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生产.pdf

上传人:小*** 文档编号:77322921 上传时间:2023-03-13 格式:PDF 页数:15 大小:616.6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生产.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生产.pdf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生产.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生产.pdf(1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哪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92 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明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扩展资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

2、技术、职业健康等知识;(三)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四)应急管理的内容及其要求;(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考试的内容。第十六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含所属在京一级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以外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考核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考核,并提前公布考核时间。第十七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

3、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其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考核部门接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申请及其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相应的考试;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对申请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第十八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试应当在规定的考点采用计算机方式进行。考试试题从国家级考试题库和省级考试题库随机抽取,其中抽取国家级

4、考试题库试题比例占百分之八十以上。考试满分为一百分,八十分以上为合格。考核部门应当自考试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第十九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合格后,考核部门应当在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明)。考核合格证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考核部门应当告知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第二十条考核部门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每三年考核一次。参考资料来源:国家安全生

5、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煤矿安全规则安全工作是煤矿的天字号大事,煤炭企业的各级领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正确认识改革与安全、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在安全工作中倾注了巨大的工作热情和精力,广大职工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也不断提高。但是,在安全状况日益明显改善的同时,对安全工作的认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误区。误区之一:“干煤矿事故难免”对煤矿安全工作认识上的误区这种认识在煤矿生产的执行层、管理层乃至决策层中都有一定市场。在一些工人3、安全生产法规定,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请见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百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

6、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答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4、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发布单位】辽宁省【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 号【发布日期】2007-10-09【生效日期】2007-12-01【失效日期

7、】-【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7 年 9 月 28 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 年10 月 9 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 号公布自 2007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

8、治理的方针。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增加支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第六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他负有

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照管理职权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八条工会依法履行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一)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二)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

10、用;(三)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四)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奖励;(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得违章指挥和强迫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不得强令从业人员超规定工作时间、超规定劳动强度作业;不得安排从业人员从事禁止工种作业。对拒绝实施上述行为的从业人员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11、职责,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解决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投入等问题,落实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第十二条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超过 1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资格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人员提供安全生

12、产管理服务。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二)检查本单位生产、作业的安全条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及整改效果;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三)监督本单位职业卫生以及劳动防护措施、保健措施的执行;(四)检查本单位全员培训、持证上岗的落实;(五)检查本单位应急预案的落实;(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力。第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及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对

13、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安全培训机构发给相应培训合格证书。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全员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的岗前、在岗、转(返)岗等全程培训,并确保培训计划、机构(基地)、费用、教材、人员、考核、档案、制度的落实。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时间,应当计入劳动时间,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

14、持、监督各工矿商贸、建筑类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学校、机构(基地)的安全生产教学、培训工作。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取得项目立项(审批)、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使用)等阶段相应的安全许可。其他实行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凡未按国家、行业规定标准实施“三同时”的,一律不得建设、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

15、,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工会有权对涉及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设计审查、设施施工、竣工投入生产(使用)前验收等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第十八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的建设项目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与居民区、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等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规定,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规定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在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输油(气)管道、尾矿库及矿山塌陷区等场所和设施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已建成的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需要拆除、搬迁、关

16、停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重大危险源等进行安全评价,其评价结果应依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一)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登记建档,对运行安全情况进行全程动态监控;(二)定期检测、评价重大危险源有关设施、设备、场地的安全状态;(三)在重大危险源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17、应急措施的实施情况。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采取下列监管措施:(一)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档案,对运行安全情况进行全程监控;(二)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立即停止使用;(三)制定应急预案,并确保有效实施。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以立即消除的,应当制定整改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并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评估、报告,实现有效治理。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转让等情形时,其相关单位主要负

18、责人应当首先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重大危险源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控治理责任。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拆卸等危险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作业,应当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指定现场作业统一指挥人员和有现场作业经验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指挥、管理,确保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

19、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单位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验收。第二十七条从事社会公用事业和公共场所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和场所的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有关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安全防护效果,确保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从事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

20、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存储、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前两款规定提取,存储资金,负有管理职责的财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实现资金的提取和存储。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社会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其缴纳保险费;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其缴纳保险费。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监管执法体系、应急救援体系、责任体系和考核督查体系,支持、督促各辖区、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1、。鼓励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社会监督。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相关措施,按其职责分工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对检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并进行整改监督;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应依法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检查或者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情况;(三)设施、设备、器材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四)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情况;(五)安全教育

22、、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六)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经营情况;(七)安全费用、风险抵押金的提取、存储和使用情况;(八)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使用情况;(九)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和处理情况;(十)职业危害的防治情况;(十一)其他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应当主动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和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上报监督检查部门。第三十三条颁发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查处安全生

23、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市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培训和咨询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依法承担与服务相关的责任、义务。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依规定立即上报并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逐级上报,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履行相关职权。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

24、政府应当依法监督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将伤亡赔偿金按时、足额支付给受到事故伤害的员工或者其家属。第四章煤矿安全生产第三十六条煤矿的安全生产除了应当遵守本条例其他章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第三十七条县以上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所规定的职责分工,与国家设在省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密切配合,实施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省人民政府、产煤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职能部门依法严格规范煤矿企业的生产行为,取缔非法煤矿。产煤地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国家相关的政策规定,加强对违法、违规开采小煤矿关停整顿的治理工作。第三十九条煤矿的通风、通讯、防瓦斯、防突出、防水、防火、防煤尘、

25、防冒顶、防冲击地压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煤矿必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严格执行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瓦斯等级鉴定、瓦斯检查等管理制度,落实瓦斯抽放规定;建立监测系统和防突出措施,确保治理资金,控制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煤矿必须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措施,遵守水害防治工作的相关规定。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构必须及时查处煤矿企业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认真监督管理、监察煤矿企业有关安全防范工作的落实。第四十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

26、员带班制度,带班人员应与当班职工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带班下井负有下列职责:(一)掌握当班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检查;(二)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行为;(三)发现危及职工安全的情况时,立即采取停产、撤人等紧急处理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十一条煤矿存在法律、法规、规章中责令停产整顿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立即责令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并暂扣相关证照。煤矿接到责令停产整顿通知后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和安全措施。整改方案应当包括整改项目、目标、时限

27、、作业范围、作业人数以及整改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停产整顿煤矿的监督检查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停产整顿报告制度,严禁煤矿在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以任何理由进行生产。第四十二条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关闭:(一)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的;(二)3 个月内 2 次或者 2 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三)被责令停产整顿擅自进行生产或者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四)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五)采用鱼刺式巷道开采,存在重大通风、瓦斯隐患的;(六)存在较大的瓦斯、火灾、

28、水灾等隐患,又没有建立相应的防治系统的;(七)1 个月内 3 次或者 3 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八)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应当关闭的其他煤矿企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限期改正,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处本人上一年年度收入

29、30以上 8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及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告之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第四十五

30、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拆卸等危险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作业未指定现场作业统一指挥人员和有现场作业经验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指挥、管理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单位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 5000 元以上

31、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存储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四十八条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中介机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包括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

32、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对依法应当责令停产整顿、取缔或者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未责令停产整顿、取缔或者关闭的;(三)对依法应当制止和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予以制止和处理的;(四)未履行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五)未依法律、法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立即组织救援、及时如实报告、严肃调查处理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五十条对煤矿企业实施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实施关闭的行政处罚,依法报请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对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33、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 2007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5、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有哪些(6、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为了促进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7、煤矿企业为什么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煤矿建立建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不同的群体意义不同。站在我裆立场上冠冕堂皇的讲,是为了保障人身、资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获得施政口杯。对具体进行行政监管的棺员讲,要做好表面工作

34、,保住乌纱帽。对企业来讲,一是保障人身安全,设备安全,资产安全。还有一点别忘记了,就是表演给监管官员看。实际上,相当多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除编制人员外,其它人都很不熟悉,很多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抄来的,全公司都没人熟悉,纯属给监管机构看的。比较全面的煤矿管理制度由下面四大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2、安全奖惩制度3、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4、矿长入坑制度5、矿长值班制度6、矿领导跟班作业制度7、科队干部坚持现场盯岗制度8、干部值班制度9、三级值班制度10、安全抵押管理制度11、安全装备管理制度12、安全管理奖惩制度13、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4、安全办公会议制度15

35、、安全办公制度16、安全指挥中心一周安全工作会议制度17、安全例会管理制度18、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档案管理制度19、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20、安全隐患排查制度21、安全检查制度22、安全隐患挂牌督办跟踪落实制度23、安全隐患事前责任追究制度24、安措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5、安全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处置报告制度26、安全生产信息监控制度27、安全指挥中心岗位值班制度28、安全指挥中心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制度29、安全生产隐患统计分析制度30、安全隐患监督检查制度31、安全投入保障制度32、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日和事故分析处理与报告制度3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34、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35、安全生产责任

36、追究制度36、安全指挥中心质量考核制度37、安全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工资奖惩办法38、安全技术培训制度39、安全监督检查制度40、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41、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42、安全质量工资制度43、安全员汇报制度44、安全员现场监督制度45、安全员现场隐患整改制度46、安监员班中巡查制度47、安全仪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48、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49、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50、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事故举报奖励制度51、重大隐患源控制制度52、重大事故及事前隐患追究制度53、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54、重大隐患公示制度55、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56、隐患排查治理定期报告制度57、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37、台帐管理制度58、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方案制度及落实责任制度59、隐患排查处置验收责任制度60、隐患排查登记台帐制度61、隐患事故销号制度62、事故及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63、事故应急救援与汇报制度64、事故责任约谈制度65、事故隐患排查制度66、事故隐患建档立卡整改制度67、事故追查和分析通报制度68、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69、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70、责任倒查制度71、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72、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审查制度73、月汇审制度74、企业用工准入制度75、职工安全思想教育工作制度76、入井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77、“三违”人员强制教育管理制度78、抓“三违”查隐患制度79、井下三种不放

38、心人的安全管理制度80、反思警示制度81、班前、班后会议制度82、外来人员下井管理制度83、入井检身制度84、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85、出入井人员检身制度86、出入井人员清点登记制度87、井下特殊工种交接班制度88、特种作业人员例会制度89、班组长、队长、安全员和单独作业人员交接班及汇报制度90、综合调度室质量标准化达标制度91、生产管理调度会议制度92、24 小时调度值班制度93、巷道贯通管理制度94、定期安全检查制度95、工程质量管理制度96、临时工程开工安全管理制度97、敲帮问顶制度98、三人联锁放炮制度99、溜煤眼管理制度100、刮板机维护和保养制度101、乳化液泵维护和保养制度102、

39、掘进机维护和保养制度103、胶带输送机维护保养制度104、采煤机维护和保养制度105、大溜和转载溜维护工包机管理制度106、督查科管理制度第二部分、“一通三防”管理制度107、通风、瓦斯监控系统管理与维修制度108、通风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109、通风瓦斯管理制度110、通风设施管理制度111、停风、停电检查管理制度112、测风制度113、瓦斯监督制度114、瓦斯抽放管理制度115、瓦斯检查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116、瓦斯日报审签制度117、瓦斯监控系统故障汇报制度118、瓦斯抽放规章制度119、瓦斯抽放泵站规章制度120、抽放工程质量验收制度121、钻孔、钻场检查管理制度12

40、2、瓦斯监测监控异常上报制度123、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资料档案管理制度124、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和维护制度125、监测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126、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定期检修制度127、监控系统管理制度128、监控系统维修制度129、主通风司机交接班制度130、主通风机变电所管理制度131、主扇管理维修制度132、自救器管理制度133、自救器保管发放制度134、分站、传感器管理制度135、仪表保管维修、保养制度136、火区管理制度及一氧化碳定期检测制度137、井下瓦斯检查挂牌管理制度138、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139、探放水制度140、探水钻孔日报表及矿长审阅签字制度141、采空区管理措施及制度

41、142、顶板管理制度143、密闭点管理制度144、监督检测制度145、一炮三检制度146、放炮管理制度第三部分、机电运输管理制度147、带式运输机包机制度148、皮带机维护工包机管理制度149、皮带司机交接班制度150、刮板输送机管理制度151、刮板输送机交接班制度152、调度绞车管理制度153、设备定期巡回检查制度154、设备检修制度155、综采、掘设备使用检修管理制度156、提升设备管理制度157、提升运输及钢绳检查制度158、提升钢丝绳按规定定期检查更换制度159、提升、运输管理制度160、提升监督制度161、主提升安全管理制度162、提升运输专项管理制度163、绞车操作工交接班制度16

42、4、钢丝绳验绳制度165、罐笼顶部检修制度166、检查井筒制度167、机电设备管理制度168、机电设备定期检查维修制度169、机井水泵司机管理制度170、停送电管理制度171、发电机房管理制度172、发电工交接班制度173、发电机组司机交接班制度174、电气设备防爆电器管理制度175、电气试验制度176、变电室巡回检查制度177、变电室交接班制度178、变电室管理制度179、五小电器及电缆管理制度180、井下电气管理制度181、主水泵运行维护制度182、主水泵司机交接班制度183、水泵房管理制度184、水泵管理维修制度185、防尘管理制度186、修理工值班制度187、压风机管理制度第四部分、其

43、它方面管理制度188、矿井文水地质工作管理制度189、工程质量验收制度190、氧气检测制度191、防灭火管理制度192、火工品管理制度193、轮休及请消假制度194、三个禁区管理规定195、配件管理制度196、干部任免及待遇管理制度197、职业危害预防制度198、职工劳保用品管理办法199、职工安全生产的十项权力制度200、劳保用品保管制度、发放制度、更换制度、验收制度、报废制度、采购制度201、两项会议制度202、两项安全检察制度203、行政会议制度204、澡塘管理制度205、澡塘工交接班制度206、充灯工交接班制度207、充电工管理制度208、矿灯管理制度209、硫酸管理制度210、配电房

44、管理制度211、生产系统职工考勤制度212、工资结算分配制度213、进度验收制度214、大炭装搂制度215、小炭翻、装制度216、民爆物品出坑验身制度217、民爆物品报告制度218、民爆物品安全教育制度219、民爆物品领取清退制度220、民爆物品购销合同制度221、民爆物品看库警卫制度222、民爆物品定员定量制度223、民爆物品废品销毁制度224、民爆物品安全检查适度225、民爆物品考核奖罚制度226、民爆物品安全运输制度227、外包工管理制度228、各班组长上、下班交接制度229、班组岗位标准考核制度230、班组安全评估制度231、班组设置编制制度232、班组长任免及待遇管理制度233、班组

45、长培训管理制度234、班组长人选管理制度235、班组工作例会制度236、班组劳动管理制度237、班组民主管理制度238、班组现场管理制度239、班组学习例会制度240、班组精神文明建设制度241、班组隐患排查制度242、班组动态联保互保工作制度243、班级经济核算考核制度244、班组各类报表统计制度245、班组劳动竞赛管理制度246、班组长安全述职制度246、班组检查考核制度248、岗标检查考核制度249、岗标目录管理制度250、岗标学习培训制度251、岗标包保制度252、岗标统计分析制度253、档案管理制度254、新工人管理制度255、科长岗位责任制256、副科长岗位责任制257、宣传、培训干事岗位责任制258、考核、档案管理干事岗位责任制259、考核、统计干事岗位责任制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相关的资料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资料 > 技术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