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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公司司中中层层干干部部选选拔拔任任用用办办法法第第一一章章总则总则第第一一条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中层干部队伍的“四化”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龙保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第第二二条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依法行使选人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呈现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原则。(四)组织认可、群众认可的原则。(五)民
2、主集中制的原则。(六)选拔、培养、使用和监督、考核、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第 三三 条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企业中层干部管理工作。第第二二章章管管理理职职责责与与权权限限第第四四条条 中层干部职务序列,按*公司规定设置的各部门正副职,包含人防部各大队长.第第五五条条*公司党支部委员会负责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的监督和中层干部的考核,由党群部具体组织实施.各子公司负责本单位中层干部管理制度制定、选拔任用、教育培养和监督考核等日常管理。第六条第六条 中层干部由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批复。第七条第七条子公司中层干部由各子公司考核、管理,任免文件抄送总公司.第第三三章章选选拔拔任用任用 的的条条件
3、件第第八八条条拟选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工作岗位有突出业绩;(二)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在实践中取得成效;(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四)具有民主法制意识,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五)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群众观念强;(六)具有良好的身体、心理素质和意志品质。第第九九条条拟选拔担任中层干部的学历和年龄规定:(一)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二)新提拔中层干部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 周岁。(三)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上述条件限制。第四章选拔的程序第四章选拔的程序第十条第十条 选拔中
4、层干部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党群部牵头,人力资源部配合,拟定工作方案。(二)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工作方案.(三)组织进行民主推荐,按得票多少每个岗位确定 2-3名后备考察人选。(四)召开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各岗位从后备考察人选中确定 1 名考察对象。(五)组织进行考察。(六)召开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确定各岗位拟任人选。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民主推荐的程序:(一)成立民主推荐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二)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民主推荐预告,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并提出有关要求。(三)召开民主推荐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四)个别谈话推荐.(五)按得票多少确定后备考察人选。第十二条
5、第十二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以民主推荐的结果为重要依据,但要防止简单地以票选人,同时,要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考察的程序:(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三)召开民主测评大会,进行民主测评。(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情况。(四)考察组形成考察报告,向董事会或领导班子汇报。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考察中层干部的拟任人选,民主测评的范围一般为:公司机关干部、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公司领导、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单位)员工,谈话和征求意见人数不得少于 10 人
6、。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考察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写出书面考察材料,建立中层干部考察档案。一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翔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二)主要特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公司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查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公司纪检部门、财务部等有关部门
7、按规定进行审查。第五章讨论决定的程序第五章讨论决定的程序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选拔任用公司中层干部,召开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董事会或领导班子成员至少 4/5 的人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任免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的程序
8、:(一)党群部负责人逐个介绍对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应到会领导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第六章任职第六章任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试用制度。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者,正式任职;不胜任者,免去试任职务,另行安排工作。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三年(含试用期六个月),可以连续聘任。第二十
9、五条第二十五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同本人谈话.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中层干部职务的任职时间,自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决定之日起计算。第七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七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部分中层干部岗位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公司内部进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董事会或领导班子领导下进行,由党群部负责,人力资源部配合组织实施,基本程序是:(一)公布职位、任职资格、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10、。(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面试、笔试、演讲、民主测评.(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第八章轮岗、回避第八章轮岗、回避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轮岗制度.公司中层干部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实行轮岗.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轮岗交流对象:龙保公司及下属企业重要岗位的中层干部。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轮岗交流条件:(一)在同一中层岗位任职满 5 年的;(二)在同一部门连续任正副职满 6 年的;(三)为优化部门领导结构而需要调整的;(四)具有发展潜力,需多岗位锻炼的;(五)涉及职能变动及内部机构调整的;(六)因工作需要及其他原因需要轮岗交流的。第三十三条第
11、三十三条 轮岗工作程序:(一)调查摸底.对龙保公司及下属企业中层干部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对需要交流的岗位及相关人员情况进行初步分析,掌握情况。(二)制定方案。根据要求,结合实际,在充分沟通酝酿、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党群工作部及人力资源部制定轮岗交流工作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审核,并批准实施.(三)动员部署。组织召开龙保公司及下属企业全体中层干部参加的动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宣布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方案.(四)组织考察.通过对轮岗交流对象所在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座谈等形式全面了解轮岗交流对象的德、能、勤、绩、廉、学等情况,并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考察材料。(五)研究决
12、定。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召开专题会议,根据中层干部调查摸底情况、工作需要、岗位特点及轮岗交流人员的特长等,通盘考虑,讨论决定中层岗位人选,并予以公布.(六)任职。轮岗交流人员任职岗位确定后按干部任免程序和要求予以公布任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中层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工作。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
13、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九章免职、辞职、降职第九章免职、辞职、降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称职的。(三)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审批。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14、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责令辞职,是指董事会或领导班子根据中层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引咎辞职、被责令辞职、降职的中层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
15、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使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职务.第十章纪律与监督第十章纪律与监督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职级待遇。(二)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三)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四)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五)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六)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七)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或者
16、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公司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第第十十一一章章附则附则第第五五十十条条本办法由*公司党群部负责解释。第第五五十十一一条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