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4.do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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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 4 4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1 范围为加强对放射源、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采购、运输、贮存、使用及报废的管理。2 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3 术语放射源:特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指 X 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4 职责4.1 安全环保部是本公司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安全主管部门

2、,负责:4.1.1 委托进行放射线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环境影响评价;4.1.2 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申报新增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三同时”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4.1.3 定期组织辐射工作人员参加环保局举办的培、复训;4.1.4 定期组织接触辐射人员参加职业体检;4.1.5 对各单位放射防护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4.1.6 组织放射源及射线装置报废后的处置办理;4.2 采购部负责放射源及射线装置采购的管理和控制。4.3 销售二部负责对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厂外运输进行安全监管。4.4 生产部负责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厂内运输及临时贮存。4.5 保卫部4.5.1 负责对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厂内运输进行安

3、全监管;4.5.2 负责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厂外运输入厂安全检查。4.5.3 负责放射源及射线装置防盗管理。4.6 质量检查部负责放射源及射线装置检测仪表的定期检定。4.7 机制维修部负责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设备归口管理。4.8 使用单位4.7.1 负责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日常维护和管理;4.7.2 负责异常情况(超剂量照射、丢失、被盗)的报告。5 管理内容和要求5.1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采购5.1.1 采购前,须通知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根据国家要求办理相关许可手续,通过许可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5.1.2 选择国内供方,供方须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5.1.3 采购时,须与供方明确报废回收要求,签订回收

4、协议;进口放射源应当有明确标号和必要说明文件,其中,类、类、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刻在放射源本体或者密封包壳体上,类、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记录在相应说明文件中。5.2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运输5.2.1 运输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必须通过当地省级环保部门审批;5.2.2 运输车辆须设辐射安全标识,配备防火、防盗设施。5.3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贮存5.3.1 单独存放,专人保管,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5.3.2 贮存场所应设施警示标识,并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5.3.3 贮存、领取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5.3.4 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预案。

5、5.4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使用5.4.1 应设专人进行管理,建立设备台账、运行记录、检修记录、点检记录、操作规程、相应的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预案;5.4.2 使用场所及装置本身应设置明显的辐射安全标识,无关人员禁止靠近;5.4.3 使用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射线装置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5.4.4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应定点安装,挪动、拆卸须得到安全环保部批准后方可进行;5.4.5 使用单位应建立接触放射人员台账,定期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定期参加安全环保部组织的

6、职业体检和培训;对接触放射性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及个人剂量计,个人剂量计应定期报安全环保部检验;5.4.6 定期对设备进行监测,并如实填写放射性监测记录;如发现放射剂量超标,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报告安全环保部;5.4.7 对放射性废物应定点收集,收集场所设置警示标识,不得随意丢弃,不得与其他废物混存。5.5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报废处理5.5.1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经机制维修部认可报废后,移入贮存场所;5.5.2 可回收的报废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处理,应严格执行回收协议,返回厂方处理;5.5.3 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应当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处理。6 形成文件及记录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台账D2*放射性检测设备台账D2*接触放射人员台账 D2*放射性监测记录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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