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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试行)浙江省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试行)浙江省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试行)为进一步提升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加强风险辨识和安全管控,切实防范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我省实际,现编制浙江省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1 主要依据本指南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目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指南中引用的各类国家、行业标准均指现行版本。2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
2、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在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及其配套辅助系统中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除非特殊说明,本指南中所称企业均为工贸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企业。天然气(LNG、CNG)、液化石油气(LPG)依照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管理。3 企业(建设项目)总体安全要求3.1 企业的选址和总体规划应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并综合考虑原料供应、产品销售的上、下游便利条件,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选址应符合相关要求,并依法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要求。3.2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厂房、场所和仓储设施等应由具有相应的行业(专业)设计资质或综合设计资质
3、的单位设计,设计、施工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以及工程质量安全要求。3.3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使用和储存量比较大的企业,最好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并将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其他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评价和风险辨识(评估或专家检查),企业应根据安全评价(评估或专家检查)结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的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重
4、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的要求,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将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3.4 危险化学品使用厂房(装置)、仓库、堆场和储罐的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等相关标准规定,行业标准有相关规定的,应从其规定。3.5 危险化学品使用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设备布置、防火、防爆以及安全疏散等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相关规定,行业标准有相关规定的,应从其规定。3.6 危险化
5、学品仓库、堆场应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的相关规定。易燃易爆、腐蚀性和毒害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条件还应符合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6)等标准的规定。4 基础安全管理4.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4.2 企业应建立、完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4.3 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4 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
6、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根据行业要求取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4.5 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培训和管理。4.6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4.7 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场所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应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的相关
7、规定,应建立并实施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吊装、动土、断路、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明确工作程序和控制准则,并对作业过程进行监督。4.8 企业应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 29510)和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等标准的规定,为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和装卸等岗位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4.9 企业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应与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范围与责任,并对承包商作业进行全程安全监督。企业应对维修、建设安装等承包商的相关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发放入厂证。进入作业现场前,企业
8、还应对承包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交底。4.10 两个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5 工艺安全管理5.1 企业采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应符合产业政策要求,不得采用国家和当地明令淘汰的工艺、装备和禁用的物料。5.2 企业购买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工艺技术包时,应向供应商索取工艺技术信息资料,包括工艺流程图、工艺化学原理以及装置、设备设计的物料最大储存量和工艺参数(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组分等)安全操作范围以及偏离正常工况的紧急操作程序等内容。
9、自行研发的工艺技术,企业应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性论证,并制定工艺流程等工艺技术信息。5.3 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设备设施时,应从供应商处获取主要设备的资料,包括设备手册(图纸)、维修和操作指南、故障处理等相关的信息。5.4 企业应根据获取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和安全标签、工艺技术信息、设备设施资料等,编制技术手册、操作规程、操作法、培训教材等文件。5.5 企业应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强化对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更进行有计划的控制,确定变更的类型、等级、实施步骤等。变更后的工艺安全信息应及时进行更新。6 危险化学品采购6.1 企业应依法向具有相应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资质的企业购
10、买危险化学品;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应按公安机关有关许可要求严格执行。6.2 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向供货方索要与采购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GB/T 17519)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的规定。7 危险化学品装卸(运输)7.1 危险化学品应在专用的卸车场所卸车(大量企业做不到),卸车场所及其设备设施的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7.2 企业应制定危险化学品装卸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
11、方案)。7.3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监护人员现场指挥和全程监护下进行。7.4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槽车进入装卸场所时,应安装阻火器;装卸场所应设置静电接地装置;装卸鹤管应采取静电消除措施,严禁使用不导电塑料软管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7.5 装卸管道上应设置便于操作的切断阀。7.6 甲、乙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在仓库、堆场内装卸。进入甲、乙类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堆场的机动车辆应符合防爆要求。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或修理。7.7 卸车时应轻拿轻放,禁止使用铲车、翻斗车等装卸、搬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7.8 易燃易爆和毒性危险化学品
12、管道不应穿越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生产装置、辅助设施及仓储设施等。7.9 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距离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 5m。在道路上方的危险化学品管道不应安装阀门、法兰、螺纹接头及带有填料的补偿器等可能泄漏的管道附件。7.10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选材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易产生静电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不应采用非金属管道输送。当局部确需采用软管输送易燃液体时,应用导电软管或内附金属丝、网的橡胶管,且在相接时注意静电的导通性。液化烃、液氯、液氨不得采用软管输送。7.11 易燃性气体、液体、固体和液化烃管道应按规定设置静电跨接和防静电接地措施。8 危险化学品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
13、在专用仓库、储存柜、堆场、储罐内,不得与废弃物品同室(同一防火分区)储存。8.1 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仓库)8.1.1 甲类仓库应为单层建筑。甲、乙类危险化学品仓库不得设在地下室。有爆炸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仓库)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宜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8.1.2 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仓库)的耐火等级、面积、防火分区及其与周边建(构)筑物、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道路、电力线等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8.1.3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设置安全出口。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
14、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8.1.4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中间仓库的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不得超过 2 吨,且库房内危险化学品的量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应不大于0.6。8.1.5 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8.1.6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中间仓库)内,也不应贴邻;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中间仓库)内时,应采用耐
15、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8.1.7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仓库)应通风良好,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不得穿越人员密集作业场所、防火墙,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8.1.8 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仓库)应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防雷防静电装置、防爆电气设施、消防设施和冲淋器、洗眼器等。8.1.9 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入口处外侧应设置人体静导除装置。8.1.10 危险化学品液体仓库(中间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
16、流散的设施。储存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化学品时,应采取防止水浸渍措施。储存甲、乙类危险化学品和对太阳光敏感的危险化学品时,仓库的门、窗、通风孔等应采取遮光措施。8.1.11 危险化学品应按规范分区分类储存,不得超量、超品种储存,相互禁忌物质不得混存混放。同一库房内隔离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危险化学品包装上应粘贴或者栓挂与包装内物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库房内严禁分(换)装、拆分、开箱(袋)、开桶(瓶)和调配等作业。8.1.12 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仓库)内物品堆放的垛距、灯距、墙距、柱距、顶距等应满足“五距”要求(主通道180cm、支通道80cm、垛距10cm、灯距50cm、墙距
17、30cm、柱距10cm、顶距50cm);仓库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不应遮挡消火栓、自动喷淋系统以及排烟口,并保证疏散通道畅通。8.1.13 易产生静电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塑料容器储存。8.1.14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仓库)应采用双人双锁管理,并安装机械防盗锁和视频监控装置。8.1.15 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仓库)内应设置温湿度计并每日记录,库房内温湿度应保持在规定范围之内。8.1.16 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库)应按要求设置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志标识、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装卸操作规程等。8.1.17 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库)应按
18、要求设置配备灭火器、消防沙、灭火毯等应急器材以及防毒面具、防护服等个体防护装备。8.2 危险化学品储存柜8.2.1 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量较少,且无条件设置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仓库和储罐时,可在生产作业场所或普通仓库内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专用柜。8.2.2 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应放置在相对固定、独立的场地,周边无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表面炽热设备,地面应平整。8.2.3 危险化学品储存柜的制作材料应采用坚固耐用的不燃材质。处于腐蚀性环境或存放酸、碱等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柜还应采取防腐措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柜柜体应静电接地良好,周边电气设施符合防爆要求。8.2.4 储存柜内的危险化学品应采用密封容
19、器盛装。存放易燃易爆、毒害性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应配设排气孔,排气孔应处于开启状态且外侧不得被遮挡影响通气。8.2.5 危化品储存柜内不得储存自燃物品(如黄磷等)、爆炸品(如硝酸铵等)和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如金属钠、保险粉等)。相互禁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混存混放。对灭火器使用有特殊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应设置专柜储存。8.2.6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采用双人双锁管理,并安装机械防盗锁和视频监控装置。8.2.7 禁止在储存柜内进行分(换)装、拆分、开箱(袋)、开桶(瓶)和调配等作业。8.2.8 储存柜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包装上应贴有易于识别的标签。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外侧或
20、者附近应张贴安全标志标识、安全周知卡,并在附近设置灭火毯、吸油毯等应急器材以及防毒面具、防护服等个体防护装备。灭火器、洗眼器和喷淋器的设置可与所在场所一体化考虑或根据储存物品的理化性质按要求单独设置。8.3 危险化学品堆场8.3.1 危险化学品堆场与周边建(构)筑物、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道路、电力线等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标准规范的要求。8.3.2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和液化烃、液氯、液氨等气体钢瓶不应露天存放。遇湿会发生化学反应和对太阳光敏感的危险化学品不应露天、半露天存放。8.3.3 堆场内液体危险化学品存放场所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8.3.4 堆场内应按
21、规范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不得超量、超品种储存,相互禁忌物质不得混存混放。8.3.5 易产生静电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塑料容器储存。8.3.6 堆场内隔离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危险化学品包装上应粘贴或者栓挂与包装内物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8.3.7 堆场应按相关规定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消防设施和洗眼器、冲淋器。易燃易爆物品堆场入口处应按要求设置人体静电导除装置。8.3.8 堆场应按要求设置安全标志标识、安全周知卡和装卸操作规程等,并按要求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消防沙、灭火毯、吸油毯等应急器材以及防毒面具、防护服等个体防护装备。8.4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车
22、间储罐组)8.4.1 危险化学品储罐(车间储罐)之间及其与周边建(构)筑物、场地、设备设施、道路等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相关标准的规定。8.4.2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上式储罐(组)应规范设置防火堤,但闪点大于 120的液体储罐(区),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储罐组内存储不同品种的可燃液体时,还应按规定设置隔堤。防火堤、隔堤的高度应符合标准规定。8.4.3 液化天然气(LNG)、液化石油气(LPG)储罐(组)应按标准规定设置封闭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液氧储罐周边 5 米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沥青路面。8.4.4 易燃易爆物料泵不得安
23、装在防火堤内,且与储罐及周边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标准规定。8.4.5 进出储罐区的管线、电缆应从防火堤顶部跨越或从地面以下穿过。当必须穿过防火堤时,应采用不燃材料严密封堵。电缆应根据不同的敷设方式采用不同的外护层类型。8.4.6 危险化学品储罐(车间储罐)的材质和加工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易产生静电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不得使用塑料储罐储存。罐体设计强度应能满足荷载要求,并留有裕量。8.4.7 危险化学品储罐(车间储罐)应根据标准规定设置储罐高低液位报警,采用超高液位自动联锁关闭储罐进料阀门和超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止物料输送措施。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储罐还应按要求设置压力表、液位
24、计、温度计,并应装有带压力、液位、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使用多个化学品储罐尾气联通回收系统的,应经安全论证合格后方可投用。8.4.8 地下储罐采用单层罐时应设置防渗罐池,并做好防上浮、防腐蚀措施。8.4.9 液化天然气(LNG)、液化石油气(LPG)、液氧、液氮等低温液体储槽外筒体出现大面积结露或结霜时,应立即停用,可靠切断储槽与外部连接的管道后进行查漏。低温液体气化器出口应设有温度过低报警联锁装置。水浴式气化器的水位应不低于规定线。8.4.10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并经检验合格,特种设备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8.4.11 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
25、品储罐区(车间储罐(组)每一储罐组的防火堤应在不同方位上设置不少于 2 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隔堤、隔墙应设置人行踏步或坡道。甲、乙类危险化学品储罐防火堤入口处外侧应设置人体静电导除装置;罐底上罐爬梯和泵区宜设置人体静电导除装置。8.4.12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车间罐组)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防雷防静电装置、防爆电气设施、消防设施和冲淋器、洗眼器等的设置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8.4.13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车间罐组)应按要求设置安全标志标识、安全周知卡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规定设置灭火器、消防沙等必要的应急器材和防护服等个体防护装备。9 危险化学品使用作业9.1 甲、乙类作业场所不应设置在
26、地下或半地下。有爆炸危险的作业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9.2 作业厂房的耐火等级、面积、防火分区及其与周边建(构)筑物、场所和设备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9.3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作业厂房内。办公室、休息室严禁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布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9.4 有爆炸危险的
27、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9.5 同一建筑物内生产加工区域与储存区域之间应采用防火隔墙或防火门进行分隔。9.6 作业场所应保持整洁有序,不得占用疏散通道,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9.7 作业厂房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设置安全出口。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丙、丁、戊类作业车间内,人数不超过 60 人且每樘门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 30 人的房间的疏散门,其开启方向不限。9.8 作业场所内不得设置与生产
28、无关的生活设施等。严禁在作业场所内进行烧饭烧水等活动。9.9 作业场所临时存放的危险化学品应划定专门存放场地并规范存放,存放量不得超过当天(班)使用量。9.10 作业场所应根据物料使用和存放特性,完善防火、防爆、防静电、防腐、防毒、防渗漏等措施。9.11 设备、设施的选材、选型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并满足工艺安全性要求。易产生静电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不得使用无导静电性能的塑料容器、管道和油抽等设备设施(包括塑料衬里设备设施)。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应定期检测检验合格。9.12 作业场所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照明条件。封闭、狭小作业场所应设置机械通风。9.13 甲、乙类危险化学品分(换)装
29、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9.14 甲、乙、丙类危险化学品液体使用厂房的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蒸气)的甲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蒸气)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9.15 作业面长度超过25m 的平台应有双向逃生楼梯,作业台(检验台)等不应设置在设备间隔区内。9.16 作业场所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防雷防静电装置、防爆电气设施、消防设施和冲淋器、洗眼器等的设置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9.17 作业场所应按要求
30、设置安全标志标识、安全周知卡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规定设置灭火器、消防沙等必要的应急器材和防护服等个体防护装备。10 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10.1 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环节、种类、数量、性质等进行分析,采取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制定安全处置方案。10.2 危险化学品使用装置和设施在处置和拆除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并编制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包括危险性识别、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采取隔离、封闭、惰性气体保护、化学中和、检测监控等有效措施,确保处置和拆除过程安全。10.3 企业应当委托具备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进行废弃危险化
31、学品的处置。10.4 企业应当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10.5 危险废物应储存在专用的危险废物储存设施内。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其他危险废物必须装入容器内贮存。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10.6 废弃危险化学品运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确保废弃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11 应急管理11.1 企业应严格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落实相关应急
32、措施。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乡镇工业园、小微企业园、村镇工业集聚点内的企业可依托附近的应急救援力量,签订应急救援协议。11.2 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11.3 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事故应急处置技能。11.4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报告。11.5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应符合
33、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2 号)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 号)相关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原则。12 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管理要求12.1 液氨制冷企业12.1.1 液氨制冷机房、液氨储罐之间及其与周边建(构)筑物、场地、装置和设备设施的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 7015)和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的相关规定。12.1.2 新建、改建、扩建氨制冷装置的热氨融霜应采用自动控制融霜。热氨融霜供气管道
34、应设置融霜压力控制和紧急切断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应采用自动控制,并在人员密集区域需融霜的制冷装置(如快速冻结装置)30m 以外便于操作的位置或快速冻结装置附近的安全出口门外,设置人工切断按钮。12.1.3 人员较多的生产场所禁止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快速冻结装置应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数不得超过9人。12.1.4 氨制冷机房及其控制室与加工间、冷库或仓库库房贴邻建造时,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且氨制冷机房及其控制室的屋面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1.00h。氨制冷机房与其控制室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隔墙隔开,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氨制冷机房与其控制室之间的隔墙上的观察窗应为甲级
35、固定防火窗;当确需设置连通门时,应采用开向制冷机房的甲级防火门。氨制冷机房与变配电室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该墙上只允许穿过与配电室有关的管道和沟道,穿过部位应采用不燃材料严密封堵。氨制冷机房及其控制室和变配电室安全出口的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变配电室门口应设置挡板,门、窗、自然通风的孔洞应用金属网和建筑材料封闭。12.1.5 氨制冷机房防火分区不应少于 2 个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5m。当氨制冷机房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大于 150 时,可只设置 1 个安全出口。12.1.6 氨管道不得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居住的建筑物以及人员密集场所。12.1.7 氨制冷机房、安装有氨制冷快速冻结装置的作业间应设置防爆型事故排风机和氨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氨气浓度检测传感器应按规定安装在氨制冷机组、氨泵、贮氨器以及快速冻结装置进、出料口处的上方。12.1.8 氨制冷机组设在室外时,贮氨器应有通风良好的遮阳设施。12.1.9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制冷系统应在制冷机房和安装有快速冻结装置的加工车间等场所设置视频监控报警系统。12.1.10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应完整、齐全、有效,并应定期检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特种设备还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