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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规范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工作,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交通运输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第三条 从事公路水路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实施主体,应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制度,开展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风险辨识、评估等工作,落实重大风险登记、重大危险源报备和控制责任,防范
2、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第四条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有关部属单位指导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应坚持“单位负责、行业监管、动态实施、科学管控”的原则。1第二章第二章 分类分级分类分级第六条第六条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以下简称风险)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可能性。第七条第七条 风险按业务领域分为道路运输风险、水路运输风险、港口营运风险、交通工程建设风险、交通
3、设施养护工程风险和其他风险六个类型。每个类型可按照业务属性分为若干类别。第八条第八条 风险等级按照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后果和概率,由高到低依次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较小四个等级。第九条第九条 重大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较大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一般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较小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以上同时满足两个以上条件的,按最高等级确定风险等级。第十条第十条 各重点领域的风险等级判定指南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发布。2第三章第三章 辨识、评估与控制辨识、评估与控制第一节第一节 辨识与评估辨识与
4、评估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及其生产经营环节,按照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编制风险辨识手册,明确风险辨识范围、方式和程序。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辨识应针对影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其损失程度的致险因素进行,致险因素一般包含以下方面:(一)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与应急技能、安全行为或状态;(二)生产经营基础设施、运输工具、工作场所等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性;(三)影响安全生产外部要素的可知性和应对措施;(四)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工作机制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合规和完备性。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全面辨识是生产经营单位为全面
5、掌握地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全面、系统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的风险辨识;专项辨识是生产经营单位为及时掌握本单位重点业务、工作环节或重点部位、管理对象的安全生产风险,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部分领域开展的安全生产风险3辨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全面辨识应每年不少于 1 次,专项辨识应在生产经营环节或其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或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时及时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结束后应形成风险清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风险等级判定指南,对风险清单中所列风险进行逐项评估,确定风险等级以及主要致险因素和控制范围。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风险致险因素发生变化超出控制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组织重新评估并
6、确定等级。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风险等级评定、等级变更和销号,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评估或成立评估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结论。生产经营单位成立的评估组成员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2 名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二节第二节 管理与控制管理与控制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风险的等级、性质等因素,科学制定管控措施。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风险动态监控机制,按要求进行监测、评估、预警,及时掌握风险的状态和变化趋势。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落实风险管控措施,保4障必要的投入,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第二十条第
7、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基本情况、应急措施等信息通过安全手册、公告提醒、标识牌、讲解宣传等方式告知本单位从业人员和进入风险工作区域的外来人员,指导、督促做好安全防范。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本单位风险可能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或完善应急措施。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当风险的致险因素超出管控范围,达到预警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发出预警信息,并立即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有效处置。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管理范围内风险辨识、评估、登记、管控、应急等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第二
8、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如实记录风险辨识、评估、监测、管控等工作,并规范管理档案。重大风险应单独建立清单和专项档案。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大安全投入,积极开展风险辨识、评估、管控相关技术研究和应用,提升风险管控能力。5第三节第三节 重大风险管控与登记重大风险管控与登记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加强重大风险管控:(一)对重大风险制定动态监测计划,定期更新监测数据或状态,每月不少于 1 次,并单独建档;(二)重大风险应单独编制专项应急措施;(三)重大风险确定后按年度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风险管控措施进行评估改进,年度评估报告应在次年 1 个月内通过交通运输安
9、全生产风险管理系统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送。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进入重大风险影响区域的本单位从业人员组织开展安全防范、应急逃生避险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培训和演练。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大风险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明重大风险危险特性、可能发生的事件后果、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风险的名称、位置、危险特性、影响范围、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及后果、管控措施和安全防范与应急措施告知直接影响范围内的相关单位或人员。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重大风险有关信息通过公路水路行业安全
10、生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6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向属地综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含重大危险源报备,下同)信息应当及时、准确、真实。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重大风险登记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管控信息、预警信息和事故信息等。(一)基本信息包括重大风险名称、类型、主要致险因素、评估报告,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单位名称、联系人及方式等信息;(二)管控信息包括管控措施(含应急措施)和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及影响范围与后果等信息;(三)预警信息包括预警事件类型、级别,可能影响区域范围、持续时间、发布(报送)范围,应对措施等;(四)事故信息包括重大风险管控失效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名称、类型、级别、发生时间
11、、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失、应急处置情况、调查处理报告等;(五)填报单位、人员、时间,以及需填报的其他信息。上述第(三)、(四)款信息在预警或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登记或报备。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重大风险登记分为初次、定期和动态三种方式。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初次登记,应在评估确定重大风险后 5 个工作日内填报。7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定期登记,采取季度和年度登记,季度登记截止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次月 10 日;年度登记时间为自然年,截止时间为次年 1 月 30 日。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风险的致险因素超出管控范围,或出现新的致险因素,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概率显著增加或预估后果加重
12、时,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动态填报相关异常信息。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重大风险经评估确定等级降低或解除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系统予以销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重大风险管控失效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对相关工作进行评估总结,明确改进措施,评估总结应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送。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将重大风险监督抽查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13、明确抽查比例和方式,督促企业落实管控责任。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8输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风险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重大风险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建设情况;(二)重大风险登记、监测管控等落实情况;(三)重大风险应急措施和应急演练情况。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对监督抽查发现重大风险辨识、管控、登记等工作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监督整改。(一)对未建立完善的重大风险管理制度、机制、岗位责任体系和重大风险应急措施的予以督促整改;(二)对未按规定开展重大风险辨识、评估、登记、评估改进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14、的予以限期整改;(三)对重大风险未有效实施监测和控制的纳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予以挂牌督办;(四)对重大风险控制不力,不能保证安全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规范记录对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理监督抽查的有关信息,针对管辖范围内的重大风险建立档案,妥善保存相关文件资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重大风险督查检查工作。9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通过政策、法规标准和科技项目支持等方式,鼓励引导行业开展风险管控技术装备研究与应用,充分运用信息化、智能化、大数据
15、等技术手段和先进工艺、材料、技术、装备,提升风险管控水平和安全监管能力。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拟公布的风险信息进行评估,涉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应遵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未经允许不得公开。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不按有关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以及监测、管控重大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人员,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记入其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受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承担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支持和监督检查
16、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对其承担工作的合规性、准确性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理相关支持工作,不改变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1 0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风险监督管理失职渎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则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直接对生产经营单位交通运输相关业务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或部门。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3年。1 1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