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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学院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协调发展,保障学校与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到我校各二级单位工作的人员。第三条第三条 人事处作为学校劳务派遣工作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校内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工作的宏观管理,具有指导各用人单位规范使用劳动者的职责;代表学校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作协议,委托劳
2、务派遣公司负责办理我校劳务派遣事宜。我校各二级单位是劳务派遣人员的直接用人单位,负责用工等具体管理。第四条第四条 劳务派遣工作应坚持“总量调控、精简效能,核准在先、使用在后,合法用人、依法管理,谁用谁负责、谁用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学校附属机构或各类项目等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可参照本管理办法自行制定相关制度,须报学校核准备案。第二章第二章 岗位管理岗位管理第六条第六条 用人单位因编内人员不足,可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类临时性、辅助性工作岗位,以及人员紧缺的部分行政管理和专任教师岗位设置一定的劳务派遣岗位。第七条第七条 接受劳务派遣的岗位
3、分为 A、B、C 三类岗位。A 类岗位为普遍性、一般性的服务保障工勤岗位,所聘人员应符合岗位必须的基本条件,原则上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B 类岗位为技术性、技能性要求较高的技术技能岗位,所聘人员应具有相应岗位的职业技能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原则上应具有本科以上学 历;C 类岗位为专业性、专门性较强的教学、教辅和管理等性质的岗位,所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第八条第八条 劳务派遣岗位的设置纳入学校岗位编制的统筹管理。劳务派遣人员的聘用应在用人单位编制数量指标内,如需增加指标数量需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坚持规模、结构、效益原则,学校严格控制劳务派遣人员的数量、结构和比例,可用可不用的原
4、则上不用。用人单位要充分调动现有职工的积极性,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确因工作需要,在有编制且有空岗的情况下可适当申请、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第九条第九条 用工单位负责劳务派遣员工的岗位及用工管理,每年的 6 月或 12 月底前制定新增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计划,由用工单位人事主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对于六个月以内短期用人可随时接受劳务派遣用人申请,人事处及时组织审批。用人单位的用人岗位计划须明确用人理由、岗位职责、岗位情况、人员情况、资质条件、聘期任务、拟聘期限等,人事处与相关单位会商核实后,报学校审批。未经学校批准,各二级单位及下属机构或个人不得自行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学校附属机构或者各类项目等用人由相关单
5、位或项目自行负责。第十条第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核定的劳务派遣用人计划,明确招聘岗位的具体要求,报人事处备案,经学校批准后,由人事处负责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用人需求。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须结合岗位特点,制定相应的岗位基本要求、岗位任职条件、工作标准、工作职责、考核目标等。被派遣至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政治品行好,爱党爱国,遵纪守法,热爱教育,品行端正,顾大局,讲奉献,负责任。(二)具备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职称、资质及工作经验等条件,能胜任岗位工作。(三)年龄须在 18 周岁以上。初次聘用的 A 类岗位人员年龄男性原则上不超过 45 周岁,女性不超过 40 周岁;初次聘用
6、的 B 类岗位和 C 类岗位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35 周岁。学校急需的技术岗位,对有相应从业经验和专业资质的人员,经学校同意可以适当放宽年龄。(四)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心条件,符合聘用体检标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学校应邀可在政策允许、公平公正、廉洁自律等前提下,协助参与劳务派遣公司考察人选。第三章第三章 合同管理合同管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须凭劳务派遣公司出具的介绍信和签订的劳动合同,到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岗位工作协议。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岗位性质等依法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一个合同期限不低于两年
7、,不高于四年。合同期考核合格者,经过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学校审批通过,可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续签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人员可申请增加续聘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学校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及劳务派遣人员日常工作表现确定是否增加续聘 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再与劳务派遣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性质,在首个劳动合同期限内依法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的试用期。一般首聘期一年的,执行一个月试用期;两年的,执行两个月试用期;超过两年的,执行六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派遣人员均可中止派遣,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人事处,由人事处负责与劳务派遣公司联系办理相关手续。试用期满 10 个工作日内,用人单
8、位就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能力以及是否同意聘用等形成书面报告交人事处。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内容解除、终止聘用或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给学校带来较大损失的,学校应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建议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学校不支付经济补偿并追回相应损失。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经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一致并经学校审核同意,用人单位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或事项。由人事处联系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变更的劳动合同。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务派遣人员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
9、办理公物、财产交接手续和离校手续。离校手续办理完毕,学校为劳务派遣人员出具离职证明书,离职人员凭离职证明书到劳务派遣公司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劳务派遣人员因个人原因未办理工作移交或移交不彻底,或擅自离职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劳务派遣公司及有关人员的赔偿责任。第四章第四章 管理职责管理职责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人事处是统筹管理全校劳务派遣人员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拟制学校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规章制度,核定用人单位申请的劳务派遣人员岗位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二)向用人单位了解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表现等情况,协同解决遇到的问题,提供有关政策咨询。(三)根据相关规定核发待遇(附属机构或各
10、类项目等自行承担聘用的劳务派遣人员费用)。(四)组织开展劳务派遣人员考核。(五)负责与劳务派遣公司进行联系、沟通,办理相关手续。(六)建立劳务派遣人员名册,管理相关工作档案。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承担劳务派遣人员的相关管理责任,主要包括:(一)根据本部门的情况,拟定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条件素质等要求。应邀可协助参与本部门劳务派遣人员招聘录用工作。(二)根据工作需要、岗位特点及人员情况,依法、合理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限。(三)根据学校以及本部门的规章制度,结合岗位职责,拟定实施细则,依法对劳务派遣人员开展相应教育培训,实施具体管理等。(四)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11、件,重视和保护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五)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试用期、年度和合同期满等各项考核,考核结束 5 个工作日之内向人事处报送考核结果。(六)负责劳务派遣人员日常考勤和劳酬核算,准确、及时向人事处提交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资料和劳酬核算表。(七)配合人事处、劳务派遣公司等部门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其他有关工作。第五章第五章 工作待遇工作待遇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学校依照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其进行管理,其工资、福利、保险等均按合同约定执行,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发放和办理。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医疗和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纳标准按照国家和重
12、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薪酬标准及各类社会保险支出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由学校按照合同规定划拨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每年按 12 个月支付派遣人员工资,缴纳相应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中的个人缴费比例部分由劳务派遣人员个人承担,由劳务派遣公司在劳务派遣人员的月工资中代扣代缴。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依法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婚丧假、产假、护理假、病假等带薪假期。休假标准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政策执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个人档案、职称评聘、党团组织关系、落户问题等由劳务派遣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负责解决。
13、学校协助劳务派遣公司进行职称评聘业绩审核。评审职称涉及发生的有关项目费用由劳务派遣人员个人承担。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享有学校图书借阅、网络资源使用的权利,按照有关要求可在学校参加党团、工会和其他社团活动,以及学校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和其他活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可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类社会培训、进修,不得占用工作时间,相关费用自理。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开具相关证明。第六章第六章 考核管理考核管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须遵守学校及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学校教职工考核实施办法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
14、勤、考核管理。每月 5 日前将劳务派遣人员上个月的考勤情况报人事处。劳务派遣人员病假、产假期间,其待遇按照相关政策执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对劳务派遣人员组织试用期满、年终和合同期满考核。不同岗位的人员具体考核办法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职责和劳动纪律制定,报人事处审核备案。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结果可以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以及奖惩的主要依据。在考核等级确定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本人,经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报送人事处,及时归入个人存档。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一周内向本单位提出不同意见或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15、,经核实情况并提出调解意见,形成考核结论将作为考核的最终结果。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学校工作期间应遵守学校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用人用工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学校和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学校利益或声誉造成一定损害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六)其他应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情形的。因劳务派遣人员个人的原因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依据有关制度和有关规定由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赔偿。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续聘程序续聘程序(一)劳务派遣
16、人员合同到期前 90 天,可向所在用人单位书面提出续聘申请,填写续聘审批表。(二)用人单位在接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对申请者聘期内的工作进行考核,做出是否续聘的结论,并将拟续聘人员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至人事处。(三)人事处对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报学校审批后,通知续聘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解聘程序解聘程序(一)合同到期后,受聘者未提出续聘申请,或学校不再续聘的人员,人事处通知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二)在合同期内,因受聘者违法、违纪、考核不合格、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等原因需要解聘的人员,或因学校工作调整不再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人事处通知劳务派遣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三)受聘者在合同期内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解约的,须提前 30 天向所在用人单位申请,经学校审批后,人事处通知劳务派遣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公司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从其规定。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返聘人员、学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外聘人员和非常设机构的临聘人员,采用一人一议的方式,待遇按月包干,按协议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