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守则范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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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守则员工守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 1 条 为规范企业和员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 2 条 本规章制度所称的企业是指中山市港口镇佳丰塑胶制品厂;员工是指中山市港口镇佳丰塑胶制品厂招用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第 3 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 4 条本公司招聘的对象是资格最符合的个人,无性别、地域、户口等区别。第 5 条 企业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

2、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第 6 条 员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 18 周岁(必须年满16 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第 7 条 员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入职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第 8 条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第 9 条 企业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第 10 条 企业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

3、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 6 个月:合同期限不满 6 个月的,试用期15 天;合同期限满6 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 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 天;合同期限满两年以上的,试用期3 至 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企业的工作年限.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第 11 条 企业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 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第 12 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第13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

4、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 14 条 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0 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企业不同意续延的除外。第 15 条 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31 条支付);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第 16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可以不经预先通知而终止聘用关系,并不给予当事人经济补偿费。(1)在欺骗公司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致本公司误信造成损失者;(2)违

5、反劳动合同或本手册规则经本公司认定情节重大者;(3)营私舞弊,收受贿赂,严重失职,对公司造成损害者;(4)对本公司各级管理者或其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而使之受到伤害者;(5)故意泄露公司技术、经营机密者;(6)无故旷工 3 日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6 日以上者;(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8)被劳动教养的;(10)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9)本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严肃纪律处分而开除的情形。第 17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当事人终止聘用关系:(1)员工有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员工不能

6、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困难,或公司濒临破产或转让,征得当地劳动行政部同意减员的。(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第 18 条:本企业 按第 17 条终止聘用关系的按劳动法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生活或医疗补助费。第 19 条 企业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第 20 条: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1)企业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2)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

7、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第 21 条 非企业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 6 个月)。员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0 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企业的损失。第 27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4)企业依法解散

8、、破产或者被撤销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 28 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 16 条的情形除外)。第 29 条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 天通知员工,并在 30 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 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第 30 条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

9、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 31 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照劳动法规定.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 32 条 企业实行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40 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第 33 条 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 8:0012:00,下午 13:3017:30第 34 条 企业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 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第 35 条 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

10、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第 36 条 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1)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2)休假日:元旦 1 天、春节 3 天、五一节 3 天、国庆节 3 天。第 37 条 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1)年休假: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 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 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 天,满二十年以上者 14 天。年休假与春节假一起连休。(2)婚 假: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 天;晚婚者(男年满 25 周岁、女年满 23 周岁)增加 10 天。(3)丧 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 3 天;员工配偶的

11、父母死亡,经企业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 天以内的丧假.(4)产 假: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 30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实行晚育者(24 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 15 天;领取 独生子女优待证 的增加产假 35 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 天。(5)探亲假:在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不再另行休探亲假。深圳户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为3 至 24 个月:(1)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的,在本企业工作年限5

12、年以下的为 3 个月;5 年以上的为 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上的,在本企业工作年限5 年以下的为 6 个月;5 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为 9 个月;10 年以上 15 年以下的为 12 个月;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的为 18 个月;20 年以上的为 24 个月.第五章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第 39 条 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第 40 条 企业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员工的基本工资

13、(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第 41 条 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2092 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1674 小时;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第 42 条 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 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第 43 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第 44 条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

14、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第 45 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 15 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 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第 46 条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 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第 47 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 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

15、80。第 48 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 60。第 49 条 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第50条 因员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依企业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 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

16、标准。第 51 条 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员工因私事请假,企业不予发放工资。第 52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企业处罚的罚款;(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7)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17、。第 53 条 企业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第 54 条企业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企业依法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第 55 条 企业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和未成年工定期进行检查。第 56 条 企业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第 57 条 企业实行安全生

18、产责任制,部门经理(或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安全主任)对全企业的安全问题负责。第 58 条 企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从其规定。第七章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第 59 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

19、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6)一次迟到或早退 30 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8)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一周书通知;(9)员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凭人事行政部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第 60 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1)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厂证和穿着工作服;(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20、3)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企业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8)搞好企业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9)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敢于同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

21、,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11)上班时间原则上不准会客和打私人电话,因故而经部门经理或主管许可的除外;(12)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第 61 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1)生产主管和领班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领班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动作;(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

22、告;(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企业;(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第 62 条 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

23、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五种。第 63 条 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企业,服从安排,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第 64 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除给予通令表扬外,另给予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四种奖励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奖励:(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3)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

24、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5)对企业利益和发展作出其他显著贡献的;(6)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第 65 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辞退四种。第 66 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 1 次,并罚款 20 至 50 元;每警告 2 次记过 1 次;一个月内被记过 3 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 6 次以上的,予以辞退:(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

25、到或早退(每次3 分钟以上)的;(3)不戴厂证或不穿厂服进入厂区的;(4)擅离职守或串岗的(5)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6)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的;(7)浪费企业财物或公物私用的;(8)未经批准,上班时间会客或打私人电话的;(9)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10)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灯、关电、关水、关气、关窗、锁门的;(11)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的;(12)、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13)在禁烟区吸烟的;(14)随意移动消防设备或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15)违反企业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16)工作时间,与别人闲聊、打闹嬉戏、大声喧哗的;(17)工作时间打瞌睡

26、的;(18)对客户的态度恶劣的;(19)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第 67 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每次记过1 次,并罚款50 至 100 元;一个月内被记过 3 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 6 次以上的,予以辞退:(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企业正常调动或上司的工作安排的;(2)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的;(3)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4)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5)将企业内部的文件、帐本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6)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油炉的;(7)私自调换床位或留宿外人的;(8)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

27、的.第 68 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辞退:(1)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 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 日的;(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企业录用的;(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 元以上的;(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 1000 元以上的;(5)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 元以上的;(6)在异性宿舍与异性员工同宿的;(7)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第69条 员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

28、经济损失。对员工的罚款,每次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第九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第 70 条 为了维护企业利益,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企业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第 71 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第 72 条 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第 73 条 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

29、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第 74 条 任何员工不得刺探、过问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第 75 条 严格遵守企业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企业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第 76 条 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第 77 条 员工发现企业商业

30、秘密被泄露或者因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第 78 条 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企业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第 79 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 保密协议,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从 保密协议的规定.第 80 条 未经企业同意,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营业。第 81 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从离开企业后

31、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任职,企业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企业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从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竞业限制补偿费按年计算为员工离开企业前一年从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第十章 宿舍与食堂管理第 82 条 宿舍内严禁私接电源和使用电炉、煤油炉;第 83 条 保持宿舍清洁卫生,不得乱丢果皮杂物,不得乱倒饭菜,不得往楼下倒水、抛物.第 84 条 未经宿舍管理人员批准,不得私自调换床位,不准留宿外人。第 85 条 上班前要自觉关灯、关风扇,用水后要自觉关水龙头。

32、第 86 条 晚上 12 时前必须回到宿舍休息,并且12 时准时熄灯。不准在宿舍喝酒、吵架、打架、赌博;严禁异性同宿。第 88 条 伙房作业人员必须讲究卫生,衣着整洁,不随地吐痰,经常清洁伙房地面、墙壁、炊具、餐具,将米、肉、菜认真清洗干净。第 89 条、伙房作业人员盛饭盛菜必须一视同仁,凭卡供应,尽量公平均匀。第 90 条 凭企业饭卡用餐,非本企业员工,非经企业领导特别批准,一律不准在企业食堂用餐。第 91 条 遵守秩序,文明就餐,自觉排队,不得插队拥挤,不得吵闹喧哗。严禁非伙房人员擅自进入伙房打饭、盛菜。必须在食堂内用餐,不得将饭菜端出食堂以外地方用餐;第 94 条 爱护公物,讲究卫生,不

33、得故意损坏餐桌、炊具、餐具,不随地吐痰,不乱倒饭菜。第 95 条 严禁在伙房、食堂内吸烟、喝酒、嬉戏、吵架、打架。第十一章 附则第 96 条 本规章制度是与员工劳动合同相配套的补充规定,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第 97 条 本规章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 98 条 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第 99 条、本规章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和审议通过,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且已向全体员工公布。全体员工阅读后签名,并以此作为已向员工公示的证明。第 100 条 本规章制度自 20 0年月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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