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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
2、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 1、2)第四条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第二章第二章前期保障前期保障第五条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第六条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
3、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第七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第八条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第九条第九
4、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附件 3)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第三章第三章专项方案专项方案第十条第十条危大工程专项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专项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5、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十)编制人员、审核人员名单、技术职称、职务等情况。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通
6、过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注册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方案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
7、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出具委托授权书,附件 4)、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专家论证会召开前从工程所在地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5 名及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本地区专家无法满足需要时,可从省内专家库中抽取或邀请外省、国家部委的专家。论证专家的专业应与论证工程匹配,与论证工程的风险程度相对应,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专家论证。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论
8、证会召开 3 天前将专项方案送达论证专家组成员,必要时可提前组织专家在论证会前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专项方案预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议主要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专家组组长,由组长主持论证会议;(二)方案编制人员详细介绍方案内容;(三)专家质询并参与讨论,表达意见;(四)专家组长收集、汇总专家意见,形成书面报告。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专项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9、。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含附件5、6),对方案内容提出明确的论证意见,并附上专家相关信息(单位、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论证结论分三种: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报告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按方案组织实施;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经原论证专家审查确认后(附件 7)方可实施;报告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编制方案,重新论证,原则上应组织原方案论证专家参与论证,因故需要调整论证专家的,调整人数不得多于原专家的三分之一,
10、原专家组组长不得调整。第四章第四章专家库管理专家库管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专家库管理,制定省专家库分类标准、专家资格审查和管理办法,具体工作委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实施。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定期更新专家库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鼓励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及协调作用,对专家实行规范化管理;鼓励行业协会积极推广专家库信息平台的应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诚实守
11、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二)从事专业工作 15 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人员。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专家应享有以下权利:(一)担任专项方案论证专家;(二)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接受劳务咨询和专项检查报酬;(四)根据论证需要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遵守专家论证规则和相关工作制度;(二)客观公正、科学廉洁地进行论证;(三)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专项方案落实情况;(四)参与论证的工程出现险情时,为抢险提供技术支持;(五)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
12、业秘密,遵守保密规定。第五章第五章现场安全管理现场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部位、施工时间、具体责任人员和投诉电话等,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专项方案实施前,方案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附件 8 表一)。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附件 8 表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危大工程变更参照附件9),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照本
13、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按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做好巡查记录,建立巡查档案,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
14、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全过程旁站监理,做好旁站监理记录。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内容。监
15、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照专项方案和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的要求对危大工程进行验收(附件 10),并记录存档。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三)
16、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验收合格后,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验收工作,宜请原论证专家组成员参与指导。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积极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第
17、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第六章第六章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各级地方
18、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对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7号)与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七章第七章附则附则第四十条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附件:1.危险性
19、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4.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授权委托书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审查表6.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会签到表7.专家组审查综合意见及修改完善情况审查表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交底记录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变更记录表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表附件附件 1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工程一、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20、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 及以上,或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 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 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21、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四、脚手架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高处作业吊篮。(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六)异型脚手架工程。五、拆除工程五、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六、暗挖工程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七、其它七、其它(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钢结构、网架
22、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人工挖孔桩工程。(四)水下作业工程。(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附件附件 2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深基坑工程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 及以上,或搭设跨度 18m 及以上,或施工总荷
23、载(设计值)15kN/m2 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 及以上。(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 7kN 及以上。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 200m 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 200m 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四、脚手架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提升高度在 150m 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
24、程。(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 20m 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五、拆除工程五、拆除工程(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六、暗挖工程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七、其它七、其它(一)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跨度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开挖深度 16m 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四)水下作业工程。(五)重量 1000k
25、N 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附件附件 3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工程名称施工安全监督编号是否涉及部位(如涉及)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一)基坑工程(一)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二)模板工程
26、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挂篮、隧道模等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0kN/m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15kN/m 及以上;高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四)脚手架工程(四)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
27、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4.高处作业吊篮。5.自制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五)建筑边坡工程(五)建筑边坡工程1.岩质挖方边坡高度大于 15m。2.土质挖方边坡、路堤边坡高度大于 10m 或不良地质地段、特殊岩土地段的路堤、挖方边坡。(六)拆除工程(六)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七)暗挖工程(七)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八)其它(八)其它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3.人工挖扩孔桩工程。4.地下
28、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5.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6.大体积混凝土双层或多层钢筋绑扎工程。7.便桥、临时码头工程。8.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程清单(一)深基坑工程(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挂篮、隧道模等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8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8m 及以上
29、,施工总荷载 15kN/m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20kN/m 及以上。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是否涉及部位(如涉及)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 7kN 以上。(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 200m 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四)脚手架工程(四)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2.提升高度 150m 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3.架体高度 20m 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五
30、)建筑边坡工程(五)建筑边坡工程1.岩质挖方边坡高度大于 30m。2.土质挖方边坡、路堤边坡高度大于 20m.(六)拆除工程(六)拆除工程1.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2.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七)暗挖工程(七)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八)其它(八)其它1.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2.跨度大于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3.开挖深度超过 16m 的人工
31、挖孔桩工程。4.水下作业工程。5.重量 1000kN 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提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其他情况请附表书面说明在上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我公司承诺将督促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 37 号令)要求编制专项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其按确定的方案施工。建设单位负责人:日期:建设单位(盖章)附件附件 4 4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委托授权书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委托授权书本人因情况(附情况说明书),不能亲自参与由
32、施工单位组织召开的关于(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会,特委托、(姓名、职称、职务)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参与专家论证会,行使我的各项权利,履行我的职责。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附件:情况说明书委托人:委托日期:附件附件 5 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审查表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审查表工程名称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危险性较大分项工程名称论证意见:(可另附页)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论证结论:通过组长(签字):修改后通过未通过专家签名专家(
33、签字):年月日(签字盖章):项目经理年月日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附件附件 6 6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会签到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会签到表类别专家组组长姓名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项目或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施工单位分管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单位(全称)专家(职称)证书号职务(职称)手机附件附件 7 7专家组审查综合意见及修改完善情况
34、审查表专家组审查综合意见及修改完善情况审查表工程名称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危险性较大分项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就专家论证意见对专项方案的修改情况:(对专家提出的意见逐条修改,可另附页)专业承包单位(公章):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签名:项目负责人签名: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年月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年月日专家组组长对修改情况的复核意见:同意不同意签名:年月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同意不同意签名:年月日建设单位审查意见:同意不同意签名:年月日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附件附件 8 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交底记录(一)危险性较大的分
35、部分项工程交底记录(一)工程名称:交底时间: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交底内容:交底人(技术负责人)签字:接受交底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签字:注:本交底一式两份现场管理人员、项目部各一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交底记录(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交底记录(二)工程名称:交底时间: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交底内容:交底人(技术负责人)签字:接受交底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签字:注:本交底一式两份现场管理人员、项目部各一份。附件附件 9 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变更记录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变更记录表工程名称:工程部位:变更类别图纸编号设计变更方案变更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及草图:技术负责人
36、:提出单位(公章)年月日监理单位审查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公章)年月日建设单位审查意见:技术负责人:(公章)年月日设计单位核定意见:技术负责人:(公章)年月日专家组意见(适用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组组长:年月日注:对于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方案变更,设计单位可不签署意见。附件附件 10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表工程名称:时间: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部位:1、验收内容:2、方案审批程序(人员资格、签字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3、各项控制指标是否在方案所明确的允许偏差范围内:检查验收结论:通过不通过验收人员:年月日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此表格和各类专项验收表格一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