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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炼油厂环境保护责任制及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本规定明确了炼油厂领导及各部门的环保职责,规定了项目建设、生产运行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粉尘等污染物的污染控制与综合管理。第二条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炼油厂部室及所属各车间。第二章第二章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第三条第三条下列文件对于本办法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2、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排放标准、陕西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炼化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奖罚实施办法(试行)、关于成立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通知、环境保护责任制及环境保护管理规定(Q/LH0112019)等国家、省、市、县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法、标准规范及集团、炼化公司、炼油厂有关制度。第三章第三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第四条炼油厂环境保护委员会为环境保护机构,厂长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
3、人,对厂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负责;主管环保副厂长是环境保护主要负责人,安全环保部是归口管理部门。生产、辅助生产车间负责人是本车间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各车间设立相应的环保管理机构(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第五条第五条炼油厂厂长环保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集团厂有关制度;(二)负责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三)组织制定环保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组织制定并实施环境保护教育和培训计划;(五)保证环境保护投入的有效实施;(六)督促、检查环境保护工作,及时消除环保隐患;(七)组织制定并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八)及时、如实报告环境事件。第六条第六条
4、党委书记环保职责(一)党委书记与厂长共同承担环境保护领导责任;(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集团厂有关制度;(三)和厂长共同落实环保责任制,检查并治理环境隐患;(四)发挥党组织在环保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教育党员干部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带领群众做好环保工作;(五)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职责。第七条第七条党委副书记环保职责(一)在厂长和党委书记的领导下,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集团有关制度;(三)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落实环保责任,对所分管部门的环保工作负领导责任;(四)配合党委书记发挥党组织在环保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5、,教育党员干部起到模范作用,带领群众做好环保工作;(五)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职责。第八条第八条工会主席环保职责(一)贯彻国家、省市县、集团、炼化及厂内有关环保法规标准及制度,对分管部门的环保工作负责;(二)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对环保工作的监督作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抢险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应急职责,参与环境事件的调查及处理。第九条第九条总会计师环保职责(一)贯彻国家、省市县及集团有关环保法规标准及制度,对分管部门的环保工作负责;(二)负责环保费用的提供及管理;(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抢险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应急职责。第十条第十条纪委书记环保职责(一)贯彻国家
6、、省市县及集团有关环保法规标准及制度,对分管部门的环保工作负责;(二)发挥各级纪检组织在环保工作中的监督作用,对各级干部在环保工作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抢险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应急职责,参与环境事件的调查及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或失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依照陕西延长石油集团炼油厂企业领导人员问责实施细则(试行)实施问责。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分管安全环保副厂长环保职责(一)对厂的环保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集团厂有关制度;(二)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三)组织制定环保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环境应急预案
7、,并督促实施;(四)组织环保检查及隐患治理;(五)组织落实环保培训教育和考核;(六)及时、如实报告环境事件;(七)负责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工作,组织相应级别环境事件的调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分管生产计划副厂长环保职责(一)贯彻国家、省市县及集团有关环保法规标准及制度,对分管部门的环保工作负责;(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应包含环保工作内容;(三)负责环保装置及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将环保装置纳入一线生产车间进行管理;(四)负责实施清洁生产,开展源头清污分流、消减污染及节能减排,实现废物综合利用;(五)负责合规、合理组织生产,严禁将污染物违规排放;(六)发生事故时,制定科学合理的救援方案
8、,防止事态扩大蔓延引发环境污染;(七)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抢险职责,组织或参与环境事件调查。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总工程师环保职责(一)贯彻国家、省市县及集团有关环保法规标准及制度,对分管部门的环保工作负责;(二)负责环保技术管理,解决环保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选择,执行项目建设环保“三同时”制度;(四)负责分析环保形势,制定长远规划,保证“三废”排放满足国家及省市县标准要求;(五)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抢险职责,组织或参与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分管机动设备副厂长环保职责(一)贯彻国家、省市县及集团有关环保法规标准及制度,对分管部门的
9、环保工作负责;(二)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检维修;(三)负责挥发性有机物的检测及修复;(四)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抢险职责,组织或参与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党委委员环保职责(一)贯彻国家、省市县及集团厂有关环保法规标准及制度;(二)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环保责任的落实及监督,对分管部门的环保工作负责;(三)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抢险职责,组织或参与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副总工程师环保职责(一)贯彻国家、省市县及集团厂有关环保法规标准及制度;(二)配合总工程师做好分管范围内环保责任的落实及监督,对分管部门的环保工作负责;(三)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抢险职责,组织或参与环境
10、事件调查处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其他厂领导环保职责(一)贯彻国家、省市县及集团厂有关环保法规标准及制度,对分管部门的环保工作负责;(二)在分管范围内,对环保工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保障;(三)组织或参与环保培训,开展环保宣传,提高干部职工环保意识,规范环保行为;(四)监督检查分管范围环保责任落实情况,对业务范围内各类环保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五)掌握分管范围的环保动态,多角度、全方位关注环保管理,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分管范围各部门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各项工作符合环保要求;(六)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抢险职责,组织或参与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安全环保部环保职责(一)落实国
11、家、省市县及集团厂有关环保法规标准及制度;(二)制订、修订炼油厂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三)组织环保检查,制止违规行为,指导、督促隐患整改;(四)参与建设项目环保审查,监督做好环保“三同时”工作;(五)会同技术质量部编制环保发展规划,对已批准的环保项目,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完成;(六)组织或参与环保培训;(七)负责环保考核,对环保管理中有重大贡献者或事件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八)及时、如实报告环境事件;(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抢险职责,组织或参与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第十八条生产计划部环保职责(一)及时传达、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指示和精神;(二)将环保装置纳入一
12、线生产车间管理;对环保装置及环保设施定期检查,保证其正常运行;(三)实施清洁生产,开展源头清污分流、消减污染及节能减排,实现废物综合利用;(四)合规、合理组织生产,严禁将污染物违规排放;(五)减少非计划停工,避免火炬冒黑烟;(六)及时、如实报告环境事件;(七)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抢险职责,组织或参与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技术质量部环保职责(一)会同安全环保部编制环保发展规划,保证“三废”排放满足国家及省市县标准要求;(二)负责源头单位及环保装置各单元间工艺指标的制定及检查考核;(三)探索、选择先进环保技术,开展技术攻关或技术改造,解决环保技术问题;(四)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
13、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选择,执行项目前期环保“三同时”制度;(五)与项目管理部共同负责环保项目建设,保证按期建成投产,满足环保要求;(六)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抢险职责,组织或参与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机动设备部环保职责(一)负责环保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检维修,保证环保装置及设施正常运行;(二)负责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的管理,杜绝跑、冒、滴、漏引发环境污染;(三)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抢险职责,组织或参与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项目管理部环保职责(一)负责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二)负责项目施工期间的环保管理,使其满足6 个100%要求;(三)与技术质量部共同负责环保
14、项目建设,保证按期建成投产,满足环保要求;(四)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抢险职责,组织或参与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办公室环保职责(一)负责环保文件的上传下达;(二)负责环保公文、材料、报告的审核;(三)负责职工餐厅等后勤保障系统的环境保护工作;(四)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抢险职责。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部环保职责(一)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二)负责厂机关及各级单位的环保培训;(三)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抢险职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企业管理部环保职责(一)负责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管理;(二)对厂环保制度及预案进行审核;(三)负责环保职责及制度履行情况检查;(四)
15、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抢险职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物资供应部环保职责(一)负责环保设备设施的采购;(二)负责环保应急物资的采购;(三)监督检查各单位物资管理情况,避免发生物品泄漏引发环境事件;(四)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抢险职责。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党委工作部环保职责(一)利用各类平台,宣传环保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制度等环保知识,提高职工的环保意识;(二)发挥各级党组织在环保管理中的监督作用,教育党员起模范带头作用,带动周围群众树立“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意识;(三)发挥团员、青年职工先锋带头作用,引领基层职工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参与环保行动,推动环保发展;(四)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抢险职责。第
16、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纪检监察部环保职责(一)对厂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二)对领导干部及职工环保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察,对在环保工作中的廉洁从业行为监督检查;(三)参与环境事件的调查,对负有领导责任或失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依照陕西延长石油集团炼油厂企业领导人员问责实施细则(试行)实施问责;(四)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抢险职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财务资产部环保职责(一)负责提供隐患整改、危废处置、污染检测等环保费用的保障,并确保环保费用不被挪作它用;(二)负责督促各单位按期缴纳环保税;(三)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抢险职责。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保
17、卫部环保职责(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及辐射事故的现场保卫、交通管制、人员疏散、转移群众等工作;(二)协助安全环保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抢险工作。第四章第四章污染控制与综合防治污染控制与综合防治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各单位应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和生态文明建设。优先采用节能环保或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应严格控制各环节污染物的排放,高效利用各种废水、废气、废渣的余热及有效成分,提高资源循环利用率。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将环保装置作为生产一线车间进行管理,制定完善的工艺指标并严格执行和考核。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将环保治理设
18、施纳入本单位设备统一管理范围,执行设备管理规定,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停运、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有特殊情况需要停运的,应得到安全环保部门的同意。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源头排污单位应优化操作,实行清污分流、污污分流,污水各项指标达标后方可排放至污水处理场,污水处理场加强运行管理,确保废水达标排放。污水回用装置应提高产水量,充分回收利用水资源。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应将生活污水及雨水纳入管理范围,严禁乱排乱放,严禁生产污水进入雨水管网。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严格控制废气排放量和排放浓度,实施废气污染治理,加强锅炉废气及催化
19、烟气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污水场臭气治理设施、干气、液化气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运行管理,控制工业炉窑及火炬燃烧过程中的氧含量、蒸汽压力、温度等工艺指标,确保工艺废气和燃烧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污染物达标排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应组织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治理。对装置区密封点、法兰连接件等定期进行检测,建立监测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对装卸车、储罐挥发性有机物进行集中回收治理;对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收集变为有组织排放并加以治理,降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严格固废管理,各单位产生的污油泥、碱渣等危险废物应实施无害化、资源化处置,达不到无害化处置条件时应按照国家规定安全合法处置
20、。转移、运输危险废物时应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及转移联单制度。第四十条第四十条加强开停工、检修期间和异常情况下污染物排放控制,防止跑冒滴漏,防止随意排放油品及高浓污水,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严格控制噪声污染,对噪声源进行减震、隔音、消声处理,保证噪声达标,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大型机组、机泵、检修中吹扫蒸汽和施工、开停工期间产生的噪声。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加强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管理和探伤作业管理,防止发生人员受到意外照射和放射源丢失被盗等事故。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加强供应商和承包商管理,确保化工原材料、环保设备、应急抢险产品等符合环保要求,确保承包商无环境违法行为。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任何情
21、况下,严禁各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违法行为。第五章第五章环保管理与监督环保管理与监督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落实环保责任制,明确各级环保职责。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应建立环保法律法规清单,制定环保制度、编制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操作规程中应对污染物种类、性质、产生环节、
22、产生量、排放去向、控制指标等作出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针对不同人群,开展订单式环保培训,提高干部职工环保意识及能力。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对职工开展经常性的环保宣传,积极利用板报、墙报、宣传栏、网络、电视、微信等方式广泛宣传环保方针、政策,利用单位现有媒体进行经常性环保警示教育,普及环保知识,树立自觉保护环境的风气和社会公德。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各单位应推行环境管理体系建设,定期开展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将环境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第五十条第五十条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应定期对环保形势进行研判,对污染治理设施及技术进
23、行更新改造,以达到最新标准要求。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环保“三同时”制度,严禁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各单位建立健全各类环保记录台帐,按时上报环境保护周报表、月度报表、季度报表及年度报表。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应当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并按期缴纳排污税。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六章第六章考核与奖惩考核与奖惩第五十六条
24、第五十六条炼油厂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管理,年初下达安全环保目标责任书及考核标准,年底进行考核。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单位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给予奖励,奖励办法按照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奖罚实施办法(试行)及集团、炼化公司、炼油厂相关规定执行。(一)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遵守各项制度,在环保治理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二)污染治理技术上采用创新技术或无害工艺,使污染物得到综合利用或减量排放的单位和个人;(三)发现重大环境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对消除或减轻污染事件有突出贡献者;(四)在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中有突出贡献者。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单位和
25、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追究责任,惩处办法按照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奖罚实施办法(试行)及集团、炼化公司、炼油厂相关规定执行。(一)未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组织机构,环境保护责任制及相关制度未落实或落实不力;(二)违反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规定,违规排放污染物;(三)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无视环保制度;(四)私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隐患整改不力,未采取防范措施;(五)瞒报、迟报、谎报环境事件;(六)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抢险组织不力;(七)其他违法违规、违反制度的行为。第七章第七章附则附则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六十条第六十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