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登记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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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篇一:国家工商局关于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20 xx 年 10 月 12 日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第三条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

2、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第四条 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二)代理人名称(姓名);(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四)担保的范围;(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六)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第五条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

3、章日期。第六条 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1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第七条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第八条 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

4、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第九条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注销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第十条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簿,供

5、社会查阅。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各一式四份,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动产抵押登记机关留存两份,其中一份留作动产抵押登记档案,一份置备于 动产抵押登记簿 中。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查阅、抄录或者复印有关动产抵押登记的资料。第十二条 反担保及最高额抵押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2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 35 号令)废止。篇二:车辆抵押管理制度 *车辆抵押借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消费借款管

6、理,保证出借资产安全,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及我公司借款相关管理制度,结合兰州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汽车抵押借款是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汽车或自购车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或汽车消费贷款公司取得的借款。第三条 未经总公司批准,不得开办汽车消费借款业务。第二章 借款对象与条件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可以申请汽车抵押借款:(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在本市有固定的住所,在所在城市长期居住和工作;(三)有稳定的职业,经济收入及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四)出借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符合

7、下列条件的本市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可以申请汽车抵押借款:(一)申请人拥有抵押车辆的所有权;(二)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置附加税证(本)、购车发票;(三)保险单、车船税、进口车辆相关税证明;(四)身份证(非本地户口客户提供有效期内暂住证或居住证);(五)个人征信报告必须良好;(六)出借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借款程序第六条 借款流程:(一)借款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供的资料;3 (二)对申请人进行家访、调查以及预估车辆价值;(三)借款机构初步预定贷款额度;(四)办理委托公证;(五)借款机构收押申请人相关证件;(六)放款。第七条 借款审查,分公司信审人员应进行下列审查:(一)申请人是否具备借款资格;(

8、二)偿还借款本息的意愿和能力;(三)借款用途是否真实有效;(四)借款手续的合法性、有效性。第八条 公司应在申请之日起 2 日内对借款申请进行明确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出借人须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包括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月均还款、愈期罚息、抵押物或质物的处理方式和其他有关事项。第九条 签订借款合同。第十条 还款方式,先息后本。第五章 车辆管理第十一条 把车辆移交到公司代为保管,指定专门存放汽车的停车场,24小时专人看管,定期给车辆打火热车。附一:兰州市车辆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车辆抵押登记的管理,保护抵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9、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县、市)的车辆抵押登记。第三条 兰州市车辆号牌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除各县(市)摩托车、农用车以外的车辆抵押登记。各县(市)车辆号牌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摩托车、农用车的车辆抵押登记。第四条 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车辆,必须是所有权明确、无争议,并经车辆号4牌登记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的车辆。已被依法查封、扣押以及其他按规定不能过户的车辆,不得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第五条 车辆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车辆抵押合同之日起 7 日内,到车辆号牌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

10、续。第六条 申请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时,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向车辆号牌登记管理部门提交车辆抵押登记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抵押车辆的行驶证;(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一方或双方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和权限证明);(四)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七条 车辆抵押登记应包括以下内容: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合同,抵押车辆的名称、数量和价值,抵押担保的范围,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车辆抵押期限应与抵押合同有效期相一致,但不得超过车辆的使用年限。第八条 车辆号牌登记管理部门受理车辆抵押登记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 7 日内依照国家

11、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下列内容:(一)应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备、准确;(二)用作抵押的车辆是否重复登记;(三)抵押期限是否在抵押车辆的权属期限或可交易年限内。车辆号牌登记管理部门经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车辆抵押登记证,并在车辆抵押合同上签注车辆抵押登记证的编号、日期,加盖登记专用章;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车辆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九条 车辆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担保范围、期限的,应当自达成变更车辆抵押合同的协议之日起 7 日内,持变更车辆抵押合同的协议、原车辆抵押登记证及有关证明文件,向车辆号牌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不按

12、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变更后的车辆抵押合同无效。第十条 车辆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应当自达成解除抵押合同协议之日起 7 日内,持解除抵押合同的协议、原车辆抵押登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车辆号牌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主合同履行完毕或者抵押车辆损毁、灭失后,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自合同履行完毕或抵押车辆损毁、灭失之日起 7 日内,持原车辆抵押合同或灭失、损毁凭证和原车辆抵押登记证,向车辆号牌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车辆号牌登记管理部门应建立车辆抵押登记档案,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向车辆号牌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有关抵押车辆的情况。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人民

13、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篇三:抵押品管理办法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远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我司抵押资产的管理,确保抵押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保障我司授信业务第二还款来源的充足有效,防范风险,依据 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管理是指我司对我司信贷类的抵押品、质押品的实物管理、抵(质)押登记凭证管理和抵(质)押物价值管理。本办法适用于抵(质)押品集中管理模式。第三条符合物流金融业务特征的押品管理,按照我司物流金融业务的相关制度要求执行。第二章抵押品管理第四条抵押品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司有关制度,在国家指定的有权登记行政

14、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在我司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各种抵押物。主要包括如下的抵押品:(一)土地使用权;(二)房屋所有权;6 (三)机器设备;(四)车船、航空器材;(五)其他抵押物品。第五条我司客户经理或贷后监督岗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抵押物管理和维护情况。第六条客户经理应按我司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实地检查,必要时可聘请我司认可的中介机构参与,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维护我司抵押权利。办理按揭贷款预抵押登记的地区,客户经理及时办理转现房抵押登记手续,并对预抵押登记情况和抵押登记情况做专门的台帐进行管理。第七条对抵押品的检查,要把握以下重点内容:(一)抵押手续。应每六个月一次与登记机

15、关核对,确保抵押手续合法有效。(二)权属。抵押品权属是否改变,是否出租、转让、出售、征用、重复抵押等。抵押人提出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品的,必须要求其向我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该授信业务的原审批流程进行审批,抵押物出租时的抵押人要求其向我司提出书面备案,我司客户经理与承租人签订当我司实现抵押权时,承租人放弃对抵押权抗辩的申明。经审批同意,抵押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抵押品,但抵押人转让抵押品所得的价款必须用于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我司债权;同时应保证剩余抵押品的抵押率不高于我司文件规定的抵押率。经审批同意出租的抵押物,其租金收入原则上存入我司指定专户或偿还我司债权。(三)状态。抵押土地是否维持原有用途

16、,有无新的开发利用;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形态、结构是否改变,有无毁损,是否改变用途,抵押人是否进行了正常的维护;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是否办理年检,抵押人在使用过程中是否正常维护;在建工程投资是否按计划到位,建设期是否拖延,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工程总投资是否超概算,是否按时进行竣工验收,是否及时完成必要的抵押手续;其他抵押财产应根据其特征进行检查。7 (四)价值。不仅要查看帐面价值的变化,而且要根据市场行情,分析判断抵押品市场价值的变化,评价抵押担保的充足性。(五)变现能力。要了解市场,尤其是当地市场供需情况,分析抵押物变现的可能性,在现有市场环境下,能变现多少,将来趋势如何。(六)保险。抵押品

17、保险到期后是否及时续保,是否发生理赔事项,有无赔偿,我司是否受偿。抵押品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存入我司指定的帐户。抵押品灭失后,我司应就抵押物灭失后所得赔偿金数额不足清偿部分,要求授信客户或抵押人提供新的担保。第八条抵押品价值管理 (一)会计部门依据抵押品入库通知书中标明的抵押物入帐价值进行会计核算。(二)抵押价值重估.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要定期委托我司指定评估机构或专职人员对抵押物进行价值重估,对重估价值变动的,须将重估价值书面通知经营单位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据此对抵押物的入帐价值进行相应调查。1、土地使用权:至少每两年一次;2、房屋、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需要评估的抵押品至少每年一次(对按揭等按月

18、或按季分期还款的贷款抵押品除外)。(三)各类房屋、厂房、商铺、交通运输工具及易燃、易潮、易变质的其他抵押物原则上进行保险。1、保险期限不短于信贷业务合同履行期限或承诺到期后续保;2、保险金额不小于所担保的金额或抵押物的价值;3、我司为保险事故赔偿的第一受益人;4、保险单的正本及批单应交付我司保管;5、投保总值应不低于抵押物对应的信贷业务金额;6、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其他险种已办妥。第三章质押品管理第九条质押品必须由我司或我司指定机构进行日常管理.由我司指定机构管理的质押品必须是不适宜由我司直接管理或我司不具有直接管理能力的8质押品;我司在指定质押品管理机构前,必须与该指定机构签定相关监管或保管协

19、议。第十条根据我司指定机构管理的资质不同,对质押品的检查应按我司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质押物进行实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维护我司质押权利。第十一条对质押品的检查、要按以下要求进行:(一)股份。通过查看公司财务报表及相关信息,结合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分析公司净资产变化情况;查看股份结构是否改变、有无改变的意向;公司其他股份有无质押;评价质押股份的价值是否依然充足,担保手续是否依然有效。(二)股票。随时掌握股票市价波动情况,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发生的重要事项,分析股票价格变化趋势,评价质押股票的价值是否依然充足,担保手续是否依然有效。(三)汇票、存款单、债券、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重点查看利率、汇率变化情况,发行人实力与信誉,质押物市场交易情况,评价质押物价值是否依然充足,担保手续是否依然有效,质押物是否依然存在。(四)公路收费权及其他收费权。重点查看有无影响收费权效力的政策性因素、收费标准有无变化,比较检查期内实际收费水平与预期收费水平的差异;评价收费权担保的价值是否依然充足,担保手续是否依然有效。第十二条质押物价值管理 (一)授信审批中心贷后检查监督岗人员对有公开市场交易价格的债券、股票、黄金、铂金等质押物进行逐日监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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