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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董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职工董事管理工作,健全职工董事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 XX 市委、XX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XX 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由集团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第四条第四条集团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设职工董事一人。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五条第五条担任职工董事应当具备下
2、列条件:(一)经集团公司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广泛的群众基础;(三)具备相关的经济、管理、财务或法律知识,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集团公司秘密;(四)熟悉集团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沟通协调能力;(五)一般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六)公司法、XX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试行办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集团公司职工董事:(一)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职工董事的其他人员。第三章提名、选举和聘任第七条第七条职工董事候
3、选人选由集团公司工会提名方式产生。职工董事选举前,集团公司党委应就候选人选征得 XX 市国资委同意。第八条第八条候选人确定后由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过半数差额选举产生职工董事。第九条第九条选举结果由集团公司党委报市国资委备案后,由集团公司聘任。第十条第十条职工董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第四章权利、义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职工董事代表职工参加董事会行使职权,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职工董事应当积极参加市国资委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履行职责所需的政策水平、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董事会研究决定集团公司重大问题,职工董事
4、发表意见时应当充分考虑出资人、集团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董事会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职工董事应当事先听取集团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全面准确反映职工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职工董事应当定期到职工中开展调研,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职工董事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履行职工董事职责的情况,接受监督、质询和考核。第十七条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应当为职工董事履行董事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职工董事履行职务时的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参照其他董事执行。职工董事不额外领取董事报酬或津贴,但因履行董事职责而
5、减少正常收入的,集团公司应当给与相应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提出,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第五章评价、补选和罢免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职工董事评价,由集团公司参照XX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及董事评价办法(试行)制定评价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职工董事的劳动合同在董事任期内到期的,自动延长至董事任期结束。职工董事任职期间,集团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董事职务的原因降职、减薪或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职工董事因故出现空缺,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补选。职工董事在任期内调离集团公司的,其职工董事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第
6、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有权罢免职工董事。职工董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罢免:(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年度评价结果不称职的;(二)对集团公司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参与编造虚假报告的;(三)泄露集团公司商业秘密,给集团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四)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为自己及他人从事与集团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五)不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或者一年内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次数四分之三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应当予以罢免的行为。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罢免职工董事,须由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全体职工联名提出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罢免职工董事事项时,职工董事有权在会议上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罢免职工董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且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罢免职工董事的决议,经集团公司党委报XX 市国资委备案后,由集团公司履行解聘手续。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