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厂中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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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 区“厂中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区“厂中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我区“厂中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 省安全生产条例、XX 区“厂中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X 安发2020X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厂中厂”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出租方”)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承租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三条 出租方和承租方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的规定

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 孵化器、加速器、标准厂房、园区办等符合条件的均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出租方安全职责第五条 出租方应积极配合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及时主动填写“厂中厂”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交至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出租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合同生效之日 10 日内将变更信息重新上报。第六条 出租方应将“厂中厂”基本情况及时录入XX 市应急管理指挥信息系统模块中(待开放),并及时进行更新和完善,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出租方存在生产经营场所时,同时按照工贸企业进行管理上报。第七条 出租方在厂房出租前

3、应核查承租方的资质、证照和安全生产条件,坚决禁止将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无资质、无证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第八条 出租方应对承租方进行筛查,禁止存在生产经营场所、仓库、宿舍“三合一”、“多合一”的现象,禁止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行为。第九条 出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用途出租,禁止因违法建设或违章搭建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第十条 出租方发包生产经营项目、出租场所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一)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1)安全生产责任;(2)应执行的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制度;(3)安

4、全设施设备和条件;(4)安全投入保障;(5)安全教育与培训;(6)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7)事故应急救援;(8)安全生产绩效考核;(9)违约责任;(10)其它要求及责任等。(二)向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三)在厂区入口处设置醒目的公告栏,标明厂区平面布置、各承租单位信息、较大以上危险因素和四色分布图等。(四)协调解决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五)定期组织承租方开展工作例会、教育培训、进行安全检查等工作,发现承租方有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和公布查处情况。(六)发现承租方存在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安全隐患、安全生产违法等行为,应当及时

5、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七)不得对承租方提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强制性条文的要求,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租方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第十一条 出租方应对承租方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鼓励出租方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托管服务,协助出租方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和履行法定义务。第三章 承租方安全职责第十二条 承租方应当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 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具备相应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第十三条 承租方应当服从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并依法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6、有关部门,并告知出租方。第十四条 同一建筑物内有两个及以上承租方的,承租方之间应当在出租房统筹管理下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建筑物公共区域内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指定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配合出租方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对建筑物公共区域和消防设施、电梯等共有设备设施进行安全管理。第十五条 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用途或破坏建筑结构,禁止因违法建设或违章搭建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租房屋、场所。第十六条 承租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十七条 承租方应将企业信息及时录入 XX市应急管理指挥信息系

7、统中,进行诚信承诺申报,按要求上报信息并及时进行更新和完善,确保信息的准确性第十八条 承租方主要负责人、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证件方可上岗,依法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九条 承租方应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结合实际制订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二十条 承租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专项用于保障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第二十一条 承租方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持续更新。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应当列明安全风险名称、所处位置(场所、部位、环节)、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及其后果、主要管控措施、管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8、并将较大以上因素和四色图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第二十二条 承租方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第二十三条 鼓励规模小、安全基础薄弱的承租方,在出租方统一协调下进行技术服务机构托管服务。除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他长期聘用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获得安全生产服务的企业,可视同其配备了相应的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9、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10、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

11、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十九条“厂中厂”安全生产管理面广量大,需要相关部门各尽其责、加强联动,区安委会将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应急管理局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医药等工业企业“厂中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工信局负责“厂中厂”淘汰落后产能的整治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厂中厂”中无须审批部门发证的无照经营和有证无照经营、特种设备管理工

12、作;城市管理局负责“厂中厂”有关违反城乡规划方面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政法委负责“厂中厂”涉及利用相关房屋作为群租房的整治工作;生态环境局负责“厂中厂”危废、环保设备设施等监督管理工作;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厂中厂”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XX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XX 区“厂中厂”基本情况登记表出租方:(盖章)填报人:出租方序地址号户主)(房屋产权单位或联系电话(承租人)联系电话结构行业类别及主要产品总数企业线岗位人数负责人承租单位负责人建筑承租承租用途员工规上温熔融金属等风险较大的一是否重点监管企业中涉粉、涉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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