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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交通系统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交通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交通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通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检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原则,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制。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属单位.第四条市及各区市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五条市及各区市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属行业管理机构、直属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2、,主任由行政一把手担任,副主任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属非常设机构,不代替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主要任务是指导本辖区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第六条市及各区市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属行业管理机构、直属单位要指定具体部门,配备专(兼)职安全监督人员,具体实施安全管理职能。第二章安全职责第七条市及各区市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道路运输、城市公交客运、城市轨道客运、交通建设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公路养护生产安全负行业管理责任,对直属单位
3、的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辖区交通行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具体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2、3、4、5、6、7、8、9、第八条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制定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负责本辖区安全目标管理及实施工作,督促所属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召开安全管理例会,分析、研究、部署、督促、检查本辖区安全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安全教育活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推广安全工作先进经验,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督促所属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查找
4、整改事故隐患。】负责依法审批及审核项目中的安全条件和资质认证工作,并对其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及时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的救助。参加、协调或组织较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肇事人员、有关责任人和相关单位按权限进行处理.负责本辖区交通行业各类安全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各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道路货运行业管理机构的职责:1、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道路货运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2、负责道路货运行业安全规章制度的拟定,并监
5、督检查各项安全措3、4、5、6、7、第十条1、施的落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道路货运企业、车辆(特别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及从业人员,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运输业户和从业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责令整改并检查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原批准;吊销从业资格证书.负责辖区内道路货运企业的事故统计、事故分析和重特大事故处理
6、情况的跟踪.制定道路运输重特大事故抢险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道路运输重特大事故的抢险救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道路客运行业管理机构的职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道路客运、城市公交、城市轨道客运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2、负责道路客运、城市公交、城市轨道等客运行业安全规章制度的拟定,并监督检查。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道路客运企业、营运车辆、客运4、5、6、7、第十一条1、2、3、4、站以及从业人员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7、负责对取得经营权的运输业户和从业人员实施检查,发现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责令整改并检查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原批准;吊销从业资格证书。制定道路客运、城市公交、城市轨道客运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预案,参与重特大事故的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辖区内道路客运企业的事故统计和重特大事故处理情况的跟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的职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客运出租汽车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负责客运出租汽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拟定,并监督检查.负责审批或审核权限范围内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负责对取得经营权
8、的运输业户和从业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责令整改并检查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原批准;吊销从业资格证书。5、负责全市客运出租驾驶员的安全培训。6、参与重特大事故抢险救助工作。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1、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2、保证公路路况和安全警示标志符合安全行车要求。3、负责对参加公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企业安全资质的审核,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4、负责公路养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拟定,对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5、制定公路设施重特大事故抢
9、险救援预案,组织公路设施重特大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6、参与公路建设、养护中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7、负责公路系统事故统计、事故分析和重特大事故处理情况的跟踪检查。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本辖区内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2、依法对本辖区内公路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3、建立本辖区内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4、建立本本辖区内公路建设工
10、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5、受理本辖区内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本辖区内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6、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本辖区内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本辖区内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7、组织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8、开展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驾驶培训行业管理机构的职责:1、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驾驶培训行业安全管理的法律、
11、法规、规章以及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2、负责驾驶培训行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拟定,并监督执行.3、指导辖区内驾驶培训行业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性教练场、教练车、教练员涉及安全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不得颁发证照。5、负责对取得培训许可的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性教练场、教练车、教练员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责令整改并检查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原批准;吊销教练员证件。6、负责辖区内驾驶培训机构的事故统计、事故分析和重特
12、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局属单位的安全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各级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切实有效的安全管理工作。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确保设施、设备完好,严禁带事故运行,制止违章行为。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提高全员安全文化素质。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安排用于安全检
13、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及配备安全工作装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地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负责单位控股的合资、合作股份制企业及承包、承租单位或个人的安全管理.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安全管理责任制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正职、事业单位行政正职和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应付具体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对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按分工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所涉及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七条安全会议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管理
14、委员会应建立例会制度.市交通系统安全会议没年召开一次,总结上年安全生产工作,通报重特大事故及处理情况,表彰先进,部署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市交通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第十八条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对交通系统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国家、省、市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按所承担的职责,给予相关单位、部门正职行政处分,对其他有关人员也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十九条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是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元旦、春节、十一等重大节日及春运、旅游高峰期、春季、秋季、冬季定期组织各行业管理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中进行全面、彻
15、底的安全、消防综合检查。适时组织专业性安全检查,查找隐患,及时整改,同时对各级领导和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各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职能和行业特点做好安全检查。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宣传教育、安全防范措施、特种安全设备、消防安全、安全隐患整改、事故处理、应急管理等情况。道路旅客运输、城市公交、轨道交通、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桥梁施工养护作业、交通建设工程、客运站等公众聚集场所是安全检查的重点.安全检查要单位自查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复查、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听取汇报与现场检查、内业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与安全调研相结合,
16、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产整顿,待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安全检查要有检查记录、检查总结,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有整改通知书,整改情况要有反馈.第二十条重特大事故跟踪制度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肇事人员应立即如实向所在地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瞒、拖延或谎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同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单位应协助上级部门对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进行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各单位应
17、建立事故档案,实行跟踪管理,并将结案及处理情况记录在案备案。重特大事故应将处理结果报市局.第二十一条安全教育制度要利用各种形式及媒体,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各级领导、行业管理人员以及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的全体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知识教育.法人代表和主管领导应定期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要按规定参加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第二十二条应急管理制度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属行业管理部门要对易发生灾害或事故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定期奖惩监控,落实防范措施。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各种应急预案,对公共交通工具和人员较集中的场所,配备必要的报警和应急设施,定期检测维护,确保处于良好状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足必要的器材和设备。要广泛开展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适时组织应急演练,及时上报管理工作信息。第二十三条安全统计制度安全统计报表的范围和标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各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向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统计报表,不得拖延、瞒报。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各区市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属单位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名词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