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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交一航局京沈京冀客专标段项目经理部工程线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中交一航局京沈京冀客专标段指挥部一工区铁路工程线安全管理,明确各自安全责任,保障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及交通运输安全,有效预防不安全因素或事故的发生,做到工程运输、施工统筹兼顾,严格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一工区工程安全、质量目标的实现,按照京沈客专京冀公司工程列车运行期间行车与施工安全管理办法(京冀铁工管【2017】73 号)的通知的文件要求,结合一工区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工程线是指新铺设铁路线路,在未正式开通运营前,临时作为施工用轮对设备和各种施工
2、机具的运行通道。第三条第三条 工程列车运行期间行车组织与施工组织实行统一调度指挥,按照“行车不施工、施工不行车”安全管理要求,实施“列车运行计划”管理和“施工作业计划”管理。第四条第四条 在中交一航局京沈京冀客专标段指挥部一工区施工范围内凡涉及工程线路使用、占用、维护,以及可能影响工程列车运行或行车设备稳定的临近、上跨、下穿施工的所有施工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第二章铁路工程线管理职责和总体规定铁路工程线管理职责和总体规定第五条第五条 组织机构项目部成立工程线施工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主管安全副经理任组长,安质部负责具体工程线施工防护任务安排,并设置专职驻站联络员、施工调度、防护人员。第六条 工
3、作职责(一)项目部工程线施工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负责制定及修改“工程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明确“施工作业计划”的提报、审核、下达管理程序,明确施工进场、作业、撤离管理要求,明确违章上道、施工侵限、施工延点、作业防护、成品保护管理责任。(二)驻站联络员的职责:1.负责办理施工防护要点手续;2.主动与调度或值班员沟通信息,及时了解调度中心或车站值班员接发车情况,如遇临时变更,确认后向工地防护员发出预报、确报或变更通知;3.驻站联络员必须坚守岗位,如有事暂时离岗必须有人替代,并经调度中心调度或车站值班员同意;4.经常检查防护用具和通信设备的状况和使用性能;5.经常保持与工地防护员的通信联系,并执行
4、对话复诵制度。(三)项目部专职施工调度职责:负责“施工作业计划”的提报和下达。负责调度命令实施过程中的调度指挥与监督落实,负责与行车调度员各类信息的上传与下达。施工单位专职施工调度要保持相对稳定,未经调度长同意不得擅自更换。(四)防护人员的职责:1.严格执行行车安全防护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挂牌上岗;2.上岗作业时要认真按规定要求选好防护地点,不得擅自离岗;3.负责设置作业标、防护牌、限速牌、停车标等线路标志等;4.当接到驻站联络员及其他防护员通知或通过瞭望发现车列接近时,应及时鸣号,催促所有人员、机具下道,并做好检查、监视和接车工作;5.如遇通信联络故障无法与驻站联络员取得联系,要立即通知
5、现场施工负责人,停止作业。迅速督促将施工机具撤离轨道。通信联络恢复前不得撤除防护和冒险放行车列;6.经常检查防护用具和通信设备的状况和使用性能。保持与驻站联络员的通信联系。第三章第三章 施工组织与管理施工组织与管理第七条第七条 凡占用工程线路施工作业或可能影响工程列车运行的临近、上跨、下穿施工作业(特别是吊车作业)均纳入计划管理。项目施工调度负责每日向行车调度员提报次日“施工作业计划”。施工调度接到行车调度员审核批准的周计划与日计划后,方可组织安排施工。第八条第八条 施工作业前,施工负责人必须组织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核对批准的施工作业计划,讲清作业范围、作业内容、作业时间、防护位置、防护标准、撤
6、场要求。第九条第九条 作业进场前,现场施工负责人向施工调度请求施工命令,并详细报告作业区域、作业项目、作业时间、作业人员数量,以及主要施工车辆、机具和施工作业准备情况,施工调度收到现场施工负责人施工请求后向行车调度员请求施工调度命令,待调度长核准后,由行车调度员填写调度命令,并向施工调度下达施工作业指令,施工调度抄录调度命令并复述无误向施工负责人下达施工作业指令,施工负责人接到施工命令后方准组织进场作业。第十条第十条 现场施工负责人必须按照施工方案、施工计划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扩大施工范围。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作业区域两端 800 米处必须设行车安全防护人员,防护员应配备红黄防护旗、红黄防护灯、对
7、讲机、口哨、记录本等防护用具。作业现场必须设施工安全防护员,防护员应经过考试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施工负责人与施工调度、施工调度与行车调度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随时掌握工程列车运行情况,列车到达作业地点前 1 小时,行车调度员负责通知施工调度,施工调度接到通知后通知施工负责人列车到达时刻,并提示施工负责人按时结束作业并撤场。列车到达作业地点前 30 分钟,施工负责人必须向施工调度报告作业完成情况及撤场情况,施工调度向行车调度员报告作业完成情况及撤场情况。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工程线路两侧及线间堆放工具、物料不得侵入限界。1、路基:在两线间堆放的物料和机具,高度不得超过
8、两线钢轨顶部;在水沟电缆槽上堆放的物料和机具,距路基边坡边缘不得少于0.2 米,以防滑落。2、桥面:在两线间堆放的物料和机具,高度不得超过两线钢轨顶部;在水沟电缆槽上堆放的物料和机具,其任何部位不得超过防护墙的外边缘,且要堆放稳固。3、隧道内:对临时堆放的物料和机具,可堆放在避车洞内,在两线间堆放的物料和机具,在水沟电缆槽上堆放的物料和机具,其任何部位不得超过水沟电缆槽外边缘墙,且要堆放稳固。4、站台上堆放的物料和机具时,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 1.5 米,且要堆放稳固。占用一条工程线路施工作业时,要设置相关警示牌,严禁人员、车辆、机具、物料侵入另一工程线路限界,现场施工员负责监控。第十四条第十四
9、条 小型货车、三轮车、叉车、拖车、吊车、炮车等机动或非机动车辆上道作业,必须在施工作业计划中说明。凡本线作业,邻线有工程列车运行时,严禁上述车辆占用两线间停留。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施工负责人每日必须组织召开工后总结会,针对现场作业情况、防护情况、避让撤场情况,以及施工计划兑现情况进行总结。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隧道内搭设作业平台必须保证限界宽度、高度及台架稳定性,且在线路方向两侧粘贴反光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工程列车运行期间,所有上道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穿反光防护服。夜间及隧道内的施工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监督检查人员必须佩戴头灯。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风险管理与控制安全风险管理与控制第十
10、八条第十八条 工程列车运行期间安全风险防控重点。1.防冲撞,重点管控无计划作业、撤场与避让不及时,上线设备制动性能不良及防溜措施不到位等问题。2.防刮碰,重点管控人员、车辆、机具、工具、设备、物料侵限,施工作业撤场与避让不及时等问题。3.防溜车,重点管控自制小车制动不良等问题。4.防挤岔,重点管控刮碰尖轨等问题。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加强自轮运转设备安全管理。1.杜绝私自上道。手推平车、小型动力设备、单轨小车等上道作业必须提报施工计划,明确作业区段、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以及施工负责人,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计划执行。2.杜绝无防护上道。手推平车、小型动力设备、单轨小车等作业,必须在作业区域外方 80
11、0m 处设防护员和防护标志,防护员应配备红黄防护旗、红黄信号灯,以及对讲机等防护用具。3.杜绝溜车问题的发生。手推平车、小型动力设备、单轨小车等,必须携带防溜工具,凡停留或静止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止轮,并指派专人现场看守;遇有大风天气必须撤离工程线路。非作业时间平板车、单轨车应在限界外进行加锁固定,存放地点应可靠且不易移动或远离安全限界,并派专人保管。4.杜绝挤岔和擦伤尖轨问题发生。严禁手推平车、小型动力设备、单轨小车等在道岔区域内走行与作业,临近道岔区域必须下道。第五章第五章人身安全人身安全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严禁现场作业人员坐卧在钢轨、枕木头上及车底跨越线路时严格遵守“一站、二看、三通过”的规定
12、。严禁钻车,严禁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扒车、跳车或拦车,严禁在非作业期间在线路中心行走。冬季施工不得戴无孔遮耳防寒帽。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所有施工作业人员经过桥梁、隧道、曲线、道口等时,必须加强瞭望,确认无机车车辆通过时,方可通行。在路肩行走时,所扛工具不得侵入限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要点申请施工时,必须指派专人在车站行车值班室担任驻站联络员,与车站值班员和施工现场作业负责人保持不间断联系。申请要点施工时,现场必须设施工负责人1 人,防护员2 人。并与驻站联络员随时保持通讯联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车站值班员根据调度命令下达封锁计划时,驻站联络员必须对调度命令中规定的封锁区间、里程、封锁时间
13、、开通时间、注意事项等确认后签字。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施工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技规要求,做好施工安全防护工作。凡影响行车安全的施工地段、临时道口、线路故障点等均应设置防护。配齐防护人员并应在距施工地点两端 800 处进行防护,防护信号清晰明确。在工程车列到达前所有作业人员必须下道并撤离到安全地段。防护员必须着穿规定的黄色(夜间为反光黄色)防护服。施工单位在夜间或隧道内组织施工时,所有参加作业的人员必须着穿反光防护服,并配备足够的照明设备,否则严禁施工。第六章第六章现场监控现场监控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撤除妨碍行车的一切障碍物,所有人员迅速撤离下道,确保行车安全。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各施工队伍要根据下达的施工计划,做好次日施工准备工作,如计划不能如期执行必须及时向行车调度员报告。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技规、铁路总公司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项目部安质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