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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2、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第二章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募集资金的存储第五条第五条 自本制度通过之日起公司再次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第六条第六条 募集
3、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第三章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募集资金的使用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第八条第八条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金额,不足部分公司自筹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
4、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出具专项意见,在发行人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专项意见后方可实施。第九条第九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
5、用。第十条第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安全性高,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使用闲置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工作日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
6、全性;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五、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第四章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以下内容: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募集资金用途;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第五章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
7、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六章第六章 附则附则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修改亦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年年*月月*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