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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独资章程范本个人独资章程范本个人独资章程详细如何?大家是否清楚呢?以下是准备的相关范本,快一起来看看吧!第一条 为了标准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老实信用原那么,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第五条 国家依法
2、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第七条 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展活动。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
3、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制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四)经营范围。第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 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
4、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 15 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制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
5、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展转让或继承。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详细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十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
6、务的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展交易;(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规制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展会计核算。第二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7、保障职工的劳动平安,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第二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二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回绝。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撤消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
8、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展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 15 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归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 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
9、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缺乏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完毕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 15 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撤消营业执照。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 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3000 元以下的
10、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 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 6 个月以上的,撤消营业执照。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顿经营活动,处以3000 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
11、民事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平安,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四十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四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
12、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缺乏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领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展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13、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法定时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七条 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 20 xx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奉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 公司名称:*第三条 公司住所:*第四条 公司由 2 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
14、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股东名称(姓名)证件号(身份证号)甲*乙*第五条 经营范围:从事各类广告的制作、。(涉及经营许可,凭许可证经营)第六条 经营期限:20 年。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第七条 公司资本为 20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 20 万元人民币。公司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股东名称(姓名)认缴情况 实缴情况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 认缴期限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货币 实物货币 实物甲乙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个
15、公司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展验证。第十条 公司登记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个执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想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二、
16、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第十四条 股东的义务: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第十五条 出资的转让: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
17、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置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置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置权。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筹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视等工作。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详细办理
18、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详细事务。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平安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
19、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四、担任因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撤消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用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
20、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工程,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
21、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懂事召集主持。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作出决议;七、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八、修改公司的章程;九、聘任或者解聘
22、公司的经理;十、对发行公司的债券做出决议;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二)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第
23、二十八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那么;三、拟定公司的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五、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八、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
24、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三、拟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四、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五、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七、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
25、每届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展监视,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
26、制度。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展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财务、跨机报告包括以下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缺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领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三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展分配。第三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
27、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会计账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第四十一条
28、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展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展清算。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45 日内,向清算
29、组申报债权。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清算完毕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第四十六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等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全体股东签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