串通客观上损害了别人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2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合同无效。因为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合同关系对内容或目的的合同关系一概否认其效力

7、。假如对此种主观具有恶意的相对人的利益加以保护的话势必会破坏老实信誉和公平原那么造成交易秩序的混乱。在这种场合权利人可以所有物返还恳求权恳求相对人返还财产也可以依侵权行为的规定恳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二)相对人不知或者不应当知道无权处分人无处分权而与之进展交易的行为。相对人由于不知道权利人的存在所以其主观上是好心的。对于好心的相对人应当给予充分的保护。笔者认为对于相对人为好心的无权处分可区分不同的交易阶段做出不同的认定:1、相对人和无权处分人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标的物已经交付给相对人。此时即涉及到好心获得制度的适用问题。好心获得亦称即时获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别人的财产转让第三人第三人在获

8、得该财产时是公然好心、有偿和无过失的那么第三人可依法获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第三人在获得财产的所有权后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恳求无处分权人赔偿损失。2由此可知好心获得作为财产权的一种原始获得方式是无权处分行为的结果是法律规定而使无权处分行为转化为有效行为的又一方式应当作为?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一个例外。法律之所以规定好心获得制度有其必然的原因:首先是占有之公信力好心受让人出于对的信赖应当获得物权。否那么连法定方式都无法保证出让人具有处分权交易就失去了最起码的保障。3其次是交易之便利。当今的商品交易非常频繁假如在交易中由第三人负担无权处分的风险那么受让人势必辗转调查让与人处分权限之

9、有无这将增加交易费用拖延交易时间。该种情况下无权利人事后是否追认使该无权处分行为符合权利人的意思表示从而排除其有效地障碍也无无权处分人在订立合同后是否获得了标的物的处分权(通过交易、受赠等行为)纠正了主体不合格之错误均不影响该合同成为有效的合同。当然这种情形必须符合好心获得的法定构成要件即:(1)处分财产的出让人必须实际占有被让与的该财产。且此占有是所有人的意思而合法地占有处分物。对于盗赃和拾得物各国规定有所不同大致有三种形式:一是规定不适用好心获得制度如?苏俄民?52条;二是规定原那么上不适用好心获得但通过法定方式获得的可以发生好心获得的效力。如?民?93条、94条规定:“于前条情形占有盗赃

10、物或遗失物时受害人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时起二年间可以向占有人恳求回复其物。“盗赃及遗失物如系占有人由拍卖处、公共或出卖同种类物的商人处好心买受者时受害人或遗失人除非向占有人清偿其支付的代价不得回复其物。即第一经过二年除斥间;第二是在法定场合买受;三是适用好心获得制度。如?统一商?的规定。4我国?民法通那么?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所有。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不适用好心获得制度。还有查封、扣押的财产等均不适用好心获得。其立法意图是保护占有处分物的合法性。(2)受让人须通过交换实际占有已获得的财产。这种交换是指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债务清偿、出资等具有

11、交换性质的行为。至于这种交换行为是否应为有偿各国规定不同。在多数西方及等国规定并无有偿无偿的限制只要属于交换行为即可因此赠与也是好心获得的合法交换方式。?苏俄民?52条那么规定适用好心获得的财产必须是有偿获得无偿获得不适用好心获得。5我们认为非通过交换而转移占有的财产即使受让人已经实际占有该财产也不发生好心获得效力。如继承和遗赠不是交易性质的法律行为而且继承和遗赠的财产必须是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合法的财产假如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财产非其所有即使继承人或受赠人已承受了这些财产也不能发生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的后果。(3)转移占有的财产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法律制止流通的财产如、文物等不得适用好心获得

12、。同时好心获得的财产必须是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一般都要进展过户登记出让时必须出示权利证书因此不适用好心获得制度。6(4)受让人获得财产时须出于好心。好心就是不知情即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不知让与人为非财产所有人或无转让权人。受让人必须在让与人交付财产时为好心。财产交付完毕以后假如受让人得知让与人无权处分并不影响所有权的获得。假如受让人在财产交付前或交付时让与人无权处分财产即为恶意。7此时对于无偿获得标的物的好心相对人以及其它法律规定不能适用好心获得制度的情形权利人仍有权行使回绝追认权。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好心人要么未付出相应的对价而获得标的物要么未依法律规定来订立和履行合同所以法律让好心相对人负担一定的

13、不利益从而向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一方倾斜是合理的也符合公平公正原那么。2、相对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合同虽已生效但未履行或者标的物尚未交付。此种情况下不符合好心获得的构成要件因此不应按前述的原那么来处理。笔者认为这是应当适用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典型。此种情况下允许权利人享有追认权是给予权利人一定的选择权假如权利人认为此合同对已有利可以追认其为有效合同假如权利人认为此合同有损于自己的权益可以回绝追认使该合同成为无效合同。而对于并未受领交付的好心相对人来说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无权处分人自己对诚信义务的过失赔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三、无权处分行为与相关法律制度。我国?合同法?第51条主要着

14、眼于对财产所有人的利益保护。而好心获得制度主要侧重于对好心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其实无权处分行为在理上与民法中的许多法律制度亲相关在详细的法律适用和审讯理中存在许多需要进一步讨的地方。(一)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当责任。此条规定了另一种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的情形两者根本的区别是无权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无权处分是以自己的名义。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有效。这种权利人事后所做出的追认其效力仅仅是使无权处分人获得处分权而已而不能认为在权利人和处

15、分人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处分人实际上是代替权利人处分财产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权利人承当合同主体已经发生了变化。当然假如无权处分是以权利人的名义处分权利人的财产的即无代理权的人以别人的名义施行的代理行为就是无权代理8应当适用无权代理的有关规定。我国?民法通那么?第66条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当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当责任。法律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及维持流转秩序特别设定追认权制度依被代理人的该无权代理行为是否对自己发生效力。无权代理经本人追认即转变为有权代理发生代理行为的效力无权代理本人不予追认的该行为并非当然无效只是不能依代理制度对本人发生效力而已。这

16、种情形该无权代理行为假如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由无权代理人自己作为当事人而承当其法律后果。(二)无权处分与不当得利无权处分与不当得利之关系在交易上最为常见。而且由于无权处分存在有偿无偿之分并有相对人好心恶意之别使得无权处分与不当得利的关系饶有兴趣。1、有偿之无权处分与不当得利对于有偿之无权处分假如相对人为好心那么其与无权处分人之法律行为有效在标的物交付之后相对人并能获得标的物所有权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消灭。虽然相对人与权利人之间存在标的物所有权得失的因果关系但有好心获得这一法律上的原因故无不当得利关系之存在。而无权处分人从相对人处收取的价金或者其对相对人的价金恳求权却是权利人丧失

17、标的物所有权的对价。也就是说无权处分人与权利人之间存在利益得失的因果关系且无法律上的原因故无权处分人应当向权利人返还不当得利(价金或价金恳求权)。9假如相对人为恶意即使标的物已经交付给相对人权利人仍然保有所有权可以向相对人提出所有物返还恳求(当然也可以依侵权行为规定恳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由于权利人保有对所有物的所有权无权处分人所收取的价金并非所有权之对价故权利人从相对人处回复标的物后相对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出现了利益得失的因果关系相对人可就给付的价金主张不当得利恳求权。2、无偿之无权处分与不当得利对于无偿之无权处分假如相对人为好心那么其是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故不构成不当得利。同时无权处分人没有从相

18、对人处收取价金也无所谓不当得利。此时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责任。但为平衡当事人之利益依民法根本价值判断创设例外权利人也可向相对人主张不当得利恳求权。因为不当得利之根底在于公平同社会良心相吻合财产价值的挪动在形式上一般确定为正当但相对认为不正当时出于公平理念而调节此项矛盾构成不当得利的本旨。毕竟相对人获得标的物没有支付对价由其向权利人返还相应的不当得利不违背民法之根本原那么。假如相对人为恶意那么处分行为无效。权利人可向相对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的加重责任也可选择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赔偿。(三)无权处分与权利瑕疵担保我国?合同法?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

19、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条是权利担保义务的规定。出卖人未履行权利担保的义务使得合同订立后标的物上的权利缺陷没有去除即属于出卖人不履行债务的一种情况买受人可以恳求出卖人承当违约责任。第一、对于出卖别人之物。适用?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行为按照该条规定买卖合同成立后假如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获得处分权的买卖合同自始有效不发生权利人向相对人主张权利的问题;假如权利人未追认且无权处分人事后也未获得处分权就可能发生权利人向相对人主张权利的情形。这种情形应当适用好心获得制度假如相对人为好心那么自交付时已经获得标的物所有权权利人已经丧失权利自然没有适用?合同法?50条权利担保规定的余

20、地。假如相对人为恶意订立合同时明知出卖人无处分权即存在权利瑕疵因此相对人也不享有权利担保义务恳求权。可见出卖别人之物属于?合同法?50条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情形。第二、对于私卖共有物。对此理界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对于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私卖共有物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做不同的分析。对于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但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出卖共有物的可以作无权代理处理;而对于一个或者一些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出卖共有物但不以共有人的名义的情形那么可以作为无权处分适用我国?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的规定。第三、对于出卖租赁物根据?合同法?(第229条)买卖不破租赁的规那么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相对人不得以所有权对

21、抗承租人的权利。但假如相对人订立合同时为好心获得当然可以根据?合同法?50条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第四、对于出卖抵押物那么抵押权人可能行使抵押权扣押、拍卖标的物由相对人(买受人)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当然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2002年6月11日院?建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中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消费者作为买受人。这个解释就将抵押权、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的好心获得的关系作了不同一般法律条文的规定。注释:1 人民经济审讯庭编著?合同法解释与适用?(上册)新华1999年版第217页。2 上引书第218页。3 张俊浩著?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1991年

22、出版第365页。4 杨立新著?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物权篇)法律1998年出版第20页。5 上引书5页。67 上引书6-17页。8 梁慧星著:?民法总?法律1996年版第227页。9 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版17页。内容总结(1)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及相关法律制度内容摘要:(2)其二是处分权受到限制这是在有所有权但所有权受限制的情况下施行的处分行为(3)法律这样规定对于在特殊情况下为保护别人财产利益而处分别人财产的行为是个鼓励更重要的是促进了资源能向有效发挥作用的地方实行流转防止了资源的浪费(4)这种交换是指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债务清偿、出资等具有交换性质的行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x模板 > 企业培训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