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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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许可类流程图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C类)流程图许可通过过许可通过,外国人持职业签证入境拟聘用外国人(C类)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人员技术管理科(市人力资源市场窗口)提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通知办理申请收到申请材料后,市人力资源市场受理并初审,市人社局审核、审批,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许可决定不符合相关许可退回,不予办理拟聘用外国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办理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允许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C类)的决定发放外国人工作许可证(C类)不符合相关许可退回,不予办理所需

2、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2、工作资历证明;3、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4、申请人国籍国或长期居住国(地区)官方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5、申请人体检证明;6、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7、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所持签证(Z字或R字)或有效居留许可;8、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9、随行家属相关证明材料10、其他材料承办机构:专业人员技术管理科、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服务电话:05662022089、3219217;监督电话:05662022115。2、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流程图申请人申请受 理收到登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

3、材料可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决 定在受理后20日内作出准予设立或不予设立的决定。自收到原件起计算)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 作出准予登记的书面决定,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承办机构:就业促进科服务电话:05662030157监督电话:05662022115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流程图申请人申请受 理收到登记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

4、正的,允许当场更正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

5、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决 定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15日内作出准予设立或不予设立的决定。自收到原件起计算)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发核准通知书承办机构:职业能力建设科服务电话:05662037829监督电话:056620221154、设立技工学校审批流程图申请人申请受 理收到登记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不属于许

6、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

7、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决 定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15日内作出准予设立或不予设立的决定。自收到原件起计算)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发核准通知书承办机构:职业能力建设科服务电话:05662037929监督电话:056620221155、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流程图承办机构:调解仲裁科(劳动关系科)服务电话:0566-2030627监督电话:056620221156、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许可流程图市人

8、社局受理驻池中央、省直单位、市直企业不定时工时和综合计算工时申请。企业提交报告,包括请示;实行不定时工时和综合计算工时的理由、岗位和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指定时间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当日起即为受理。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函告申请单位。承办机构:调解仲裁科(劳动关系科)服务电话:0566-2030627监督电话:0566-20221157、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流程图承办机构:池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支队服务电话:05663268006监督电话:0

9、5662022115注:行政处罚类各权力事项均适用该流程图8、职工工伤认定流程图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受伤害职工身份证、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法人身份证明文件;(五)因特殊原因受到伤害的证明材料:1.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证明材料或法律文书; 2.交通事故处理部门针对交通事故所作的证明材料; 3.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针对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所作的证明材料;4. 医疗卫生机构的抢救记录

10、和疾病死亡证明书;5.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意外伤害证明材料。用人单位职工发生伤害事故或者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材料不全退回补充向用人单位发出举证通知(职工或近亲属提出申请)市社会保险行政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调查、取证15日内提出举证材料20日内送达承办机构:工伤保险科;服务电话:05662026614;监督电话:05662022115。9社会保险登记流程图用人单位在工商部门办理“五证合一”登记市人社局更新并获取工商登记部门数据信息窗口经办人员在社保系统输入用人单位

11、证照号码,系统自动提取用人单位登记信息,并自动生成单位参保编号,登记工作结束。用人单位可办理缴费申报业务。承办机构: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服务电话:0566-2033145监督电话:0566-203122610、集体合同审查流程图申请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1、关于审核集体合同的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工会法人证明材料等。受理(一天)劳动关系科接收申请材料。审核(五天)劳动关系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派工作人员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决定(一天)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其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送达在批准后3日内将批准文件发给申请单位,并同时进行备案。承办机构:专业技

12、术人员管理科服务电话:0566-2022089监督电话:0566-202211511、专业技术职称审核审查流程图申请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2、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3、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受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承办人接收申请材料。审核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退回。职称评审组建各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评审。公示,取证对中、级职称评审合格人员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通知通过人员拿证承办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服务电话:0566-2022089监督电话:0566-202211512、职

13、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流程图申请人申请受 理收到登记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决 定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15日内作出准予设立或不予设立的决定。自收到原件起计算)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发核准通知书承办机构:职业能力建设科服务电话:05662037829监督电话:056620221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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