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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仓市排水管理办法(2021)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太仓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娄东街道、陆渡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太仓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5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 年 3 月 2 日【此件公开发布】太仓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改善城乡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2、,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及其设施的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向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污水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设施,包括管道、窨井、沟(河)渠、泵站、城镇污水处理厂、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住宅小区内部排水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第四条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排水的监督管理,市供排水管理处受市水务局委托具体负责排水管理工作,各镇(区)应当确定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排水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信局、财政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体
3、广旅局、卫健委、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排水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水务局负责市排水专项规划的编制,负责各镇(区)排水专项规划和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城镇污水处理厂、雨污水主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方案审核。各镇(区)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排水专项规划,拟定年度设施建设和维护计划并上报市水务局。第六条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统筹、协调和推进工作。各镇(区)是排水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排水设施建设,包括建设过程中的各类协调和手续办理工作。第七条市政府和各镇(区)可以通过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
4、设。经确定的建设单位,负责具体项目建设工作中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工作,配合各镇(区)做好设施建设的进度上报、台账整理等各项工作。第八条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通知各镇(区)的排水管理机构参与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档案资料报各镇(区)的排水管理机构备案,由各镇(区)的排水管理机构汇总报市水务局,市水务局应当定期进行抽查。第三章运行和维护第九条各镇(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设施的运维。第十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市政污水管网,包括窨井、泵站、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设施的养护应当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维护运营单
5、位。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泵站的指定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完善自动监测设备管理制度,配备、使用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在线监测系统应当与市水务局、生态环境局的监控系统联网。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向市水务局报送水质水量、泥质泥量、运营成本等相关信息,向生态环境局报送水质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配合市水务局、生态环境局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各镇(区)负责属地市政雨水管网及其配套设施的养护,应当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每年汛期之前,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疏通维护,强降雨期间要加强对城市道路、广场、立交下穿、低洼区域等易涝区
6、域的巡查检查,落实应急排涝措施。第十二条各镇(区)负责属地住宅小区内部排水设施(不含地下车库,单元出户井以外)的养护,应当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在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增加阳台排水相关要求并协助排水管理机构规范阳台排水。市城管局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维护运营单位做好住宅小区内排水设施的养护,发现窨井盖缺损或者雨水、污水外溢的,及时报告维护运营单位。第十三条各镇(区)负责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的养护,应当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第四章排水许可管理第十四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
7、体工商户向公共污水管道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程序向有排水许可权责的部门或镇(区)申请领取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第十五条新建项目的污水接纳,实行方案审核、过程监管和建后验收制度,由各镇(区)排水管理机构负责。新建住宅小区验收由各镇(区)会同市水务局共同实施。生态环境局在环境评价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市资源规划局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建设项目排水方案征求市水务局意见。第十六条工业废水拟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由市水务局组织实施审查,各镇(区)排水管理机构参与。生态环境局在对该类企业依法办理环评时,应当征求市水务局意见,市水务局应当就是否同意接纳出具意见。生态环境局应
8、加强对工业废水排放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并强化对纳管企业的水质监测。第五章考核和监管第十七条排水设施的建设、运维和排水许可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考核制度。市水务局负责对各镇(区)进行考核,各镇(区)负责对排水设施建设和运维单位进行考核。第十八条各镇(区)排水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日常考核、巡查制度,对维护运营单位进行的日常工作进行考核,并上报市水务局。第六章保障机制第十九条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制定和修订排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各镇(区)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做好辖区内排水设施建设和运维的资金保障工作。第二十条建立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信局、财政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体广旅局、卫健委、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相关部门和各镇(区)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水务局牵头召集各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协调排水审批、建设、管理和执法中的等各类问题。第二十一条各镇(区)排水管理机构巡查发现排水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制止无效的,报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 2021 年 3 月 22 日起施行。(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