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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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一、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二、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三、三、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

2、服剂型各不得超过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 2种。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四、四、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超过规定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说明不充分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接受其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的备案.五、五、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 2 年,最短不得少于 1 年。六、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

3、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基层医疗卫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七、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七、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八、八、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抗菌药物管

4、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 5 例次。如果超过 5 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九、九、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医疗机构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

5、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 12 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6、的医师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

7、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十一、十一、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当包括:(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三)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四)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五)

8、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十二、十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十三、十三、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

9、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十四、十四、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 24 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十五、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十六、十六、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当及时

10、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十七、十七、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未出具前,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和本机构细菌耐药监测情况经验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出具后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相应调整.十八、十八、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并采取下列相应措施:(一)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 30的抗菌药物,应当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二)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 40%的抗菌药物,应当慎重经验用药;(三)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 50%的抗菌药物,应当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四)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 75的抗菌药物,应当暂停

11、针对此目标细菌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十九、十九、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内部公示和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内部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医师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汇总,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年报告一次;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二十、二十、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二十一、二十一、医疗机构应当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一)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二)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三)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四)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五)频繁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抗菌药物。二十二、二十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抗菌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在本机构销售行为的管理,对存在不正当销售行为的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暂停进药、清退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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