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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质量管理办法与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施工质量管理办法与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法施工质量管理办法施工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含_四航岩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施工质量管理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的行业法规,遵照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公司及岩土公司名义承接的中国境内工程项目(下称项目部)。第三条各项目部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定、规程及合同文件等进行施工,并对所承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四条按照“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工程质量管理模式,各项
2、目部应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专检和交接检工作,自觉抓好施工质量,有效履行质量管理职能。确保工程施工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为顾客提供满意服务。第五条各项目部承建的工程(产品)质量均要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第六条各项目部的施工质量管理和工程(产品)质量水平,是公司对各部门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七条各项目部应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及本办法逐级制订有关施工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并具体_实施。第 1 页 共 14 页第二章施工质量管理体系第八条各项目部必须建立并不断健全完善施工质量管理制度,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第九条公
3、司设立施工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施工质量管理工作。施工质量管理委员会由公司主管施工质量的领导、主管施工质量的部门负责人和各项目部主管施工质量工作的领导组成。第十条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责任:(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制定公司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二)指导和抽查各项目部施工质量管理工作;(三)定期和不定期_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四)_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协调解决重大质量事项和争端;(五)考核和评价各项目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六)审核、推动优质工程的评选和申报事项。第十一条公司施工质量管理委员会成员因工作变动自动任免,不另行文,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公司工程
4、部负责。第十二条各项目部应设立施工质量管理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归口管理本单位施工质量工作,开展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质量信息管理及指导、考核项目部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第三章工程质量分级责任制第十三条公司对施工质量实行公司管理,公司和各项目部控制所管辖项目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第十四条各项目部应制定、落实施工质量分级责任制,完善岗位质量职责、质量检查及考核办法。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第 2 页 共 14 页的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改进措施等。第十五条公司法人代表是施工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承建的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主管施工的副职负直接领导责任;直接_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是施
5、工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主管施工的项目副经理是施工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各级总工程师对施工质量负技术责任;主管施工质量的负责人对施工质量负管理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施工质量负相应的管理责任。第十六条各项目部的各级相关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施工质量管理责任,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质量管理工作。第四章施工质量检查第十七条公司对公司重点工程项目进行一年不少于一次的质量检查,检查结果在公司内通报或讲评。第十八条公司工程部应对其所属辖的施工项目进行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施工质量检查。第十九条项目部应_每月不少于一次的质量大检查,检查结果报公司工程部备案。第二十条施工质量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质量管理体
6、系建设及运行;(二)施工质量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三)工程质量目标的制定、分解落实;(四)对分包队伍工程质量管理及控制;(五)岗位人员能力、业务指导、培训等;(六)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理;(七)质量自查情况及质量整改情况;(八)实施性施工_设计审批及执行;第 3 页 共 14 页(九)技术交底情况;(十)施工测量、试验、检测;(十一)隐蔽工程及工序验收;(十二)工程实体质量;(十三)工程(交)竣工资料整理;(十四)文明施工和成品保护。第二十一条责任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质量隐患必须及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落实,并报送整改情况。第 4 页 共 14 页施工起重机
7、械安全管理办法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_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起重机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井字架)等起重机械。第三条_市范围内施工起重机械的租赁、_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监理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委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第五条施工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租赁单位、_拆卸单位
8、、检验检测单位、使用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其他与施工起重机械_使用活动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并按各自职责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条施工起重机械_拆卸单位、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并_抢救,并按规定将事故的有关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七条禁止出租、_、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无制造许可证、无出厂合格证、已达报废条件、擅自拼装改装或经检测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第 5 页 共 14 页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机构_。第二
9、章施工起重机械的登记第九条实行施工起重机械登记制度。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和使用登记。初始登记为施工起重机械建档提供信息,由市安监机构负责;使用登记作为工程项目监管,由工程项目的安监机构负责。第十条首次进入我市的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在_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向市安监机构办理初始登记,领取_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证。第十一条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一)_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申请表;(二)施工起重机械产权证明(购置_或其他产权证明资料);(三)施工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四)施工起重机械出厂合格证;第十二条施工起重机械转场或移位_的,使用单位应当在_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向工
10、程项目的安监机构办理使用登记,领取_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_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首次进入我市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在办理初始登记证的同时,办理使用登记证。第十三条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一)_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二)_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证;(三)_验收报告书;(四)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书。第 6 页 共 14 页第十四条安监机构应当在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现场核查施工起重机械的有关情况,对申办材料属实并符合规定的,办理登记手续;对弄虚作假申请登记或不符合登记规定的,责令整改,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1、。第三章施工起重机械的租赁第十五条施工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对其出租的施工起重机械的质量安全状况负责。第十六条租赁单位出租施工起重机械,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承租单位转租施工起重机械的,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转租的安全责任。第十七条施工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跟踪出租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施工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的,租赁(产权)单位应当积极协助解决。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租赁(产权)单位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设计文件、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产品监督检验证明、_及使用维修说
12、明书、初始登记证等文件;(二)使用单位移交的运行安全技术档案;(三)_单位移交的_验收档案。第四章施工起重机械的_拆卸第十九条施工起重机械_拆卸单位应当保证_拆卸过程的安全,并对其_的施工起重机械的_质量负责。第二十条从事施工起重机械_拆卸的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揽第 7 页 共 14 页_拆卸业务。未取得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施工起重机械_拆卸业务。第二十一条从事施工起重机械_拆卸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并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与_拆卸单位签订施工起重机械_拆卸合同,明确各
13、自的安全责任。施工起重机械_拆卸合同签订前,使用单位应当对_拆卸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_拆卸人员的操作证书、施工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登记证等文件进行审核。第二十三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_拆卸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_拆卸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_拆卸单位不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导致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由_拆卸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十四条施工起重机械_拆卸前,_拆卸单位必须指定专业技术人员制定_拆卸技术方案,明确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核
14、,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监理单位总监_。方案有重大更改的须重新进行审批。第二十五条施工起重机械_拆卸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技术方案进行,作业前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二十六条施工起重机械_拆卸过程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监督,_、拆卸区域须设立警戒线,划出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监理单位对施工起重机械_拆卸全过程实施旁站监理。第 8 页 共 14 页第二十七条施工起重机械_活动(包括_、顶升加节、附着)结束后,由工程总承包单位_、租赁(产权)、使用等单位参加验收,监理单位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管。验收合格后由参与验收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在_验收报告书上签字盖章后方可使用。第
15、二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_验收,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九条_验收完毕后,_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在验收合格后 3 日内向使用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使用技术交底,并在验收后10 日内将有关_工程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和出租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项目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备查。第三十条_单位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_验收档案,包括:(一)_拆卸合同或任务书、安全协议书;(二)_拆卸专项施工方案;(三)_及验收资料;(四)安全技术交底有关资料;(五)_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第三十一条_单位应当跟踪其_施工起重机
16、械的使用情况,及时解决使用过程中出现的_质量问题。第五章施工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第三十二条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遵守检测检验规范标准,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责任。第三十三条从事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机构必须具有国家第 9 页 共 14 页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从事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检测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资格,并持证上岗。第三十五条检验检测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_检测,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
17、。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明确,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报告书须加盖检验专用章、骑缝章。第三十六条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发现受检机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使用单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应向安监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禁止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或参与施工起重机械的销售、租赁、_等经营性活动,禁止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推荐或者监销施工起重机械。第六章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第三十七条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并对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第三十八条禁止产权单位、租赁单位、_单位、使用单位擅自对塔式起重机、施工电
18、梯进行技术改造。对施工起重机械结构和传动机构进行技术改造的,应由原生产厂家进行。第三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与工程管理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紧急情况下,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第四十条施工起重机械的司机、司索和起重信号工,应当依法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经安全培训教育合格后第 10 页 共 14 页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实行施工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其中塔式起重机每年检验一次,其他施工起重机械整机至少两年检验一次
19、。检验报告应当报该项目安监机构备案。未按期检测或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第四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一)因事故、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或造成施工起重机械修复的;(二)连续停止使用 6 个月以上重新使用的;(三)其他按规定需要及时进行检验检测的。第四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对在用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塔式起重机安全装置每半年进行一次校验,采用齿轮锥鼓形渐进防坠安全器的施工电梯每 3 个月进行吊笼的坠落试验,并做好记录。使用单位在对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
20、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停止使用,全面检查,维修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四十四条施工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如实记录设备的运转工作小时、维修保养、大修理、事故记录等各种技术数据,各种附件资料归档完整。第四十五条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设备台帐和运行安全技术档案,每个单机单独建立。施工起重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档案、随机技术文件及资料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完毕后,应当向租赁(产权)单位移交施工起重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档案。第 11 页 共 14 页第四十六条施工起重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资料:(一)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二)运行时间及累计运转记录等日常
21、使用状况记录;(三)日常维护保养计划、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四)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五)使用登记证。第四十七条同一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防止多塔作业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有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分别承包施工的,由建设单位协调_或委托主承包商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建设单位未_协调或_协调不当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相邻工程项目使用塔式起重机时,由后_塔式起重机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协调_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确保塔式起重机安全运行。第七章安全监理第四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施工起重机械实施安全监理:
22、(一)审核_拆卸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二)审核施工起重机械的登记证;(三)_施工起重机械_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由总监签署意见并盖章;(四)核查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五)对施工起重机械_拆卸全过程实施旁站监理,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并跟踪监督整改落实情况;第 12 页 共 14 页(六)对施工起重机械的_验收进行监督,并由项目总监在验收资料上签署意见;(七)对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检验检测、维修保养等情况进行检查。第四十九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职责,发现施工起重机械_拆卸、检验检测及使用过程存在违规行为或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报
23、告安监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五十条各区安监机构应当于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的施工起重机械登记情况汇总报市安监机构。市安监机构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数据库档案,记录施工起重机械的基本资料和安全状况,包括事故发生情况,并通过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一条施工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市安监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产权单位拒不办理注销手续的,安监机构应予强制注销:(一)国家明令淘汰的;(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三)达到安全技术规范或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报废条件的。第五十二条市安监机构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情况跟踪制度,及时掌握施工起重机械的登记、转场、使
24、用、检验检测情况,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停止使用作报废处理。第五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监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第 13 页 共 14 页(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正在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整改,安全隐患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消除隐患。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监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作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罚,并提请清出预选承包商_。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_年_月 1 日起施行。第 14 页 共 1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