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新旧对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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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新旧对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新旧对比(变化部分)(变化部分)一、相关文件:一、相关文件:序号已废止现行(2018 年 6 月 1 日开始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1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 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 2018 年 3 月 8 日发布)(建办质201831 号)二、相关内容:1、关于印发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序号理办法的

2、通知(建质200987 号)旧文件规定旧文件规定1第一条第一条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2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3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页脚内容页脚内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 2018 年 3

3、月 8 日发布)新文件规定新文件规定第一条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

4、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4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增加)(增加)第四条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增加)(增加)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第六条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5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

5、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第七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根据建办质【2018】31 号文

6、,修改情6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况应及时告知专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页脚内容页脚内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7(增加)(增加)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

7、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8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9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8、。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10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页脚内容页脚内容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9、约定予以调整。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11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

10、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12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增加)(增加)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13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

11、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14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15(增加)(增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页脚内容页脚内容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监理

12、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16(增加)(增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13、(增加)(增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17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增加)(增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1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14、增加)(增加)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19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增加)(增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20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页脚内容页脚内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增加)(增加)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

15、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21(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增加)(增加)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22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

16、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增加)(增加)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23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增加)(增加)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 建24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 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 元以上5000

17、 元以下的罚款。页脚内容页脚内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增加)(增加)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25(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增加)(增加)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

18、 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26(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增加)(增加)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27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二)施工单位未

19、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页脚内容页脚内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理档案的。(增加)(增加)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28(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20、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增加)(增加)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29(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增加)(增加)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21、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30款:(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页脚内容页脚内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增加)(增加)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31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2、序号关于印发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 号)旧文件规定旧文件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

2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 号)新文件规定新文件规定第七条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1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

23、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与设备计划;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特种作业人员等。(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

24、及相关施工图纸。2第九条第九条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页脚内容页脚内容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一)专家组成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

25、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3(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

26、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4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五、关于专项施工方案修改五、关于专项施工方案修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5(增加)(增加)六、关于监测方案内容六、关于监测方案内容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

27、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页脚内容页脚内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增加)(增加)七、关于验收人员七、关于验收人员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6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

28、人员;(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增加)(增加)九、关于专家库管理九、关于专家库管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7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家库专家的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专家业绩,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工程一、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或虽未超过 3m1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槽

29、)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五、脚手架工程五、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2(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吊篮脚手架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四、脚手架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高处

30、作业吊篮。(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六)异型脚手架工程。3六、拆除、六、拆除、爆破工程爆破工程页脚内容页脚内容五、拆除工程五、拆除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它七、其它(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4(五)预应力工程。(新规定已去除)(新规定已去除)(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31、分项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六、暗挖工程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七、其它七、其它(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人工挖孔桩工程。(四)水下作业工程。(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深基坑工程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

32、工程。一、深基坑工程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1(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新规定已去除)(新规定已去除)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起重量300kN 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 200m 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 20

33、0m 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四、脚手架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提升高度在 150m 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 20m 及以上的悬挑2起吊重量在 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起重量300kN 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 200m 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四、脚手架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3架工程。(二)提升高度 150m 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架体高度 20m 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页脚内容页脚内容危险

34、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程。五、拆除、爆破工程五、拆除、爆破工程式脚手架工程。五、拆除工程五、拆除工程(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新规定已去除)(新规定已去除)(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4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新规(新规定已去除)定已去除

35、)(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六、其它六、其它(一)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跨度大于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六、暗挖工程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七、其它七、其它(一)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三)开挖深度超过 16m 的人工挖孔桩工程。(二)跨度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5程。(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跨度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开挖深度 16m 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四)水下作业工程。(五)重量 1000kN 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页脚内容页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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