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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菱窠路小学章程序言学校坐落于狮子山麓,菱角堰旁,紧邻李劼人故居“菱窠”和四川师范大学。学校始建于1934年,原名为“沙河堡第十一堡国民小学”,后更名为“上河村小学”、“花果小学”,2004年上划锦江区教育局统一管理,2006年正式更名为“成都市菱窠路小学”,2011年9月搬迁至现址。办学理念:生活中学习 体验中成长 办学特色:生活教育校 训:好学力行 明德尚任纪念日:12月26日办学目标:在核心办学理念的引领下,努力把学校建成在区域内有一定影响、在课程建设上有一定特色、办学质量稳步提升、师生共同成长的社区学校。教师发展目标:建设一支乐育人、善教学、爱生活的学习型教师团队。学生发展目标:培
2、养“乐于学习、勤于实践、勇于交流、善于体悟的”富有生活智慧的小学生。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校名与地址】 本校全称为成都市菱窠路小学(简称为菱小),英文表述为LingKe Road Primary School Of Chengdu,地址为:成都市锦江区菱窠路133号。第三条【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 本校由成都市锦江区教育局举办,经成都市锦江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批准,属公益
3、类事业单位。本校是一所实施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核定办学规模为24个教学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四条【学校标识】学校校标: 校徽: 校旗: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第五条【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校长、副校长由区教育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第六条【校长职权】 校长行使下列主要职权:(一)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二)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可向区教育局推荐副校长人选。其他中层管理干部由学校按照相关程序选拔聘用后
4、报区教育局备案。校长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三)财务审批权。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校长一支笔审批制。有对学校经费的合理使用权。重大基建维修、添置项目经行政会研究通过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四)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积极实施“两全”和三个“面向”的办学方针,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五)参加培训。(六)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七条【学校重大事项决策】 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发展规划、招生(入学)方案、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学校内部收入分配、学校基建项目实施、设施设备采购及管理、校务公开、对外合作办学等重大问题由学校教职工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会、学校行政会集体决策。
5、第八条【决策、民主管理与监督机构】校务委员会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行政、教师、家长和社区代表等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校务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工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详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三)学校党支部、纪
6、检监察小组负责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及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第九条【党团组织】 学校建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在锦江区教育局党委直接领导下,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开展党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组织建设工作,负责教职员工思想政治工作。对学校行政工作中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予以监督,支持学校行政工作的正确决策,团结、教育、动员教职员工完成党在学校的各项工作任务。第十条【内设机构】 学校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教导处、德育处、总务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分别为教学科研培训、德育及宣传、后勤保障、技术支持及装备管理等。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机制为学校聘任制。由各内设机构负责人、校长、副校长组
7、成学校行政会,负责学校日常管理,组织校务会等机构开展工作。第十一条【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学校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立、改、废的程序为:教代会提案审议执行。第十二条【教育教学】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一) 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二)实行班级授课制。(三) 学校按规定开设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自主开发校本课程,校本课程开发原则为基于学校核心理念和办学特色。(四)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原则为:以人为本、因材施教,学生主体、发展学生学科核心能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五)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决策程序为:意见征询行政会讨论形成初步方
8、案专家指导修订方案教代会审议通过上报主管行政部门批准执行;决策程序及执行过程受全校教职工及教代会监督。第十三条【校务公开】 学校依法依规实行校务公开。第十四条【纠纷解决机制】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第十五条【办学监督】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三章 学生第十六条【学生入学】 学校依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通知,每年成立招生(入
9、学)领导小组,制定招生(入学)方案,按计划招收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学生资格的确认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监督第十七条【学生权利】 本校在读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权,学习权,人身财产权,人身自由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及资料的使用权,对教师的评议权、对学校管理的建议权,获得表彰奖励权,获得学业证书、休学、转学权,对个人学业成绩操行表现的公平评价权和知情权,对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申诉权等基本权力。学校有责任依法保护学生的各种合法权益。第十八条【学生义务】 本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服从学校的管理,遵守纪律,努力学习,完
10、成学业,尊敬他人,尊敬师长,接受考评,关心集体,爱护学校财产,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履行自己必须履行的义务。第十九条【学籍管理】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第二十条【学生评价】 学校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对学生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状况、法律素养、人文艺术修养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生学期
11、末、学年末学业成绩评定方式为登记制,分别为:优+、优、良、中、合格、待合格,学校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详见菱窠路小学日常管理制度、菱窠路小学学生评价办法、菱窠路小学学生评优制度)第二十一条【学生资助】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第四章 教职工第二十二条【教职工组成】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第二十三【教师聘用】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学校依法与正式编制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聘用的非正式编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12、。第二十四条【教职工考核与奖惩】 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详见菱窠路小学绩效考核方案),该方案的修订必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第二十五条【教职工权利】 学校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教学权、科学研究权、参与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原则为: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分层培训)、管理指导和评价学生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福利权,享受带薪休假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第二十六条【教职工义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本校教师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13、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尊重、关心、热爱、保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学校应为教师履行上述义务创造条件。第二十七条【教职工待遇】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原则为:1、有劳有得,多劳多得,优劳优酬;2、注重实绩,注重贡献,效益优先;3、兼顾公平,考虑均衡,和谐发展;4、鼓励协作,提倡奉献,逐步完善。教职工的待遇落实情况受学校工会组织的监督。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第二十八条【育人体系】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
14、,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第二十九条【家长委员会】 学校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第三十条【社会服务】 原则与办法: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对社区内适龄儿童实施素质教育;对社区教育资源进行开发与整合,对社区居民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师资等教育资源,为
15、学生提供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和场所。第三十一条【校友会】 学校建立校友会,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第三十二条【对外合作交流】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校企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对外合作办学方案需经教代会、行政会审议通过,报请教育局同意后进行实施。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第三十三条【经费来源】 学校经费来源是国家财政拨款。第三十四条【资产管理】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
16、的责任。(学校依据后勤管理制度予以保障)第三十五条【财务管理】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68 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 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基建项目、设施设备采购的决策程序依据相关政策及规定执行,接受全校教师教代会及基建部门的监督。第三十六条【学校收费管理】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法治统一原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第三十八条【章程修订程序】 本章程的修订由不少于50%的教职工联名提出修订意见,经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行政会通过,报锦江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第三十九条【章程解释】 本章程由学校行政会负责解释。第四十条【公布实施】 本章程经锦江区教育局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